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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县兽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4-04官晓玲云南省墨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6548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5年1期
关键词:兽药经营者销售

官晓玲 (云南省墨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54800)

墨江县兽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官晓玲(云南省墨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654800)

兽药(包括生物制品)是特殊的商品和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在动物疫病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但在兽药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现笔者结合当地兽药经营情况就兽药经营管理提出对策,供同行借鉴和参考。

1 兽药经营现状及分析

墨江县是一个山区农业大县,全县辖12镇3乡168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3万人。畜牧业是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主要有猪、牛、羊、禽四大类组成,畜禽养殖总量达到251.1万头(只、羽),其中猪43万头、牛13.6万头、羊4.5万头、禽190万羽。为此,兽药成为畜禽防病治病和保障畜禽健康养殖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由于兽药商品在养殖过程用量极大,出现市场兽药紧俏,这就刺激了销售经营者建办创办兽药经营门市(点)的积极性,据调查,全县共有33家各种类型的兽药营销门市(点),其中县、乡(镇)兽医服务门市21个,其他个体经营户12个,从业人数达68人。近年来,通过对兽药经营市场的清理整顿和GSP兽药管理的逐步推行,兽药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兽药经营趋向规范化通过加强对兽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和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兽药市场的经营秩序。通过清查,取缔无证经营兽药销售门点3个,撤销饲料和兽药混杂销售门点7个,查处无证贩卖兽药商贩13人,严格执行国家兽药GSP有关规定,督促兽药经营者办理兽药GSP销售门点33家(个),使全县兽药经营逐步走向了依法经营规范化的良好势头。

1.2加强兽药市场监管,兽药产品质量得到保障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畜禽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净化兽药市场,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打击取缔禁用药品、非兽药GMP企业产品,使兽药市场按GSP要求经营,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兽药流入市场,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提供了保障。

1.3兽药产品种类和经营门点趋于合理兽药经营现已遍及全县,形成了县、乡镇、村三级销售网络,且兽药品种繁多,用于畜禽疫病预防、治疗、消毒及畜禽生长添加剂等兽药品种1000多个,为广大养殖户提供了方便,也解决了农村养殖缺医少药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2.1兽药经营者专业水平低多数经营者未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对兽医、兽药知识和法规知之甚少。兽药产品未能按品种种类,购入日期分类管理,顺序销售,随意堆放现象普遍存在,容易人为造成过期产品数量的增加。兽药销售不开票据,未按规定建立进、销、存台账,缺乏兽药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2.2销售不合格兽药时有发生兽药经营户销售假劣兽药有两种情况:(1)兽药经营户为了扩大销路,降低成本,唯利是图,将明知假劣兽药,禁用兽药进行销售,从而坑害农民,是重点打击的对象。(2)兽药经销商缺乏相应的兽药知识和对《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无意中接受兽药推销商批发给的假劣兽药和销售不合格的兽药。

2.3兽药经营设施条件差虽然采取兽药GSP认证经营,兽药经营有所规范,但还存在兽药经营设施简陋,兽药贮藏的库房不足,经营面积和摆放兽药货架不符合要求,甚至无专门的兽药仓库,兽药门市既是仓库,又是经营门点,使兽药经营门市处于混乱状态,影响了兽药的质量。

2.4兽药进货渠道混乱,兽药质量差兽药经营者私自从厂家或推销商手中廉价购进兽药,销售伪劣兽药,包装箱和包装袋批号不符,含量和剂量不够,甚至不含有效成分的假药,还有过期失效兽药,直接损害了养殖场(户)的利益。

2.5兽药经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主管兽药经营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有专职的兽药管理人员,受培训取得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资格的检查人员仅有2人,且为兼职,由于兽药管理人力不足,加之兽药经营点多面广,对兽药执法检查力不从心,更难于做到面面具到,使兽药经销商有机可趁销售假冒伪劣兽药来谋取暴利,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 兽药监管

3.1具备兽药经营条件(1)经营者具有中专以上的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兽药经营资格;(2)有完善的设施、设备,经营兽药所需的库房、门市面积达到要求,货柜齐全,且摆设规范,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不同,设立醒目标志;(3)制定兽药经营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进货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规章制度;(4)搞好经营产所的环境卫生,营业、仓库等所有产所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营业产所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房屋保持清洁卫生。

3.2加强对兽药经营者的宣传和培训采取广播、电视、横幅及发放兽药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向社会宣传兽药的合法经营和使用,宣传假冒伪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兽药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兽药经营人员业务和管理法规的培训,加强经营者对兽药知识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了解,提高对兽药产品的性能、使用、保管、禁忌等科学知识的掌握和对假劣药的识别能力。

3.3加强兽药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兽药执法人员素质选任一批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能秉公办事的骨干作为兽药监督员、药检员,以此壮大执法队伍。同时,要加强兽药监督员、药检员的执法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狠抓兽药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要求执法人员做到执法规范、言语文明、公正廉洁、不徇私舞弊,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3.4加强兽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一切经销假冒伪劣兽药行为,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不定期到兽药市场进行严格的行政职责检查,特别是对流动兽药经营者更要严格要求检查,防止出售假冒伪劣兽药直接出售给养殖场(户),尽量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建立兽药销售跟踪服务信息和不良销售信息,为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依据。

3.5加强兽药质量检查工作按照兽药GSP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记录,建立兽药质量可追溯体系。以建立长效的抽检或送检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兽药市场进行兽药质量抽检,对检出销售不合格的兽药经营者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兽药经营资格。对于违反GSP规定较轻的,应予以警告并加强现场指导使之改正;对于严重违反GSP的,应予以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强《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做到三年一发证,一年一审核,一年一培训,保证发证工作正规化、制度化。

3.6规范兽药进货渠道(1)选择有资质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合法兽药产品,且产品质量稳定、信誉好、价格合理的农业部定点兽药生产厂家,实行定点供货。(2)必须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对购入的每批次兽药报请审核,经核实无误方可上市销售。否则,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3)规范进货渠道,严防假冒伪劣兽药进入流通环节或地下流通经销,从而实现兽药经营规范化,保证无假冒伪劣兽药上市。

3.7加强对兽药市场出入制度的管理通过建立详细的兽药数据信息的网络平台,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对进入市场的兽药实行市场准入制,施行兽药产品上市前的登记、注册和报验制度。对未经注册的兽药,各经营户应拒绝采购和销售。对查出假劣兽药案件和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报兽药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严肃处理,有效地控制假劣兽药上市。

4 小结

总之,在兽药监管工作过程中,要强化对兽药生产企业、 兽药经营企业以及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生产者要严格遵守兽药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生产,经营者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尤其是执法人员更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认真执法,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兽药行业各个流通环节健康稳定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S859.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1733(2015)01-0071-02

收稿日期:(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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