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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动者网络的科技风险规避的整合机制研究

2015-03-26艾志强沈元军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行动者科技评价

艾志强,沈元军

(1.辽宁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辽宁锦州121001;2.北华航天工业学院计算机与遥感信息技术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近年来,科技风险问题正成为自然科学、技术科学、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等领域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可以说科技风险的研究已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从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STS)的视角来看,现代科技风险产生和发展的环境是一种“科学—技术—社会”网络,这也使得规避科技风险路径的研究范围较广、内容较为复杂。基于这种网络的科技风险的规避路径必然也会成为一个网络系统,其现实中的形成与实现应该从科技风险生成的“科学—技术—社会”网络中的方方面面因素入手,有效的解决路径是:梳理和分析科技风险生成要素及其涉及的种种问题,并通过系统的运行机制予以理顺和解决。而行动者网络理论由于其与系统运行机制密切相关,它打破了传统“主—客”二元论的研究模式。因此,可以将其作为科技风险规避路径构建的理论基础。基于这种理念,本文试图以行动者网络理论为基点,在充分分析科技风险生成各要素的特点的基础上,构建起规避科技风险的有效路径与完善的整合机制。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

在法国社会学家布·拉图尔、米歇尔·卡龙和英国社会学家约翰·劳于20 世纪80 年代提出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相关理论中,行动者网络理论(简称ANT)重新论述了在认识科学知识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各行动者对科学认识的影响,即行动者(Actor)的行动在科学认识中所产生的作用。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在认识科学及科学知识应用活动过程中,各个行动者为实现并取得参与活动的自身利益,必然在科学知识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网络,以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此过程中,其自身利益也是在行动者之间相互作用下,并通过其自身与其他行动者的博弈而实现的[1]。

行动者网络理论以行动者的“广义对称性与能动性”为基本原则,以“行动者”“转译”“行动者网络”等内容构建而成。该理论认为,在科学认识过程中,“行动者”并不存在科学因素、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之分,其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含有非人的因素,体现出了对称性和能动性的特征。正像卡龙在分析圣柏鲁克湾海扇贝的养殖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行动者既包括海洋科学家、渔民等人类要素的“行动者”,同时也包括扇贝、海域、海水以及多种科学要素的非人类要素“行动者”。而非人类要素的行动者需要通过“代言人”来表达其意愿,并与人类要素的行动者列入行动者网络中[2]。行动者网络的运行是依靠人类要素行动者与非人类要素行动者相互作用展开并运行的。

行动者网络中的“行动者”是如何相互联系起来的?卡龙认为,行动者网络需要通过“转译”过程将各行动者关联起来。转译的主要目的是将自己的利益转化成其他行动者的利益或问题,使得各行动者相互关联并统一于行动者网络系统中。卡龙将转译过程分为“问题化”“权益化”“摄入”和“动员”四个基本环节。由此,网络行动联盟的运行模式通过各行动者的“转译”过程来实现。

总体来看,行动者网络涉及人类、非人类要素的行动者,并需要通过“转译”的过程实现其运行;而现代科技风险产生和发展的环境是一种“科学—技术—社会”网络,其中涉及人类因素的主观构建或非人类因素的客观存在。由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行动者要素与引发或认知科技风险中的要素之间具有相似或关联性,所以,可以借鉴行动者网络理论运行模式克服传统哲学解决科技风险问题的“主-客”二元论思维模式的局限性,发挥行动者网络的优势,构建科技风险规避的行动者网络机制。

二、科技风险的行动者网络结构分析

科技风险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存在科技风险的客观存在和主观构建两种观念,其内容涉及政府、企业、科技专家、第三方评价机构、群众、媒体等主要主体要素。按照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广义对称性原则”和“主动性”原则,科技风险认知和发展中涉及诸多要素,从而表现为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行动者”。

科技风险之所以产生并难以解决,主要是由于各行动者在“转译”过程中,对科技发展的认知发生了偏差,即在发展科技的过程中行动者的认识出现了“障碍”,造成了现实目标与行动者所追求的目标出现了较大的差异。由此,了解科技风险行动者认知障碍和主体目标显得尤为重要,也有必要对科技风险的行动者网络中的诸多行动者的目标做进一步分析。

I—政府: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动力”行动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是在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推动下进行的,诸如核武器的研制、基因技术的研究等,都是作为国家甚至人类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展开的。政府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力,进而也是促使科技风险生成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政府在推进科技发展的进程中,可以为科技发展制定政策、提供资金支持,但政府所制定的科技政策是否合理,科技计划是否充分考虑到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危害等,这都直接影响科技发展能否实现其所预期的目标。由此看来,政府作为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一个动力行动者,应宏观把握好科技发展的预期,特别是在制定科技计划或科技政策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科技发展是否能达到“实际惠民”的目的。

II—科技专家: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生产”行动者要素。之所以将科技专家称之为生产行动者,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依靠科技专家个人或团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来实现。科技专家作为科学技术研发的直接主体,在开展科技研发的进程中往往按照科学推理逻辑或者技术发展逻辑考虑问题,而容易忽略科学技术的人文关怀等诸多方面。因此,科技专家更注重科技发展成果或实验结果的特征,给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埋下了隐患。由此看来,科技专家在进行科技研究的进程中,应该抛开自身的“专家”身份,换位反思科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将人文关怀纳入科技研发中,尽可能地将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III—企业: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助攻”行动者。企业的目的是在一定限度内(法律制度等)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在企业委托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研究开发新科技产品时,往往将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将社会或公众等主体放置次要位置,此位置可能已经突破社会道德的底线。企业作为科技发展动力的助力行动者,迎合国家战略目标去推进科技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企业强化追逐利润的目标本质,弱化了相关科技发展或产品,会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问题。由此,企业作为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助攻行动者,应该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将社会责任放在首要位置。

IV—第三方评价机构: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监督”行动者。第三方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相关技术专家、社会科学家、哲学家、法学家等自然科学、人文社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社会发展中往往扮演一种“批判”的角色。在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第三方评价机构将会对新科学技术或产品进行评价,主要论证新科技或产品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及新科技的使用产生的危害是否远大于其带来的益处等问题。但由于第三方评价机构中机制不够完善、评估力度不够全面和评价人员专业素质差异等,很有可能对科技发展成果评价不准确,出现扩大或缩小科技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等情况。由此,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监督行动者,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评价科技发展成果,在不断地对科技成果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准确合理的评价。

V—公众: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接受”行动者。“公众”的角色具有多元化特点,诸如“科学的支持者”“科学的观众和消费者”等等[3]。总体来看,公众在科技发展过程中往往被作为一个“接受”者,这是因为公众对科技领域相关知识了解得少,认知能力有限。而公众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其对科技发展的认识水平或接受水平,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特别是在公众认知科技发展对其自身或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不能清晰的判断时,还将会引起社会恐慌,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风险。由此来看,公众作为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接受行动者在科技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应该引起政府、科技专家及企业等行动主体的密切关注,最大限度地考虑公众的利益。这不仅有利于确定科技发展的目标,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

VI—新闻媒体: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传播”行动者。新闻媒体作为科技发展中涉及的各主体相互了解和联系的纽带,在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有其重要作用。媒体作为科技风险信息的传播载体和平台,其对科技风险客观存在报道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各主体对科技风险的认识和了解[4]。但由于新闻媒体往往不能按照科技发展或科技风险客观事实去描述,主观过分地渲染或狭隘地看待某一科技事件,可能会造成行动者网络中的各部分主体之间出现矛盾,进而对科技发展甚至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危害。可见,新闻媒体作为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的传播行动者应该清楚自身的社会责任,抛弃自身主观臆断,尽可能地给科技风险一个客观真实的描述。

三、科技风险规避的行动者网络运行机制构建

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联盟中所涉及的各“行动者”在达到自身目的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进程中(转译),因存在行动者认知偏差(障碍),而出现了主体目标的差异现象,这也成为科技风险生成和存在的主要原因。其内容大致归为两个方面:一是科技风险行动者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在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诸如政府作为“动力”行动者处于核心位置,具有控制权和决策权,特别是在科技发展的导向上具有决策权,这就导致了其他行动者在网络运行中失去了话语权和决策权,只能在政府的行动下去策划和制定自身的行动;科技专家、企业等主体同样持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这种行动者主体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主体达到目标或实现自身利益需求。二是科技风险认知程度不同或信息不对称。由于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联盟涉及的主体较多,掌握或了解科技风险的知识不对称,诸如公众与科技专家、公众与政府、科技专家与第三方之间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易造成科技风险信息不透明,引发社会恐慌等状况。因此,在构建有效的科技风险规避行动者网络运行模式进程中,需要解决各主体“转译”过程中的认知偏差,建立起各主体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搭建起良好的交流平台,最终实现行动者主体所要达到的目标与行动者网络运行中所赋予其的利益相吻合的目标,进而实现降低科技风险的目的。根据对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中各行动主体要素及各主体要素之间沟通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可构建起科技风险规避的行动者网络运行模式(图略)。

在科技风险规避的行动者网络运行模式中,政府、企业、科技专家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科技发展主要推进力量,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公众作为科技发展的“接受”行动者,需要充分参与到科技发展的政策制定、技术研发评价过程中;新闻媒体作为“传播”行动者,在科技发展进程中将各行动者主体的信息整合为一,使得各行动者之间相互了解,实现科技发展的信息公开、对称,搭建起有效的沟通平台。关于科技风险规避行动者网络的运行机制较为复杂,有必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分析。

一方面,构建起“政府—科技专家—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有效沟通机制。科技发展进程中涉及各个领域、行业的科学技术,需要了解所涉及的内容,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因此,作为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的背景的四个行动者,在科技发展中往往占主导地位。在科技发展进程中,大致遵循这样一种路线:政府根据社会或国家发展需要制定科技发展战略、提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接下来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开展研究。与此相关联,企业也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确立相关科技研发项目,再依据自身科研实力或委托科技专家进行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而第三方评价机构往往是在相关科研项目完成之后才介入其中,被动的对科研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估,这也导致了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科研成果的影响程度较弱。由此,政府、企业、科技专家在科研立项、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或评价机制,因此科技成果中所存在的风险的不确定性会加大。要解决此问题,科技风险规避行动者网络中I、II、III、IV 应该遵循这样一种模式:政府在制定科技政策及提出重大攻关项目过程中,不仅邀请科技专家、相关企业进行研发论证或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论证,同时应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其中,并分阶段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评价。因此,政府应该搭建好专家、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交流平台,让其形成互补模式并进行有效的沟通。

另一方面,可将全部行动者纳入科技风险规避体系。以上四者的有效沟通只是科技风险规避行动者网络运行的基础,要使四类行动者在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使用中降低危害或风险,还需要“接受”行动者(公众)和“传播”行动者(新闻媒体)参与到I、II、III、IV 行动者的行动中,防止四类行动者在行动中发生“变异”而引发科技风险。因此,科技风险规避行动者网络具体运行大致模式如下:

在“政府—科技专家—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充分沟通之后,应该通过新闻发布或公共媒体公布其讨论的内容及结果,目的是让公众了解科技发展的动向或科技成果对社会和公众生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公众应该充分参与到科技研发的过程中,通过新闻媒体反馈其对科技发展或科研成果的认知,进而让其行动对科技研发施加影响力。此模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科技发展领域内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新闻媒体的主观臆断的判断或报道模式,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科技风险规避行动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总体来看,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运行模式主要是在“I - 政府”“II - 科技专家”“III - 企业”“IV-第三方评价机构”四个行动者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通过“VI-新闻媒体”实现了最新科技发展信息的公开,让“V -公众”认知科技发展和掌握科技知识的同时参与到科技政策制定及科技项目研发中,对科技发展施加影响。因此,科技风险规避运行模式能促进政府制定的科技政策或科技战略更为合理、方向更为明确;使科技专家在完成科技研发过程中更注重人文关怀,督促企业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机制更为完善、团队专业素质不断提高,从而形成科技风险行动者网络的良性循环。

[1] Bruno Latour.For David Bloor and beyond:A reply to David Blood“Anti-Latour”[J].Studies in th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1999,30(85):114 -115.

[2] Callon M. Some elements of a sociology of translation:Domestication of the scallops and the fishermen of Saint Brieuc Bay[C]//Law J. pover,Action and abaelief :A New Sociology of Knowledeg. Boston:Routkedge,1986:83 -103.

[3] 王路昊,刘立.公众参与科技政策制定:一个STS 的分析框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8):91.

[4] 艾志强,沈元军. 科技风险与公众认知的关系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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