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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协商民主理论与共识民主理论关系论析

2015-03-26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哈特自由主义精英

李 鹏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广州510053)

民主实践的出现催生了民主理论的蓬勃发展。据考证,公元前508—前507 年,克里斯蒂尼在雅典推行了政制改革,建立了古希腊城邦国家中最早的民主政体。其特征是所有公民平等地轮番而治,公民的本质是参与政治,任何公职人员都有任期限制,除个别荣誉职务外,不存在公职终身制[1]62;所有公民无论财产的多寡,均享有平等参与公民大会和在大会上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投票权[1]42-44;“政事裁决于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2]不久,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创造了“民主”概念,用来描述以“人民”为“统治”主体的政体。遗憾的是,民主概念的诞生,并未统一人们对于民主的认识和理解。进入20 世纪以来,民主流派层出不穷,民主理论成为当代政治学最为复杂的研究领域。正因为如此,乔·萨托利认为我们当前处在一个“民主观混乱的年代”[3]。以自由主义民主的危机为背景,20世纪70 年代以后,在西方学界出现了许多旨在弥补甚至取代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主张,其中,以协商民主理论和共识民主理论影响最为深远。进入21 世纪,中国学界开始研究协商民主理论和共识民主理论,但对于两种理论的关系至今未有清晰、明确的界定,对两种民主理论的主张和性质也还存在较为普遍的误解和混淆。

一、协商民主的特点及概念意涵

1980 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概念。此后,乔舒亚·科恩、伯纳德·曼宁等学者也加入有关协商民主的讨论。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阐述自己对协商民主的理解,表达了对协商民主的支持,使协商民主理论在当代民主理论乃至整个政治学领域名声大震。随着协商民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各国政府都试图运用协商民主理论和话语来更新和巩固其治理实践。当今中国,协商民主被视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被视作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4]。

协商民主对民主理论的发展和对民主实践的创新,使其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范式日渐被世人熟知。总体而言,协商民主强调协商在民主内涵和民主实践过程中的重要性,这种协商要求“个人在集体决策之前表达并倾听各种观点,进行充分的对话和交流”[5]19。而这也意味着协商区别于其它政治行动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协商行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参与,协商过程中观点的表达和对话的开展是一种以个人为主体的政治行动;二是协商行动的特点是互动式的,个体利益和主张最终需要集体决策来实现,要求协商行动中的个体行为必须审慎,必须从个人学识和普遍的道德出发回应他人的观点,反思自己的主张。每个协商个体必须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尊重他人的利益诉求,在交流、商讨和妥协的过程中,最终达成一个能够广泛包容各方诉求的集体决策。正因为如此,协商民主在中文学界又被翻译成慎议民主、审议民主等。

围绕协商民主的特点,不同学者对协商民主的概念意涵进行了探讨,涉及政治体系运作的不同层次:一是把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新的宪政秩序安排。这一主张以罗尔斯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受公共理性指导,符合普遍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实现和促进政治正义。协商民主成为一种宪政秩序,有利于每个人在对他者的行动作出符合正义要求的预期,并于此形成符合自我正义要求的行动。二是把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新的治理形式。这一理解从当前各国普遍面对的多元社会治理困境出发,认为传统的治理方式无法有效地应对和化解多元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使社会陷入多元分裂的因素更加多样的背景下,现代公共治理迫切需要转向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多元主体通过对话明确责任、实现共识的治理方式。三是把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新的公共决策体制。戴维·米勒在《作为一种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观点》一书中认为,区别于传统的封闭型公共决策体制,“当公共决策是通过公共讨论过程而实现,其中所有的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他人的意见和主张,这种决策体制就是协商民主式的。”[6]亨德里克斯则把协商与竞争相对照,认为协商民主以个体参与和表达为主体,但协商民主并不以实现个体利益和诉求为唯一,协商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类似于一种公共论坛,而不是唯利是图的市场竞争[7]。四是把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新的决策程序。这种观点把协商民主简化为公共决策方式中的一种备选方案,甚至把协商民主视为决策过程的一个环节,把广泛的公共讨论、不同意见的交流、彼此了解立场和观点等视为决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目标在于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二、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及主张

尽管协商民主理念在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领域备受重视和强调,但从民主理论发展演进的历史看,协商民主并不是一种全新的政治主张。当代著名的民主理论家乔·埃尔斯特就曾指出:“协商民主或者说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商来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并不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复兴,这种理念与民主的概念本身一样久远,都来自于公元前5 世纪的雅典。”[5]古典民主理想在当代的复兴集中体现在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以参与为核心的民主观念的兴起。1970 年,卡罗尔·佩特曼的《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出版,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兴起。参与式民主理论批评代议制民主对公民参与的限制,批评自由主义民主的精英主义对公民参与的排斥,要求在现代民主框架内最大限度扩展公民参与的领域,构建出一个参与型的社会,以推进权威体系的民主化。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协商民主在参与式民主的基础上更为深入地批评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弊端,分析了60 年代以来自由主义民主危机产生的根源,提出了用一种协商式的参与进一步推进政治体系民主化,进而构建一种协商民主政体的设想。因此,协商民主理论被视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而参与式民主理论则被视为协商民主理论最直接的理论来源。

进入20 世纪60 年代,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民主已经形成了高度集权化的体制,议会政治弊端暴露无遗,行政集权空前扩大,“世界各地的民主体制都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人民和宣称代表他们的政治机构之间的距离日益扩大……迄今为止,那些假定能充分实现民主的条件——普遍的公民权、多党制度、言论出版自由,甚至是比例代表制度——对普通公民自己实现、自己控制权力而言,都显得不够强大,甚至毫无用处。”[8]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适度区分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石,却造成了实践中公民与国家之间疏离感的增强,缺乏政治资源的社会大众越来越少拥有机会影响、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权力的运行。个人自由被限制,公民积极性和创造性被扼杀,社会资源分配严重不平等,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疏离感增强,无不预示着自由主义民主的衰败。20 世纪60 年代注定成为一个“实践与原则、理想与现实、行动与信念比照的年代”[9]。

参与式民主理论认为,从民主概念诞生以来,“参与”一直就是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卡罗尔·佩特曼指出:“在参与式民主理论中,‘参与’指在决策过程中公民平等地参与决策,因此‘政治平等’指的是在决策权利方面的平等。”[10]39在佩特曼看来,民主是公民为达成政治共识,进而实现共同善而形成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强调个人亲自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反对那些以公众政治素养和民主技能不足而排斥甚至反对公众参与的观点,因为在参与式民主看来,参与行动本身就具有教育功能,公民是在参与行动的过程中学会如何参与的[10]40。对此,参与式民主理论反对占据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民主观。自由主义民主的奠基人熊彼特曾指出,古典民主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已不可避免地沦为乌托邦,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绝不意味着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政治家的统治。”[11]415在熊彼特看来,一种符合实际的现实主义的“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者拒绝将要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11]415。古典民主的关键是“公民决定政治问题”,而自由主义民主的关键则演变为“选举做出政治决定的人”[11]415。在参与式民主理论看来,自由主义民主已经演变为政治精英的游戏,在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中,“公民唯一可以参与政治的方式就是投票选举领导人”[10]4-5。正因为自由主义民主阉割了公民参与的民主真谛,自由主义民主才沦为“弱势民主”[12],黑人运动、妇女运动、学生运动、工人运动等激进的社会民主运动才会在自由主义民主国家风起云涌,以回应日益羸弱、陷入危机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理论在参与式民主理论批评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相较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激进而言,协商民主的理论主张则更为理性。首先,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参与是民主的核心,但不论作为个体的参与者还是作为团体的参与者,其思考和行动必须理性而非情绪化。如果说参与式民主把民主体制的合法性建立在是否允许最大限度的公民参与基础之上,那么协商民主则进一步提出民主政体的合法性还必须建立在参与者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基础之上。哈贝马斯认为,要防止纯粹强调参与陷于民粹和民主失控,就必须重视民主参与者之间的理性包容和相互尊重,因此,哈贝马斯把协商民主又称为一种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的主体间对话式话语民主。其次,协商民主在重视参与的同时还强调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它一方面强调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必须平等,每个公民除了必须拥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政治影响力之外,还需要有平等的能力,即有效社会行为的能力,参与共同活动并在其中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这些能力是在公民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培养的,同时也是协商民主的体制能够提供的。最后,协商民主强调,协商过程不是毫无限制的私利表达,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必须承担一系列特定的责任,如作为共同体成员维护共同体持续存在的责任;提供合理的、符合普遍道德原则的理由来说服其他参与者的责任;对其他参与者的主张、观点、理由做出理性回应的责任等。

三、共识民主的兴起及特征

“共识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的提法最早是由美国学者罗伯特·G.迪克森在其《民主的代表:法律和政治的重新分配》一书中提出的[13]2。1984 年,在《当代民主类型与政治:21 个国家的多数主义政府和共识型政府》[13]一书中,当代著名的比较政治和民主理论家阿伦·李普哈特建构了共识民主理论。1984—1999 年,李普哈特致力于对36 个典型民主国家民主制度进行对比研究,1999 年的《民主的模式:36 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出版,并在欧美政治学界引起轰动,该书把当代民主划分为多数主义民主和共识民主两种类型,从“单一制—联邦制”和“行政机关—政党制度”两个维度对36 个民主国家做了分类,并从民主的品质和绩效两个方面对共识民主和多数主义民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比较,得出了共识民主的品质和绩效都远优于多数主义民主的结论,进而提出了共识民主在世界范围内替代多数主义民主的设想。

在李普哈特看来,“共识是一个文化概念,正如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在1963 年所指出的那样,共识是一个群体中的成员有关政治事物的一组共同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的模式,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共识指的就是一个群体情感、认知的价值取向模式和政治信仰。共识民主就建立在这一概念基础之上,但共识民主不仅以强调处理文化、信仰、情感的差异和冲突为重要内容,还重点关注一个政治体系中能够形成并维持政治共识的体制和结构,即那些能够提供形成共识的民主政体所具备的具体、可供实际操作的制度特征,如行政制度、立法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类型和特征等等。”[14]

李普哈特认为,当前不同国家民主政治的实践及其制度取向主要表现为两种具有深刻差异的模式:多数主义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和共识民主模式。“多数主义民主模式对‘民主’的基本定义是:它意味着‘由多数人统治的政府’,而少数人充当反对派则是理所当然”[15]22。英国是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发源地,又是多数主义民主的典范。英国多数主义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是内阁依靠议会的信任而维持,相较于议会处于支配地位;议会中两大政党轮流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行政权力集中于一党占据微弱多数的内阁手中;议会议员的选举按照单名选区相对多数获胜制选出;利益集团制度以自由竞争的多元主义制度为主;中央和地方之间是典型的单一制中央集权制,地方政府依赖中央政府的拨款,因而是中央政府的派生机构;立法权力高度集中于下议院;没有成文宪法来界定政府的组成、权力范围和公民的权利等;没有成文宪法确定司法机关检验普通立法合法性的权力,司法审查制度缺失;金融货币政策等经济权力集中在一党多数内阁手中,中央银行一般都受控于行政机关。

共识民主与多数主义民主模式一样都认为现代民主只能是代议制民主,因为“直接民主在大规模社会是绝对不可能的,代议制民主主要通过政党和政党政治来实现。”[15]114但共识民主对民主的定义与多数主义不尽相同。在李普哈特看来,共识民主的依据是“民有、民治和民享”,一个理想的民主政府其行动应当尽最大可能满足所有公民的偏好。因此,尽管多数主义民主和共识民主均承认多数人统治要优于少数人统治,但多数主义民主把政治权力集中到多数手中,少数则被排斥在政府权力之外;而共识民主反对把少数排除在权力之外,主张非对抗、包容而非排斥,并力求使权力分享的范围最大化。这种反对多数和少数竞争、主张多数少数之间权力共享的民主体制就是共识民主。

四、共识民主的民主观及渊源

作为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民主理论家之一,①由于李普哈特在民主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重要贡献,他曾被授予具有政治学界诺贝尔奖的“约翰·斯凯特奖”,曾担任美国政治学学会主席、国际政治学会主席等重要职务。李普哈特对民主的思考更新了人们思考民主的方式,进一步推动了民主理论的发展。李普哈特在早期的著作中就坚信民主概念的核心及民主实践成败关键在于政治精英。在共识民主理论中,李普哈特依然坚持自己早期的民主观:现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选举是民主的核心,精英是民主的关键,普通公民的政治功能只在于投票,即定期地向政治精英表达忠诚,而政治决策则完全是属于政治精英独享的领域。

在李普哈特看来,代议制民主中公民的参政功能仅限于选举代表。早在20 世纪60 年代,李普哈特在其相关著作中就指出精英间合作是民主的核心,民主的关键条件是精英间合作的达成。因此,所谓共识民主,其实质也仅仅是民选代表之间的共识,共识民主不过是精英民主的一种形式。李普哈特继承了熊彼特的观点,认为民主并不意味着人民能够或者真正在统治,“民主一定意味着代议制,在这种民主形态中,民选官员代表人民做出决定”[16],同时还援引政治社会学家的观点认为“民主的实质就是达伦多夫所谓之精英卡特尔(elite cartel)的统治”[17],“民主是一种政府治理的系统,但它无法充分体现那些理想的民主价值,大凡我们称之为民主的体制,实际上都没有达到民主的要求,只不过是接近或者达到了可以被人们接受的某种合理的程度而已。”[18]当代著名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对李普哈特的民主理论赞赏有加。达尔曾指出,李普哈特的民主理论意在构建一种自由民主的精英寡头政体,其民主观的实质就是多头政体[19]。而李普哈特本人则认为,“民主与寡头统治是同义词”[20]。由此可见,共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精英民主,共识民主的民主观与熊彼特路线上的自由主义精英民主完全一致。

在共识民主理论中,荷兰因具有精英和解的优良传统、包容妥协的政治文化和鲜明的共识民主制度特征,而被李普哈特视为共识民主的典型。凡·施德勒试图从李普哈特对荷兰民主实践的描绘中管窥其对民主的理解,结果发现在《荷兰的包容政治》一书中,李普哈特对荷兰为什么是民主的解释是十分简单的:“他仅仅指出,从选举的标准看,荷兰是一个民主国家。”[21]39-40对此,李·杜特曾质疑,仅凭借选举的标准就能判定荷兰是民主的吗?李普哈特把选举等同于民主,这完全是对民主的误解[21]39。而施德勒则援引大量荷兰普通民众对本国政治体制的批评,集中表达了荷兰议会精英统治的实际与普通公众要求政治参与之间的矛盾。汉斯·达尔德也指出,仅从李普哈特的描述来看,共识民主制度框架下,全国层面的政治决策几乎都是以政治精英之间闭门会议、秘密决策的方式做出的,李普哈特认为多数主义民主把少数排除在决策之外,但他的共识民主所强调的“民有、民治、民享”却把普通公民排除在政治决策的范围之外,因此,达尔德认为李普哈特建构的共识民主完全是一种封闭的精英系统,是彻头彻尾的寡头精英体制,而共识民主两个维度的十条制度特征不过是对这种寡头精英体制的概括罢了[22]。

作为李普哈特民主理论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熊彼特民主观念的坚定支持者——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哈里·埃克斯坦稳定民主理论的最终结论是:在代议制民主的条件下,政治决策的相关事务应当由政治精英来处理,公民过多的政治参与会让原本平稳运行的政治体系争端纭起,换言之,过多的公民参与会超出代议制民主的承载范畴,对政治稳定有害。李普哈特不仅继承了以熊彼特为代表的经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们关于民主是什么的看法,且用毕生精力探索了如何维系和强化自由主义民主模式,这类民主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已不再关注民众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行动,民主体制的品质也不再和普通公民的政治品行相关。尽管李普哈特的民主理论表面上似乎是在批评英美等传统自由主义国家的民主,似乎让人觉得共识民主是站在自由主义民主的对立面,试图用共识民主来取代自由主义民主,但实质上,不论是多数主义民主还是共识民主,都不过是自由主义民主的形式而已,其主张都是以维护自由主义代议制和精英统治为核心,并为此不断反对和排斥公民参与对于民主的重要意义。在众多批评者看来,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对民主概念的修正已经阉割了民主的真谛,对精英特权的维护和对公民参与的限制也已经使自由主义民主在总体上呈现一个悖论——它在很多方面与20世纪的反民主观点相似,如今却被称为一种“民主”理论。

进入21 世纪,李普哈特意识到代议制民主和政党政治体制如果过于关注政治精英,可能会使共识民主面临合法性衰退的问题,并就此陆续发表文章呼吁,用强制投票制度应对包括共识民主在内的自由主义民主,因公民投票率持续下降而导致的合法性问题。然而,他始终没有认识到公民投票的下降本身就是自由主义民主过度排斥公民参与导致的,反而试图通过强制投票长期把公民固化为投票机器。约翰·密尔曾指出:“从长远来看,一个国家的价值在于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如果一个国家只注重政治制度或者行政技巧等细节领域的改善,而忽视国家内部公民个人的道德品行、心智能力的发展,那么它终究会发现,“渺小的人无法真正成就大事业”,政治机器运作的原动力会全然丧失[23]。因此,尽管共识民主的民主品质和绩效可能远超过多数主义民主,但作为自由主义民主的形式,由于其大众和精英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鸿沟,共识民主亦无法从根本上消解自由主义国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结 论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在纷繁复杂的民主理论中,协商民主理论和共识民主理论的兴起引人注目,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们的主张更新了人类民主实践的形式,改变了人们思考民主的方式。作为近乎同一时期出现的两大民主理论流派,共识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有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针对传统竞争式自由主义民主的弊端及多元社会难以形成政治共识的治理困境,两者在一些价值观念上实现了共享。对此,中国学者辛向阳指出,从民主观念的发展和演进来看,协商民主和共识民主存在着相通之处,大凡研究协商民主发展史的人都毫无例外地把毕塞特作为协商民主概念的发端,并把曼宁1987 年发表的《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一文视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形成,“但在曼宁之前,还有一个学者值得协商民主理论家们深入研究,他就是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利基法特·阿伦(阿伦·李普哈特)。”[24]351在辛向阳看来,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理念与协商民主有着相通之处,共识民主的权力分享观念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丰富了协商民主的民主观。“共识民主的实质是在多数与少数之间分权,在行政机构、立法结构、两院和几个少数党派之间分权,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合理地分权,通过地方的和非地方的组织集团的权力代表和少数人的表决权利对多数加以形式上的限制”,共识民主的这种主张侧重于权力分享和权力分割,成为此后协商民主的一支重要理论来源[24]351。由此可见,民主理论和民主思想的进展、民主的建构、民主的推进和民主的巩固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进程。协商民主理论与共识民主理论在“权力共享”的价值观念方面存在相通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协商民主和共识民主就是“相似的”“类同的”“相同的”,甚至把共识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都统称为“协商式民主理论”。从民主系谱学和民主观的性质差异来看,协商民主是强调公民参与的左派民主,而共识民主则是偏爱精英治国的自由主义民主,这一显著差异使协商民主和共识民主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存在根本差异。

首先,协商民主和共识民主都以达成共识为目标,这使得两者从表面上看具有相似性甚至类同,但实际上,两者实现共识的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在协商民主看来,“共识原本指的是主体之间理解的协调、通约和一致。‘达成共识’即达成理解的一致意见。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共识是协商的结果,是政治过程参与者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对讨论问题表现出的一致性。共识是合法决策的基础,缺少共识,没有达成一致,就无法形成合法决策。”[25]因此,“达成共识是公共协商的自然结果”[26],换言之,在协商民主的框架下,政治共识是在协商参与者理性反思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然而,就共识民主实现政治共识的过程来看,尽管其国家制度层面的联合内阁、多党联合和利益集团相互合作表现出精英之间协商共识的特点,但从纵向民主的实现过程而言,表现出的却是竞争、聚合而非协商的特征。对此,许多学者指出,李普哈特把自己建构的精英间分权、协商、合作的共识民主等同于达尔的寡头制,这在理论上或多或少也会导致一些矛盾和误解:一方面,按照古典的民主理论及其民主类型学,寡头制根本就不是民主制;另一方面,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是一种组织或者利益集团的多元主义,这些组织和集团行动的基本模式就是竞争,对此,“达尔本人有着明确的论述:在组织多元主义民主制和寡头制下,竞争是最为根本的。然而,在李普哈特的民主理论中却恰恰相反,因为竞争的本质是排斥,而合作能扩大共识,使双方或者多方都成为决策者,这正是李普哈特对民主的定义与共识民主的权力分享特征存在冲突和矛盾的地方。”[27]

其次,共识民主和协商民主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主类型。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对共同体善的追求,在现代民主类型学中,科恩、哈贝马斯等都支持一种建立在对共同体善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实现方式基础上的民主分类,即“聚合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前者以选举、投票、竞争等偏好聚合机制为核心,致力于对个人愿望和共同善的正负差异进行抵消计算;而后者以平等、参与、包容、对话、责任为基本原则,致力于如何推动个人愿望向共同善靠拢。具体而言,共识民主是一种典型的聚合式民主,而这种民主与协商民主在看待政治和达成政治共识的过程中有着根本差异。作为聚合式民主的共识民主是解决冲突的手段,协商民主则是合作达成共识的过程;共识民主把政治视为讨价还价的过程,而协商民主则根据讨论的结果来看待政治;共识民主的政治共识通过竞争力量之间的平衡获得,协商民主的政治共识则是协商政治自然的结果;共识民主把选举机制视为民主的关键,甚至把选举等同于民主,而协商民主关注政治观点与政治意志形成的过程,强调正式议会等场所与非正式领域的交流;共识民主是结果导向,协商民主则是过程导向。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理论把民主视为讨价还价、利益平衡的市场,公共权力的分享者们的偏好是固定的,而协商民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更像是一个公共论坛,参与协商的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根据他者的回应和普遍的道德准则不断修正自己的诉求、观点和主张。

最后,协商民主理论和共识民主理论的民主观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协商民主理论以古典民主理论20 世纪60 年代以来,对自由主义民主进行深刻批判的左派理论为其思想渊源,把公民参与视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理论基础,是古典民主的参与理想在当代复兴的重要理论代表;而共识民主理论则秉持自由主义的民主观,反对甚至批评古典民主的参与理想在现代社会中断然无法实行,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因而具有鲜明的精英主义色彩,代表了20 世纪90 年代以来,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是当代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学者看来,共识民主理论的提出者李普哈特几乎用毕生的精力在探讨民主问题,然而令人吃惊的是,李普哈特的民主理论却鲜有民主性:一是他本人对什么是民主着墨不多;二是他的民主理论所探讨的似乎都是精英行动。共识民主设计了权力分享型民主的制度特征,认为共识民主的民主性在于它反映了更多人而非仅仅是多数人的意愿,但这种“反映”也只能通过代表来反映;同时,共识民主理论中根本找不到公民参与的身影,似乎精英就是民主的全部,除此,民主再与他人无关。协商民主和共识民主对民主的不同理解,使协商民主理论和共识民主理论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从民主理论发展演变的历史和当代民主理论流派的分梳来看,协商民主理论是秉持古典民主理想的左派民主理论,而共识民主理论则是当代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组成部分,区分两者的理论主张和性质差异,有助于我们在当前这个民主观念混乱的年代深入思考民主的本质,对进一步推动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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