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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刑诉法背景下如何做好公诉工作

2015-03-20王飞娜

传播与版权 2015年1期
关键词:应对挑战

王飞娜

新修改刑诉法背景下如何做好公诉工作

王飞娜

[摘 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主要表现在辩护律师权利扩大、公诉机关职责增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出庭等,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本文将对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做好公诉工作进行阐述。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工作;挑战;应对

[作 者]王飞娜,助理检察员,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担负着指控、证实犯罪和监督诉讼的职责,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公诉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既同犯罪展开斗争,又对诉讼进行监督;既是侦查活动的监督者,又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和诉讼活动的纠错匡正者。做好公诉工作对于有效地保障人权、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程度上对检察权的运行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公诉职能面临着哪些挑战,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充分体现带来的挑战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隐性手段将确立的原则内涵分配到立法的具体规则、制度、程序中。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上述规定从不同角度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判决前都是无罪的,控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并能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举证制度的变化对公诉方式的挑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及证明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如新增了证人在一定情况下需出庭作证,并规定了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新增了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新规定,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对公诉人的询问、质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三)庭审方式的变革对公诉人的挑战

在庭审方式上,随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量刑辩论的引入,辩护律师在公诉环节阅卷范围的扩大、案件全卷移送、庭前会议以及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的规定,都凸显了刑事案件法院审理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在加大公诉人工作量的同时,也对诉讼结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面对新规定带来的冲击,公诉人不仅要注重在卷证据的审查,更重要的是加强专业知识的储备和询问技巧,确保案件出庭效果。

(四)简易程序的修改所带来的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庭,既可以避免法官同时行使控诉、审判职能而出现角色混淆的尴尬局面,又可以当庭监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纠正审判活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①李卉:《公诉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2012年第14期,第38-40页。这既弥补了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问题,也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了严峻

的挑战。对基层检察院而言,必然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突出。

二、公诉部门应当如何应对挑战,全面做好公诉工作

(一)加强公诉人的学习和实战培训,提高公诉人素质

事以人兴,人以才兴,做好公诉工作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于公诉队伍素质。公诉部门要全面开展新刑诉法的学习活动,逐条探究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同时,提高公诉人的实战技能,引导公诉人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关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真正做到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此外,加大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力度,着重提高庭审对抗辩论技能,增强公诉人妥善应对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变化的能力,以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

(二)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提高证据质量

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公诉部门收集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需要通过继续侦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必须围绕检察机关指控,以审判需要进行。要加大对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规范化的探索,完善侦诉介入引导机制。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引导公安机关逐步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集中做好诉前引导,提高证据收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证据收集质量,确保出庭公诉工作顺利进行。对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证据分歧较大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侦查部门的案件讨论、现场勘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防止出现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有效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三)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设计,提高证据审核

案件提起公诉后,对辩方或者法院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可召开庭前会议,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各方意见,使得庭审中能够集中、高效地解决实体问题。同时,庭审中面对辩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并翻供,需要各方能够及时调整角色,尤其是侦查人员要积极配合公诉人的出庭任务,使侦查行为得到法庭的确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被法庭认可。公诉人也需要转变观念,秉承客观中立的立场,确立程序公诉的理念,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做好应诉准备。更要在证据合法性不能求证、证据链条不能闭合的情况下,要稳妥适用撤回起诉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

(四)以庭审为中心全面增强抗辩能力,提升出庭质量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强化了出庭公诉的地位和作用,庭审的对抗性增强,出庭强度增加、出庭难度增大,庭审中控方与辩方以及诉讼参与人的矛盾冲突激烈、影响胜诉的因素增多。因此,公诉人要切实履行公诉职能,必须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自己的抗辩能力。①韩冰、钟勇:《刑诉法修改对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武汉新洲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3月27日发布。律师通过阅卷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已经了如指掌,而律师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却难以掌握,再加上证人出庭作证,办案民警、鉴定人出庭作证,给庭审带来很多不可预知的可能。因此,公诉人必须增强质证过程中的讯问、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辩的口才,善于把握案件的焦点,指出辩护观点与客观事实、证据的矛盾,沉着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提高掌控整个庭审局面的水平。

(五)建立简易程序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提升出庭效率

可以建立简易程序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由专人对简易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专职公诉人实行六个月定期轮换,并出台繁简分流机制、主诉检察官责任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机制。明确由案件承办人做好出庭预案、公诉意见及答辩提纲等,由专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法律监督及庭后总结,以避免工作重复,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②孔文思、刘宏、郭文新:《辩护制度的调整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12年11月(中),第56-57页。同时,要明确认识到简易程序的落脚点是“出庭”,不能扩大到案件的审查,决不能放松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尊重不能“简”,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不能“简”。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检察机关开展各项工作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树立人权保障和实体程序并重的公诉理念,加强对案件的审查,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庭审控庭能力和应变能力,才能将公诉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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