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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新模式探析

2015-03-20郭学兰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学案件

郭学兰

(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新疆伊宁835000)

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路径。我国目前有180多所法科院校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各学校对该教学模式的适用均处于探索之中。本文以伊犁师范学院诊所法律教育为例,对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进行分析。

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设定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模式。在诊所法律教学中,学生居于主导地位,活跃于前台,教师则仅为指导者或咨询顾问。这一教学模式重视培养法科学生“亲自办案”的能力,缩短学生将书本理论转化为社会实践的过程。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

法学教育要从现实出发。一个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不仅应学习法律条文,还应了解其他社会现象,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有能力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仅在课堂上进行法律理论的学习,则无法适应现实的法治需求。在法科教学中,实践教学尤为重要。

教育目标的确立是法律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中国要完成向法治社会的转型,需要在社会各阶层进行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及法律技术的普及。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的法律人才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够。随着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不仅公检法司这样的专门法律部门需要法律人才,很多经济部门和公司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应当分层次地设立培养目标,既要考虑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又要考虑法治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法科教育中,将培养学生具备实践法律的能力作为对各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的基础的、共同的目标是设定培养目标的理性选择。

大量研究证明: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培养学生实践法律的能力的重要教育模式,其“核心目的是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将学生培养成为‘精通法律的人才’而非机械‘背诵法律条文的匠人’”[1]。

(二)起源和发展

诊所法律教育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国内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各种社会矛盾激化。于是,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站在了时代的前沿,“公开提出不愿意为富人服务而要帮助穷人的口号,并将这种热情自发地变为实际行动”[2]。

学生的实际行动引发了新的问题——学生愿意帮助穷人,但他们在学校中学的那些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不会自动变成实际的执业能力:他们无法像律师那样办案。这一现实引起了人们对法学教育目标究竟应当致力于培养学生理论能力还是实践能力的深思和讨论。许多法律从业者认为法学院面临的挑战是为学生提供对执业基本要求的足够了解及便利条件,以便他们能够利用工作经验成为更加熟练的执业者。美国法学教育在美国律师协会和律师资格处的积极推动下,于1979年提出了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特别强调对学生实践法律能力的培养,法律写作能力及诉讼技巧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而且把内容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使法科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履行宪法义务,提升社会责任感。

(三)实践中教学大纲的规范

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中,要注重教学目标的落实。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应当是在提高学生实践法律能力的同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对学生法律执业技巧的训练只是学习的内容和具体方式,并非教学目标本身。

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任何领域的专门知识都可以分为回答世界“是什么”问题的陈述性知识和回答“怎么办”问题的程序性知识两大类,程序性类知识涉及怎么办的个人经验,必须通过实践和个人体验才能获得。实践法律对于“怎么办”的程序性知识的需求很高,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可以引导学生学习如何实践法律,使学生积累对这种程序性需求的认知经验。

教学大纲作为课程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指导着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活动。以伊犁师范学院为例,学院非常重视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于2006年成立了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各项法学实践活动,作为法律教学的重要补充。学院2009年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律诊所专业教育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并于2013年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纳入法科专业教学。并订立教学大纲,将课程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课堂上的讲授、讨论和分析;一部分是模拟法庭的演练和实际案件的处理,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仲裁和诉讼等法律代理及辩护活动。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

二、法学实践教学新路径的选择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

诊所式教育模式表现为“学生—当事人”的架构,促使学生的学习态度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教师则从教学过程的主导者转变为幕后的指导者或被咨询者。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学生可以代理真实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非诉法法律事务,也可以参加模拟的诊所工作。参与了真实案件代理的学生,通过在课堂上与同学分享处理案件时的经验及自己对案件的反思,形成“理论学习—应用—反思—再学习”的模式。

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较为成熟,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学生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代理的“内设式诊所”,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教师进行指导;“外置式诊所”不设在学校中,而是将学生安置在校外的法律机构中,学生办案的直接指导者不再是教师,而是在律师的指导下从事真实的法律服务工作;“模拟法律诊所”一般设置在法学院内,由学校配备专门的场地和道具,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在模拟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开庭审理案件等的场景下学习律师执业技能,领悟法律人的职业道德。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的诊所也是法律援助力量和资源的组成部分,第三种模式的诊所则更像一门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的只是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而并不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2]

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已进入成熟阶段,既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也有大量的案源。借助美国已有的经验,我国法学教育界也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摒弃纯理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开始注重实践性教学。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及法律实习法等都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方法。这些方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有所不同,但这些教学方法的使用并没有改变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实际需求的现状。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2]。

在诊所法律教育课中,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无论通过办理真实案件的方式,还是通过参与模拟案件处理的方式,学生总是有机会亲身体验与人协商、进行各种谈判、法庭辩论、实地调查等法律实践活动,并从中学习实践法律的技巧,充分调动在其他理论课中所学的知识,并将各种知识和技能进行再加工。在办案过程中,知识与实践是统一的,办理案件的过程能够强化学生对法律伦理的理解,强化学生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下教学过程的安排

我国引进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后,由于各地区、各学校人文地理、教学资源的差异,在具体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各有特色。伊犁师范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要求安排课堂教学内容和实践性教学内容,两者不能相互替代。诊所师生一方面以法律服务中心为窗口积极拓宽案源渠道,一方面想方设法充分利用有限的案件以达成教学目标。除真实案件的办理外,伊犁师范学院法律诊所还开展模拟法庭、案件观摩等教学活动,并邀请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热心法学教育和公益事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指导教师。该课程的考核包括考勤、参与课堂讨论和作业及参与模拟法庭或办案。

三、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下教学实践的经验积累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适用效果

法律诊所课是美国法学院的重要实践课程,法学学生在校期间如果不选修诊所课程将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毕业后很难在社会上谋到一份法律职业。[3]中国法律院校的诊所课程在结合自己学校实力和当地发展的基础上各具特色。如清华大学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刑事、青少年越轨、知识产权、劳动法及行政法诊所;扬州大学设立了婚姻家庭诊所。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相比,诊所法律教育倡导的理念是“走出课堂”,进行“实战”。目前,中国各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实践的重要内容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使学生有机会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弥补了国家法律援助资源的巨大缺口,能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多方共赢的选择。但应当强调的是:诊所教育的本质是教育,法律援助是手段,学生学习才是最终目的。在法律援助中,学生面对处于社会弱势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这考验着学生的已有知识储备、吸纳新知识的能力、执业道德水准、责任心等。教师在此过程中的引导及与学生的互动,实质上是学生再学习的过程。

(二)教学实践的经验总结

伊犁师范学院诊所法律教育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相应的成果。自2006年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后,一直致力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2013年正式开设诊所课程并制定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在教学实践中,授课形式注重创新。既有小组探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等方式,也有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等活动。这些活动使学生像律师一样结合案件的证据分析案情,结合社会背景模拟对手的策略,分析法官心态。经过这样的训练,学生能够对法律有更加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作为课程重要依托的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除由专职教师负责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外,还有伊宁市法院、伊犁州法院、农四师法院的法官及亚克西、长信和、众和、九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担任学生实践课程指导。中心自成立以来,办理数百起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与当地司法机关建立了广泛的联系,积极协助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并参与当地的普法工作。

(三)教学的改进和完善

法律诊所教育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具有先导性价值,能为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入提供契机。如果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律人,则诊所法律教育能极大地促进此培养目标的实现。

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关键是要在法学教育中确立“做中学”的课程理念。对学生办理真实案件的种种担忧、将诊所案源窄化为法律援助项目等,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诊所法律教育应尝试建立规范化的运作制度,并尝试多途径解决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诊所教育模式评估体系;“减少诊所教育中的资源浪费与盲目现象”;[4]对法律诊所的运行实行质量控制。从长远看,可以考虑以诊所模式取代传统的实习机制,提高法学学生的实习效果。

[1]张世秋,谢明斌.法律诊所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模式选择[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1).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3]Charles H·Whitebread,Christopher·Slobgin.Clinical Legal Education[M].New York:The Foundation Press Inc,1996:465.

[4]李秀华.社会性别准入与优化法律诊所教师培训模式研究[J].河北法学,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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