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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助推法治中国进程

2015-03-20刘艳苹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权威宪法司法

刘艳苹

(中共延边州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吉林延边133000)

一、法治中国进程中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一)宪法法律权威的概念

宪法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宪法法律的地位而言的,指宪法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1]。这个概念当中的“宪法”一词,毋容置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对于此概念当中的“法律”到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的法律,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此概念中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因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广义范畴内的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只有效力大小的区别,没有作用大小的区分。而“宪法法律权威”此一表述的目的在于突出宪法根本法的地位。所以,宪法法律权威也指广义上的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就是要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护法律的至上性、至威性和至信性。

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我们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其一,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批准。法律成为权力的依据和标准,各类公共权力的目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和限度均取决于法律。其二,党的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主席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其三,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李克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3]

(二)法治中国进程中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1.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是新时期的一个重要目标。2011年3月10日,我国郑重向全世界宣布,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4]。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时代已经基本结束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们的任务是让已经建立的这些法律法规能真正地在实践当中得以应用。

2.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维护法律权威

纵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法治一直贯穿始终。法治是深化改革的依据,也是改革得以深化的保障。首先,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只有依法而行,才会让改革的执行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同时有一定的抓手,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其次,对于成功的改革成果,我们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使其能够长期保持和传承下去。再者,对于改革成果及改革者的最终评判,最权威的标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宪法和法律也可以对改革者进行保护,让改革者在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的同时不至有后顾之忧。

二、法治中国进程中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障碍

(一)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依然存在

我国几千年法律文化的影响深远,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很少。”[5]我国汉代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这一思想在当今社会中表现为公民的厌讼心理——遇到纠纷不习惯于走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6]。再以涉法涉诉信访为例,大多数上访者期待用权力来解决本应由法律解决的问题,这是典型的权大于法的传统法律思想的体现。以上现象都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法律权威的树立。

(二)现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影响下,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开始的,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从而影响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而损害宪法法律的权威。另外,我国立法的地方化和部门利益化现象严重,立法中的民众参与依然不够,具体表现在立法公开不足、征求意见机制不完善等方面,这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行政执法方式和程序违法现象频出

行政执法方式直接决定了行政执法的结果。层出不穷的执法方式极大地削弱了宪法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权威性。另外,一些审批项目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等现象十分突出。

(四)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

司法是人民权益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地方化一直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一大障碍。我国的司法管辖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不可避免地存在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另一方面,法院的人、才、物的不独立性造成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不独立性,容易受地方党委及行政机关的影响,从而造成很多案件审理欠缺公正性[7]。

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助推法治中国进程

(一)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很强,会采取措施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但是,法律途径往往不是公民解决纠纷的首选,这也是造成现有上访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阶段的普法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方式培养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解决纠纷和维护利益过程中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二)提高立法质量

法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已经建立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首先,要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要求我们必须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为了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既定目标,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受建国以来立法原则的影响,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该在立法的过程中精心设计,严格依法进行调研、研讨、论证、听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对法律法规的实施后果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从而增加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程序

从横向和纵向上厘清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加大执法的力度。程序合法是结果合法的重要保障。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8]。

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执法方式合法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执法的效果,也最能体现执法水平。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方式直接损害了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性。所以,要加快推进执法方式创新,多用劝导、疏导、调解等老百姓更容易接受的柔性方式,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消解执法冲突。

3.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把好行政执法人员进人关、培训关、业务能力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应尽快纠正不规范用人现象,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加快推进司法改革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提高司法的独立性是去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关键,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首先,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次,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行提级审、异地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行政诉讼等比较敏感的案件进行审理。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会极大地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从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2.建立司法人员专门管理制度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基层司法人员人数多、职级低、待遇差等诸多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和健全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选任、惩戒制度,建立真正符合司法人员工作特点的评价及考核机制。通过这种分类管理,能够充分避免司法行政化,增强司法的独立性。

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确的司法运行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开的关键。所以,要着力改变现有的审委会制度,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审理、谁判决、谁负责。审判委员会只负责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只能作为合议庭法官审判的参考,而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4.深化司法公开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9]。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下,转变思想,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真正在公民心中树立起宪法法律权威。

[1]谢鹏程.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对新中国法治进程的反思和探索[J].中国法学,1995(6).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3]新华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EB/OL].(2013-03-19)[2015 -03 -15].http://www.nmgdx.cn/web/news_play.asp?id=1148.

[4]中国政府网.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 吴邦国作报告(2011-03-10)[2015-03-15].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1675.htm.

[5]李林,王演兵.树立宪法至上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根本[J].人民论坛,2015(5).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92.

[7]周晓卉.中国法律权威缺失的历史原因——与西方法律信仰传统相比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8]袁曙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N].光明日报,2013-11-27.

[9]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N].人民日报,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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