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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3-19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姚迎春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退税率增值税出口

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姚迎春

自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外贸体制及税收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我国的退税政策和相关法规也在逐步的改进和完善中,这使得我国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仅吸引了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更促进我国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向国际市场发展。所以,出口退税工作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各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出口退税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综合性、复杂性、实效性的工作,在经过多次的税务部门改革调整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我国出口退税工作的运行得到了保证,但是仍显露出诸如征退税部门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随着世界经济的回暖,我国经过多次调整并实施的政策逐渐显现出了累积效应,促使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改善。就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而言,应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来保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现状

1985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立了初步的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出口退税真正实现了与国际的统一协调。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采取的是分别对待的政策,对于大部分货物根据其产品的分类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退税,对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限制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而是将其视同为内销征税。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实行的是免抵退政策,而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实行的是退税或者免税政策,而所退的税款主要由重要财政来负担。目前,国税局设置了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能时对纳税人提供的报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审核、外汇核销信息等存在疑问的信息进行函调、进行实地检查等。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很多专管人员的审核也是纸上谈兵,无法实现信息的共享。而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将导致税收成本的增加。同时,由于各地的税收专管人员的管户过多,必将存在函调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本身就存在着缺陷

首先,出口退税的税种问题,在2013年我国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增值税的只对部分行业征收,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主要征收的是营业税。这就导致我国特殊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还存在着没有实现增值税的全覆盖问题,这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先天性缺憾。不完全的增值税政策最终导致部分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而这些多余的增值税发票就成为个别不法分子的犯罪动机,更有甚至,利用增值税存在的这一先天性缺陷成立了专门的开票公司。其次,我国的征退税率不同于别的国家。目前,我国的征退税率同别的国家相比存在着不同之处。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那么必定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而对于不同的行业来看,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这对于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规范经济秩序、公正的处理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我们与国际接轨。第三,税收征管机构存在着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水平及征管模式难以满足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征税与退税机关税务管理存在脱节现象。现行征、退税环节的管理分属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退税机关难以准确掌握退税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销售收入实现情况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而征税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外贸企业报关出口货物以及办理退税电子信息,造成征退脱节,管理监督难以到位。第四,出口退税政策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利润空间。我国出口退税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是以加工行业为主的生产低附加值产品的企业,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所赚取的利润仅仅就是出口退税,企业生产的价格低廉的产品出现在国际市场上。对于那些科技含量高、比较稀缺的行业,在出口上所占的优势并不大,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立足,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与产品的转型极为不利。

(二)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我国多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打击出口退税犯罪的活动力度加大,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在出口退税中存在伪报、申报不实等问题的出口企业、出现异常增长的出口贸易企业、向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从事骗税的职业犯罪团伙和犯罪分子。不论是哪一种犯罪现象都说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将隐含在其中的问题暴露出来,有些问题是政策在拟定的时候就存在的,有些问题是由于不法分子的骗术越来越高超、隐蔽所造成的,无论是哪种问题都对我国的税务检查工作带来了挑战与压力。

三、加强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完善的有效对策

(一)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政策

目前,我国的税务系统所采用的是CTAIS系统,这一系统职能对本地区注册的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财务报表进行调取,无法实现跨区查询的目的。这种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例如:有的企业利用在税收征管中系统的局限性,通过跨地区实现出口骗税的活动,这也是最近几年来我国税务局在查处的案件中出现的一个共性问题。这就要求我国税务部门应立即开发一套系统,能够解决异地企业查询的问题,并在全国实现联网。

(二)按照不同的行业与地区细化出口退税率

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而采取了出口退税政策,因此,必须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在现行的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按照产品的类别、产品的增值度、出口国家、技术含量程度等作为标准来设置不同的出口退税率。

(三)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

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这一制度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并一度被当做调节出口的重要工具,过去30年间政策变动频繁。出口退税调整方向之一是中央和地方分担机制的变动。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建立起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即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年8月,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调整为92.5:7.5。造成出口大省政府财政缺口快速扩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央地方税收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的矛盾造成的。这种负担的加重最终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得到退税款。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四)加强“营改增”后的出口退税核算

“营改增”后,为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运输费用、代理费用发票都变成了增值税发票,甚至有些服务单位,根据自己的税负测算,将“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负,直接加价到服务费用,这样直接增加税负为收费项目的服务单位不在少数。对直接面对出口的外贸企业增加了成本费用,对在目前的大的经济环境中对外贸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那么“营改增”后,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退税,在目前的税务政策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我国目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但在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增值税的设计本意是流通环节不承担税负,所有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也是流转税的价值所在。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我国应放眼世界,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力争全方位、多角度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奠定基础。

[1]唐果.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问题探析——机遇政策科学视角[J].管理现代化,2011

[2]刘运暖.浅析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全国商情,2011

[3]陈兆春.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思考[J].新疆财经,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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