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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2015-03-19华南农业大学吕涛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计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华南农业大学 吕涛

一、高校营改增范围及资格认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1月1日起,在部分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根据财税〔2013〕106号通知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转为增值税纳税人。高校的横向科研收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测试费、检测费、化验费、分析费等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等,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要求,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试点纳税人,若营改增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

营改增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除了税收征管机关及使用发票改变外,日常业务处理基本没变,因此,这里主要探讨营改增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的影响。

(一)横向科研优惠不变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规定,高校所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营改增后,高校横向科研仍继续享受与营改增前相同的税收优惠。对财务工作来说只是开具的发票、税收申报、税务减免登记的部门发生了变化,高校不会因此产生新的税负。

(二)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税是价内税,以全部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的销售额确认收入,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比原来5%营业税率略有升高,但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进项税抵扣规模决定了税负高低。

(三)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营业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月末缴税款转入该科目借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在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还需增设“减免税款”专栏,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月末抵扣进项税额后再缴纳税款,具体会计核算较为复杂。

(四)纳税申报流程更加严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过程包括抄税、报税、认证等步骤。通过抄税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写入IC卡,并打印各种报表,然后将IC卡及报表提交税务机关核对报税。同时,将当月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提交税务机关认证,只有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而且,当月认证的只能当月抵扣。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格

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对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等都有严格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增值税相关税务资料,并按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设专人进行管理。

三、高校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学习宣传

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营改增变革给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具体包括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学习培训、建立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调整、硬件设施配备、软件系统升级等,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二)建立项目明细会计核算

高校按新会计制度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通过上面的科目设置,虽然可以对全校总体增值税进行核算,但在进项抵扣核算方面,没能做到增值税按科研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因此,对横向科研的会计核算,还应进一步细化到按科研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为每一个科研项目建立增值税抵扣明细备查,以便按科研项目核算免税及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也便于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税务资料。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高校应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机制;设置专人专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进行管理,防止发票丢失或损毁;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强宣传,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增值税发票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进项抵扣管理

税法对于不能抵扣的各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高校要充分熟悉和掌握相关规定,加强进项抵扣相关资料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和税务风险。

高校要严格按规定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审查取得的专用发票,认真核对发票信息,保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真实合法,在规定时间及时依法抵扣。应明确分清应税项目与非税项目,按规定的范围抵扣进项税额,避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进项税额错误抵扣而带来税务风险。

(五)税务机关应区别对待高校一般纳税人计税

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主要进行教学科研服务,取得增值税抵扣税额有一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高校纳税负担。因此,税务机关应考虑高校的实际情况,支持教学科研发展,区别于其他企业性单位,针对高校一般纳税人核定一个相对适合的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财税〔2013〕1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3]帅振威.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的选择和应对[J].新会计.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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