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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下,我国征信之路探究

2015-03-19华中科技大学蔡芳宜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隐私权个人信息

华中科技大学 蔡芳宜

一、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

1月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为期六个月的准备。至此首批八家个人征信民企整装待发。我国已构建覆盖广泛、结构合理、以公共征信为主导,征信服务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层征信体系。包括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和专业信用数据库,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数据库。涵盖企业征信、个人征信、资本市场评级、信贷评级等,亦建立了征信异议处理制度。在征信立法方面,初期征信业的法制约束主要以诚实守信原则为载体,具体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央行也出台了部门规章。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为全国性征信法律的出台提供了立法经验。酝酿十年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出炉,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使征信工作有法可依。但《征信业管理条例》着重宏观层面,还需要一些相关的配套性法律法规。比如,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征信公司资质审核具体办法等。一方面,要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配套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强调持续性的监管。

二、建立健全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稳定宏观金融生态圈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日益扩张,信用风险也日益凸现。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活跃在金融市场上的毒瘤。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的信用信息,妥善地解决了经济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征信系统记录市场主体一切不良经济行为,一次失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再次获得授信的成功率,失信代价颇大。因此,征信体系有效地对经济主体进行约束,规避道德风险。最终改善经济市场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构建最科学的资源配置

交易成本由经济学家科斯提出,指在交易中,经济主体为达成交易付出的代价,其包括:寻找交易对象付出的成本,谈判与协商成本,签订契约成本,监督成本以及违约成本。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完整获取授信对象的信用信息,是信贷业务的前提,靠自身收集信息,不仅耗资耗时,信息的完整度和真实性也有待考证。银行资金的流向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渠道。完善的征信体系能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平台,节约资源配置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高效发展。

(三)满足新经济时代需求

在新经济时代,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力不从心。例如中国P2P也曾努力借鉴P2P鼻祖Lending⁃Club模式,以期完全在线获客、信审、放贷、催收。然而缺乏大数据和信用产品,使得P2P平台在互联网线上进行小额信用贷款的尝试时举步维艰。征信体系为借款者打出信用分数,给贷款者提供是否授信的重要判断标准,从而能规避和控制信用风险。

三、我国征信之路的未来方向

(一)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记录直接影响经济主体融资、经济交易乃至社会活动。当代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主体为复杂人。一次失信若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则不符合风险社会的客观现状。所以,征信系统既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也要为信息主体修复信用状况提供有效的手段和渠道。征信中心现只能通过数据更新和个人解释途径,修复数据错误以及信用主体非主观原因导致的不良信息。当下,应当建立和完善修复由信息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良信息,以及改进信息主体评分等级的渠道。

(二)着力于征信视野下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属性是隐私权受侵的重要原因。信息的非法征集和非法买卖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首先,应当通过法律明确征信信息的范围。对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举。对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设立专门条款在实体和程序上限制有关机关对此的存储、使用和透露,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其次,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具体流程,并保证当事人对本人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记录的知情权。最后,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如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信息更正权等,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明确征信机构的安全保密义务、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

(三)出台考核政府诚信的详尽办法

打造守信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任务。各地应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落实和民生承诺的兑现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同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考核制度。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1]白云.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一个法律经济学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0(05).

[2]张鹏.论我国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的权利[J].江苏社会科学,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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