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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缝中的生存:“今日头条”著作权问题探析

2015-03-18陈舒献

传播与版权 2015年5期
关键词:今日头条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

陈舒献

夹缝中的生存:“今日头条”著作权问题探析

陈舒献

传播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深刻影响。近几年“聚合型网络平台”等新型网络传播方式的兴起,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网络服务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似和相容为二者的结合提供可能性。在我国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协同发展的趋势下,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融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想,或许能成为著作权法适应新型网络传播方式的突破口。

著作权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聚合型网络平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大数据时代风起云涌,势不可挡。互联网技术以其“海量、高速、多样”的特点席卷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独领传播媒介之风骚。曾几何时,“信息大爆炸”的惊呼已让人习以为常。置身于冗杂无序的信息资讯中,人们纷纷致力于寻求信息获取的便捷途径。庞大的市场需求再次推动产业新发展——“聚合型网络平台”作为一种新兴传播方式应运而生。

当下,日新月异的传播技术催发互联网产业和版权产业的广泛交融。“今日头条”移动客户端作为网络聚合的典型,以独特运营方式颠覆了传统新闻网站的商业模式,凭借“你关心的,才是头条”的人性化服务理念赢得广大市场。然而,著作权法注重保护专有权、保障许可效率的制度设计终究难以应对信息资源共享的世界潮流和利益驱动下的产业发展态势。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下,尽管聚合型网站始终难以充分获得法律上的有力支撑,但是在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面前,“今日头条”至今不承认侵权,试图身披“新闻搬运工”的美丽技术外衣,生存于合法牟利与侵权行为的法律夹缝之中。一场互联网领域内的传统著作权制度与新兴商业模式之间的较量正悄然上演,其背后所影射的法律问题令人深思。

一、“今日头条”是与非

二十多年前,万维网从欧洲软件工程师手中诞生的那一天,有谁能想到这项当时尚未成熟、初露端倪的技术从此将引发一个时代翻天覆地的深刻变革?历经印刷术时代、广播电视时代和信息网络时代的三次变革,被称为“出版业之子”的著作权法,亦步亦趋地追随于日新月异的传播技术之后,却始终望尘莫及。诚然,版权产业发展与著作权法律制度演变之间羁绊牵扯,渊源颇深,而“今日头条”事件只是这段激荡历史长河中的一个剪影。

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革命中,不断进步的传播方式和更迭演进的商业模式丰富着人们的精神生活,为社会公众拓宽了获取信息资源的平台,同时也为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提供可能。与广大的市场需求相对应,短短几年间聚合网络平台便迅速蔓延至新闻、视频、电商、社交等众多行业领域。与传统网络服务商相比较,聚合平台的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①朱巍:《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青年记者》,2014年第8期。

从运营方式看,无论是资源获取渠道和信息传播方式,还是市场推广形式和企业营利模式,“今日头条”事件无不折射出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触及纵横交错的法律红线。此类聚合型网站自身不创生作品,也不购买版权,而是通过技术手段汇聚整合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作为营利的基础,其未经许可而筛选、编辑并向用户推送新闻内容的行为,实际上架空了被链接网站对外授权许可的权利,②刘仁:《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何其难》,《中国知识产权报》。挤占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对其他原创新闻网站的生存境况构成了严重威胁。毋庸置疑的是,这种自己不“生产”作品内容而一味依靠使用他人著作成果以获利的运行模式,将严重挫伤原创网站的作品创新和保护著作权的积极性,摧毁业已存在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有碍于人类科学文化事业势如破竹的发展势头。

从技术层面来看,此类聚合网络平台提供商业服务的方式以深度链接等高新网络技术作为基础。所谓深度链接,即网站内部页面与对方网站内部页面的链接,包括了加框链接和嵌入式链接等类型。网站将新闻标题进行链接并且对新闻摘要加以展示,通过高新技术对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以信息搜集、数据运算、个性化推荐、聚合评论等创新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获取新闻信息提供便捷途径。就“今日头条”而言,用户点击进入网页后,虽然网页标明来源网站的名称和具体网址,但并没有完整地显示来源网页,而仅显示其中的新闻内容,其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①张钦坤、孟洁:《搜索类新闻聚合APP的侵权认定分析》,《知识产权法》,2014年第7期。这种行为显然业已超越单纯的链接服务和搜索引擎功能的范畴。笔者认为“今日头条”的服务方式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从本质上而言更加倾向于对作品内容的提供。因此,“今日头条”聚合平台关于“只是运用网络技术向用户‘推荐’需要信息”的抗辩理由显然无法立足于现实,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加以免责。

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自己不生产创作而不经许可、不付报酬地“聚合”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无疑构成著作权侵权。无论多么先进高深的网络技术和纷乱繁杂的利益纠葛都无法掩盖聚合平台的侵犯本质,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实现一种“可以规模化、商业性地通过传播他人作品获利但不必取得许可或支付对价”②赵红仕:《百度、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解析》,《中国版权》,2014年第1期。的商业模式。

二、利益平衡新难题

效率、迅捷、广泛、准确,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派生需求。与以实现许可效率为目的的著作权立法设计不同,互联网产业的运作,乃是通过提供高效便捷的传播平台来实现用户数量的规模化。③熊琦:《“Web2.0”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争议与应对》,《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聚合平台运用高新技术帮助用户从海量数据中准确定位有价值的信息,满足社群化模式下公众言论自由、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等切实需求。而网站自身则依靠用户访问量和关注度提升品牌价值、拓宽融资渠道、赚取广告与其他增值服务收入,在获得商业利益的同时具有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聚合平台的出现与运用无疑是一次市场经济环境下对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大家族中的一员,旨在激励知识创作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是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④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利益平衡既是著作权法存在的理论基石,也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最终目的。聚合型网络平台的介入无疑加剧了著作权利益平衡关系的复杂性。一面是尊重著作权的法律要求,另一面是扩大交易规模的利益驱动;一面是促进许可收益的私权保障,另一面是提高传播效率的公众呼吁。新生的网络服务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产业链,打破了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业已构建的利益平衡格局。这种二次传播的行为加剧了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性,使得著作权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这对于原本就难以控制作品流传形势的著作权人而言更是雪上加霜。聚合型信息平台为著作权法带来了利益分配平衡的新难题。

事实上聚合网络平台自面世以来纠纷不断,“今日头条”事件的爆发无不体现着著作权法律制度在产业创新模式发展中筚路蓝缕的现状。聚合型网络平台的出现搅乱了原有的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法律关系。一方面,著作权人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控制流离在外而分布广泛的利用作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传统的许可方式效率低下,而且与互联网“去中心化”和“去产权化”的商业模式相违,使著作权人难以高效行使权利。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比喻的那样:“绳子的一端是版权人,而另一端却不知系往何处,使用情况事实上无法支配,否则也许会构成其他种类的侵权。”⑤中山信弘:《数字时代著作权法的变化》,《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正是由于缺失法律制度的有力依托,聚合型网络平台使用作品的合法性得不到法律明确认可,使得“依靠技术营生”的商业机会晦暗不明,浮萍般飘散于被指控侵权的狂澜风波中,难服悠悠之口。这样的现状无疑将严重阻碍社会公众对作品内容的合理使用和后续创作。对此,我们不得不思考,在“新闻搬运工”这件美丽外衣支离破碎后,“今日头条”网站将如何应对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在守旧与革新的博弈中,“聚合型网络平台”又将如何融入版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众所周知,法律由利益所决定,对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以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⑥孙国华:《论法与利益之关系》,《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聚合型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自由、高效的优势,为传统版权产业融入现代信息技术文明的美丽风景创造新途径。的确,法律在完善作品许可制度和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而不合理遏制公众对作品的传播与使用,或者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商业利益于不顾。

信息和网络空间都具有公共属性的特点,传统著作权的一对一授权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征。适时调整完善法律制度,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聚合平台的产业效益以及保障公众信息共享、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实有必要。而网络世界包罗万象,每一个被链接网站的作品数量汗牛充栋,著作权许可法律关系不稳定,若是要求聚合型网络服务商逐个获取授权许可,未免太过苛刻。所以笔者认为,著作权利益平衡新机制的构建可以着眼于聚合平台在版权产业链中地位特殊,借鉴已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加以创新,充分发挥网络服务商的居间功能。

三、制度创新破难题

追寻上述思路,聚合型网络平台作为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维系着众多被链接网站和广大最终用户,标志着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交融共进的新动向。而集体管理制度一座水闸横亘于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从1777年法国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始,就肩负着促使著作权人和作品消费者协调共赢的重要使命。两者都在产业链中扮演着共同的中间人角色,从而成为著作权人与最终使用者的利益纽带,具有相似性。同时,聚合平台依靠用户数量获取盈利的商业模式与集体管理旨在获得广泛权利许可的作品管理方式不相违背,两者又具有相容性。聚合型网络平台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似性和相容点让聚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纳入集体管理制度规制范畴成为可能。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与时俱进,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权利再分配降低交易成本、协调著作权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不啻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我国在这一方面一直紧跟国际立法趋势,也先后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但是,目前存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为半官方性质的非营利组织,难免存在着授权效率低下、激励性不足、费用收取不透明等种种弊端,同时相关法律规范粗疏,缺乏严谨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以规制。长久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现状,使得该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差强人意。

因此,完善立法并健全相关机制,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效以整饬网络著作权领域的混乱局面,已经迫在眉睫。自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启动以来,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问题再度掀起广大学者的议论热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预示着该项制度的公权力性质更加突显,而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不少学者呼吁放开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体的限制,逐步确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地位,①杜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商业性组织纳入范畴,破除以往只能由非营利性机构担任管理者的法律桎梏。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出发点在于帮助非会员实现其作品收益,但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剥夺权利人的许可权。修法者应对这种私权的限制持谨慎态度。②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商法研究》,2012年第4期。诚然,赋予著作权人选择管理组织和协议定价的权利,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松绑”,形成官方组织、半官方性民间组织和私立组织的竞争关系,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推动下可以一改过去激励不足、信息闭塞的被动局面,迎来潮平岸阔、风正时济的新局面。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旨在代替著作权人集中管理和行使著作权,以格式化的交易模式有效打破传播效率和许可效率之间的窠臼。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中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多重积极意义。就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关系而言:其一,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规范用户作品使用行为的权限和审查义务,既可以促使网站经营者主动与著作权人商议授权许可,从源头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蔓延,又便于明确侵权主体,加强对作品流通的控制。如果版权人授权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作品权利管理信息进行管理,则对版权材料的反馈信息只到达网络服务商处,即使发生侵权,责任主体也较为明确。②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商法研究》,2012年第4期。其二,网络集体管理制度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集体管理组织融为一体,交易形式格式化和权利管理集中化,有助于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简化授权程序将大幅度提高许可效率。其三,赋予管理者在合作对象、许可模式、定价机制等方面一定自治性,有助于其利用信息成本等优势,充分整合市场供求信息,使许可模式和定价机制得以反映市场规律。

就最终使用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关系而言:其一,集中管理模式有利于网络服务商发挥信息成本优势,降低使用者的搜寻信息成本,帮助用户快速攫取信息资源、筛选有用内容,而网站自身凭借优质资源吸引广泛用户的同时也可以实现企业融资盈利的商业目的;其二,权利的集中可以降低最终用户的授权协商成本,避免一对一的低效率授权模式,实现著作权交易规模最大化,而用户也不必再为因使用网络作品侵犯著作权胆战心惊。这样既能保障著作权领域的许可效率又能维护互联网产业的传播效率。

回归到“今日头条”事件,结合上述构想,若是允许“今日头条”网站等聚合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集体管理组织,赋予其集中管理和利用作品的权利,以支付费用的方式让其取得使用作品的合法性权利,既有利于从源头保障著作权人权益,促进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双赢合作,实现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的双重提升,又能使聚合平台与被链接网站之间的利益争执得以消弭,为“新闻搬运工”开拓一条合法合理的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机制,还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产业模式,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处于优势地位的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商抗衡。此外,单个的著作权人在集体管理组织面前也同样势单力薄,需要法律的强力保护。为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优势地位侵犯相对分散和弱势的著作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严格把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门槛,全面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界实力和信用机制,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者的资格考量。第二,建立健全监督惩戒机制,对滥用管理权力而损坏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加惩戒。第三,应当保留集体管理制度私权自治的性质,赋予著作权人许可与否、许可对象、许可费用等方面自主选择的权利,以此形成对管理者一家独大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力牵制。

四、结语

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诚然,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版权法这件外套有些紧了”。近年来,“聚合型网络平台”等新型网络传播方式的兴起,再次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为我国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协同发展带来新的时代命题。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集体管理者,有利于发挥信息成本优势,既在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上保证了版权产业的许可效率,也在使用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上保证了互联网产业的传播效率。①熊琦:《“Web2.0”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争议与应对》,《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当然,聚合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融合远非“一揽子”许可协议这般简单,个中况味还须仔细体察斟酌。虽然这一构想尚未成熟,有待实践检验,但不啻为目前“聚合型网络服务”发展中各方利益平衡的有益尝试。互联网时代风云变幻,技术更新时不我待。新的消费需求,引发新的商业模式,催生新型信息传播方式,也必将推动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次又一次的变革与飞跃。然而,不曾改变的是著作权法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的初衷。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2]何怀文,陈如文.《今日头条》动了谁的“奶酪”[J].电子知识产权,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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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琦.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J].法律科学,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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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J].商法研究,2012(4).

[10]中山信弘.数字时代著作权法的变化[J].外国法译评,1995(2).

[11]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作 者]陈舒献,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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