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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初探

2015-03-18李奕莹

传播与版权 2015年5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监管

李奕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互联网技术手段日益便利化,网络金融正逐步地深入大家的日常生活中,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也是随处可见。而依托互联网技术兴起的P2P网络借贷服务更是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不但推进了实体经济的模式创新,提升了运行效率,更为微小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便利,正逐步成为传统金融领域的有利补充。然而,任何金融创新都是存在风险的,当前国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和监管并不完善,其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导致其走进了监管的灰色地带并且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继续处于灰色地带。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平台容易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

国内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财富通)以及银行等进行资金的收付行为,但是出借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转入的目标账户并不是借款人的账户,而是平台的专用账户,再由平台账户给借款人进行统一分配。因此,如果平台内部缺乏管理和自律,外部又没有相应的监管,平台很有可能会受到金钱的诱惑,突破资金不入账的底线,成为非法集资的金融机构。

(二)资金流出使用缺少监管

平台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资金贷出后很难跟踪和确认借款人的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借款时的申请内容是否相一致。若是用来进行犯罪活动或购买股票、彩票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则严重违背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的宗旨,还会给平台本身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出借人资金来源缺少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来源于广大的互联网用户。而由于互联网本身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和平台本身并没有完善的资金来源审查手段,甚至很多平台根本不会对出借人进行实名认证,因此平台用户所充值用来借贷的资金并不一定全部来自正当渠道,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来作为洗钱或转贷的工具。

(四)借款人信用无法评估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完善的借款人信用鉴定体系,很多平台甚至在借贷过程中没有抵押,完全是在借款人的过往信用基础上进行借贷服务,从而缺乏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在追讨欠款方面,我国尚未制订相应的法律规定,银行通常是交给专门的讨债机构或诉诸法律,然而,当借款数额较小的情况下,运用法律等手段反倒因成本高而得不偿失。

(五)借贷人隐私无法有效保护

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出借和借款的方便,但是在整个借贷流程中,借贷双方都必须进行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方面的验证作为借款凭证以及信用依据。但若网站被黑客攻击,则网站所有会员信息将面临泄露的危险。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监管缺失

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至今,国家行政部门对其性质一直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总是模糊不清,同时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以至于监管真空。尽管在温州等地区,P2P网络借贷平台得到了当地金融机构的参与管理,但每个地方的监管标准不同,而金融机构监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是值得商榷的。加之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行业内各种机构良莠不齐、问题不断,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积极性的提高。

(二)市场准入标准过低

目前在我国想要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然后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备案即可设立,这个程序相较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注册程序来说简单了许多。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标准要求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机构和个人鱼目混珠,造成了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借款人凭借自身的经验根本无法对这些机构的资质进行识别和判断。

(三)市场准出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有专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尚处于试行阶段,且仍然没有规避风险的政策性的市场淘汰制度。因此,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退出后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就都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而严重威胁着借贷双方的切身利益,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征信系统不健全

我国的征信系统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关于市场管理和相关业务的基本规则还不够完善,且并无任何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不论是央行的统一管理还是民间机构的信息收集,都无法完善整个征信系统,更难以和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些机构进行业务挂钩。国内的P2P平台并没有建立自身的征信制度,大多数网站只是凭借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息进行信用评定,缺乏客观性和可信度,借款人一旦违约逾期不还,就会造成平台的坏账率不断攀升,致使平台最后以失败告终。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监管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也是小额金融企业,其区域性和地方化特点非常明显,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也随区域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对其监管应在中央统一制度的大前提保障之下,放权到地方,由各地方根据其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该地区行业发展的规范。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还是存在着争议,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也决定其必须选择和探索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确立完善的业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不但要规范和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更要提升其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从内到外确保整个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个人信用报告并无合法使用权。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首先应该加强自身内部的征信系统,建立信誉黑名单制度。同时,国家应该顺应时代要求,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促使P2P网贷平台和国家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不同行业间信用信息的互换和沟通。但在合理利用之外,更要注重保护客户的隐私权,防止客户信息泄露,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统一市场准入、准出的监管制度

1.规范平台准入标准。银监会设立的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初步有了一个特定的监管部门。除此之外,还应和税务、工商、公安的经侦和网监部门协同管理。在由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颁发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经该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

而在准入条件的具体设置上,根据平台的业务范围,对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持续能力、营业场所等方面设置不同的等级,但对于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严格。若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需要参与借贷关系,则其准入条件就需要和银行业同等对待。

2.规范平台准出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其准出机制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公司。在破产程序上,必须上报监管机构即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由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破产程序。在退出过程中,监管机构必须全程监督,促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妥善安排,以充分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着各种风险和漏洞,但作为互联网金融下的新生事物,这个行业的发展和兴起仍是大势所趋。为了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务必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监管,推动整个行业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保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顺利发展,为更多人民大众服务,并带来利益和便利。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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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2).

[4]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J].金融监管,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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