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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特的“新中间阶级”理论:辨析与启示

2015-03-17糜海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思政部江苏南京210023

理论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赖特阶级概念

□糜海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思政部,江苏 南京 210023)

赖特的“新中间阶级”理论:辨析与启示

□糜海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思政部,江苏 南京 210023)

赖特在修正罗默阶级与剥削理论基础上,以劳动力、生产资料、组织资产和技术资产四大生产要素为基础进行剥削和阶级分析,以占有和支配关系为标准将“新中间阶级”界定为“矛盾的阶级定位”。依据马克思的阶级概念,基于技术资产的剥削范畴难以成立,以“支配”为标准的阶级分析也不充分。所谓的“新中间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处于受雇佣地位,其主体展现了工人阶级的当代发展和社会作用的提升。赖特以剥削为核心的阶级概念虽不够全面,但基于多元剥削的阶级分析方法,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对我国社会阶级阶层分析亦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赖特;新中间阶级;矛盾定位;辨析;启示

在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下,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在生产关系方面,随着资本主义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白领工人的知识化、技术化发展,出现了一个由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同于传统工人阶级的新社会群体,即一个“令人困惑的新中间阶级”。它成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研究中最为突出的重要问题。对此问题的思考既是出于对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批评的理论回应,又关系到如何理解组织化资本主义的历史演变和资本主义社会革命性变革的条件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经典问题。

正是在此情景下,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赖特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旨趣,试图运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新中间阶级”做出新的解释,从而把作为意识形态范畴的“中间阶级”转变为一个科学概念。赖特在对罗默剥削与阶级理论修正的同时,重新考察了资本主义剥削形式及其阶级结构、阶级关系的变化,对传统的剥削和阶级概念做出了新的理论阐释,提出了“阶级关系内的矛盾定位”思想。赖特的阶级分析方法及其“新中间阶级”理论既有许多反映当今社会现实的创新之处,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商榷和讨论的问题。尽管如此,笔者以为,赖特基于多元剥削的阶级分析方法对推进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和中国社会阶级阶层分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1 剥削与阶级概念:赖特对罗默的修正

阶级概念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核心范畴,是对阶级社会进行分析和批判的重要方法。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没有直接给阶级下过定义,但他提出首先要解答的一个问题是:“是什么形成阶级?”[1]在马克思看来,阶级的产生与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就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各种集团。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生产发展程度不同,社会分工性质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阶级状况。人们在生产中的经济关系是阶级形成的根源,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又是阶级划分的主要依据。

鉴此,赖特将阶级理解为人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处境,它植根于与剥削相关的财产关系。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中,由于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剥削的形式不同,所形成的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也就不同。在阶级社会,阶级的不平等以剥削为基础,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剥削是一个阶级基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通过相应的机制无偿地占有另一个阶级所产生的劳动剩余。因此,剥削阶级的富有和被剥削阶级的贫困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即阶级关系首先是一种剥削的关系。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社会阶级剥削大致分为奴隶制剥削、封建制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三种类型,而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罗默运用其经济学理论模型把剥削概念作了一般化处理。尤其是认为当今的社会剥削与劳动力的商品化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他说:“剥削就是由于社会财产的初始分配不平等所导致的社会成员在劳动付出与最终收入对比上的不平等”。[2]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获得的产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多于他实际付出的社会劳动,那他就是剥削者;反之就是被剥削者。他错误地将剥削看成是一种市场交换行为而不是生产行为了。因为罗默运用经济学方法将以市场为基础的剥削解释为“剩余劳动”在各种交换关系中的流动。这实际上是将剥削现象视为一种不平等的交换关系而不是生产关系,不符合马克思基于生产的剥削概念。此外,罗默还运用“博弈论”方法而不是政治经济学方法对剥削中的主客体进行了解释。他把社会体系看作是一个具有一定合作性质的联合体,如果一些人退出这个联合体之后的境况更好,那么他们就是这个社会的被剥削者,反之一些人退出这个联合体之后的境况变得糟糕,那么他们就是剥削者。按照这一“退出规则”,可以检验出资本主义体系中的资本家阶级就是剥削者,无产阶级就是受剥削的社会群体。罗默根据不同的关系基础“界定了四种形式的剥削:封建剥削、资本主义剥削、地位剥削和社会主义剥削”。[3]即:因为劳动力资产所有权不平等而产生封建剥削;因为可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不平等而产生资本主义剥削;因为官僚政治造成的不平等而产生“地位剥削”;因为不可转让资产(技术资产)所有权不平等而产生所谓的“社会主义剥削”。而阶级的分化其实就是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不同而形成的结果。这样,阶级与财富、阶级与剥削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笔者以为,罗默的剥削概念和阶级分析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它扩大了剥削的概念,不仅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这些有形的物质资产作为剥削的基础,而且把地位和技术这些“无形的资产”也作为剥削的基础,并进行阶级结构的划分,这是需要质疑的。尤其是技术剥削的概念难以成立,因为在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一个社会基于技术能力及其劳动贡献而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所得与剥削所得是显然不同的,不能把所有的收入差别都归入剥削的范畴。二是它泛化了阶级概念。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阶级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其地位取决于人们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同时又是一种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阶级之间不仅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此,专家和工人之间尽管因技术差异在经济收入上存在差别,但并非是基于生产的剥削和政治的压迫而形成的一种对抗性关系,因而不能划归为阶级关系。正如赖特所言:“虽然技术或资格证书可能成为剥削的基础,这种资产也不真的就是阶级关系的基础,至少不是与劳动力、资本和组织资产相同意义的基础。”[4]

对于上述罗默提出的“地位剥削”概念,赖特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关于以官僚政治为基础的社会剥削的满意解决方案。因为“地位剥削”概念虽然是要解释人们之间物质分配的不平等,但它并不是建立在物质的生产关系基础之上,同生产方式之间也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这样,赖特便使用“组织剥削”来替代“地位剥削”。在他看来,组织作为复杂劳动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协同合作的条件,本身就是一种与生产资料、劳动力的使用及其生产效率相关的生产性资源。组织资产实质上是资本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后对资本使用的一种控制权,同职权和等级问题密切相关。但“权力”本身并不是资产,“组织”则是通过权力等级所控制的资产。那么,这种资产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又是如何分配的呢?比如在当代资本主义中,组织资产是由资本家阶级和企业管理者所控制,管理者在公司中既控制一定的组织资产,又受到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家阶级的制约。在中央集权制社会中,组织资产的重要性更为明显,其对组织资产的控制不再仅仅是企业层面的管理者,它甚至延伸至拥有国家权力的中央计划机构。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赖特提出组织资产这一概念的用意所在,它是想说明当代马克思主义在关于阶级问题的研究中,要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占用权”、“管理权”区分开来。随着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本家虽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企业的管理者和官僚拥有对组织资产的实际经济控制权。即使资本家保留有解雇管理者的权利,实际上在现代企业中对组织资产的控制的现实行使过程仍然掌握在管理者手中。这使他们能够以组织资产为基础对工人进行剥削而获得一定的社会剩余,并使自身与工人阶级区别开来。这意味着,今天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是否具有财产所有权作为阶级分析的唯一标准。

2 “新中间阶级”:“矛盾的阶级定位”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资本主义阶级结构理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预言,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形成“两级对立”的阶级结构。马克思把这种“两极对立”的现状称为“资本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但是,尽管马克思所说的农民、手工业者等旧的中间阶级已经或正在消亡,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增加以及企业和社会管理阶层的扩张,出现了以白领雇员为代表的“新兴中间阶级”。这些新的中间阶级如何加以概念化,就成为今天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赖特认为,任何系统化的概念构建都要受到经验背景和理论自身的约束。对于“新中间阶级”的研究,既要充分考察当代资本主义现实的经验问题,也要指明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抽象理论对于更为具体的概念的创建所提出的约束。其一,阶级本身是一个关系范畴。阶级这一关系概念与等级概念的区别是,等级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关系区分,阶级是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其二,阶级内涵的社会关系具有对抗性。由于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不同,导致了在利益上对立的两大社会集团。其三,这些对抗性利益的客观基础是剥削。阶级对立的根本决定因素是剥削,一定阶级的利益同另一阶级的剥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四,剥削的根本基础存在于社会生产关系之中。在赖特看来,对于“新中间阶级”这一特定概念,应该在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一般理论框架之内加以界定。

从已有的研究看,对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新中间阶级”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赖特运用上述阶级概念构建的理论约束,对这四种观点作了分析批评。一是“简单的两极分化”论。高兹和马勒主张把“新中间阶级”的工薪收入者看成是无产阶级中的一个特权阶层,因为他们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不拥有生产资料,因而必须受资本家雇佣。赖特认为,由于利益关系的原因,高层管理者在阶级斗争中更可能站在资产阶级一边而非产业工人一边。他们的政治态度和意识形态与工人的阶级意识未必是一致的。二是“新小资产阶级”论。普兰查斯等马克思主义者把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者列为“非生产劳动”的范畴,认为新中间阶级的工薪收入者其意识形态倾向基本类似于小资产阶级。赖特则认为,这种“新小资产阶级”概念受到某些与简单的两极分化立场相同问题的困扰。因此,难以理解为什么他们应当被视为同一个阶级。三是“新阶级”论。巴巴拉、厄伦雷、古德纳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以“文化资本”为标准,主张把新中间阶级称为“技术和管理阶级”。赖特认为所谓“新阶级”概念是不确切的,因为文化虽然也是生产要素,但不同于独立存在的资本。四是社会“中间阶层”论。莱德勒主张“新中间阶级”不属于任何阶级,它是社会结构的中间层。赖特认为,把“新中间阶级”称为“中间阶层”排除在阶级之外不合适。以他之见,“不要把所有的地位都看作是唯一地定位于特定的阶级,从而看作是具有其自身权利的内在一致性的阶级特征,我们应当把某些阶级地位看作可能具有多重阶级的特征;它们可能同时处于多个阶级之中。这些地位的阶级性质是派生出来的,以它们所隶属的基本阶级为基础。这种地位就是我所说的‘阶级关系内的矛盾定位’”。[5]

为此,赖特赋予新中间阶级一个 “矛盾的阶级定位”概念。理由是,新中间阶级在社会关系中往往同时具有几个阶级的特征,它甚至分享着两个对立阶级的利益。比如管理人员,一方面他们被看作是资产阶级,是因为他们有权力支配工人,并获得更高收入;另一方面他们也是无产阶级,因为他们本身也要受资本家雇佣。从“他们对资本家的从属地位的关系看,他们属于工人阶级;从他们对工人的支配地位的关系上看,他们属于资产阶级。就专业技术人员而言,因为他们同生产资料相分离,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争取工资,并且在生产中受到资本的控制,所以是无产阶级;但又因为他们在生产中实际控制他们自己的直接劳动过程,所以也是小资产阶级”。[6]这样,专业管理人员被赖特描述为同时具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特征的“矛盾定位”。

从上述赖特对新中间阶级的矛盾定位分析中可知,他依据“支配”进行阶级分析的做法必然会削弱阶级地位分析和客观利益分析之间的联系。因为,“控制”或“支配”这一概念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意味着其当事人具有独特的利益。比如,父母支配孩子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具有本质上对立的利益。此外,以支配作为矛盾的阶级定位标准容易滑向用“多重压迫”的方法去理解社会。因为在性别、种族、民族、政治等社会构成中都有可能存在不同形式的支配及其相应的压迫形式,但每一种压迫都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的解释地位。这样,阶级就变成了许多压迫中的一种,不再具有在社会关系分析中独特的核心地位。因此,如果要保持新中间阶级的概念同马克思主义阶级概念的内涵相符,以支配为核心的阶级分析在逻辑上和现实中都存在许多困难。这使得赖特转向以剥削作为核心来对“新中间阶级”加以定位。

赖特运用上文中提出的组织剥削和技术剥削概念定位新中间阶级,认为新中间阶级虽然不具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工人阶级处于相似的地位,但是由于他们实际控制着组织资产和技术资产,能够获得高于其劳动付出的收入,从而与工人存在利益上的对立,因而是矛盾的阶级定位。不过,在笔者看来,虽然剥削是阶级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单纯以剥削来定义阶级概念或阶级关系也不够准确。因此,赖特的剥削理论和阶级概念存在需要商榷之处。

其一,赖特以劳动力、生产资料、组织资产和技术资产四大生产要素作为剥削的基础,并以此进行阶级分析。然而,虽然剥削可以理解为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即相当于说一个人消费了超出他所生产的数量,但事实上剥削与否从经济收入状况是难以确切地衡量的,而赖特对组织剥削和技术剥削的考察主要还是依据其收入上的差别,这就忽视了剥削产生的制度性因素,特别是剥削与私有制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之间的内在关系。

其二,赖特依据其剥削理论把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归于“矛盾阶级定位”的做法,也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所谓新中间阶级的社会成员是否真的就是“阶级关系内的矛盾定位”,还需作具体分析。因为,除了资本主义高级管理者在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能够实际控制生产过程并执行资本的职能,从而对工人产生一定程度的剥削或占有超过其应得的社会劳动剩余,这使他们成为资产阶级的一个特殊阶层。一般的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尽管在工作中有一定的自主性或因为分工的原因对工人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力,但是实际上他们并不能像资本家及其代理人那样对工人产生剥削或者说剥削的条件难以成立,因而这部分人本质上归属于工人,其主体展示了工人阶级的当代发展。

因此,我们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当代工人阶级的范畴,而马克思“总体工人”的概念能够对这一观点提供佐证。在马克思看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发展,工人阶级的外延将会扩大,他们的内部构成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由于生产社会化,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整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进程本身操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个职能就够了。”[7]所以,以脑力劳动为特征的新中间阶级不是“处于矛盾的阶级定位”或“处于矛盾位置的阶级”,而是工人阶级劳动方式的转变及其社会作用的提升。

3 赖特剥削和阶级分析方法的若干启示

赖特以剥削为核心的阶级理论依据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处境,通过“阶级关系内的矛盾定位”对当代资本主义的 “新中间阶级”进行了富有新意的探讨。它反映了现今西方发达国家在新科技革命影响下,社会生产方式、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等方面发生的重要变化。虽然赖特的剥削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但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一种重要学术资源,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对当代中国社会阶级阶层分析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

第一,阶级既属于社会经济关系范畴,也表现为一种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阶级关系不仅是一种经济关系和剥削关系,而且是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和思想关系。马克思在阶级划分时,不仅注意人们的经济地位,而且注意到了人们的政治地位和意识形态。希腊学者普兰查斯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无论什么时候在分析社会阶级时都远非把自己仅仅局限于经济标准,他们都明确谈到政治标准和意识形态标准。”[8]因此,赖特只注重经济的社会阶级分析是具有缺陷的。在对当前我国社会阶级阶层状况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具有‘三大阶级’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现阶段阶级结构中的主体部分。资产阶级是新生阶级(私营企业主),是我国现阶段阶级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9]如果仅从经济关系方面来看,这种阶级划分是可取的,也符合马克思阶级概念的本质。但是,从经济方面来看,虽然私营企业主对工人具有一定的剥削,但与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他们与工人在根本利益上又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其利益关系不能在完全对立的社会关系下理解。从政治方面来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下,作为新生资产阶级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阶级并不构成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对抗性社会关系。从意识形态方面来看,多数私营企业主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源自于普通大众,他们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从而为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当代中国社会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具有赖特提出的“矛盾的阶级定位”,分享了不同阶级的一些特征。

汤普森认为何谓阶级不能仅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来看,更应该从“关系和过程”来看。以经济所有权和剥削为基础进行阶级划分而忽视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对阶级分析的重要性,是不够全面的做法。江泽民同志曾说:“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先进与落后的政治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10]我们认为将当今中国社会具有资本家色彩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作为一个“新中间阶层”来认识,赋予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合法地位,更适合中国社会的国情和实际需要,也更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剥削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但不能仅仅依据阶级关系来看待剥削问题。根据赖特对马克思阶级概念的理解,阶级应当被限制在人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一方面,阶级概念在根本上必须包含在社会划时代变革的理论中,即历史发展道路的总体理论中。出于这一理论将阶级概念限制在财产关系上是合适的。另一方面,如果根源于生产关系的阶级具有独特的逻辑,那么基于阶级的剥削必须要以财产关系为基础。阶级不能脱离生产关系和相应的社会关系来理解,剥削必须联系相应的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来解释。这就是说,对于阶级和剥削的理解都必须基于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利益分配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说:“凡剥削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占有,但对他人劳动的占有本身不一定都是剥削。”[11]作为阶级产生的经济所有权是因,而剥削依然是果。因此,脱离社会生产关系谈剥削问题,或以收入差别为标准进行阶级划分是对阶级概念的泛化。比如,男人或许因为在家庭性别关系中是男性,从女人那里无偿占有了剩余价值,但这不是剥削,也不能因此就划分出男性阶级和女性阶级。因为这是一种家庭关系,而不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结构关系。同样,以权力、知识、文化等作为资本进行阶级划分都不符合马克思阶级概念的科学内涵。这就是说,阶级和剥削关系是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

在阶级社会,阶级和剥削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按照传统的阶级概念,剥削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剥削是基于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而获得的利益。这里的“不同地位”包含了人们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控制权的关系。赖特在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剥削之外,提出基于组织资产的剥削概念是富有启示意义的。这就是说,我们要区别“生产关系”和“生产中的关系”两个概念。剥削可以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形成的利益关系,也可以是在生产过程中因不同地位形成的利益关系。前者是财产所有权意义上的剥削,后者是财产支配权意义上的剥削。尤其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掌握生产资料管理权和经营权的组织者也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经济上的剥削。这就使得剥削的机制以多种形式存在,而不是以阶级关系为唯一条件。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剥削关系来进行阶级分析,但也不能仅仅依据阶级关系来看待剥削问题。换言之,不能仅仅锚定生产资料所有权,同时还需关注生产资料实际控制权对人们经济关系的影响。这就是说,我们要根据“生产关系”以及“生产中的关系”对阶级现象和剥削问题进行综合的具体的分析。就此而言,赖特的阶级分析方法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独特的价值。

第三,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剥削问题和阶级现象。剥削问题和阶级现象的存在是社会生产相对发展但又不够发达的产物。以赖特之见,它们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可能出现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只是剥削的形式有所不同。也即是说,不是阶级社会,未必就不存在剥削。其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曾指出:“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12]因之,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由于旧式分工和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存在,阶级和剥削的产生是必然的规律性现象。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剥削的经济基础消失了,阶级才可能走向消亡。如果一种生产关系能够适应并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虽然它会产生一定的剥削,但也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我们说奴隶制剥削、封建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现象,它们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都有一定的“历史正当性”,[13]但它们都不会成为永恒的现象。

虽然剥削和阶级现象的存在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味地把这种历史现象完全归结为社会生产力这一客体。因为,在历史观上“唯生产力论”并不符合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精神,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唯生产力论”。在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同时,人类在发展道路选择和制度设计方面具有主体性和能动性。剥削和阶级现象的消除既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也是一个自觉、自为的变革进程。对于社会主义而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但没有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着“三大差别”:“这些弊端,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14]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生产方式及其经济成分的并存决定了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多元化。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发展,要求我们不仅要从一国范围、而且要从全球视野来看待阶级问题,把握社会阶级分析中的全球性维度。我们既要适当地运用资本和市场来发展社会主义,也要抵制资本主义及其阶级关系的全球化;既注重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维护劳动阶级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累积进步中不断推进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进程。恰如罗尔斯所言:“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15]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赖特关于“新中间阶级”的理论需要结合具体的语境和实践加以全面辩证的认识,但毋庸置疑的是,它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研究和当代中国社会阶级阶层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8.

[2][美]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68.

[3]余文烈.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73.

[4][5][6][美]赖特.阶级[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8,41-45,4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56.

[8][希腊]普兰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64.

[9]陈跃.关于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理论与现实的研究报告[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9).

[10]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2.

[11]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28.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2.

[13]段忠桥.重释历史唯物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208.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5.

[15][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责任编辑赵继棠

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5.10.021

D01

A

1004-0544(2015)10-0116-06

糜海波(1969-),男,江苏南京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思政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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