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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论透视

2015-03-17马桂花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1

理论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马克思

□马桂花(中央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马克思分配正义论透视

□马桂花
(中央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学说内容很丰富:以分配从属于生产为逻辑起点,揭露了资本主义经济学者把二者分割为两个毫不相关独立领域的错误观点;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理论重心,批判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科学性与人文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指出了推翻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社会,建立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的分配正义途径。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对当前我国的分配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启示。[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分配从属于生产;生产资料所有制;价值取向

研读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应当超越应用经济学的理论视界,抓住其理论根本,即历史观和方法论精髓。惟其如此,才能立于历史高度,创造性地发展这一思想学说,并以此为据,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大的实践和认识问题。

1 分配从属于生产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论学说的逻辑起点

19世纪40年代,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又急于摆脱黑格尔思辨哲学的马克思,曾高度评价费尔巴哈的“感性存在”,他甚至认为,真正的科学其研究出发点只能是人的感性意识及需要,进而指出只能从自然出发。[1]但是费尔巴哈将感性归结为人的本质的人本唯物主义,虽然使马克思从费氏与黑格尔的双峰对峙中,看到重建新哲学的曙光,却无助于他揭开历史之谜。直至马克思通过艰苦的理论工作,先是提升“感性存在”为“感性活动”,后又明确指出:物质生活本身的生产是第一个历史活动。[2]才为人类历史活动找到了真实的出发点,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

可见,在此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研究开始于物质资料生产,定义物质资料生产为人类社会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并非偶然,而是与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必然的契合,如果说,唯物史观学说通过剖析实践(生产活动)揭示了社会物质生产的矛盾运动,从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一般规律,那么,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则经由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研究,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特殊矛盾和特殊规律,进而揭示了资本剥削的奥秘。

马克思之所以把生产,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首要对象,并且把它确定为研究的出发点,其原因在于,生产决定交换、分配和消费,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和社会变迁的方向。在人类社会中,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物质生产和物质产品的交换,而物质产品的交换和分配以及随之伴随的阶级或等级的划分,都取决于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如何交换、分配物质产品。[3]因此,对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分配正义进行剖析,就必须从社会的生产过程入手,对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进行研究。

马克思立足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考察,指出人们的社会地位是由生产结构决定的,如果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劳动者就不可能被分为雇佣工人;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工具的分配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而后面这两个因素本身就属于生产的内容并隐含在生产过程的始终,决定着生产的结构。生产工具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一经确定,产品的分配也就自然被确定下来了。因此,产品的分配仍然要由它的生产决定,而不能独立化;生产结构本身随着生产力发展不断变化,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

社会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方面的统一,生产决定着其他三个方面,起着统领作用,然而同时,其他三个方面对生产也具有反作用。比如其中的分配,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分配关系实际上是生产关系的背面。如果分配形式和规模与生产形式和规模相适应,就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的发展。我们说,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配以满足人们的需求。然而“如果人民大众从人口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增长中得不到丝毫好处的话,则这种增长也就没有什么重要意义。”[4]广大劳动者要从生产中受益,要享受到劳动成果,否则就背离了生产的初衷。总而观之,必须把分配和生产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如果人们把生产和分配完全分开,对前者只进行实证分析,对后者只进行规范评价,就不能适应它们之间的综合性的相互关系”。[5]

由此看出,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对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的认知,既得益于唯物史观的引导,又是在历史和逻辑的交汇点上,对唯物史观真理性的检验。考察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如不以物质资料生产立论,就有可能弃其要义,甚至或得出荒谬的结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分配正义理论尤应秉承马克思的这种历史态度和批判精神。因为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有形及无形的价值形态、从而使生产形态和生产关系形态随之发生了变化,马克思在分析研究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基础上形成的分配正义理论的部分结论,从现在来看需要完善、发展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在马克思理论遗产的基础上,继续形成分配正义理论的时代峰值;反之,若因马克思未能尽释当今分配正义而非难,甚至否定这一思想体系,至少不是一种客观公允的态度,无助于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马克思抽象和具体辩证统一的思想方法,较之他的分配正义的部分理论见解,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探索和研究有借鉴价值。首先,理论创新必须具备敏锐的社会观察力,并兼以广泛搜集、精心梳理材料(来自现实和取自各种思想的)艰苦工作,舍此便无以完成基础的理论准备;其次,必须遵循矛盾引导思维前进的原则,在分析矛盾、揭露矛盾的思想进程中,逻辑地再现真实的历史内容,并在发展的实践生活中接受新的检验;最后,坚持从现实到本质,再到隐藏更深的本质的探索之道,以达到把握事物全体,了然研究对象全部底蕴的认识境界。就此而言,马克思的“分配从属于生产”范畴及其思想方法,对于我们今天或任意扭曲分配与生产二者之间的关系、或说马克思所批评的庸俗经济学那样,浅尝辄止的所谓分配正义理论研究,难道不是一种严肃的警示吗?

马克思的“分配从属于生产”范畴连同他的分配正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一宝贵的思想遗产,一方面,应依据时代的发展,深化并丰富对它的认识;另一方面,只有坚持融于其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真谛,才不至于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上倒退,才能将其融会贯通,求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分配正义的真知。

2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论学说的理论重心

追寻隐匿于经验世界背后的存在,是亚里士多德以后西欧理性主义哲学的不二传统,乃至近代笛卡尔以理性“我思”点题,确立人类理性主体为最高存在的地位。康德批判笛卡尔将主体的存在方式凝固在理性层面上,力主“把思维的逻辑分析”与“对象的形而上学”区分开来。循由这一不仅在科学理性层面,而且在“人格性”的更高层面上探究人的“存在”的思路,深化了对人的社会纬度的认识和研究,合乎逻辑地将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引向深入。

马克思在批判地汲取费尔巴哈哲学时候,明确指出:费尔巴哈“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6]在其后创建唯物史观思想体系过程中,他进一步指出: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总是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发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再生产的条件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理等一系列关系行为的总和。[7]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形式决定了社会的分配制度。

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按照自身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拥有的权利形成的一定的分配关系。它反映的不仅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而且是一种通过在社会生产中人们占有、支配物质生产资料而展示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直接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在生产中居统治和支配地位,反之就只能居于被统治和被支配的地位,不仅如此,它也决定产品的分配方式,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无占有生产资料,所得很少,而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集团却攫取绝大部分的劳动果实,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由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平等的,因而对劳动产品必然采取社会或集体共同占有和分配的形式。因此,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与之相适应。

马克思还在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有益成分的基础上,在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运动规律的过程中,进一步指出,当历史发展到生产资料归少数人所有的私有制社会,多数人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少数人对多数人进行剥削,少数人得所不当得,多数人得不到当得,这样才产生了分配非正义的问题。从而提出分配正义问题是伴随着私有制而出现的,分配正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消灭私有制,但是,分配正义问题并不会因为私有制的消灭就会旋即得到解决。分配正义问题最终的、彻底的解决,还需待到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生产力高度发达、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之时。

由以上分析可知,马克思反对离开经济关系、生产力水平和阶级状况等空谈或奢谈所谓的 “分配正义”。他特别强调,研究分配正义问题要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如果把分配理解为一种不依赖于生产力和所有制的、由抽象的“正义”概念所决定的东西,则是幼稚的、荒唐可笑的。

纵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理论体系,其内容结构的基本特征就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首先分析资本家与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以占有剩余价值为核心的基本分配关系,其后,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变革的条件下,剖析了雇佣工人被资本家剥削、奴役的加剧趋势。马克思研究分配正义问题的意旨,就在于通过考究不断变化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独特性,从而科学地论证私有制引起的矛盾,以及它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这方面的工作,对我们今天探讨分配正义问题,仍具有重要的思想指导作用。

首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就十分明确地指出了,他研究的对象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二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8]在这里,马克思之所以没有提到分配方式与分配关系,是因为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方式已包括生产关系 (包含分配关系),专门列出生产关系,将它与生产方式并列,意味深长。本文认为这表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重心是以批判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目的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方面的分析,渐次展开资本生产、资本流通、实现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深刻认识——私有制使土地、资本、劳动力三种要素中的每一种都分裂,即一块土地与另一块土地对立,一个资本与另一个资本对立,一个劳动力与另一个劳动力对立。[9]工人阶级没有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社会的劳动成果是由资本家支配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人阶级创造的社会财富和文化愈多,资本家依靠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这个特权,霸占的社会财富和文化也愈多,而工人阶级只占有维持生存的最低生活物资。从而工人阶级和资本家之间由于被剥削和剥削所造成的两级分化更加严重。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家方面的文化和财富日渐发展起来是以工人阶级方面的愚昧和贫穷为代价的。这也说明,在马克思那里分配正义理论,不是生产力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它重在对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性质的分析、判断,重在对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研判。可见,即使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证研究和实证分析,马克思仍高于同时代的其他经济学家。这是因为他对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高屋建瓴,具有深厚的历史哲学底蕴,而这也正是现时代很多论者所缺乏的。

其次,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探讨,着力于将对如何分配的探求引向深入,科学地证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分配关系是历史地规定这种生产关系的表现,它们都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分配方式与分配关系具有社会性,因而也就具有历史性。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形态的变革而相应的发生变迁。因此,既没有可以存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一般的、永恒的分配方式,也不存在可以适用于各种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中性的、“正义的”分配方式。

既然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与分配关系是由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那么它也就必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亡而消亡,而绝不是什么一般的、永恒的分配方式与分配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产物或结果,而不是一定生产方式的前提或根据,并且生产方式在生产、交换、分配诸关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据此,他指出,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就有与之相匹配的具有暂时性、独特性和历史性的生产关系。[10]可见,以资本收入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及其分配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历史的分配方式,而绝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所共有的分配方式。

再次,通过揭除“事实上的不平等”之遮蔽,指出分配正义和生产力及文化发展水平是呈正相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它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分配原则为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个主要原则,是指把社会主义生产机构生产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给在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进行劳动的人,而且分配给这样的劳动者的消费品的数量,也是按这个劳动者所作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定的。就是说,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社会和参与分配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这样的一种关系——社会成员在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从事劳动,而社会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后,用另一种形式的劳动(已物化于产品当中),按照每个成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每个成员。在这里社会与劳动者之间进行了等量劳动和等量劳动相交换。这种内容和形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原则和实践也不同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矛盾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按劳分配制度是自人类有阶级以来,第一次把社会的分配,人们的收入同劳动真正联系起来,而不是同私有财产的多少和有无联系起来的一个划时代的进步。

然而,这种进步的按劳分配制度,从形式上看,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多少来领取相应的产品,这是平等的合理的。如若进一步深究,就会发现这种作为劳动者的一种权利的分配原则,仍旧存在缺陷——实际上还是不平等。马克思认为这种以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原因在于每个劳动者的天赋都不同,包括智力、体力和家庭负担方面,有的强些,有的弱些;按劳分配无法顾全这些个人天赋、自然条件、社会文化等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收入差距。这种缺憾和不足是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而言的,而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不可同日而语。按劳分配会产生收入差距,“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11]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马克思指出,权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归根到底是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的,其权利的广泛性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程度;社会文化属于社会意识的历史范畴,其受社会物质决定,同时对社会物质具有能动反映作用。[12]对此,马克思接着指出,只有准许起点的权利不平等,才能防止弊病的发生。[13]换句话说,也就是“按劳分配”原则,不是人们主观愿望所定的,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文化所定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旧的社会分工消失,人们把劳动变成了生活的首需,这个时候,“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4]

注重对特定历史阶段人们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经济关系等社会现象的概括,在此基础上求取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本质的真理性认识,是马克思分配正义学说的特色,也是他得以从可感知之物检出不可感觉、超于感觉的分配正义的关键所在。今天的分配形式较之马克思时代,又有了更多的变化和发展,隐而不现的分配关系更为丰富、复杂,我们应一如马克思,见物、见人、更见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此为指导,深化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和分配正义理论的认识,奠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最后,马克思对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并非持“价值中立”的态度,而是兼有对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合理性的肯定和对早期资本剥削罪恶的批判。针对亚里士多德实现分配正义一是要依靠制度,二是要依靠市场交换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规范实现的条件是无法靠道德意识创造的,他反对脱离物质生产实践来抽象地谈分配正义问题,来说明社会生产关系及其规范的正当性,他认为,(分配不是一个脱离生产的独立领域)分配不能成为独立于财产和生产关系的可控变量,从道德和规范立场出发提出的任何分配正义观念,都是空洞的,指出分配正义是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正义。但是,马克思并不否认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再分配的可能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可以通过制度性设计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以此作为过渡纲领的一部分,这对改善无产阶级的现状处境有积极意义。但要过渡到社会新形态,其前提必须是取消私有制和市场经济。这里,马克思不仅对资本主义历史合理性给予了肯定,也彻底克服了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他们的理论瑕疵。与此同时,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方式扭曲的揭露和批判,系统地论述了分配正义问题,也进一步完善了他的“异化劳动”理论。这一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分配正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使他从根本上摆脱了关于人类平等、社会正义的空想和奢谈,得以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上,深刻揭示实现人类平等的经济根源,有机地统一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批判和道德批判。马克思这种认识论的方式,值得我们学习。

综上所述,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中人的社会存在和人们之间社会关系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研究,是其分配正义学说的重心。这足以说明,他的分配正义论,不仅深化了对“存在”,特别是人的社会存在的哲学探索,而且又有别于见物不见人,见物不见物质关系的经济学,因而堪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前提。发展、深化他的这一学说,必须保持这一理论特色,惟其如此,才能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结出硕果,使之为诸多应用经济学学科奠定理论基础。

3 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论学说的价值取向

亚当·斯密以后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学都是无人经济学,他们只看重在自由市场经济下,如何追逐更多的利润,而不关注创造利润的劳动者的境遇。他们不是从整体意义上把劳动者看作现实生活中有喜怒哀乐和七情六欲的人,而只把劳动者看作是工人、是财富的创造者、增值资本的工具——像牛马一样的效率人,工具人,从来看不到劳动者是历史的主人。与资产阶级的无人经济学相比,“关注完整的人、社会历史的人和具有美好理想的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内核。他把现实的人作为出发点,现实的人构成了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主体,而同时,现实的人又由物质条件所决定,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现实的个人,也就谈不上物质生产及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在研究和阐扬劳动人道主义,这一人道主义与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权势人道主义和近代以来的资本人道主义正好相反,劳动人道主义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哲学的本质和精华。劳动人道主义论的主体是劳动者,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普通劳动者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弱者。他们用血汗盖起了摩天大楼,自己只住窝棚;他们织出了锦衣丝袍,自己却无钱买身像样的衣服。他们与那些人造财富的拥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并非是猛虎和羊群的关系,而是同类,是一片蓝天下生活的人们。既为同类,如下的问题便会出现在我们面前并需要做出回答:普通劳动者作为人的生存权和追求满意生活的权利存在吗?他们受到尊重了吗?用他们血汗结晶供养的国家权力机关维护他们的权益了吗?马克思正是带着对弱势地位普通劳动者的深厚感情,为他们获得人的生存权和尊严开始对分配正义论题探讨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反映时代的思想智慧,它是以一种批判的态度对人与世界现实关系做出的评价,自然,马克思分配正义论也是离不开那时哲学思想的影响的。马克思认为,找到真正决定社会历史的因素,形成科学的社会存在概念,只有研究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才有可能。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道德、法、国家、家庭、科学、宗教、艺术等都属于生产关系,所以,它们都要由生产普遍规律来决定和支配。[15]进而阐明了,人的本质以及人获得终极自由之路径将会在劳动生产中得以体现和实现,此亦成为马克思分配正义论之源泉。正是基于此种认识,马克思从“劳动异化”论开始,批判性地对资本主义进行了考察。这当中,针对劳动异化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造成的主要斑点之处理的方式,可以不赞同,但对马克思的立场与价值取向却不能忽视,因为也正是基于其对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的历史地位之高瞻远瞩,从而才极大的推动了马克思后来理论研究的深入: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开宗明义,工人阶级与资本主义利益之不可调和。

马克思认为,正义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表现,不能离开经济关系到人们的头脑中去寻找分配正义的尺度。分配正义的标准,是由经济关系来决定的,而非颠倒过来。不同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分配正义尺度,不存在抽象的正义,正义总是具体的。因此,讨论分配正义与否的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关系,首先要研究所有制关系。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未来社会分配正义之质的规定性(即真正的、完全的分配平等)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还达不到完全的实质正义。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中必然要产生某种程度的不平等,关键是如何把握或衡量这种平等或不平等的程度。

虽然诸如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需求分配论等观点与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原本意义相违背,但由于今天的社会生产形式包括生产的内容、生产的组织方式、人们的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应相应地加以发展,否则很难完全解释今天的经济生活。总而言之,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观点。无论马克思分配正义论如何发展,有一点是永不可改的,即分配从属于生产。如果这一点改动,整个马克思分配正义论都要瓦解,尤其重要的是,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这一地位就要被物所掩盖、异化了。一切价值都只有对人来说才是有意义的,分配正义中所包含的价值也不例外。

另外需要聚焦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分配正义的领域。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入剖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其将分配正义限定于物质生产领域,而当前分配正义的领域已经从经济领域的初次分配扩大到政治领域的再次分配以及社会领域的第三次分配了。二是区别分配方式是否正义与分配过程、分配结果是否正义。前者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水平和所有制形式,与其相适应的就是正义的;后者要看以某种方式分配,分配程序是否正义、是否一视同仁,分配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是否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结果的差距是否合理。

发展分配正义论,必须明确一点,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分配正义当中的核心地位,唯如此,才能保证分配正义的科学性。分配正义在今天看来,应当是科学性和人文性的统一。这在马克思所处的阶级矛盾尖锐的时代应当是科学性和阶级性的统一。一种科学的社会理论应当高扬人文精神大旗,在阐述科学道理的同时充分肯定人的存在意义,发展分配正义论也应当如此。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81-82.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18.

[3][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17,305.

[4]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20.

[5]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60.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6.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4.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93.

[12]马克思恩格斯和白拉克通信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24.

[13]马克思恩格斯论工会[M].北京:工人出版社,1980. 215.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6.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1.

责任编辑刘宏兰

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5.10.002

A811

A

1004-0544(2015)10-0011-06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A007);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201316)。

马桂花(1978-),女,新疆乌鲁木齐人,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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