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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类电视节目导向之探

2015-02-27杨广宇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23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法制电视节目

杨广宇

法制类电视节目导向之探

杨广宇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电视台)

现阶段,法制类电视节目已成为弘扬法治精神,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厉行法治的重要载体。但法制类电视节目在传播法律信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的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要坚持正确的导向,避免因对节目把握不当而影响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节目导向;传播效果;权益保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人们遇到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增多。这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权益。也就是说,宏观政策导向和微观大众需求,为法制类电视节目生存、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那么法制类电视节目应该如何坚持正确的导向,避免因对节目把握不当而影响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呢?笔者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浅谈对法制类电视节目导向的一些看法,以抛砖引玉。

1 法制类电视节目现状

1.1法律知识含量匮乏,过分注重案情细节展示

目前,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内容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贩毒和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和各类民事纠纷案例。这些案件的报道适度,可以起到有效警示作用,并且可以吸引观众。但是一些法制节目为了提升节目的收视率,借助于各类案例描写和细节展示,给观众视觉冲击,过分追求视觉效果,而忽视法理的宣传,不仅使节目品质有所下降,而且普法效果不理想。

1.2节目选题雷同,未能细化受众定位

随着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快速兴起,出现了大量法制节目,但这些节目在制作前,很少对观众的实际需求及收视范围进行分析,只是本着先占先播的想法进行操作,这样情况下产生的法制节目,往往新颖性不足,题材定位选择重复,甚至很多节目出现案件的雷同。

1.3受众的认知水平降低,产生负面影响

电视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得当,能弘扬真善美;但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带来很多负面效应。例如,有些法制节目过度展现案件细节,没有适当进行把控,反而激起一些青少年暴力倾向,使他们模仿犯罪手法,致使社会治安问题增多。

1.4被访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缺乏人文关怀

隐性采访固然能够揭露社会不良问题,但如果不能合理使用或肆意使用,很容易对被访者的隐私进行侵犯。被访者往往因为这些采访和曝光,而受到心理上的伤害,很少获得人文关怀。

2 对法制类电视节目导向的思考

法制类电视节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主要功能是传播法律信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因此,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传播学角度而言,只有观众接受认可和关注欢迎的电视传播形式和内容,传播过程才算完成,好的传播效果才算实现。因此,法制类电视节目必须始终以增强公民法治观念为终极目标,避免因节目把握不当给司法工作造成干扰,影响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首先,坚持正确的内容导向,从积极的社会效果出发,做到客观理性,不能将具体问题普遍化,尤其防止借个别案例对体制机制及社会环境做负面评价。例如,固始县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经常选取发生在本土的案例,以案说法,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在案例评析中贯穿、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充分考虑群众心理,把握案例报道的规模、力度和节奏,类似的案例不会连篇累牍反复报道。在采编中,注重客观报道,理性引导,不刻意突出身份、阶层、贫富差异。对因具体利益诉求引发的涉法事件,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客观报道,不放大不合理诉求,不渲染冲突现场情况。特别是对以故意杀人、投毒、纵火、驾车冲撞等方式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秉持鲜明的谴责态度,报道任何犯罪行为,不以社会问题为由将犯罪行为合理化,悲情化,避免将社会问题与法律判决对立起来,误导观众,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其次,凸显普法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意识。法制类电视节目应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增加普法内容的比重,不能用涉案报道代替法制宣传,局限于案件消息或者描述案情。坚持在报道和评论案情中准确解读法律条文,解析法律问题,充分发挥媒体引导社会树立法治观念的积极作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在采编工作中,充分发挥了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尽量将法律语言与群众语言相结合,解析法律知识,做到权威准确,通俗易懂,深入浅出。注重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关联度高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剖析案例所涉及法律条文,公民权利义务和相关司法程序,给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提高节目贴近性,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再次,控制案件披露尺度,避免过度展示犯罪和破案的细节,防止诱发产生负面影响。法制类电视节目要适当裁剪一些真实但内容不良的画面,保证节目内容健康,不能将法制类电视节目做成“案例汇总、罪恶展示”。在报道案情时,要把握好“度”,必须考虑社会效果,要从维护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从百姓的利益出发,从普法教育需求出发,对素材进行准确深入分析,不过度展示作案手法,特别是高科技犯罪、高智商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的具体手段。未经同意,不擅自公开公安、检察机关明确禁止提及的情报来源、侦查手段、办案思路和审讯策略等信息,防止不法分子从公开报道中获得反侦查经验。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报道要把握社会心理承受度,如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和传销等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在采制报到前,向案件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充分预判评估社会风险,对个案报道时,充分考虑同类案件关联性,防止因不当报道引发群体性连锁反应。同时,对容易引起效仿的犯罪细节、破案细节、极端暴力和血腥场面,禁用“情景再现”手段加以渲染。

最后,体现人文关怀,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制类电视节目采访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过度追问采访,不能无视被采访对象感受,竭力要求受害人及家属回想痛苦经历,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避免以特写的方式展示受害人及家属悲痛欲绝的神情和反复再现犯罪实施过程惨痛画面。对民事案例报道,要尊重当事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经当事人同意,不披露涉及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情,庭审信息或者辩护代理意见。尤其涉及未成年案件,要遵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公开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信息。

3 结语

法制类电视节目已成为弘扬法治精神,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厉行法治的重要载体。法制电视节目采编要立足节目宗旨,杜绝以视觉刺激追求经济效益的不良方式。树立精品意识,不断提高法制类电视节目的质量,打破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准确把握受众需求。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理性报道、应对相关法律事件。此外,保证新闻媒体正当的新闻采访和评论的权利,使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最终实现拥有真正的竞争力,为法制类节目赢得广阔的发展前景。

杨广宇(1971-),男,河南固始人,本科,栏目记者、编辑,研究方向:法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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