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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警情网络化收集方法初探

2015-02-17邢汉发

关键词:公众参与网络化建模

林 艳, 郑 涛, 邢汉发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信息工程学院, 北京 100038; 2.山东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公众参与的警情网络化收集方法初探

林艳1,郑涛1,邢汉发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信息工程学院, 北京100038; 2.山东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拓宽和畅通警情的收集渠道是解决公安机关情报建设的新思路。提出一种新的警情收集模式,即公众参与的、在网络环境下的警情实时采集、处理、分发及更新,包含对警情信息建模、可靠性验证、分级评估、数据库动态更新、平台研发等5个关键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公众参与; 警情收集; 网络化;建模

0引言

警情收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准确、快速、全面地收集警情信息,是准确分析、快速应对和及时通报的基础,是开展治安管理和侦查破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警情收集的方式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由民警直接收集或借助其他部门,组织共享已有的社会化信息成果[1],然而,由于警情涉及的社会领域非常广泛,收集任务繁重且收集渠道狭窄[2-3],造成目前公安基层的情报建设还处于低层次阶段[2],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要保证警情及时而有效的收集,必须拓宽和畅通其收集渠道[3]。

公众参与的警情网络化收集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由公众自发采集与案件相关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线索,报送给接警中心进行汇总、检核、更新、管理等处理的过程。这种新模式的意义在于,公众作为案发现场的目击者或是案件的知情人,能够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及时收集警情信息;公安机关能得到与案事件相关的丰富细节并实时更新。

本文首先阐述了公众参与的警情网络化收集方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该方法的思路框架图,分析了规范收集的内容、检验信息的可靠性、警情分级上报、警情数据库4个环节,并分别阐述其中的关键技术。

1警情信息的全面实时收集

1.1 现有收集方法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们奉行的是一种政府本位型警情收集模式,犯罪治理主体多为政府,公众难以参与到犯罪治理过程中去,即便有些参与,也往往是消极被动的参与,难以真正发挥公众的作用[3]。

同时,全警参与显露不足。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和全体公安民警是警情收集的核心、主体和基本力量[4]。然而,警情涉及的社会领域非常广泛,公安机关要收集、掌握的警情信息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随着犯罪形势日趋多样化、恶性化、流窜化、隐蔽化,需要改变旧的侦查工作方法,以便能够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警情信息。在当前警力普遍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要保证警情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只有拓宽警情收集渠道,借助群众这一渠道[3],通过公众参与,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高敏度的警情信息网络,将警情信息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角落,才能全面收集和掌握各类警情信息[4]。

警情具有时效性,导致有效信息迅速衰减。长期以来,案事件信息都是由警察到案发现场进行收集,由于案件具有时效性,而出警时间与案发时间之间又存在时差,导致信息价值的高低与能否及时获取相关。如对于放火案件,往往由于消防部门的犯罪现场勘查缺乏足够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不被刑侦部门接受,不得不将案件挂起或定为火因不明[5];此外,像公交扒窃、抢劫等持续时间很短的案件,往往也存在警情的漏报、迟报、误报等情况。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受害者调查,官方统计的罪案仅仅是已犯全部罪案的1/2[6]。

1.2 可行性分析

公众参与拓宽了警情收集渠道。第一,公众提供信息很及时。一般来说,往往是来自位于现场附近的公众,而非公安部门得到第一手案情资料信息,这些宝贵的信息若没有得到重视,就会随着围观者的离开以及记忆衰退而消失。公众作为案发现场的目击者或是案件知情人,不再是案(事)件的旁观者,而是警情的主动收集者,从而拓宽了警情收集的渠道。第二,警情的实时收集有利于公安机关对警情及时掌握、快速应对。时间就是生命,将案发现场公众了解的信息有效地收集上报并及时更新,可以为决策中心提供新鲜的现场数据,为其决策争取到时间。尤其对于重大案情,如火灾救援工作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得到准确的现场信息,实时动态的警情收集,能为决策者提供实时的在线分析。第三,公众参与在获取犯罪分子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公众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犯罪分子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生活在群众之中,不可避免地留下蛛丝马迹,其犯罪活动会被群众直接或间接地以某种方式所感知,因此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发现和掌握犯罪信息,是掌握犯罪线索和证据的重要手段[3]。

网络化方式畅通了警情收集渠道。尽管随着民众对犯罪越来越敏感及他们道德观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居民相信警方能够应对犯罪,因而向警方报案,但是仍有大量的人没有意识到参与的重要性,导致案件发生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地、自主地收集警情信息。究其原因,以往公众主要采用拨打举报电话;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使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案情信息的提供,流程较繁琐。这些程序固然重要,只是对非专业的社会热心人士而言,繁琐的程序意味着提高了爱心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很少有人会在上班途中为一个可疑的被拐卖儿童专门跑到公安机关;但是对于拍下并发送照片之类几乎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活动,大家则并不排斥,甚至会为此而得到更多的满足感,从而更加愿意参与公共事务,这也是通过网络开展“微博打拐”活动效果比公安机关专项活动好的原因之一。且随着智能手机和数码相机的普及、移动网络的覆盖、GPS技术的发展,为公众随时随地收集警情信息提供了软硬件支持。先进的移动设备携带了GPS,可以方便获取位置、图片、视频、声音、文本等丰富的现场资料,依托无线传输,实现信息的快速上传、实时接收,提高了效率。可见,在网络环境下实现警情数据的收集,公众可以自主地在该平台上标注所掌握的案(事)件线索,使公众成为信息的义务提供者;且参与的公众都可以通过一个平台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是可交流、可验证的,这从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信息提供者。

1.3 相关领域发展

在国外,公众已参与了自然灾害的危机管理、信息提供、灾害制图,如地震、公共健康、环境等工作中。我国政府也已经认识到社会力量的作用,并鼓励公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安全相关的事务中,如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公安机关满意度评价、公众举报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犯罪预防及控制,并取得一定成效。

在警情信息收集方面,比较典型的应用是“微博打拐”、“微博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等活动,公众通过手机等方式提供照片或短信,通过“宝贝回家寻子网”、“微博随手拍”等网站为警方提供线索,社会影响力远甚于一些专项打拐活动,取得显著成果。

2关键技术

经上述分析,以往的警情信息收集方式会导致收集的信息不全、信息滞后于案发时间等问题,而公众参与的网络化收集方式能够从模式和技术上为警情的动态实时收集提供保障。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公众参与的警情网络化收集实现的框架思路如图1所示。

图1 公众参与的警情网络化收集方法框架

2.1 规范警情收集内容

公众参与警情信息收集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容易受主观意识影响而导致信息的高报和低报。高报是指收集一些不值得警察关注的、或者与案情无关紧要的事件或信息,如轻微的财产犯罪、离案发地点较远的建筑信息等;低报是指漏报那些对案件侦查至关重要的信息,如嫌疑人特征、案发地点等。为了避免公众对警情信息的高报或低报,需要规范警情信息收集的内容,诱导采集者采用恰当的方式报告那些重要的信息。除了规范收集的内容,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对警情信息的快速统计、检验与分析,需要对警情收集信息的结构及格式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以确保信息内容完整、形式统一。

警情信息建模是公众参与警情网络化收集方法的基础问题,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构建警情的分类模型,设计收集警情的数据结构及存储格式。警情分类是根据警情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等对收集的警情进行分类。可通过深入调研公安一线部门在治安管理和侦查破案中对警情信息的需求,并结合公众参与的特点,规范公众需要上报的警情类型,以及每种类型需要收集哪些具体信息来完成。其意义在于澄清不同用户关于警情的语义,为信息的汇总、检验和分析提供统一标准。设计收集警情数据结构的基本任务是,结合警情的分类,以一种结构化的方式设计其逻辑存储结构。这些警情信息可能包括案发时间信息、地理位置信息、文本描述信息以及拍摄的图片、视频等信息。设计一种有效的数据结构,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公众收集的警情信息,并能有利于构建相应的存取、检索方法。警情信息的存储格式必须便于收集信息的存储、传输、共享和解析,是收集信息发挥实用的关键,在设计存储格式时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公众在移动环境下收集信息的局限性;便于网络化的传输;能实现信息在不同系统之间的交互和共享;便于信息在终端的快速解析。

2.2 检验信息的可靠性

公众参与警情收集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是数据质量问题。因为警情数据是由“非专业人士”或“业余警察”收集,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数据质量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带来错误的决策,甚至伤亡。通过对信息进行可靠性检验,公安机关可以从可信度相对较低的公众数据中过滤得到更高可信度的警情信息。对公众提供警情的可靠性检验,主要内容包括:某一警情的整体可信度是多少,它与实际案情的相关性是多少。检验收集信息的真实性是保证公众参与从理论走向实践很重要的环节,但目前仍缺乏一个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信息验证机制。

警情信息的可靠性检验决定了该方法能否得到有效推广和实践应用。要构建一种自动检验方法,其核心任务是构建一种评价体系,使系统按照评分标准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可靠性排序。该评价体系可由相关警情信息的交叉分析模型、用户相互评价模型等构成。相关警情信息的交叉分析,是指依据相关警情的时序关系、空间分布等,验证当前警情的可靠性,如盗窃热点地区再次发生盗窃的可能性会更高。相关警情信息之间的交叉分析模型研究的是警情之间的关联、影响等内容。用户相互评价模型是构建多个参与人之间的相互评价依据和判别。以往由公安部门发起的警情收集活动,所有信息单向汇总到公安机关,这样固然有助于公安机关甄别信息,但却不利于社会公众对这些信息的鉴别和利用。通过共享平台,其他知情者可以对当前警情进行补充描述、文字评价、互动交流。其中,决定评价标准高低的因素很多,如公众的地域性,即上传警情的位置与案发地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收集者住所与案发地间的位置关系等,例如案发地周围住户的信息可靠性要高一些;用户信誉,即信息收集者之前的表现或来自于其他人的评价等。

2.3 警情分级上报

从流程上看,案(事)件发生后,报警信息迅速汇集到指挥中心或指挥机构,审核信息的可靠性后,需要将警情上报给决策者,以便根据案情级别发布相应的警报,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明确与该信息对应等级的指挥、行动、资源调配、安全保障等。在公共安全事件中,时间就是生命,必须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紧急重大的案(事)件中,因此,在上报之前,需要进行警情级别判定,以区分哪些是急需解决的,哪些是不重要的。

警情分级评估是公共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分级处置和响应的先期处置和判断依据。警情分级将警情信息量化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对应着响应等级由低(4级)到高(1级)逐级递进,做出信息升级的依据是事件的规模、应急资源的保障、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是否对事件发生地以外的地方造成风险等等。当出现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跃进,以快速反应、提高处置实效为原则。收集事件信息的分级和评估极为重要,其研究的主要方向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公共安全事件的类型、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警情信息的基本等级进行量化区分。二是研究不同级别事件之间相互转化的评估模型。如针对敏感时期或敏感地点的一般事件,可能很容易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件信息。弄清容易造成事件激化的因素,预先做好事件升级的防范,也是预测预警的需求。

2.4 警情数据库管理与更新

警情是案(事)件的综合分析、决策支持的基础。随着案事件的不断发展,相关的人、事、地点、物、组织等也都不断变化,警情信息若得不到及时更新,很快变为历史信息、陈旧数据,信息掌控能力无从谈起[1]。警情数据库只有实现持续动态更新,才能使数据保持鲜活的生命力。公众在案发现场,可以实时地对案情变化进行跟进、收集,警情数据库作为信息接收端,需要实现自身的动态更新。

实现警情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即根据公众上报的有效警情信息,对现有警情数据库进行更新处理,实现信息的采集、存储、更新、维护同时完成,形成公众采集、录入、共享、实时应用的格局。建立警情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维护数据库的持续更新,一是可以保证信息的鲜活性和有效积累;二是可以实现警情信息的实时应用,实施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可以掌握案(事)件的动态行为轨迹,为指挥决策提供监控服务。

2.5 警情信息收集平台构建

为了使上述方法切实可行,除了在政策上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强化公众的警情收集意识和责任等,还需要一个有效可行的警情收集平台,便于在技术上保障公众参与警情收集方式的切实可行。

如图1所示,根据公众参与的警情收集流程,将其分为4个主要功能模块。警情实时采集APP:公众可下载该APP,将相关线索进行采集上报,采集的警情可包括时间、地点、图片、视频等信息,按照警情信息模型存储。信息分析处理系统:即接警中心在收到上报信息后,根据可靠性验证模型来检验收集信息的可靠性,如果可靠,则进一步对警情等级进行评估。信息分发系统:负责将警情发布到各负责部门。信息管理与更新系统:是对警情数据库进行管理与更新,及时将新采集的警情添加到原警情数据库中,将已处理完毕的警情进行状态修改,并将失效的警情删除。警情信息收集平台是多种技术、硬件和软件相结合的综合系统,需要研发一种精确、低成本、易于推广的平台系统才能满足实际需求。

3结语

发展公众参与的网络化警情收集方法,能够拓宽和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实现警情信息的全面实时收集,为现有的警情收集提供一种新思路。在技术和方法层次上,期望通过研究警情信息建模、可靠性自动化检验、信息分级与评估、数据库动态更新、平台构建等方面,发展相应的模型、算法与软件系统,深化人们对这方面有关基本问题的认识,为今后的实施和推广提供理论和方法。

参考文献

[1]彭知辉. 论公安情报的收集内容与方式[J].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2): 42-45.

[2]郭建华. 推进基层公安情报信息建设之我见[J].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1): 50-53.

[3]汪明亮. 微博随手拍:公众参与犯罪治理的一种可行性途径[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6): 38-42.

[4]彭知辉. 论公安情报收集渠道[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 10(1): 5-9.

[5]郭荣军. 放火案件及其勘查[J]. 浙江消防,1997(6):27-28.

[6]哈根.犯罪行为研究方法[M].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9:80.

(责任编辑陈小明)

作者简介林艳(1982—), 女, 山东人, 讲师, 博士。主要从事警用地理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公众参与的警情网络化收集方法研究”(2015JKF012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犯罪轨迹时空变化建模与预警分析方法研究”(41301416)。

中图分类号D03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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