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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研究*

2015-02-12朱小平

医学与法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医事专业学位实务

朱小平

◆医药卫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研究*

朱小平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医事法学学科和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交叉性及专业性等性质的影响,存在固有的难度和基础弱势,故至今其状况仍不容乐观。对此,本文予以了分析,以期引起高校和社会的重视,并共同努力加以改善之。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

当前,我国卓越医事法律实务人才奇缺,亟需加大力度培养。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具有较高指导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是确保法律硕士(医事法律方向,以下简称“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一、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职业学位人才培养以“致用、实务”为导向和目标,“应用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医学院校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应立足于社会实际职业需求,以培养学生“应用性和职业能力”为出发点,重点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即:通过加强医事法律职业思维与语言、职业技术等方面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医事问题,毕业后可从事医事法律事务的组织、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也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及经验,熟悉基础的医学知识。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跨界学科,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复合性和专业性,学科特性复杂。[1]这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且这一复合性是建立在应用性基础上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指掌握医学、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医药卫生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方法和职业技术,能够灵活分析、处理实际医法问题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一种高水平、高难度、高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复合型人才。[2]要在2~3年内培养出这样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就必须要在其导师队伍的组织和建设中,兼顾医学与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及二者的复合性与交叉性。

(三)高水平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专业特点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高层次的专业学位,其人才培养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的对高水平实践型和应用复合型相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同于医事法律本科教育或是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3]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就是该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提高医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为其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我们必须建立一支符合卓越医事法律硕士培养工作要求的导师队伍。

二、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招收医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规模皆不大。同时,我国医事法律专业还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在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最新学科专业目录中,没有专门的医事法学学科;国家对该学科的专业方向设置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使各高校在医事法学研究生招生专业及学科方向名称、课程设置等方面不统一且变动频繁,难以形成稳定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人才队伍,严重影响了医事法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力量薄弱,存在“三缺乏”现状。

(一)缺乏一支专业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要保证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数量足、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化”“职业化”导师队伍。“专业化”要求导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具备精深的本学科专业知识、精湛的技能和较高学术水平;“职业化”要求师资队伍主体应当为“双师型”导师,即导师不仅要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还需具有医学和法律实践经验。[4]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根本没有一支专职的医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现有导师要么从本科教学教师中产生,要么由学术型教师担任,无法实现导师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师资结构失衡问题成了制约各高校大力发展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一个瓶颈。[5]

(二)缺乏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建设一支医法结合的复合型师资队伍,是办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重要保证。复合型导师队伍的理想配置应当包括医法专业型教师、医法实践型教师和医法复合型教师。就医法复合型教师队伍而言,目前我国医学院校普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校内医学专业师资力量雄厚,法学师资相对薄弱,医法复合型教师则比较匮乏。导师绝大多数不具备医学和法学双知识、双学位背景。即使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学教师,大多数又缺乏临床工作经验,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涉医法律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其二,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等边缘学科的建设。在构建医事法学指导团队时,无法保证医学师资的数量,高校整体呈现“医不足”状况,没有形成最优化的导师团队模式,难以取得预期的培养效果。

(三)缺乏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目前,导致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由于缺乏专业化、复合型的导师队伍,不能形成医法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优模式,这在整体上弱化了导师队伍的水平,难以满足“复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求。其二,担任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几乎同时也是校内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教师相对缺乏实践经验,且习惯于学术型人才培养方式或本科教学模式,很难适应硕士专业学位“职业化”的要求。

三、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鉴于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及其导师队伍建设的“三缺乏”现状,笔者认为,应贯彻“五个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一)医学与法学结合,形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

医学院校须进一步明确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目标和定位,科学界定人才培养标准,合理配置医学和法学教育资源,形成医事法学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设好医法结合的桥梁课程,如医事法学、医事争议处理等,并采用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庭审观摩教学等教学方式形成课程特色;二是组建“双师型”导师队伍,并建立起团队指导模式;三是针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征,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知识基础宽广、能力素质卓越”的“双知识、双能力、双思维”高水平应用复合型人才。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构建“双师型”研究生导师团队

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由法学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主导师,校内医学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部门中精选出来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副导师,共同组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师型”导师团队,使学生同时获得高校导师和实务导师的指导。除了主、副导师外,指导小组中还应配置2~3名导师组成员,共同完成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构建在学科结构上要以本学科教师为主,以医学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为辅,综合考虑教师的学历结构、研究方向、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等进行选择和组建。

(三)校内与校外结合,创新研究生导师选聘机制

应用复合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校内、校外多方协同,创新导师选聘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笔者认为,该机制应包括:其一,建立校内、校外导师互聘机制,即校内主导师聘请校外导师为副导师,校外主导师聘请校内导师为副导师,相互支持、共同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其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引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进行实践教学或实践指导,支持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6]

(四)培养与考核结合,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

医学院校应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培养与考核,建设一支高水平导师队伍。

其一,加强导师培养。一是加强新导师培训。重点培训其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环节、流程,专业学位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指导方法、教学方法等。二是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通过鼓励法学青年教师学习医学课程、考取律师执照、参与学术交流、外送深造、内部培训等方式,使其成为拥有“双证书”“双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三是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聘请来自不同机构的实务人员来校讲学和交流实践经验,或者外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工作,参与处理实务部门的法律实务,提升校内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

其二,加强导师考核。建立健全导师考评体系,定期对导师的指导水平、职业素质与职业工作能力、教学能力、培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与学校的绩效工作挂钩,建立“奖勤罚懒”的长效激励机制。对于新导师,应有实习和考察评估,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帮助其尽快成长为优秀导师。

(五)省市共建、校地结合,扶持医事法学学科发展

鉴于医事法学学科的交叉性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特殊性,必须有突破性的政策扶持。可以通过共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省与高校联合人才培养基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加大省级政府、高校对人才培养基地的经费投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实现“省市校地”合作,以促进医事法学学科建设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1]沈玉洁.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7):41-42.

[2]朱小平,程文玉,王海容.新时期医事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机遇[J].法制与社会,2014(3):169-170.

[3]翁里,李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以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培养为视角[J].现代企业教育,2013(16):228-230.

[4]费蓬煜.基于“职业化”为导向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5(5):387.

[5]刘青.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研究[J].教育评论,2015(2):82-84.

[6]刘霞,罗刚,刘毅.创新我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思考[J].医学与法学,2014,6(6):71-72.

(责任编辑:王海容)

Research on Postgraduate Tutors'Team Building fo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 edical Law M aster

Zhu Xiaoping

To some degree,there are inherent difficulties and weakness in postgraduate tutors'team building for professional degree ofmedical law master due to the influence ofmedical law subject,and the complexity,in-tersectionality and specialty of talent cultivation.Consequently,its talent training and tutors'team building is still not optimistic yet.This article analyzed accordingly in order to cause the atten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society,and work together to improve it.

medical law master;professional degree;tutors'team building

本文系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研究”(项目编号:YF15-Y02)的阶段性成果。

朱小平,四川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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