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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到底该多“黑”?

2015-01-30■文/林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3期
关键词:黑皮黑名单违法

■文/林 鸣

据说,“黑名单”制度源于牛津和剑桥。中世纪时期,这些名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终生臭名昭著,也会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因而学生对学校的这一规定十分害怕,于是小心做人,谨慎行事。这一方法后来被商人“借用”,专门惩戒那些赊欠不还、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顾客。不光是无良顾客榜上有名,一些破产者和即将破产的人的名字也被排在黑皮书上。久而久之,黑皮书演变为黑名单。

如今,作为监管部门的杀手锏,“黑名单”是一项非常有力度的举措。通过“黑名单”制度,可以曝光无良企业的无良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能起到必要的惩戒和遏止作用。一位基层执法人员谈及体会时说,很多中小企业诚信度不高,常和执法检查人员玩“猫捉老鼠”游戏。遭到处罚后,它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改头换面后继续干。如果用黑名单曝光法人代表等信息,等于攥住了违法者的小命根儿。这个比罚款厉害多了,很可能一夜之间,问题企业就会垮掉。“黑名单”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防止生产、销售企业经营者丧失道德底线,还有利于社会监督,增强公众的消费信心。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人们渐渐发现,黑名单不是万能的。有的名单语焉不详,有的介乎黑灰之间,而且多为“马后炮”。要问黑名单为何起不到应有作用?答案很简单——不够黑。有识之士认为:首先,目前发布“黑名单”仍属于事后监管,有其被动性,此时对消费者的伤害已产生,而不法分子多已获利;其次,有些“黑名单”的形式重于内容,甚至违法企业的名称用“某”替代。即便上了“黑名单”,对这些企业而言也仅是出一回丑而已,并未伤其筋动其骨。因而,在准确定位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之后,要让其发挥最大的威力。要注意到:由于有的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主管部门也可能基于各种利益纠葛而手下留情。这样一来,“黑名单”很可能故意漏掉违规违法企业的大名。还有,当“黑名单档案”产生之后,对不对外公布?何时公布?是否用实名公布?都是关键所在。

那么,黑名单应该“黑”到什么程度?形象地说,要让无良商家感到暗无天日,处处碰壁,天天在“苦难中行军”。如果要想洗白,重新做人,必须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具体的说,当全社会都了解这家企业不讲诚信或产品质量不合格时,比行政罚款更具威慑力和杀伤力。可能瞬间缩小该企业市场,让它付出更沉重的代价。所以说一定要采用“实名制”,将其名其作为公诸于众,像对付“老赖”那样。如果使用“某某”等含糊字眼,只能让公众感到其中有“猫腻”。这样一来,黑名单的公信力必将大大降低,甚至沦为一场游戏。我们知道,“黑名单”管理尚属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做法经验供借鉴,但全社会都希望,能借此来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违法生产经营的信用成本,对违法者产生有力的震慑作用。如果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根本没有“伤筋动骨”,只能说明这个名单不够“黑”。事实上名单越黑,消费者的心就越亮堂。

市场上传来好消息——现在,有些城镇消费者养成一个习惯,选择新商品之前,先要扫一眼相关的“黑名单”,看看上面有没有它的大名?有的市民还要对照着“黑名单”,对相关产品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在市场上见到其踪影,立即予以举报并要求商家赔偿。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当市场“侦察兵”成群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小命就会玩完。由此可见,黑名单要黑到底,黑得真实,黑得可怕,黑得有权威有影响有力度。正如书法用墨,墨汁越黑,字迹越清楚。白纸黑字,人心自现。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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