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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利益分析方法的比较分析与意义阐释

2015-01-30杜建明

政法论丛 2015年5期
关键词:阶级分析方法阶层

【内容摘要】法学利益分析方法以利益为研究对象,强调法律与利益之间的内在关联。但与其他法学流派的利益分析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利益分析将对利益的普遍关注转化为对阶级利益的重点分析,通过阶级利益的分析将法律现象的考察直接投射到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分层和利益结构之上。因此,对阶级利益有着浓厚理论旨趣的利益分析,对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11&ZD077)、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青年专项课题“社会转型时期法学阶级分析方法的发展研究”(2015@ FL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杜建明(1980-),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法学博士,内蒙古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学方法论。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利益问题已经铺天盖地般的席卷了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无论是日常百姓的社会生活实践,还是专家学者的学术理论研究,都对利益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坦率地讲,没有哪个学科象法学学科一样,如此偏爱“利益”,无论是法学理论的学科建构,还是法律实践的动态运作都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法学理论而言,利益是法律这一社会规范得以生成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而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就在于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层次的利益加以界定、确认和分配,通过对利益关系的判断和调整,确认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就法律实践而言,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都围绕着利益展开,立法的利益分配、执法的利益实现、司法的利益补救相互衔接构成了不同主体、不同层次的多元利益的动态运转体系并逐渐定型化为社会的利益结构。特别是法律的适用过程,人们认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权衡当事人的利益,并通过个别案件的判决或对一般原则的阐释,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协调”。 [1]P65-66基于当代社会中利益问题的重要性,而以利益为研究对象的利益分析方法就理应成为法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研究工具。而事实上不同法学流派运用利益分析方法形成了独特的法学理论并为利益分析方法注入了新的元素。对不同法学流派的利益分析方法进行比较和鉴别,尤其是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利益分析方法的科学内涵和现实意义,对于把握中国现实、深刻理解中国社会转型的中国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益分析:一种“方法”的界定

在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中,从直观上与利益问题最为密切的莫过于赫克及其利益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必然有其独立的理论学说和独立的法学方法。利益法学是20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的一场法学理论运动,其理论学说的创立完全产生于对概念法学理论观点的反思和批判,批判的武器便是“利益分析方法”。概念法学有着浓厚的“概念崇拜”,法律被认为是一个金字塔式的封闭的概念体系,法官就像一个“逻辑涵摄机器”将事实涵盖到法律概念之下就可得出满意的司法判决,司法审判就变成了“自动售货机”。1900年开始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实现了概念法学理论主张的现实转化,但另一方面法典的实践需求也逐渐将概念法学的理论缺陷暴露无疑。法律体系并非像概念法学所想象的那样完美无缺,法律概念也并非清晰明确,相反,法典总则部分的法律原则和分则部分的法律概念需要法官的创造性解释。但是法官应该如何做呢?为此,利益法学及其利益分析方法给出了解决方案:“为了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立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利益。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应当被认为是优先的利益。” [2]P151至此,利益分析仿佛已经克服了概念法学对形式逻辑的过分倚重,并实现了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也正因如此,“赫克所著的《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一书,迄今被认为是一部具有彻底性和完整性的方法学巨著。” [3]P241拉伦兹也承认:“20世纪之初,菲利普﹒赫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至少在私法领域上获得不凡的成就。” [4]P251但之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利益法学的“批判的武器”反转变成“武器的批判”了,和赫克同时代的另外两位法学家伊塞和奥特曼,他们认为就利益权衡和协调而言,利益分析方法还远远够不上一种“方法”。

众所周知,司法的审判过程是极其复杂的,赫克的利益分析方法明确指出:“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在法律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官必然要调整各种利益,并且循着立法者的路子来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使法官面对着各种利益冲突,但是法官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的判决要受立法者在既定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评价的限制。利益法学的第二个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现代立法者对法律的这种不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因此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官应该熟谙法律中所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所做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持一致。法官不仅仅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而且还应该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白的地方构建新的法律规则,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换言之,法官不仅应当运用一些法律命令,而且他还必须保护那些产法者认为值得保护的一般利益。” [5]P270也就是说,利益分析分别指导法官在法律制度健全和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按照或揣摩立法者的利益评判标准来进行司法审判。但问题接踵而至,首先是赫克如此宽泛地界定利益概念,以至于无所不包,所以奥特曼才批评指出:“这个利益概念如此宽泛,以至于变得没有任何价值。” [6]P64然而,即便利益的界定是明确的,但利益分析方法也无法为上述利益的冲突解决提供一般性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序列,反而要求法官要揣摩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因此,就方法论所要求的确定性、可操作性和预测性而言,利益分析的确如拉伦兹、伊塞、奥特曼等人所言,称不上是一种自足和独立的“方法”。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赫克的利益分析方法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和实践倾向,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法官选择和决定法律案件的法律规则。这种意义的“法学方法”对应英语中的“legal method”和德语中的“Juristisehe Methoden”,确切地应称之为“法律方法”,是指司法上的法律发现、法律续造和判决论证。而“法学方法”还有另外对应的德文“Methoden (leher) der Rechtswissenschaft”,与法学研究方法意义相同。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界将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混淆和互用,德国法学家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虽名为“法学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但其中一半以上篇幅是关于法律方法的论述,而杨仁寿教授的《法学方法论》也同样如此。但严格来讲,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学方法旨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世界,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作用,其实践面向能力是较低的,它只能解释世界,而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世界的手段。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成文法向判决的转换方法’,负荷着指导法律人适用法律、生成法律结论的理论使命,并为法律人的法律活动指引方向,开辟道路。” [7]P21-22本文所论述的利益分析,不是法律实践领域司法审判的审判指南和操作程序,而是法学研究领域中一种将法律与利益进行的关联考察和深度研究的分析工具和认识手段。

二、利益与法律的关系:利益分析的思维路径

利益分析作为法律方法遭到否弃,但并不意味着它作为法学方法也同样被否定。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说:“这有两条开放的、通向不同目的地的道路。分岔路口,没有为旅行者树起的栅栏,上写‘此路不通’。他必须竭尽智力、鼓足勇气,走向这条路或者那条路,祈祷他选择的不是埋伏、沼泽与黑暗,而是安全、光明、开阔的坦途。” [8]P35利益分析方法的使用及其认同虽然在“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两个不同层面发展态势截然不同,但是在“法学方法”的层面上利益分析方法在不同的法学流派中却呈现出相同或相似的思维路径。

(一)赫克的利益分析方法

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是以建立规则和体系为目的,但不同法学流派即使运用同一种法学方法,由于其对法律的基本理论预设不同,对规则的构成也有完全不同的认识。利益法学于20世纪初出现,被认为是世界法哲学范式历史变迁的象征,这与占支配地位的概念法学有关。概念法学过分关注形式逻辑,导致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疏离。而利益法学正是以此为突破口,通过对法律目的和利益问题的探究开启了法律社会面向的思考,从而实现了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和沟通正是在利益分析方法的运用中实现的。如前所述,虽然赫克所标榜的“利益法学作为法律方法之独立性”的命题已被证伪,但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利益分析确实帮助该学派完成了它的理论构建和学说阐释。利益分析将法律的构成元素分为“法律命令”元素和“生活利益”元素,在赫克看来,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律命令和生活利益就是法律的一体两面。法律命令,就是“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意识内容,特别是术语命令观念,类似于习俗和道德……我们会看到大部分法律规定都不是命令,而是陈述。但这些陈述也是关于命令的陈述,只有通过它们所解释的实际命令,这些陈述才能获得法律意义。” [9]它指涉法律的内容,而生活利益则指涉法律的目的。“每一个法律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冲突,都建立在各种对立利益之间的相互作用之上,仿佛是这些对立力量的结果。制定法对利益的保护从来不会在真空中,而总是在一个充满着利益的世界中进行。这个世界中的所有利益都有人主张,因此每一种利益的实现总以其他利益为代价。” [9]P145由此,法律命令与生活利益不仅相互区别,同时又能够相互衔接起来。

(二)马克思的利益分析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早于利益法学,出现于19世纪的30年代,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科学的方法论体系。利益分析方法作为其中一种具体的研究工具,与逻辑分析、阶级分析、历史分析等其他法学方法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其中,利益分析方法秉承了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在法律与利益的辩证关系中,始终强调“物质利益”的决定和支配地位。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萌芽时期也正是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的初期,这段工作经历使马克思开始接触现实生活的物质利益问题。他在《莱茵报》发表的第一篇文章《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就已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0]P82随着马克思对利益问题的逐渐关注,利益分析方法对法律及社会现象的解析也逐渐成熟和完善起来。虽然如此,但马克思并没有像赫克那样,给“利益”以明确的概念。但是,他对利益问题的认识,却远比赫克要深刻的多。在他看来,利益就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条件,特别是物质生活条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是需要吃穿住用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10]P78-79吃、穿、住、用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不可分割的物质利益,而利益的实现需要生产力的发展所创造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利益就等同于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条件的创造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利益的本质就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正因如此,恩格斯才说:“每一既定社会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 [10]P209

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物质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世界观的基础” [11]P339而马克思对法律的利益分析的思维路径也基本沿用了同赫克一致的因果论模式,在法律与利益互动关系中强调经济利益是法律的基础和决定力量。以1842年马克思在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为例,马克思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捡拾树枝的行为原本不是犯罪,但之所以莱茵省议会将捡拾树枝的行为定为犯罪,而且这样的法律能够通过,关键就是“结果利益占了上风”。通过这次辩论,马克思开始意识到黑格尔理性主义的局限性,逐渐将自己的研究视线转向政治经济学。转变的结果便是使马克思认识到:“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整个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蔑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 [10]P721-722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更是将利益问题与市民社会联系起来共同考察,市民社会被马克思看做是以私人利益为纽带的社会,而市民“即具有私人利益的人,被看作普遍物的对立面,市民社会的成员被看作:‘完备的个人’。” [10]P196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实现了唯物主义转变,他认为,在黑格尔那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 [12]P129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利益分析的独特性

不同法学流派在利益分析方法的使用上都遵循着相同或相似的思维路径,这就是它对法律的考察不是将法律现象置于形而上的先验理念之中追问其正当性、合理性,也不是透过严密的逻辑之网捕捉其逻辑漏洞,而是在利益格局的网格中寻找法律与利益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因果链条。但与其他法学流派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将对利益的普遍关注转化为对阶级利益的重点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中随处可见关于“阶级”、“阶级利益”的论述和分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逻辑起点或分析单位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属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行列。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社会整体如集团、民族、阶级、社会、文明世界等等的行为。这些社会整体被认为是经济对象,社会学用生物学研究动植物的那种方式来研究它们。” [13]P486并且认为,“最恰当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 [14]P21因此,利益分析方法的理论与实践都预设了阶级利益(集团利益)的存在,不仅认为有超越个人利益的阶级利益,而且十分关注阶级利益的现实影响和历史作用。于此同时,马克思还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关系的总和”, [10]P18“因此人的本性不可避免地打上了他的阶级烙印,而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我们的时代……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阵营,他们各有其自身的、相互对立的阶级利益。正是这种阶级(集团)间的利益的对立、斗争,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只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用于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15]

以阶级利益为研究对象,重点考量阶级利益和法律运作的辩证关系便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利益分析方法的特殊性所在。但什么是阶级利益?马克思认为,阶级利益首先是“阶级”的利益。阶级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马克思却从未给阶级以明确的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谓的“阶级就是由其经济地位所决定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定位以及由此形成社会心理上的自我暗示和社会伦理上的综合观念并进而基于上述因素在政治要求上体现某种政治属性的人类群体。” [16]那么,阶级利益就是这一群体所享有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它高于个人利益,同时又制约着阶级成员的个体利益和个体行动。其次阶级利益也是阶级的“利益”。“阶级”概念是对现实人群的理论抽象,其现实存在表现在经济、社会、政治、伦理、心理等各个维度,因此阶级利益的内涵就变得极为丰富,它是阶级这一群体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维度的需要和诉求,表现为阶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但与此同时,马克思始终强调阶级的经济利益居于支配和决定作用。对此,他指出:“土地占有制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正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一样,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17]P250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分析正是同时吸收了其利益理论和阶级理论的思想精华,才使其能够洞察复杂社会现象背后的历史奥秘。正因如此,列宁指出:“如果你们没有指出哪些阶级的利益,哪些在当前占主导地位的利益决定着各政党的本质和这些政党的政策的本质,那么事实上你们就没有运用马克思主义……” [18]P375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利益被划分为不同形式。马克思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和共同利益。在三者关系上,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分析之所以将对利益的普遍关注转化为对阶级利益的重点关注,是因为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存在都具有暂时性和表面性,阶级社会中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最终要转化为阶级利益。马克思指出:“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 [19]P273而在阶级社会中,共同利益完全是虚设的,“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作为‘私人’的个人构成的,” [19]P275实际上就阶级利益。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利益分析方法就将“利益-法律”的关系考察转化为“阶级利益-法律”的因果探析,阶级利益成为法律主体进行法律行为的内在支配力,而法律则成为阶级利益实现的物质载体。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利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初期,马克思对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的认识,使利益分析方法的使用初见端倪。马克思看到,议会中不同阶级、阶层对于出版自由的态度竟是那么不同,甚至完全相左。“在关于出版的辩论中,特殊等级精神表现得明确而完备。出版自由的反对派更是如此。通常,一般自由的反对派的情况也是这样,某个集团的精神、一定等级的个体利益、先天的片面性都表现得极其强烈、凶狠,露出一副狰狞的面孔。” [10]P42诸侯和贵族阶级对出版自由深恶痛绝,说它是“人民自己对自己使用的一种粗野而不谦虚的语言。” [10]P56这是因为站在维护自身阶级利益的立场上,自由并非是普遍享有的,它仅仅是个别人拥有的“个体属性”。这种特殊的自由已经成为特权,为了维护他们这个群体的阶级利益,他们就驳斥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另外一个是城市中产阶级,他们对出版自由的态度极为隐晦,总是拐弯抹角、若明若暗地反对出版自由,这是因为这个阶级从他们“不变的利己的利益”出发,把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马克思对此坚决予以批驳,认为出版自由是人的基本自由,是自由的“高级权利形式”,是需要上升到宪法权利的自由;而唯一持赞同观点的是农民阶级,他们认为:“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水就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如果说出版自由对某一国的人民特别有用的话,这就是稳重而善良的德国人民,他们需要的不是书报检查制度的精神钳子,而是使他们冲破麻木状态的刺激。” [10]P93-94农民阶级的观点认为,时间的推移使现有立法中在新的重大兴趣或是新的要求方面出现空白,法律应该适时地做出调整,来制定新的法律对此加以调整。马克思对此十分赞同并称之为“真正的历史起点”。 [10]P93对社会不同阶级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意见进行比较,马克思不再绝对将法律看作是抽象理性的直接表现,他已经发觉法律与阶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正是上述认识使马克思深刻地提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10]P82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的后期,已经开始自觉的运用利益分析方法分析法律与利益的关系、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了,这种现实主义的思考和考察逐渐使他摆脱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的影响,最终转向历史唯物主义。1842年马克思撰写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是马克思运用利益分析方法的典范之作。这场辩论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贫苦的农民阶级在林木中采野果、捡枯枝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同上次辩论的情形一样,不同的阶级会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提出完全不同的意见。作为资产阶级的林木所有者,他们的私人利益永远是“狭隘小气、愚蠢死板、自私自利的”,“只是看到自己吃亏的事情。” [10]P254这样的林木所有者在对待贫苦阶级捡拾枯枝时,就会以这样的逻辑思考问题:“因为我的利益是好事,那么如果某项法律规定对我有利,它就是好事;既然被指责为盗窃林木的被告对我是有害的,‘那就不用说,凡是使被告受害较少的事情,对我都是有害的’。” [20]P81而尽管马克思已在强调,捡拾枯枝是贫民阶级的习惯权利,是大自然对穷苦人的馈赠,但无奈的是以贵族阶级为代表的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支配了省议会。以至于省议会将“‘维护林木占有者利益的权利感和公平感’乃是一项公认的原则。这种权利感和公平感同维护另外一些人的利益的权利感和公平感正相对立” [10]P172这个原则说到底“就是要保证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即便因此毁灭了法和自由的世界也在所不惜”。 [10]P173阶级利益支配法律制定的现实过程,使马克思心中“永恒不灭的法”开始幻灭,从而开始探究法律背后的利益动因。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奠基人之一的恩格斯,他撰写的《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一书也极为成功地运用了利益分析方法。在书中,恩格斯根据亲身经历和大量的一手材料描绘了工人阶级的悲惨境遇,但同时恩格斯也产生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即“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的多;‘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和‘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是两条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可是,难道能够不是这样吗?” [10]P703为了寻求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恩格斯运用了利益分析方法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方便,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而主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靠的支柱。” [21]P515恩格斯也对一些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法律与之进行对比,如“十小时工作日法案”、“义务教育法案”等,但是这些法律一旦触碰和损害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便会遭到否决。通过这种利益比较,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指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宣言》开宗明义指出:“至今所有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22]P465而阶级斗争的实质就是阶级利益的斗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斗争形式的成熟,统治阶级在争取和保护本阶级利益的过程中不断重视法律和政治的作用。“资产阶级在社会上成了第一个阶级以后,它就宣布自己在政治上也是第一个阶级。这是通过实行代议制而实现的;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这种制度在欧洲各国采取君主立宪的形式。在君主立宪的国家里,只有拥有一定的资本的人即资产者,才有选举权。这些资产者选民选出议员,而他们的议员可以运用拒绝纳税的权力,选出资产阶级的政府。”但政治制度的设置和法律制度的安排都与资产阶级的利益密切相关,“全都是掩蔽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的偏见” [22]P482。经过了利益分析方法的检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关于法的本质的科学论断影响至今,即“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22]P485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利益分析的当代价值

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但始终没有改变的是“人们所奋斗的一切,仍然与利益有关”。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法律与利益之间的互动变得更为活跃。一方面是利益的物质载体、获取渠道、确定归属的正当性、合理性都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是利益的发展和突变也会改变原有法律的行为安排,从而促生新的法律的制度设计。因此,“法律与利益”构成了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利益分析方法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面对中国社会转型背后所发生的结构变革和利益重组,利益分析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机遇,但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社会转型是对当代中国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的理论抽象,它高度浓缩了中国自改革开始以来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所发生的巨大改变。而这种变化通常被社会学学者运用“阶级”、“阶层”、“阶级利益”等描述性概念表达出来。建国初期,我国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这种经济结构孕育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管理阶层,由此社会结构是“四阶级一阶层”;随着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的经济结构趋于单一和趋同,社会结构也相应转变为“两阶级一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而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伊始,持续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所有制关系发生重大调整,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打破了延续20多年的社会结构:首先是工人阶级的变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均发生很大改变,一部分工人因企业的兼并破产、资产重组和减员增效而成为下岗职工,逐渐被体制所淘汰;而股份制、租赁制的实行也使另一部分在岗工人的社会角色和身份定位发生改变;其次是农民阶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加之户籍制度的松动所导致的社会流动性的增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务工经商,农民阶级的阶级构成也变得极为丰富多元。社会学家陆学艺教授的研究表明,1992年以来我国社会结构中从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逐渐分化出十个社会阶层 ①。社会结构的阶层化发展带来了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转变。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结构为“两阶级一阶层”,“公社制”、“单位制”和严格的户籍制度使两大阶级相互阻隔,但阶级内部的利益分化不大,整体的阶级利益也是极为统一、高度同质性的;但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统一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原有同质性的阶级利益发生分化,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相互角逐、博弈,甚至冲突。对此乱象,需要法律这一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加以调整和协调。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分析方法在面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利益纠葛显示出独特的理论优势,这是其他法学方法或是其他类型的利益分析所无法实现的。中国社会改革究其实质就是一场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所引发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社会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会因自身经济地位的改变而感受到生活方式、社会定位、心理认同、伦理意识、政治诉求等方面的变化,更为深刻的是作为个体成员生活背景和行动支撑的阶级利益的变化。对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利益分析方法对“阶级”、“阶层”、“阶级利益”的分析优势与中国社会转型的社会现实保持着高度的契合性,而对这一变革的理论认识和深刻解析将成为利益分析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巨大机遇。

与此同时,社会转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给利益分析的运用带来了巨大挑战。这种挑战体现的是利益分析的使用不当或错误使用将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大和社会风险的提升。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前,物质资源的有限性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使我国基本上建立了利益均等的社会。但改革开放以来,利益分配形式和利益来源方式都朝多元化方向发展,虽然利益总量不断提升,但也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矛盾化,过去利益均等的社会模式被打破,贫富差压不断拉大甚至悬殊。根据相关研究数据表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基尼系数是0.28,到了90年代中期是0.38,到20世纪90年代末为0.458。 ②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使不同阶级、阶层之前的社会阻隔变得清晰而不可逾越。社会学家李强教授将这一社会构成总结为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一横代表巨大的农村社会阶层,一竖代表更多的城市阶层,这种丁字形结构使阶层之间的界限更为突出,直角形的下层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没有缓冲,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结构将造成持续的社会紧张。而另一位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更是提出了“断裂社会”的概念,这种断裂主要表现在“城市下岗失业工人无法回到原来的产业体制,被社会永久淘汰;农业无法形成产业,农村和农民无法与日益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社会成为一体。”[23]P28

如何才能走出失衡和断裂,如何才能实现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的和谐?这构成了利益分析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为此,利益分析需要研究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诉求,通过建立对话和协商的沟通机制,以促进阶级、阶层关系的缓和与合作,在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博弈中构建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并型构现代社会中不同阶级、阶层的理性博弈、良性互动的法律秩序。对此,利益分析的法学研究需要完成如下几项任务:

首先以实现利益均衡为主要宗旨和目的。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但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建立起来,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的趋势都在不断加剧,无论是根据收入分组来测算,还是按照基尼系数来衡量,我国都已经进入收入分配很不平等的国家行列。因此,利益分析要集中分析和反思当前我国利益结构中的失衡状态及其内在机理,以实现利益均衡为目标。而利益均衡是不同阶级、阶层在利益分配和财富获取中保持动态的平衡,“通过法律来‘抑富抑强’就是要运用税收等方式来调节社会财富占有的过分悬殊,努力保障社会的贫富差距不产生社会的结构性裂痕和造成尖锐的贫富对立。这些税收手段包括:高额累进税制、遗产税、奢侈品消费税等。尤其要严厉打击那些不义而富、不法而富的人,切断金钱和权利的联系,坚决消除经济寡头势力对公共政策的不当影响……” [24]P10

其次,利益均衡的基础的表达和博弈。体制改革使不同阶级、阶层的内部成员敢于撕下原有的身份标签,勇于表达其不断增长的需求和愿望。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表达权利的行使能够使社会底层成员,如农民工、城市下岗人员等由于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损而产生的情绪得以宣泄,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平衡,从而可以起到缓和、分解甚至消除矛盾与对抗,避免大规模不满的集体行动。对此,黑格尔深刻的指出:“现代世界的基本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此外,每一个人还愿意参加讨论和评议。如果他尽了他的职责,就是说,发表了他的意见,他的主观性就得到了满足,从而他会尽量容忍。在法国,一直显得言论自由要比默不作声危险性少的多,因为后一种情形,怕的是人们会把对事物的反对意见扼在心头,至于论争则可使他们有一个出口,而得到一方面的满足,何况他又可使事物更容易沿着本身的道路向前推进。” [25]P335

最后,需要尝试建立容纳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安排和程序保障。对于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诉求所产生冲突和矛盾必须设置相应可以容纳利益表达机制的法律程序,从而使利益关系中的冲突得以化解,以利益均衡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得以建构。其中,重要的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妥协和制衡。它意味着对于利益冲突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利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被不同阶级、阶层所拥有的暴力手段和强度,即阶级利益对比关系中的强势阶级或阶层所支配,其处理结果也并不是某一阶级或阶层利益获致排他性的完满实现。它是也只能是不同阶级、阶层的代表经过理性思考和反复磋商,各方做出必要牺牲和适当妥协后获得共识。

注释:

① 这十个社会阶层包括: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市无业、失业者阶层。参见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② 根据国际惯例,基尼系数是用来测量贫富差距的重要指标,上述数据参见刘祖云:《社会转型与贫富差距——20世纪末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研究》,《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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