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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及其建设路径初探

2015-01-29

中国领导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检察官正义检察

张 梁

检察文化及其建设路径初探

张梁

一、法律文化之现实面相

在社会大变革、大转型这一特定背景下,法律已成为显学或换言之——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趋势,既需要也必然会延伸到关于“文化”层面的理论。无论是纵向的历史参照,还是横向的中外比较,文化都是一面镜子。“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用法律去阐明文化”,不仅仅是理论的需要,更是现实的选择。因现实的急迫需要,大量关于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得以催生,这不可避免的显现出功利与浮躁:有的不过是对已有法律文化研究成果的一种再包装,有的则仅仅因为贴上了一个文化的定语就变成了法律文化的研究。不少研究不过是将“文化”当作盛装一切的“筐”,缺乏实质意义。

“文化”这一词语所具有的幽深与宽泛,展现出了汉字的博大精深,以至于研究者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甚至将其涵盖人类的一切精神的、物质的成果和活动,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制度、风俗、习惯、文学、历史、思想以及其他可能包括的社会现象。而在社会层面,“文化”概念更似乎是无所不包,正因它的意蕴如此丰富,因而对各种事物和现象就有了抽象的解释力。

文化与法律相联,并非文化与法律已经到了必须结合的阶段,而是法治实践实在需要文化的支撑。

我国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当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密不可分。恰恰是中国社会转型、社会治理模式转变的需要,促使以推动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兴起。人们对于法律文化的“崇拜”伴随着法制尤其是法治话语的社会流行不断升温,在近年形成以法院文化、检察文化为代表的研究热潮。

然而,不论法院,还是检察院,对自身的文化属性、文化内涵以及对以这些观念为指导的具体文化建设的认识,都缺乏足够的洞见和清醒。虽然看到了“文化”在中国法治进程或者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分量,但对这一趋势的把握基本上大多停留在概念或理念先行的层面,缺乏经验的考察和细致的因果关系分析。这造成了所谓法院或者检察文化,不仅在本系统内缺乏统一性的共识,更难以在外界形成和展现鲜明动人、独具特色的文化标识。

二、法治功能——检察文化的目的性

中国学者视域中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为法制和法治建设服务的,因而多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与西方学者将“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研究的本体不同,我国学者着重于法律文化的“法律”要素,注重通过文化的视角考察法律的构建、生成、运行和实施。从根本上说,今天我们对法律文化的格外关注和重视,更多的是着眼于法治的现实需要,实践中法律文化早已融入到与法治有关的话题中,具有强烈的法治理念引导和法治实践推动的意义。

当前,我们正处于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过程中,而从法制迈向法治,意味着从制度到观念的转变,因而探讨人们对于法律的观念、态度、认可程度、看法、信仰、价值观念等等一系列“理念”方面的问题,就显得很有紧迫性——理论和实践都需应对这种剧变。作为抽象理念并带有浓烈价值象征色彩的法律文化,虽然含义模糊,但却是一种强有力的述说和象征法治的工具。繁荣这种文化,不仅在宏观上能增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科学性,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也必将

在微观实践中推动法治在崇尚文化的社会氛围里慢慢落地。

当下我们提倡的法律文化更接近西方的法律文化,普遍看来是包含现代性的法治文化,彰显着现代文明,特别是民主与法治的精神。然而,近年来我们对西方法律规范或者制度的法律移植,却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的状况,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借鉴存在过度倾向,甚至走向了一种迷信。不少人认为,我们必须重视运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本土资源”,以其所具有的传承性、稳定性以及独特性来解释或建设自己的法律和法治。

追随现代抑或回归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方兴未艾,是因为其植根的社会正深深陷于传统走向现代的道路转折点上,置身其中者都想找到或者给出答案。法律文化本体的中西之辩,恰恰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创造了两条可资借鉴的不同路径。现代与传统的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皆不可缺的重要支撑,如同人的两条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离不开自由、民主的西方现代法律文化要素,也离不开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和文明要素。只有坚持现代文明与传统文化的有机交融,才能把“复杂中国”培育成为法治之树可以生存并茁壮成长的良好土壤。

法律文化如同土壤,之于法治尚且羸弱的中国,更如同母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它的滋养。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或一个子系统,检察文化建设近年来也正在法治的号角声中加快推进,“文化育检”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目标而提出并要求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从上至下推动此项工作,各地检察院纷纷响应这一要求,以不同形式开展相关文化建设及活动。

三、知识需求——现阶段检察队伍建设之需要

对于检察系统而言,最初也最直接的文化建设自然而然落脚于“文化”的世俗概念,即举办文娱活动,发掘和培育文艺人才。通过富有艺术气息的高雅文艺活动,展现检察机关的文化底蕴,证明作为执法者的检察官并非冰冷的国家专政机器,有着普通人的柔软情怀。

然而,这种文化认知自然是粗浅的。从根本上说,文艺只是文化的一个范畴,文艺活动也仅仅只是文化的花边和点缀。检察机关举办的文艺活动和任何其他单位举办的文艺活动整体上并没有太大不同,因而也没有太多的独特性。检察机关内部的文艺活动是不可能等同于检察文化的,但却被当作检察文化建设的一个最为简便的途径而经常运用。这种现象在其他体系的文化建设中同样存在。

促使检察文化建设走向深入且趋于厚重的,是对知识的需要。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乃至剧变,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要的就是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不仅要求学历水平、专业知识在层次和数量上的急剧提高,更要求一名合格的检察官要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标准,更加职业化、专业化,在司法技能及司法能力上有质的提高,甚至要求和国际接轨。

经济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变化,不仅间接地对检察官“综合素质”方面施加了压力,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更多争议。检察官除了对法律的细节和程序更加精通,还需要更多的辩解和论证,已经没有众口称是的“情理”了,市场的利益关系还使得传统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道德伦理话语和司法技术知识几乎失效。此外,互联网特别是新媒体深刻地改变了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更多压力和风险。也正是在这种社会对司法以及对法官、检察官所具有的司法能力和司法道德的重大甚至根本转变中,在各种利益的相互竞争中,检察官的素质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解决素质问题,人们自然而然首先想到的是学校教育——文凭和资格证书。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日渐常态化的公务员招录考试选拨了大量法科生,储备了数量可观的法学科班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本科生、研究生。素质问题在中国这一特定的注重应试教育的社会,必然简化为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而这两个素质又以文凭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要衡量指标。从形式上理解,这属于检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提高人的素质,而近年来检察队伍素质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选拔和培养有文化、有素质的检察人才,致

力于提高知识和技能的检察队伍建设,应该说,是当前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在模式和直接驱动力。

四、正义——检察文化核心价值

当检察文化建设日渐走上前台,热衷于外部展现之时,我们体会到了文化昭示的神圣意味越来越面临着社会认同的尴尬。

被互联网和新媒体深刻改变的信息时代,缺乏一个独特的文化标识来真正抓住人们的记忆。我们常常无法让更多人明白我们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会遭遇检察院被错写成“检查院”的尴尬。这样的尴尬,虽然只是所有难堪中最微小的一个,却值得我们深思:我们虽有价值追求并不懈努力,却缺乏一个充满正能量的文化标记。

正义,是检察文化的主题。每一种法律职业都应有独特的法律文化,都应有自我突出的“文化主题”。与法院文化“公正和效率”所表述的价值追求不同,检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文化具有类似但本质不同的核心价值理念:检察权是程序性的司法权,而不是实体性的处分权,是代表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否定,而不对案件做终局裁判,检察官超越一己成败与悲喜得失去追求正义的价值,远比法官追求个案的公正更为重要。“正义永不退休,信念永不褪色”,锲而不舍推动“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昭雪的驻监所检察官张飚,向人们展现出了检察官追寻“正义”的职业风采。

可以说,正义是检察文化的内核,它精确地表达了检察制度独特的法律文化性格。以“正义”为精髓的检察文化,正是它区别于法院文化乃至其他类型法律文化的根本所在。公平正义,法院取“公平”二字,我们理所当然应取“正义”二字。检察文化与其他法律文化难免存在交融性、重叠性、共通性,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正义本位的法律文化价值观,才是检察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追求正义,是行使检察权的天然使命,无论检察事业向何处去,都必须坚守“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和态度立场。

以“正义“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并不是抽象的赋予,而应是由附着在“正义”价值取向下的法律信仰、职业道德、思维方式、执法理念、工作方法,以及与之相协同的组织原则、组织氛围、管理制度、职业培训等一系列要素结合而成的内化的法律文化性格。这种以“正义”为中心的法律文化性格,决定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正义”之维度。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责任编辑:李冬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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