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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奴隶制在美国何以并存?
——托克维尔的回答*

2015-01-29赵晓力

中国法律评论 2015年2期
关键词:克维尔奴隶制集权

赵晓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批 评Review

民主和奴隶制在美国何以并存?
——托克维尔的回答*

赵晓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831年5月9日,阿列克谢·德·托克维尔(1805—1859)和他的朋友古斯塔夫·德·博蒙抵达美国罗德岛的新港,开始他们为期9个月的美国之旅。表面上,他们是受法国政府的指派,来美国考察监狱惩戒制度。但实际上两人的考察远远超出这个范围,而涉及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回国后,两人除1833年合作出版了《美国的惩戒制度及其在法国的运用》考察报告外,博蒙还以小说的形式表达了他对美国社会问题尤其是奴隶制问题的看法1[法]古斯塔夫·德·博蒙:《玛丽或美国的奴隶制》,裴亚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而托克维尔则分别在1835年和1840年发表了他对一个更广泛的题目的思考:《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卷)。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我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过于身份平等。我没有费力就发现这件大事对社会的进展发生的重大影响。它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页。英译本中,“身份平等”被译为“equality of conditions”,参见A.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Historical-Critical Edition of 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ed.E.Nolla,trans.J.T.Schleifer,Vol.1,Liberty Fund,2010,p.4。但如果同时浏览一下博蒙的著作,人们马上会提出一个疑问:奴隶制难道不是美国最不平等的制度吗?为什么一个从奴隶制国家考察回来的人,会认为平等却是这个国家最吸引他注意的呢?

一、民主与不平等

实际上,托克维尔在美期间,不是没有注意过美国的奴隶制问题。博蒙在《玛丽或美国的奴隶制》一书的第六章中,曾栩栩如生地描述一个被奴隶贩子残害以至于精神失常的黑人奴隶:

正当我陷入这些伤感的沉思时,我听到一阵令人毛骨悚然的尖叫声。一个守卫告诉我,这是一个极其疯狂的黑人在叫喊;他疯掉的原因是这样的:马里兰有一个名叫沃尔福克的职业奴隶贩子,他把这种生意做得很大,而且他也许是美国最早的人肉贩子。所有的有色人群都知道他的名字,并对他极端痛恨,仿佛他就是奴隶制的全部邪恶的化身。这个可怜的黑人曾被沃尔福克从弗吉尼亚带到马里兰来售卖,路途中遭受了极其残忍的对待,以致精神突然崩溃了。从此,一种固执的念头就占据了他的头脑,使他得不到瞬间休息:他相信他的死敌始终在他身旁等待着时机从他身上割下一块块渴望已久的人肉来。他的狂乱十分可怕,没有人敢接近他;他把看到的每个人都当作沃尔福克;……3[法]古斯塔夫·博蒙:《玛丽或美国的奴隶制》,第56—57页。

托克维尔的旅行笔记显示,他们两人是1831年11月4日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的济贫院里见到这个精神失常的黑人奴隶的:

今天是11月4日,我们在济贫院见到一个精神错乱得很严重的黑人:在巴尔的摩有一个著名的奴隶贩子,黑人们似乎很害怕他。我说到的这个黑人想象这个人日夜紧紧跟随着他并抓去他身上的肉。当我们进入他的单人囚室时,他正躺在地上,裹在一张毯子里,这是他唯一的衣物,他的眼睛在眼眶里转动,他脸上同时显示出恐惧和狂怒的表情。他不时地扔掉他的毯子并用手支起身子,一边喊叫着:“走开,走开,别靠近我。”这是一个可怕的景象。这个男子是我见过的黑人中最漂亮的一个,他正当壮年。4[法]托克维尔:《美国游记》,倪玉珍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40页。

但托克维尔并没有像博蒙那样把这个黑人奴隶写进他的作品。“在马里兰,托克维尔研究民主,而博蒙则看到了黑人。”5G.W.Pierson,Tocqueville in America,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6,p.511.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的最后一章“概述美国境内的三个种族的现况及其可能出现的未来”中,托克维尔集中讨论了黑人问题,但不是放在奴隶制的背景下,而是放在白、红(印第安人)、黑三个种族的种族背景中。人们会对托克维尔笔下的这个场景印象深刻:

我还记得,在我途经至今仍覆盖着亚拉巴马州的森林时,有一天来到一个拓荒者的木房前边。……我刚在那里坐下,来了一个印第安女人(这里离克里克部的居住区不远),手里拉着一个五六岁的白人小女孩,看来是拓荒者的女儿。一个黑人女人跟在她们后面。这个印第安女人的打扮,集尽了野蛮人华丽装饰之大成:鼻孔和耳垂挂着铜环,头发缀着玻璃珠披散在肩上。我看得出她还没有结婚,因为她还带着贝壳项链,而按照习惯,她要是新娘,该把它放在新婚的床上。那个黑人女人,穿着一身褴褛的欧洲式服装。

她们三人都来到水池边坐下。那个年轻的印第安女人抱起小姑娘,像母亲一般对她爱抚备至。坐在旁边的黑人女人,想尽各式各样的办法逗弄小混血儿高兴。而这个小混血儿,却在她那慢条斯理的动作中表现出一种优越感,这与她的幼小年龄形成了使人惊异的对照,好像是她在屈尊接受同伴的关怀。

黑人女人蹲在小主人的面前,想尽办法迎合她的愿望,好像既分享着一种母爱,又怀着一种唯恐得罪小主人的奴性心理。而那个印第安女人,则在她的温柔的表情中,流露出一种自由自在、有点骄傲和近乎愤世的神气。

我向他们走去,默默地看着这个场面。我的好奇心显然引起印第安女人的讨厌,因为她霍地站立起来,粗暴地把孩子推到一边,怒视了我一眼以后,便走进丛林里去了。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373页。

这一段在托克维尔的旅行笔记中也可以找到。7比起笔记中的原始记录,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做了一些小小的改动。笔记中说这是在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附近“一个种植园主的房子近旁”,《论美国的民主》中则说这是“一个拓荒者的木屋”。也许两者都对,但《论美国的民主》中的表述显然减弱了这幅画面的奴隶制背景,在一幅自然荒野的背景上,白人、黑人、印第安人之间的种族关系被凸显出来,好像他们地老天荒就生活在那里一样。

托克维尔通过印第安女人和黑人女人的不同服饰显示她们与白人之间的不同关系:印第安女人穿着华丽的民族服饰,而黑人女人却“穿着一身褴褛的欧洲式服装”。虽然我们没有理由说这是托克维尔的虚构,但在原始的《美国游记》中并没有三个人服饰的记录。《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对于印第安女人和黑人女人服饰的描写,需要和他的以下判断连起来看:“黑人希望同欧洲人混成为一体,但他们没有能够办到。印第安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这一点,但他们不屑于做此种打算。”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372—373页。

黑人没有自尊,而印第安人又过于自尊。这也体现在黑人女人和印第安女人对待白人小主人的神态上。托克维尔在两人的神态中都观察到了那种自然的母爱,但黑人女奴的母爱夹杂着奴性,印第安女人的母爱则夹杂着骄傲。托克维尔预言道:“一个是奴性使自己注定为奴,另一个是傲慢使自己必然灭亡。”9同上,第373页。

最令人惊讶的是,那个白人小女孩身上那种似乎与生俱来的“优越感”。她还是个孩子,印第安女人爱抚她,黑人女人讨好她,而她好像是在“屈尊接受同伴的关怀”。黑人没有自尊,印第安人过于自尊,而这个白人小主子则始终保持着恰当的自尊。她的优越感不予区分地施加于两个成年人。黑人女人对此懵然不觉,而印第安女人则很敏感。当印第安女人觉察到托克维尔观察的目光后,不愿在一个成年白人面前将自己混同于那无知无觉的黑人女人,愤然走进丛林中去了。

托克维尔非常理解印第安女人的举动,他评论道:“印第安人在他们的森林里过着悲惨的生活,他们的思想和观点同中世纪在古堡里生活的贵族一模一样。”印第安人的丛林就像中世纪贵族的城堡。“没有一个印第安人认为在自己的树皮盖的茅屋里生活就失去了个人的尊严和因而觉得可悲。他们认为辛苦的劳动是下贱的活动,将种田的人比作耕田的牛,把我们的每一种手艺都看成是奴隶的劳作。他们对白人的能力和高超智慧倒是不乏钦佩之感,但他们在赞扬我们的勤劳的成果时,却又瞧不起我们获得这种成果的手段;在承认我们的高超时,却又觉得他们比我们还高明。在他们看来,打猎和打仗是值得人干的唯一工作。”10同上,第382页。印第安人这种不合时宜的贵族心态,托克维尔并不陌生,因为他本人正出身于一个法国的贵族世家。

托克维尔生于法国大革命爆发以后,他的外祖父母、姨妈、表兄弟都在大革命中被处死;他的父母本来在监狱里等待上断头台,罗伯斯庇尔政权垮台才意外逃出生天。但和他的家人不同的是,托克维尔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的知识环境中成长为一个自由派;不过,和其他自由派不一样的是,他终其一生都是个贵族自由派。11参见[英]拉里·西登托普:《托克维尔传》,林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也是从一个贵族自由派的角度看待美国的“民主政治”(上卷)和当时已经开始流行的“平等文化”(下卷)。通观全书,托克维尔虽然研究的是“平等”,但他最关心的却是“自由”;他笔下写的是美国这个没有发生过大革命的国家,他心里想的却是“革”了国王和贵族的“命”的法国。

二、政治集权与行政分权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研究的是美国的“政体”,即政府形式,从最基层的新英格兰乡镇到联邦政府都有涉及;第二部分研究的是美国的“国体”即主权形式,即人民主权在美国的各种表现。

托克维尔在研究美国政体时,区分了政治集权和行政集权这两个概念。“有些事情,诸如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和本国与外国的关系问题,是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在这类事情上,“领导权集中于同一个地方或同一个人手中的做法称为政治集权”1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96页。(governmental centralization)。托克维尔认为,法国、英国这样的国家都已经实现了“政治集权”,路易十四号称“朕即国家”;在英国,“国家就像一个单独的人在行动,它可以随意把广大的群众鼓动起来,将自己的全部权力集结和投放在它想指向的任何地方。”13同上,第97页。一个国家在国家层面上实现民主的前提,恰恰是这个国家已经实现政治集权。没有实现政治集权的国家,如当时还没有统一的德意志帝国,是没有办法谈论民主的。

和自由有关的问题是,一个国家在向“政治集权”发展的同时,是否伴随着“行政集权”。托克维尔认为,所谓“行政集权”(administrative centralization),是指在一些“国内的某一地区所特有的”、“地方的建设事业”上也集中领导权的做法。14同上,第96页。之所以说美国是民主政体,是因为它在实现政治集权的同时,却保持了地方分权。

这和法国形成鲜明的对照。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同时把法国的政治集权和行政集权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法国在路易十四时代就已经实现了政治集权,但那时的行政集权却大大不及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大革命具有“两重性”,“一个趋向于自由,一个趋向于专制”。15同上,第107页。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反对君主政体的共和革命,这是它自由的一面;但革命在反对君主的同时,又反对革命前存在的、尽管已经残缺的地方分权,而试图以中央集权取代之。这样一来,政治集权和行政集权就难分难解地相伴随而发展了。托克维尔后来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进一步分析了法国大革命的这个特点。16[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第2编,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与法国不同,英、美这两个国家在实现政治集权的同时,却保留了地方分权等有利于自由的制度。在这一点上美国更优于英国。托克维尔特别重视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自治制度。这些乡镇当时人口两三千,行政权掌握在每年一选的“行政委员会”手中,委员会的组成,大的乡镇九人,小的乡镇三人。如果行政委员会或者一些选民打算创办一所学校,行政委员的工作就是找一个日子,召集全体选民开会,会上把所有问题讨论清楚之后,责成行政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除了行政委员会,选民大会还会选出其他一些官员,比如财产估价员、收税员、治安员、文书、司库、济贫工作视察员、校董、道路管理员、教区管理员,另外还有各种负责组织救火、看青护秋、测量森林、检查度量衡具等的视察员,每个乡镇大约有19名这样的官员。每个乡民都有义务承担这些职务,不承担者有罚款,承担者有报酬,这样穷人担任这些职务也没有后顾之忧。

但乡镇自治并不是乡镇独立。乡镇也要尽一些全州性的公共义务。不过,州政府规定这些义务的时候只规定一个原则,乡镇在执行的时候有它的自由和自主。比如,“赋税是由州议会表决的,但计征税款的却是乡镇;设立学校是上级的命令,但花钱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却是乡镇。”1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73页。托克维尔观察到,在法国,是国家的收税员去收村镇的税,而在美国,则是乡镇的收税员去收州的税。前者体现的是行政集权已经深入乡村,而后者则体现了政治集权和地方分权的结合。

托克维尔把新英格兰乡镇自治的起源,追溯到这些殖民地建立的初期。和南方弗吉尼亚等殖民地不同,新英格兰的殖民地是由追求宗教自由或躲避母国的宗教迫害的清教徒建立的。这个清教徒社会非常平等,既没有大领主,也没有属民,成员也都受过良好的教育。更重要的是,“清教的教义不仅是一种宗教学说,而且还在许多方面掺有极为绝对的民主和共和理论。”18同上,第36页。现代宪法的一些原则,如“人民参与公务,自由投票决定赋税,为行政官员规定责任,个人自由,陪审团参加审判”19同上,第44页。,在17世纪还没有被大部分欧洲人理解的时候,在新英格兰就已经被写进了法律之中。“在新英格兰,乡镇的政府在1650年就已完全和最终建成。根据乡镇自主的原则,人们将自己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情感、义务和权利而努力奋斗。在乡镇内部,享受真正的、积极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各殖民地仍然承认宗主国的最高权力,君主政体仍被写在各州的法律上,但共和政体已在乡镇完全确立起来。乡镇各自任命自己的各种行政官员,规定自己的税则,分配和征收自己的税款。新英格兰的乡镇没有采用代议制的法律。在新英格兰的乡镇,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也像在古雅典一样,均在公众场所召开公民大会讨论决定。”20同上,第45页。

托克维尔在追溯美国民主的根源的时候,仍然采用了他一贯的方法。他首先从生活在北美大陆的各个种族中区分出白人殖民者,又从白人殖民者中区分出英裔美国人,又从英裔美国人中区分出新英格兰的清教徒;从清教的教义中他发现了一种民主和共和的理论,而这些清教徒正是按照这种教义组织他们的政治社会的。

但是,清教的教义中也不全是自由和平等。康涅狄格州1650年的法典直接从《圣经》中抄了不少条文,“渎神、行妖、通奸和强奸者,均处死刑”。21同上。对这样的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法律,以及英裔美国人从英国带来的一些并非源于清教,而是源于英国的法律——如“保释”这种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的法律22同上,第50页。,托克维尔都仔细地区分了出去,没有将之纳入“民主共和”的范畴。

托克维尔的考察说明,作为美国民主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并不是美国革命一声炮响带来的,而是从新英格兰殖民地建立之初就已经确定下来的。只不过,那时的人民主权原则还仅局限在乡镇。“美国的革命爆发了。人民主权原则走出乡镇而占领了各州政府”23同上,第62页。,美国革命使得源于清教、来自新英格兰乡镇的这个政治原则,成为整个美国的政治原则。

革命将这一原则扩散到新英格兰之外的其他地区。例如,马里兰州本来是一些大地主建立的,却第一个宣布了普选。“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2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63页。革命中,从英国带来的长子继承制被废除,限嗣继承法被修改,带有贵族色彩的美国南方的社会状况,也由于继承法变为平分继承制而变得更为平等了。到托克维尔访问美国的时候,这一始于新英格兰地区的平等浪潮,已经涌向了密西西比河流域的西部和西南部诸州。访问过这个地区的托克维尔评论道:“在西部,我们可以看到民主达到了它的极限”25同上,第57页。。

三、人民主权与多数的暴政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中的考察表明,美国的政治集权和地方分权实际上是建立在同一个原则基础之上的,这个原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乡镇自治的基础是它,州权的基础是它,联邦宪法的基础也是它。在这一部分,托克维尔的分析基本上没有超出汉密尔顿等人在《联邦论》中的议论。实际上,《联邦论》也是托克维尔描述联邦政府的主要参考资料之一。

但是,在上卷第二部分,一旦从原则的层面进入实践的层面,托克维尔立刻敏锐地发现:“在美国,也像在由人民治理的一切国家一样,多数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26同上,第194页。

《联邦论》曾经处理过多数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问题,麦迪逊在《联邦论》第十篇中称之为“多数参与的党争”。为了防范这种党争,联邦派主导的美国立宪,将共和国的半径从各邦扩大到联邦,为多数的联合制造地域上的困难;立宪者还设计了复杂的互不隶属的官员产生模式,以及复杂的互不重叠的官员任期。这种分权既是为了限制官员的权力,也是为了限制选民的联合。他们设想的人民主权的直接行使是一次性的,只限于立宪。立宪之后的立法完全交给人民代表,在联邦层面就是国会两院。这就是美国1787年《宪法》文本中的立宪与立法二元制。《宪法》序言宣称“我们美国人民……制定宪法”,《宪法》第1条第1款则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然而托克维尔一到美国,就发现这种将人民主权的行使排除出立法过程的设想根本没有实现。当时美国的北方致力于发展工业,而南方还是农业区,北方和南方在关税和贸易自由问题上持针锋相对的立场。北方主张贸易禁运,以保护自己孱弱的工业不受欧洲进口产品的影响,而南方则主张贸易自由,因为进口的工业品质优价廉。这种基于利益不同而形成的党争,在麦迪逊看来,根本无法消除,只能控制其后果。2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论》,尹宣译,第10篇,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联邦派的思路是将这种分歧纳入一个代表制的政治过程,由地主、商人、知识分子等精英组成的代表们在议会中理性地协商解决。28同上,第35篇,第228—230页。

然而,在托克维尔看来,联邦派本质上还是来自南方的贵族党。虽然“他们是一种与人民群众只有微小差别的贵族,容易考虑群众的感情和利益,没有激起人们的爱或憎”29[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53页。,但“他们抗拒了他们时代和他们国家一些难以抵制的偏好”,“他们的理论……不适用于他们想要去治理的社会,所以这个社会迟早要由杰斐逊去治理。”30同上,第198页。联邦党是一个贵族党,他们想要治理的社会却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到托克维尔访问美国的时候,联邦党退出全国政治舞台已经30年了,那种人民只有在制宪时才能以全国会议(convention)的形式出场的观念早已变得陈腐不堪。《论美国的民主》记载了一个关于关税的全国会议怎么开起来的例子:

1831年,当争论处于最激烈的时候,一个名不见经传的马萨诸塞州公民想出一个办法,即通过报纸向反对现行税制的人建议,请他们派代表到费城,共同研究恢复贸易自由的办法。这项建议,经过报刊转载,没有几天就由缅因州传到新奥尔良。反对现行税制的人热烈地采纳了这项建议,他们到处开会,推选代表。选出的代表都是知名人士,有的人还大有名气。南卡罗来纳州为此问题还拿起了武器,仅它一州就派去63名代表。1831年10月1日,一个按照美国人的习惯取名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大会,于费城召开,有二百多人参加。会上的辩论是公开的,大会自开幕日起就具有立法的性质。会上讨论了国会的职权范围、自由贸易理论和税则。第十天,大会在草拟一封致美国人民的信后闭幕。这封信中宣称:(1)国会无权制定关税税则,现行税则是违宪的;(2)不准自由贸易对任何国家均无利益,特别是对美国。31同上,第216页。

这件事的原始记载在《美国游记》中也可以找到。这位发动全国会议的马萨诸塞州公民,托克维尔还与他见过面。在笔记中,托克维尔写下了他当时的感想:“召集全国会议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学说最极端的后果。”“我在美国见到的一切事物中,最令我震惊的是,作为人民主权的危险后果并且在我国难以实施的这种全国会议。”32[法]托克维尔:《美国游记》,第196—197页。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只是将这个例子作为美国的无限结社自由的一个证明,并说“至今在美国还未产生在别处也许会产生的致命后果。”3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16页。但他同时也提到,“1831年的大会对不满政府措施的人起了很大影响,促使他们对联邦商业法进行了公开造反。”34同上,第217页。

一方面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另一方面又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35同上,第287页。;一方面认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另一方面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36同上,第289页。。连托克维尔本人都感觉到了自己的自相矛盾。他只好自我解嘲说,他相信在人民的主权之上还有“人类的主权”(sovereignty of the human race)。但是,当人类中的多数也“团结得像一个人似地行动,以在观点上和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也像一个人似地行动的所谓少数”37同上,第288页。的时候,不也会造成人类中的“多数的暴政”吗?因为所谓“多数的暴政”中的多数,本来就是一个组织概念,而不是一个数量概念。举一个数字的例子,在一万个人中有两个人联合起来,在观点或在利益上达成一致,而其他人都还各自为阵的时候,这两个人就是多数,因为其他没有联合起来的九千九百九十九个个体都是“一”,而二总是大于一。这个道理既适用于一个1300万人组成的国家,也适用于几十亿人组成的人类。托克维尔不可能看不到这一点。

在讨论“多数的暴政”时,托克维尔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巴尔的摩一家报纸编辑告诉他的,是1812年战争期间发生的一件事。当时巴尔的摩人非常支持这场战争,而当地一家报纸则持相反态度。结果“人民自动集合起来,捣毁了报社,袭击报社人员的住宅。……最后,为了保护生命受到愤怒的公众威胁的那些无辜者,把他们当作罪犯投入监狱。这项预防措施并未生效。人民在夜里又集合起来,当地的行政官员去召集民兵来驱散人群,但没有成功;监狱被砸开大门,一名记者就地被杀,还要处死报社的其他人员,但犯下这些罪行的人经陪审团审理后,被宣判无罪。”3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90页。译文稍有改动。另参见A.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Historical-Critical Edition of 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Vol.2,p.414;[法]托克维尔:《美国游记》,第 140—141页。

这种民粹主义的暴力行为毫无疑问是“多数的暴政”,这很好理解,但托克维尔同时又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宾夕法尼亚这个教友会教徒建立的州里,已经获得解放的黑人在法律上是享有选举权的,但是在选民的会议上却连一个黑人也见不到,“法律因为得不到多数的支持而失效。……多数对黑人最有偏见,各级行政官员也爱莫能助……”39[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90页。一位很有学识的教友会教徒史密斯先生对托克维尔说:“黑人享有选举的投票权,但他们却不可能出现在投票站而不受虐待。”40[法]托克维尔:《美国游记》,第137页。虽然这位史密斯先生自己相信黑人和白人是同样的人种,“就好比一只黑母牛和一只白母牛是同种的一样。”41同上,第207页。但宾夕法尼亚州的多数显然不这么认为。

能说这种舆论上和民情上的多数专制也是一种暴政吗?在托克维尔看来,显然是可以的。和行动上的多数暴政不同,这种舆论上和民情上的多数暴政,并不一定体现为有形的暴力,却可能比有形的暴力还强大。比如,古今奴隶制都是一种暴政,但后果却是不一样的。“在古代,奴隶与其主人属于同一种族,而且奴隶的教育和知识水平往往高于他的主人。有无自由,是他们之间的唯一差别。一旦赋予奴隶以自由,奴隶就与奴隶主容易混为一体。因此,古代人取消蓄奴制的办法很简单。这个办法就是给予奴隶以自由。”奴隶获得自由之后,会有“一种扎根于民情的想象的不平等。但在古代,奴役的这种第二次效果有一个极限。奴隶一旦获得自由,就将与生来自由的人完全一样,以致很快就无法把他与那些自由人区别开来。”4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397页。

但美国白人对黑人的种族奴隶制却与此不同。这种奴隶制,“把蓄奴制的无形的和短期的压迫与种族差别的有形的和长期的压迫极其有害地结合在一起来了”。“黑人一出生就将其耻辱的外在标志传给了他们的后代”。“你可以使黑人获得自由,但你无法使欧洲人把他们看成是自己人”。这种扎根于民情的想象的不平等似乎比真正的不平等还要强大。白人看黑人,“只勉强承认他们具有人类的一般特点”。除此之外,普遍认为“他们的面貌可憎,他们的智力有限,他们的趣味低下,而且几乎把他们视为介于人兽之间的生物”。那种认为黑人和白人之别就像黑母牛和白母牛之别的观点是很少见的,就连托克维尔本人都认为“为了使白人放弃他们的认为黑人智力和道德均不如古代奴隶的观点,黑人必须转变,而且如果不能转变,白人的这种观点仍将存在下去”。4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398页。一句话,美国的奴隶制不但是法制上的,而且是民情上的;不但是有形的,而且是无形的。

要废除有形的法制上的奴隶制容易,但要废除无形的民情上的奴隶制却很难。在美国期间,托克维尔还观察到,法制上的奴隶制和民情上的奴隶制甚至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废除了奴隶制的北方州,种族偏见和肤色偏见比保留奴隶制的南方州还要强烈。在南方,“黑人有时还能与白人一起劳动和一起娱乐,白人也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与黑人混在一起。立法对待黑人很严,但人们的习惯却有比较宽容和同情的精神。”44同上,第400页。托克维尔在亚拉巴马州观察到的黑、白、红三个种族人不失温馨聚在一起的那一幕,就是一个例子。

但在官方法律废除奴隶制的北方地区,民间却建立起种族隔离制作为替代。在学校、剧院、医院、教堂甚至墓地,黑人都被白人隔离在外。博蒙在《玛丽》一书的开头,就描绘了一幕让他瞠目结舌的剧院里的种族隔离的情景:白人坐一等包厢,混血儿坐二等包厢,黑人坐三等包厢。血统而不是肤色才是最终的判断因素。一个皮肤纯白的少女,因为祖先中有一个混血儿,坐在二等包厢里,而一个肤色很黑的女士,因为血管里流着西班牙人的血,则坐在一等包厢里。45[法]古斯塔夫·博蒙:《玛丽或美国的奴隶制》,第9—10页。

奴隶制在法律上的废除的同时,种族隔离却在民情上建立了。托克维尔深刻地分析了白人的心理。他说,如果法律上不容许黑白通婚,一个白人男子倒可能找一个黑人女子作为临时伴侣行乐,像在南方常见的那样;但法律上容许黑白通婚的地方,白人男子却不会再接近黑人女子。除了害怕舆论的咒骂,白人男子更重要的心理是,法律上已经没有黑白的壁垒了,找个黑人伴侣,不就变成黑人了吗?在南方之所以没有这样的顾虑,是因为南方的白人知道,再怎么和黑人厮混,黑人还是奴隶,白人还是奴隶主,最落魄的白人也不会担心自己变得和黑人一样。这就像托克维尔描绘的那个亚拉巴马州的白人小女孩,她身上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以至于在成年黑人和印第安女人面前,都会表现出一种主人的自尊。

美国的奴隶制是一种最不平等的制度,但这种制度却建立在美国的民主——也就是白人多数的暴政上面。在南方,这种暴政体现于白人的法律;而在北方,这种暴政却体现于白人的民情。南方的白人因为有法律奴隶制的存在而不惧和黑人混在一起,北方的白人却因为法律奴隶制的废除而建立了其替代——种族隔离制。他们共同的心理都是拒绝和黑人平等。托克维尔所说的“身份平等”趋势,在这种“民主”面前止步了;美国的民主,加上美国的地方分权,恰恰维系着美国的种族不平等。

四、平等的文化与温和专制

当然,对于缓和美国多数暴政的因素,托克维尔也注意到了。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法学家精神以及陪审团制度是他特地提到的三点。

托克维尔所谓法学家精神制衡民主的理论,不过是对汉密尔顿用共和来制衡民主的理论的一个翻版。汉密尔顿认为,司法作为联邦政府三权中一个非民选的分支,之所以能够制衡立法机关,是因为非民选的法官具有特殊的德性和知识。托克维尔则认为,法律人爱秩序,尊重权威;他们也爱自由,但一般会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另外,法律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4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303页。总之,法律人天然地具有贵族的倾向。托克维尔所谓借助法学家精神平衡民主的理论,其实质就是借助贵族精神来平衡民主的冲动。

但是,托克维尔也认识到,法学家精神平衡民主需要一些制度前提。他比较英、法两国的历史,发现英国的贵族政体一直为法律人敞开大门,所以英国法律人一直是秩序的友人和改革的敌人。而法国的法律人由于不能在政界获得地位,就成为革命的急先锋,1789年领导人民推翻了法国的君主政体的就是这帮法律人。在美国,因为本来不存在贵族,律师、法官这些法律人就乘虚而入成为美国的贵族阶层。除了司法机构,美国的法律人还垄断了立法机构,司法的概念和语言也被用于党派的日常论战,公务人员则把法律人的习惯和思维应用到公务活动中。通过陪审团制度,这种精神渗透到社会的所有阶层,“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47同上,第310页。托克维尔甚至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48同上,第309页。

托克维尔显然言过其实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多数暴政——奴隶制并不是靠法学家精神平衡掉的,打掉奴隶制的是南北战争,主持战后南方重建的是联邦政府的行政集权。如果说美国最高法院后来在1954年的布朗案49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347 US 483 (Supreme Court 1954).中对废除种族隔离立过大功,但我们也不会忘掉,美国最高法院在此前的Plessy v.Ferguson50Plessy v.Ferguson,163 US 537 (Supreme Court 1896).一案中曾经宣布,种族隔离并不违反法律的平等保护(“隔离但平等”),这大大支持了种族隔离这种多数的暴政。法学家精神平衡民主、缓和多数暴政的命题,与其说是一个事实,不如说是一个理想。至于陪审团,从长远、总体看,可能是一个将法学家精神涓滴到人民中的一个学校,但这不排除它本身会成为民粹主义多数暴政的工具。例如,在托克维尔所举的1812年巴尔的摩打杀记者的暴力事件中,杀人者就是被陪审团无罪释放的。

对于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从而有利于自由这一点,托克维尔在1840年发表的《论美国的民主》(下卷)中也给出了稍微不同的看法。

相比1835年发表的《论美国的民主》(上卷),1840年发表的《论美国的民主》(下卷)主要讨论的已经不是美国,而是更为一般的民主问题,其更恰当的名称应该是《论民主》。51参见甘阳对《论美国的民主》的另外一个译本的导言,即甘阳:《托克维尔与民主》,载[法]托克维尔:《民主在美国》,秦修明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8页。《论美国的民主》(下卷)首先讨论了民族对人的思想、情感和民情的影响,然后在此基础上,又回头讨论民主的思想与情感对于政治社会的影响。托克维尔的结论是,在民主制下,人民的思想和情感将会不断引导他们走向行政集权。

托克维尔认为,随着民主制下平等的不断深化,人们和其祖先、阶级甚至周围人的联系不断弱化,大家的智力越来越接近,谁也不承认别人比自己强,最后每个人都只能依靠自己一己的理性对事物作出判断。表面上这似乎意味着每个人都在独立思考,但因为每个人想得都差不多,人人独立思考形成的公共舆论,却又高度一致,久而久之,反而形成一种“以多数为先知的宗教”。5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随着民主制下平等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情感也越来越个人化,形成一种个人主义的情感模式。所谓“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退回到亲属和朋友的小圈子里。因此,当每个公民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了。”53同上,第625页,译文据英文版有改动。贵族制下形成的人们对家庭、家族、阶层、阶级的忠诚越来越淡漠,这使得人一方面可以去同情一个陌生的但和自己类似的人,另一方面这种同情却变得极其稀薄。“在民主时代,每个人对全体的义务日益明确,而为某一个人尽忠的事情却比较少见,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爱护情谊虽然广泛了,但却稀薄了。”54同上,第626页。

无数在思想上越来越趋同、情感上越来越脆弱的平等个体,在政治上最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够无微不至地呵护他们的巨大的利维坦。这个利维坦的“范围将会很大,但它的方法将会很温和;它只使人消沉,而不直接折磨人。”这是一种新型的专制,它和贵族制下出现过的少数的暴政,和托克维尔看到的美国的多数的暴政都有不一样的地方。它不一定是有形的、外在的,体现在法律和制度上,而更多地作用于人们的头脑和心灵,虽然温和,却更加让人窒息。托克维尔将这种民主文化中出现的新的专制,称为“温和专制”:

我想描述这种专制可能以哪些新的特点再现于世界。我认为,到那时候将出现无数的相同而平等的人,整天为追逐他们心中所想的小小的庸俗享乐而奔波。他们每个人都离群索居,对他人的命运漠不关心。在他们看来。他们的子女和亲友就是整个人类。至于其他同类,即使站在他们的身旁,他们也不屑一顾。他们虽与这些人接触,但并不以为有这些人存在。每个人都独自生存,并且只是为了自己而生存。如果说他们还有一个家庭,那末他们至少已经不再有祖国了。

民主难免多数暴政,美国历史上的奴隶制和种族隔离无疑就是这种多数暴政;废除奴隶制和种族隔离当然带来了更大范围的平等,但更大范围的平等却造就了一个原子式的个人组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民情趋向于温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趋向于简易,人的思想和情感趋向于同一,最终形成的不过是一个浅薄的公共舆论统治着的温和的现代专制。通读全书,与其说《论美国的民主》在赞颂民主和平等,不如说这是一个贵族子弟对一个越来越民主和平等的世界留下的警告。

* 本文节选自高鸿钧、赵晓力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将由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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