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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

2015-01-23王玉美

中国畜禽种业 2015年12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检疫

王玉美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农业服务中心226351)

浅析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

王玉美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农业服务中心226351)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发展势头强劲,由传统养殖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畜牧业方向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健康消费意识显著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备受社会关注。然而,兽药、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在养殖业中应用广泛,虽然在养殖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长期或超量使用,极易导致动物体内药物残留或蓄积,从而引发动物源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直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社会各阶层的高度重视。

畜产品;质量;安全;药物;残留;重视

1 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宣传工作不到位

政府已出台的《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贯彻落实不够深入,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不高,企业、养殖场以及消费者的知晓率低、法制意识淡薄,甚至有些人还停留在过去的消费模式中,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者对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盲区。

1.2 执法队伍不健全或执法不严

监管部门监管缺失,工作不到位,或没有正规的执法队伍,参加执法的人员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出来的,并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工作形同虚设,走过场,更有甚者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不顾,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熟视无睹,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徇私舞弊,感情执法,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让不法商家、养殖场以可乘之机。

1.3 动物疫病传播

动物疫病是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之一,多种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如: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猪囊虫病、旋毛虫病等都可通过畜产品传播给人和动物,对人民的身体危害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另外,官方兽医对出栏畜禽的检疫把关不严,导致患有疫病的动物进入流通环节或屠宰环节,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1.4 企业或业主责任意识不强

饲料、兽药添加剂等企业及畜禽养殖单位没有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养殖场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没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没有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一味追求高利润,导致不合格产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

1.5 畜产品药物残留

兽药和饲料是畜产品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其质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至关重要。有的生产企业及养殖场为获取最大利润,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违禁药品,如瘦肉精等,使畜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降低了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性,通过食物链对人体产生危害。

1.6 畜产品加工过程污染

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在畜禽养殖环节表现突出,而且在加工、运输等环节能造成二次污染。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对从业的相关企业出台操作规范,但有些企业不遵照执行。加之畜产品加工企业数量多、相对分散,监管部门有推诿扯皮现象,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不健全,为部分畜产品安全留下了污染的空间。

2 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显而易见的,一般说来,短时间不会表现为急性中毒症状。如果长期摄入小剂量同一种有害残留物到一定的程度时,这些残留物在体内蓄积,机体就出现症状或导致各种器官病变。

3 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对策

3.1 开展畜禽标准化养殖

加大对畜禽标准化养殖信息的宣传,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在选址布局、生产设施设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并按程序组织生产。养殖场要紧紧围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以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畜禽良种化示范创建、动物防疫达标示范创建、新型畜牧合作经营模式示范创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示范创建、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通过资源整合,筑牢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3.2 规范采购兽药、饲料并合理使用

畜禽养殖场要到正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采购,并索取票据,定期开展检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操作,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其他投入品;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

3.3 加强检疫、检测

养殖场应当建立兽药等违禁药品的药物残留检测制度。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经官方兽医临床检疫合格,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方可离开饲养地;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要把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关,坚持屠宰与检疫同步,严禁注水及其有毒有害物质事件的发生;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扑杀的染疫畜禽及正常病死畜禽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3.4 加大对散养户养殖环节、投入品和动物免疫控制

要依靠基层畜牧兽医站监管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等主体力量,提高对散养畜禽的临床诊断和免疫注射服务水平,控制疫病传播。加强对圈舍卫生的消毒指导,预防疫病的发生,要求养殖户科学饲养,合理用药,减少兽药残留。

3.5 加强对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企业的监管

监管部门与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等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企业法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要求他们诚信生产,合法经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巡查,杜绝发生畜产品安全事故。

3.6 加强对流通环节监管

流通环节监管是把好畜产品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对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十分重要。一要规范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按检疫程序开展检疫工作,对异地销售的畜禽检疫从严把关,防止疫情扩散。二要加大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三要结合可溯源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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