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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桑探案》中的程序正义

2015-01-19董燕张君晖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2期
关键词:霍桑探案正义

文/董燕 张君晖

《霍桑探案》中的程序正义

文/董燕 张君晖

程小青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侦探小说创作的人,他的代表作《霍桑探案》系列发表于民国时期,塑造了一位具有本土化色彩的私家侦探形象——霍桑。《霍桑探案》创作于中国社会新旧交替的特殊时期。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余韵悠长,不绝如缕,体现在《霍桑探案》中,便是完全中国化的题材和法律语境,传达出独特的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观念和情感模式。另一方面,大量西方新思潮涌入中国,新制度、新思想开始影响国人,现代西方法律文化也产生了深远广泛的影响,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便是一个突出例证。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更是法律最核心的价值观。程序正义的概念源于西方,“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后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①。在司法领域,正义被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法和司法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②关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存在下列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只要实体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③也就是说,实体结果优先于程序,即无论程序如何,判决结果必须保障实体正义,必须能够使各方事主和社会公众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这也可称之为程序工具主义。二是认为程序正义“是对法律程序自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一种统称,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结果,而取决于法律程序本身”。④也就是说,只要按照合理、正当的程序执行,同时保护人的尊严、实现法律价值,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当被视为是正义的、正确的,程序优先于实体结果,程序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结果之外的价值,不以结果好坏来评判程序是否正义,这也可称之为程序本位主义。

作为一个法理学问题,无论实体正义如何重要,程序正义都正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正如研究者所言,“如果我们可以在程序外判断如何确认事实和如何分配权利与责任才是正义的,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通过程序去形成结果。”⑤因此可以说,在法治社会,在完善的法律机制之下,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证——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为实体正义提供依据。舍此之外,又将如何判断何为正义?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目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有着轻程序、重实体的特点,没有所谓程序正义的概念,也不尊重程序价值,而是秉持程序工具主义,即重视判决的实体结果而轻视判决的形成过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为实体结果服务的工具,程序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古代社会审查案件时没有固定的应予严格遵守的规则,庭审调查由司法者自行选择,也无证据规则的制约,这样一来,当事人的权利很容易被肆意侵犯。“自晚清修律开始,在历经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个人本位’与‘家族本位’的论争之后,程序法才第一次从诸法合体中独立出来。”⑥但毕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程序正义的文化基因,直到现在,“无论在思想观念的层面还是在实践的层面上,‘程序价值’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取得其应该有的地位。”⑦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小青《霍桑探案》中表现出的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在传统氛围仍然厚重的民国时期尤其显得难能可贵。⑧

霍桑充分表现出对程序价值的尊重。小说中很多官方警探调查案件时主观性强,刚愎、武断、自以为是是他们查案态度的代名词,他们不尊重法律程序,不以证据为依据,常常以强力恐吓被调查者或肆意给人定罪,私刑逼供也是常态。这都与程序正义背道而驰。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将程序作为法治的核心,作为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转化的必不可少的环节。”⑨上述官方警探的做法显然是当时糟糕的法治状况的缩影。霍桑则不同,他调查案件时会遵循寻找疑点——调查推理——收集证据——揭示真相几个步骤,尤其重视证据的收集,没有证据绝不轻易定案。英国法学家边沁曾指出:“证据是正义之根基:排除证据,就是排除正义。”⑩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对法律案件的事实真相起证明作用,一旦可靠证据被获取,法律案件也将迎刃而解。从这个角度讲,获取证据是实现正义的必需程序,更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霍桑非常看重证据的获取。如在《江南燕》中,霍桑已推理出洪福是真正的盗窃者,但并未直接抓捕,因为证据不足,“若是草率地查问,非但无济于事,反而会打草惊蛇,把事情搞坏。”⑪直到找到确凿证据,霍桑才将洪福绳之以法。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即便已推理出真相,霍桑也不会省略任何一个步骤。在他这里,还原真相需要一个具体的过程和方式,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而程序则是达到理想结果的必经之路。在《霍桑探案》中,霍桑揭示真相的过程常常一波三折,确定罪犯时也总是慎之又慎,他以充分的调查推理为前提,重证据,轻口供,反对刑讯逼供,尤其坚持定案必须有合法合理的证据。可以下列作品为例。

事由嫌疑人霍桑的态度寻找疑点、调查推理收集证据揭示真相甘汀荪被杀华济民“若没有证据,凭空向他们去询问,也不是办法。”发现莫大姐说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推理甘东坪与莫大姐私通的证据养父甘东坪不满养子的种种行为,故而杀之陆子华死在寓所林叔权“在得到实际的证物以前,凶手是谁,我实不愿下什么断语。”发现表的指针被人为拨动、伤口不合常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推理凶器陆子华自杀,嫁祸林叔权钱芝山被认为是被谋杀俞天鹏、俞秀棠、王宝球“如果没有可靠的证据,不能随意猜测。”发现尸体与钱芝山身高不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推理匿名信笔迹,钱芝山演过新剧钱芝山将一个冻死的乞丐装扮成自己被谋杀的状貌,嫁祸俞天鹏野云寄庐有人被杀(最初死者被指认为曹纪新)吕志一“我就打算收集实在的证据,以便使我的推想得到物质上的佐证。”发现曹夫人并不十分悲伤、曹纪新四五天前状态异常、奇怪的轮痕与血迹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推理死者邱宗英的衣服、鞋帽,行凶的猎枪,自行车,犬尸,信件曹纪新杀邱宗英后将死者装扮成自己傅祥麟被杀汪镇武、剪发女子等“在收集到确切的实证以前,还不能定谁是谁非。”发现按两次门铃不合常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推理紫信笺的书写者,作案者的皮鞋许志公出于私仇与义愤杀了傅祥麟

这可说是对当时重实体轻程序、口供至上、主观擅断的传统司法的反叛。查明真相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但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达成这个目标的程序。作为一种司法理念,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活动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注重达到目的或产生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或者可以说,没有经过正当程序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不可靠的。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多以查出真相、抓到罪犯为目的,而不论手段和方式是否合法,没有证据先抓人、严刑拷打进行逼供、证据不足即定罪等行为屡见不鲜。在 《霍桑探案》 中,这种风格依然延续在官方警探的办案过程中,即便是霍桑评价较高的汪银林等人,亦不例外。从这个意义上讲,霍桑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是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表现,虽然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霍桑常常有独特的判断,但他对程序正义的自觉追求,的确给作品蒙上了一层法治色彩。正如美国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⑫

重视程序正义并不代表唯程序正义是从。通过正当的程序正义然后走向实体正义,这是一种理想状态。若法律环境并不理想,或司法官不够客观公正,或某些事实被掩盖,或证据难以被充分获取,在通过正当程序追查真相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难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而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也会造成对实体正义的忽视。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确不是因果关系那么简单。所以有研究者说:“相对于复杂的社会现实而言,任何理论都只不过是一种解说,而且还不是最终的解说。”⑬也正因此,程小青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矛盾的时候,也并非一味遵从程序正义。这主要体现在霍桑在一些案件的裁断过程中。

作为私人侦探,霍桑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对作案者的最终裁断,而是将他们交给官方警探处理。但若霍桑发现作案者非常值得同情甚至令人敬佩,这时他的情感便会发生变化。若此时已无法阻止官方警探了解真相,霍桑便只能无奈地将作案者交给他们,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也是对程序正义的尊重;但只要有机会或有可能隐瞒真相,霍桑会更倾向于选择实体正义。如《白纱巾》中,救国会的陶晓东枪杀了奸商贾春圃,霍桑在查明真相后,表达了对陶晓东等一批进步青年爱国之情的认同和为国家鞠躬尽瘁行为的敬佩,不但不追究陶晓东的责任,还明确表示会保守秘密,助其一臂之力。《逃犯》中,谭娟英枪杀了沈瑞卿这样一个在法律上、道德上的罪人,既是因为个人的私情,也是间接为社会除去了“一头害物”,在霍桑看来,“我的职分在乎维持正义和公道,只要不越出正义和公道的范围,我一切都是自由的。”因此,谭娟英的行为“在法律上虽还有讨论的余地,可是我不是法官,用不着表示什么意见”。⑭最终他选择了隐瞒真相,并认为这是“理想的解决”。《魔力》中,陈剑英在感情上被欺骗、玩弄,因此而发了疯,其弟陈志英为了替兄复仇,便在负心女子戚佩芝的婚礼现场将她射伤。当陈志英手持手枪逃离现场时,霍桑与他擦肩而过,不仅放过了他,并且阻止了助手包朗的追捕行为。其他如《轮下血》、《虱》、《猫儿眼》等作品中,在惩恶扬善的过程中,霍桑会利用私家侦探不受官方约束的特点助善惩恶,甚至私放“真凶”。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上述霍桑对实体正义的选择会不会与本文论及的尊重法律权威、重视程序正义相冲突?应该说,霍桑有时会弃程序正义而选择实体正义实属不得已而为之,他的目的恰在于维护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程小青对当时并不完善的法律环境及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有客观认识。一方面,法律应当维护社会正义,惩罚、约束不法之徒,但现实状况却让作家感到代表正义、公平的法律常常与人类的“普遍情感”相冲突,国民权利、社会秩序得不到应有保障。在程小青看来,之所以会出现瞿公侠、江南燕之类的侠义之士,正是因为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法律不能保护普通百姓,不能惩罚真正的坏人。很明显,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法律也没有自我完善的可能。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存在许多无法用客观标准衡量的领域,如伦理道德范畴的道德败坏、忘恩负义、始乱终弃等。在这些领域,法律常常力不从心,这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所在。基于这样的考量,霍桑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使情有可原的犯法之人不进入法律程序⑮。他尝试用“悲悯之心”来填补条文法的缺陷,从而追寻法条之外的法律价值,其处理方式也得到了小说中当事人的认可和小说读者的普遍接受。

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作家会根据具体情形作出自己的选择。而只有恰当、正确地体现民众的普遍情感即“人之常情”时,法律才能获得稳定性和权威性,使人们自觉遵守。可以说,程小青是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威严,并将其内在精神外化,以满足人们实现公平、正义、权利、秩序等人类基本价值理想的心理需求。这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特殊处理方式,虽不能适用于现代法治社会,却符合特定历史时期的情感需要。

《霍桑探案》对我们了解那个时代的法治状况、法律现实具有重要价值。一个时代的法律状况势必会投射在作家的创作中,文学所坐落的社会的时代精神、价值观念,也是其时法律存在的同一个文化环境和社会空间。因此,在《霍桑探案》的丰富文本中所呈现出来的社会状况、法律纠葛、文化心理等内容为我们研究民国时期的法治状况、法律现实提供了重要资料。

(本文作者:董燕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张君晖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1期,第25页。

②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2页。

③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1期,第29页。

④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1期,第52页。

⑤ 孙锐:《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冲突关系的质疑》,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180页。

⑥ 吕世伦、贺晓荣:《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第116页。

⑦ 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第185页。

⑧ 私人侦探的身份使霍桑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主要体现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而非裁断过程中。

⑨ 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⑩ [美]安德森等:《证据分析》,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⑪ 程小青:《霍桑探案集》(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 65页。

⑫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载《法制资讯》2010年第11期,第67页。

⑬ 夏锦文、王艳晖:《追寻程序的正义——谷口安平程序正义理论探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第90页。

⑭ 程小青:《霍桑探案集》(十一),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⑮ 一旦进入法律程序,霍桑也只能听任事态发展,不敢干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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