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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亟须培养法治文化建设人才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人文学院院长文兵

2015-01-19卢敬春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2期
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学科

文/卢敬春

依法治国亟须培养法治文化建设人才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人文学院院长文兵

文/卢敬春

伟大的事业都离不开优秀的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尤其如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机遇。

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我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化人才?如何才能培养在法治文化事业方面有所造诣的领头人?带着这些问题,本刊编辑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人文学院院长文兵进行了专访。

《中国法治文化》:请问您如何认识“法治文化”这一概念?

文兵:确实,人才将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但在谈这个问题前,首先要理解“法治文化”这个概念,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培养法治文化方面的专业人才。

“法治文化”这一概念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治”,二是“文化”。这两个概念可以分开来看,也可以作为整体来看。“文化”,按梁漱溟先生的说法,“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可以说,文化就是通过我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信仰信念、行为举止、风俗习惯等体现出来的,它如血液一般浸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作为“人类生活的样法”,它就是一种内化于人们内心中的东西。“法治”,不同于“法制”,它强调的是“法律之治”,是与“人治”对立的。两者应该是一种相互塑造、相互影响的关系。“法治”需要“文化”的推助。如果法律能够内化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样法”,它就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成为内心的自觉,就会得以更好的坚守。“文化”也需要“法治”的灌注。正是因为“文化”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所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之下,必须用“法治”塑造一种新的文化。

我们也可以把两者当作一体来看。法治文化,是一种社会整体风貌与生活样态的反映,不是对社会某一领域、某一部门的反映。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所体现的整体性或总体性的社会风貌与生活样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依我的理解,这个“法治文化”不是指当代中国的法治本身所体现出的文化特性,而是指由法治精神塑造出来并灌注其中的当代中国的整体文化。

《中国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那么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区别是什么?我国将要打造什么样的法治文化?

文兵:要搞清“法治文化”这个概念,还要分清“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学界这些年的讨论,逐渐明确了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法制早就存在了,但有了法律与法制并不就是法治。法律文化的外延要比法治文化广得多。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一种具有正向价值的法律文化。这个观点,我比较赞同。在现实之中,如果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就可能真正掩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并不仅仅是“法律之治”或“规则之治”,还必须做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律只有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才能得到“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法治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内在一致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最内在、最核心的方面。

法治与文化,都是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的,作为整体概念的“法治文化”也就当然具有时代性与民族性。我们要着力打造的,应该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传统所彰显的文化,更不同于中国的人治传统所代表的文化。“法治”一词,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出现,但它所指的既不是现代的法治,更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

《中国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许多人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命题。新时期人才的培养需要适应新的需求,您认为我国是否具有充足的人才储备?

文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恰恰是缺少法治文化方面的人才。

法治要深入人心,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同时也离不开法治的宣传教育。人治的思维与方式在中国根深蒂固。要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加强法治文化的培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及政法工作者的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教育提升到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的高度,提出了“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这一提法,无疑是强调了文化对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滋养作用。文化是一个载体,它可以以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诸如影视、文学、戏曲等,让人们理解和接受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西方影视中有一个类型就是“律政剧”,其中有些也是大受欢迎的,完全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从一个理论工作者的角度来看,法治文化的培育迫切需要其他学科的关注和参与。不同学科的人才围绕中国法治建设,思考和研究如何将法治的精神与理念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到各种各样的行为主体,以其特有的管道输送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个“主体”,包括不同层面,有国家、政府、社会这样的主体,也有个体、群体、组织这样的主体。通过对当代中国法治重大现实问题的关注,我们完全可以从哲学、文学、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新闻与传播学等学科和领域切入法治建设的内涵。

钱穆先生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这一说法,对于文化的作用虽有夸大之处,但文化的巨大作用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否则,也就没有掌握意识形态与思想文化的领导权与主导权之说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李德顺教授从“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理解法治文化,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的思路。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治文化建设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在当代虽有了很大进步,但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尚未深入到每一个社会主体的灵魂之中,这就尤其需要发挥文化这个管道的作用,但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却非常缺乏。

法治文化,超出了法学本身,超出了法律本身,需要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人才。但目前我国这方面人才队伍的建设却并不乐观。例如新闻,既要传播法治的理念,也要遵守新闻的规律。但国内从事法治新闻工作的人员状况却大都是,要么是新闻出身但不熟悉法律,要么是法律出身但不熟悉新闻,不能使法治精神有效地传播。

《中国法治文化》: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的人才和后备力量,是法学教育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请问,中国政法大学在这方面是如何做的?

文兵: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治文化人才队伍,不仅可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还是坚持执政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障。此外,法治文化人才多数都密切联系着广大人民群众,是服务于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通过法治文化人才在工作中司法、执法、宣传法治、传播法治文化,使公民确立尊法、信法、守法、护法的法治理念,实现法治文化建设上的互动,对法治文化的传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中国政法大学早就开始了这项工作。

鉴于国内从事法治新闻的人员状况,早在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开办新闻与传播学本科专业时就将其专业特色确定为新闻与法学的结合。随后,又扩展到其他学科。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已经发展了一批新兴的交叉学科,除了法治文化外,还发展了法律逻辑学、法律语言学、法社会学、法治新闻学、宗教与法律、文学与法治等学科。这些学科都可归属于广义的法治文化研究的范畴。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曾于2006年在全国首次在法理学二级学科下设置法治文化博士研究方向,2008年又开设法治文化硕士研究方向。2011年,在全国首次在哲学硕士一级学科下设置法治文化交叉学科。为了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搭建学术研究平台,在2010年11月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2013年,申报了法治文化交叉学科博士点,这也是在全国开设的第一个法治文化博士点。在学生的培养方面,主要采取双导师制度,即除负责学生常规指导的校内导师外,还聘请校外法学理论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导师。经过几年的发展实践,法治文化这一研究领域在培养面向中国现实的复合型人才方面已经得到了一定的社会认同。

《中国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成为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交叉学科意味着什么?法治文化作为一个学科,还面临着什么问题?

文兵:法治文化成为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交叉学科,意义非常重大,将为培养高层次的法治文化人才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它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如果充分利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资源的优势,从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展开对法治文化的研究,应该是大有作为的。

前面说过,文化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进程,可以从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风俗习惯、信仰信念、行为模式、语言风格等各个方面展开研究。但是,作为一个学科,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基本概念、基本问题,还应有学科之间的分界、学科自身的历史发展等,这些都还不十分清晰,还有待于我们去进一步凝练。在人才培养方面也是这样,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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