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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金融创新的要点

2015-01-02钟伶颖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43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法治监管

文|钟伶颖

法治背景下金融创新的要点

文|钟伶颖

在社会主义高度发达的今天,法治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新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也提出了“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和“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的观点,由此不难看出,在新时代新局面中法治化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将会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行业来说,怎么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如何切实做到增强创新意识的同时又坚持法治思维,在贯彻法治思想的同时又能为金融发展而努力创新,将是我们面临的新的挑战。

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在经济的战场中,金融创新作为一把锋利的匕首纵横捭阖,已经成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能否胜利的一个关键环节了。但伴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治体制的完善,如何才能完美运用这把匕首冲锋陷阵是我们必须要重新思考的问题。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的关系

从根本上来说,法律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同理,金融法律也是对金融体系的一种规范和约束,而其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创新。这是法治对于金融发展有利的一方面,有利则有弊,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法律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法律法规的建设落后于金融产业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为金融产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金融法律对金融创新的积极影响。金融法律对金融创新的积极影响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律作为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可以确保金融主体的合法地位,为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保护;其次还可以为金融发展创造出相对公平的环境,为金融创新提供便利的条件;最后还可以通过规定金融主体的共同准则和标准,降低其在金融活动中的风险,减少金融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同时也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人们之所以为了创新就是为了突破现有的桎梏,同理,金融行业也必须明白“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道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或者合法的规避法律相关的东西,努力的创新,不断推出新的产品新的服务,再满足了市场需求的同事也能让自己本身得到充分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行业才能保证活力,才不会停滞不前。

金融法律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在看到一件事物优秀的一面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到其不利的一面。金融法律对于金融创新来说同样具有两面性,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对金融创新具有负面的影响。首先,不论何种法律都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的,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样存在滞后问题,无法满足金融创新的要求,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其次,现在实行的法律制度在某些地方会妨碍金融创新,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但金融创新确实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因此总会出现一些现行的法律和实际境况相违背,阻碍金融创新的进行。当然,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时,我们会发现金融机构不断金融地创新,会改变现有的情况,出现新的情况,也就会促进新的金融法律的产生。从某种意义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动力和源泉。

用法治引领创新

创新要立足于遵纪守法。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使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如今,我们的社会已是法治社会,在全新的法治思维背景下,金融机构必须立足于实际,坚持创新、锐意进取,同时,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对金融进行合理合法的创新。

遵纪守法体现在创新的主体之上,创新主体必须合法并具有相应的金融创新资格。其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金融创新的主题必须是合法合格的金融机构。目前,由于资金市场需求巨大,很多金融公司由于自身条件优越,便热衷于不同业务的推广与开展,这虽然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慢慢的会演变成一种变态的金融情形,使民间金融机构空前活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市场的繁荣会使金融市场更加混乱难以监管,非法融资等行为愈发难以杜绝;第二,现在虽然很多机构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有的产品没有获得设立资格公司便开始着手新业务以及新产品的推广,导致最后出现了自身无法承担的消极后果。

每个金融机构创新的行为必须合法化。这主要指的是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在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坚决不允许为了利润不顾法律的情况。地沟油的发明者是一名高材生,但这种只为谋取暴利罔顾法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创新,是坚决不可取的。近年来,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暴利,大规模的开展票据,资金池等中间业务,帮助其他的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从而形成了资金空转,但实体经济整体缺血的怪相。这种金融创新是应该被摒弃的。

法治为创新提供引领。习总书记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律建设就要跟进打哪一步”,目前,我国的金融法治体系还处于不但探索、不断前进的状态,要实现法治与金融业务的完全融合还需要一定时期的努力。因此,我们必须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是金融的法制建设与金融体系的建设相跟进,是法治体系切实可行。这就需要时刻关注金融领域的新动态,并结合其发展作出规划,适时出台相应的法规对金融体系进行约束。不仅如此,对于法规的制定也要遵循灵活实用的原则,在保证为市场留下足够发展空间的同时对金融体系进行适当的约束。目前,我们必须承认法律的建设落后于金融体系的创新,因此我们应在给与金融充足的创新空间的同时对其进行管束,实现两者之联的平衡。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金融创新

伴随着金融机构经的不断创新,法治背景下的管理金融管理工作也应当顺应潮流与时俱进的转变思维,适应新的形势。在保证合理执法,维护金融机构创新热情的同时也要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金融系统平稳正常发展。

树立全局观,确保监管无空白。随着经济的繁荣,金融创新活动日渐频繁,银、证、保跨行业跨系统经营的现象日益丰富。但很多省级以下的金融市场的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仍有许多的空隙,很容易造成金融行业的混乱。因此央行,应当具有大局观,树立大视野的思维模式,从全局的角度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利用好支付结算、反洗钱等手段,把整个社会金融活动纳入自己的视野。第一,建立大金融管理体制。发挥统筹全国金融的职责,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把越来越丰富的混合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畴,努力克服监管可能存在的漏洞。第二,更具新出现的情况,在新的形势下,及时作出调整,积极的填补因新业务而出现的监管真空。可以根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针对新业务领域采取例如约见谈话、风险提示等方法方式对金融机构法律以外的创新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总之,必须要着眼全局,完善监管体系,确保监管的无死角。

保证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过度干涉。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已逐渐退出了对市场的强力干预,并逐渐实现了市场主体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应适当放权给金融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给金融机构足够的空间让其自助经营,不过分干涉其具体经营活动。具体来说,首先要减少审批。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准入等不能过早的介入干涉,一切都应让金融机构自己做主。要遵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尽可能的减少事前审批工作,保证监管当局的地位更加超然。在这方面,人民银行是一个很好的榜样,近几,人民银行为实现自身的创新发展,不断的减少行政许可,实现了管理方式的积极转变,从事前准入管理主动的转变为事后管理为主,不仅仅实现了金融效率的有效提升,同时还为维护央行权威做出了贡献。其次,应当减少合规检查,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业务的合规性应有自身的机构负责,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重点要放在控制其风险以及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归根到来的讲,要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审批,要给金融机构本身留下足够的空间,保证金融机构能够顺利的自主经营。

把握执法过程的度。对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种子啊市场准入管制还是重在事后监督”、是鼓励适度创新还是坚决允许“越雷池一步”等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辩证的去看待,用辩证的思维去观察。一方面我们必须严格的按照制度法规办事,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挑衅法律法规的权威,坚决不允许超越法律法规的干预金融机构的事务,真正意义上做到让金融管理的权利置于法律制度的框架中。另一方面,要注重市场自身调节和法律调节,防止监管过度或者监管不力。“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即便有时出现了不当行为,但只要当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为违法行为,那么以后就算出台政策设定违法也不能被处罚;同样“法无授不可为”监管者不能以个人主观意志主观愿望滥用职权,越权办事,胡乱实施处罚。

坚持教育处罚并行,提升金融创新内在动力。监管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单纯的为了处罚,它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金融机构的合理经营和自助创新。因此,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的转变思维,摒弃原有的以罚代管的传统意识。与此同时,也应该转变监管方式,那主要的目标放在辅导、培育金融机构增强合法合规的意识,从根本上提升金融机构创新的内在动力。近几年以来,人民银行实行以调查代替检查、以考察代替考核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自助经营能力。

用法治协调监管和创新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在两者之间是一种动态中的博弈与平衡的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在目标上具有很大的差异,创新的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效益最大化;金融监管机构则是着眼于整个国家或者部分区域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其次规避法律监管也是引发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力,但金融创新却又会削弱金融监管的功能。二者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我们必须正确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把握二者的平衡点,在创新中监管,在监管中创新。

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行业发展的动力,金融监管应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积极有力的作用,而这需要我们及时的更新监管理念,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金融创新适度的监管。在保证金融机构稳定经营的同时不过多的干预限制,寻求二者间最佳平衡点。

健全监管机构之间的调节机制,逐步向统一型管理模式转变。近几年来金融监管已经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转变向审慎性的监管,逐步建立统一监管模式,这避免监管机构之间“争夺地盘”形成监管混乱,也防止监管机构相互推诿形成监管真空。

创建金融风险的评估机制,金融创新对于整个金融业来说会使得整个行业在应对传统风险的同时还要面对新的挑战,因此金融创新产品风险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相应的金融评估体制,这存在很大的弊端,不能及时的发现金融产品背后隐形风险,更无法在源头控制金融风险,因此面对现在的需求,我国应该也必须建立起一个金融创新产品评估的委员会,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以应对目前所存在的漏洞,同时既可以及时的规避风险。

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们国家并没有形成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体系。对于金融产业的创新监管往往停留在表面,且对于行政命令以及行业规范过度依赖,且法律法规大多都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无法与金融的创新相跟进。因此,我国应意识到这一现状,争取结合实际情况以及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制定出一系列结构合理,内容饱满,可行度高的金融创新管理体系,使其在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的同时也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真正做到对金融创新的依法监管。

随着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创新,只有是法治建设结合金融发展的特点持续跟进,才能为我国的金融发展保驾护航,不仅仅是对金融产业的促进和监督,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在新的形势下,金融创新也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实现,才能保障金融创新的合理、合法,从而为金融市场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因此,在法制背景下,要想进一步发展金融产业,创新是发展的基本动力,要坚持从当前实际出发,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在做到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坚持合理执法、适度创新、适度监管,在维持好金融秩序的同时又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在真正意义上盘活经济的发展。

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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