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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01-01朱旭红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

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日前,我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3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为350万元)。请问,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价是否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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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无关,只是与收入总额有关。而收入总额不仅仅指主营业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的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所以,你公司被确认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转让股权,不论是否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均应当按股权转让收入与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朱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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