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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2015-01-01李斌易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视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

12.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问:我公司将总公司部分闲置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使用。请问,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天洋服装厂 李斌易

答:在增值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所以,在增值税上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上,现行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时,只有改变资产权属时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产权不发生改变,就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你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但资产权属并未发生改变,只不过是资产的位置发生了转移而已,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袁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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