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挂靠方式等模式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2015-01-01刘娇凤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资金流款项专用发票

挂靠方式等模式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问: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但甲公司指定乙公司将货款汇给丙公司,即“三方协议”。请问,此种情况,甲公司能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

通金工贸有限公司 刘娇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一、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三流合一”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从开具增值税发票方的角度规定了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是将“三方协议”纳入 了“资金流”范围。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5〕192号文“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

二、实务操作

1.“先卖后买”模式。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的三个条件没有先后顺序,只需强调业务完成时同时满足,比如“发票流”可以在“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前,即“先卖后买”,如某一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收取了货款,开具了专用发票,但商贸企业还没有采购该货物;“发票流”在“资金流”前,即赊账销售,如某一正常经营的运输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服务业也完成,开具了专用发票,但是没有收取运输服务费用;“资金流”在“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前,即预收账款销售,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

2.挂靠方式。

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实务操作要把握“三流合一”的原则:

(1)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规定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但是实务操作中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况下,还需要满足“资金流的条件”。

(2)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如运输企业的挂靠方个体运输者,自己拥有运输车辆,同时使用自己的运输车辆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这种情况下,因没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如被挂靠方运输企业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虚开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理解误区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去判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胡强文

猜你喜欢

资金流款项专用发票
关于煤业公司应收款项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探讨以及研究
涉及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解析
企业ERP系统的构建
管理中资源要素的协同作用
电力物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与方法分析
贸易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相背离的原因探析
6.在简化行政审批中,发票管理便民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