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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教育传承研究

2014-12-10程世岳叶飞霞

广西民族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少数民族物质

程世岳 叶飞霞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民族特性”,它并非流于诸如歌舞、手工艺等“形于外”的东西,而是凝聚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语言、文学、艺术及宗教等领域,集中体现着一个民族价值观这种“神于内”的东西,构成一个民族在文化上的“根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文化上集中体现出多元性。保护文化多元性,并在此基础上发展、重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内部认同和凝聚力,也对不同民族间的和谐相处具有重要影响。尤其在人类社会普遍提倡文化多元共存的今天,积极探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新路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多元一体中华文化大格局,对于我国,乃至世界都有历史性的贡献。

社区教育作为文化教育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所不能代替的作用。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与社会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民族文化活动融为一体的社区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承担着更多的历史使命。为此,笔者在认清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两个悖论基础上,阐明社区教育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逻辑,并试图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两个悖论

自新中国成立伊始,上至中央,下至地方,乃至民间各种组织团体,为传承、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改革开放前期民族文化政策深受国内政治体制变革及国际上“文化进化论”思想的影响,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国家制度重构的过程中深受创伤。而当国家政策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淡出人们的视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民族文化政策、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悖论,在新中国成立以来60年的民族文化发展道路上一直存在。

(一)民族文化政策中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从国际上引进来的一个概念,是西方文化多样性理论的直接产物。在新世纪之前,国内更习惯使用一个与之相接近的概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新中国成立以后,面临的是破旧迎新的社会体制大变革,新的制度“在文化上的表现是确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并以此对文化领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2毫无疑问,封建主义主宰了近两千年的传统文化在意识形态上维护旧的封建统治阶级,是服务于旧的社会制度的。这与当时社会体制变革需求不相符,因而必须根除。从20 世纪50年代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国家政策统领文化领域的20年间,很多少数民族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诸如神话、宗教信仰、仪式等,“被看作落后、愚昧、封建迷信的遗留物,通过采用行政手段、群众斗争、甚至是专政的手段加以破除,移风易俗”。[1]3如此一来,一些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创造出来并积淀下来的具有异质性的民族文化被归入破除之列,力图用新的、无产阶级的文化取而代之。而此时正值西方“文化进化论”思想泛滥,认为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也符合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规律。这种用生物进化的理念把文化用先进与落后加以区分的理论学说也为当时的民族文化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但是,作为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确定国家的民族成分,并给予国家层面的认同,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在整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地位,通过民族认同来实现国家认同,实现少数民族对新的社会制度的认同,这也是当时新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20 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间,国家组织空前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也正是有这层意义上的考量。在民族识别中那些具有异质性的,被视为少数民族文化“根基”的传统文化,成为区别不同民族的主要依据。因此,从当时的历史境遇来看,对那些被认为是落后、愚昧,具有异质性的传统文化进行保护也是新的国家体制构建的需要。在这里不难看出,“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在战略思想上是一种存在着内在矛盾与张力的政策”。[1]3

(二)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进入21 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的时代大背景,各国之间的竞争在经济上达到了白热化状态。在此背景下,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地处边疆地带的少数民族经济,同时鼓励各少数民族加大对外交流,自力更生,不断挖掘自身独特的文化、自然生态优势,让“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由此开启了一段轰轰烈烈的现代化进程。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回避现代化的进程,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以城市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少数民族赖以生活的经济基础和生态环境必将发生剧烈的变化,在“文化适应”与“文化濡化”的过程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以“牺牲自我”的悲壮结局来迎合强势主流文化的“造访”。

在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悖论,首先表现在少数民族文化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特定的生态环境中产生、发展的,原有的生态格局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逐渐改变,致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存在的土壤。诸如甘肃省特有的民族——裕固族,现代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导致传统马术失去实际功效,现在已很难看到具有科学、艺术价值的传统建筑和村落文化。[2]175其次,还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世俗性等特征不相符。市场经济在文化领域表现出的特征是文化消费主义,为追求经济利益不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纯洁性,人为地对其进行分割和商品化包装,致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庸俗化和商品化。

二、社区教育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逻辑

当人们的文化价值观还未完全从20 世纪“文化进化主义”思潮的束缚中解脱,就已被新世纪现代化浪潮所“俘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成为一个老生常谈却又从未得到解决的社会问题。社区教育,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基本特质上是相通的,在传统教育传承路径受阻的当下,社区教育必将成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路径选择。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区教育有着本质关联

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特点——“民族特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生态环境中与人类社会及自然界不断平衡,并逐渐稳定下来,集中反映一个民族价值取向、生活特性的民族传统及民族知识。因此,正如德国哲学家赫尔德所言,它具有明显的区域“民族特性”。与现代意义的都市社区教育相比,民族地区的社区教育不同之处在于,它是通过民间习俗、礼仪、节日、宗教等传统文化活动来实现的,而传统文化活动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社区教育的主要内容,从而也赋予了社区教育浓厚的“民族特性”。[3]14

其次,二者在基本要素上具有一致性。“人类物种生命的延续是靠个体完成的,一个民族的精神生命的延续是依靠民族整体传承实现的”。[1]7这就决定了文化的主要创造者和实践者是广大民众。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征是文化的“草根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其传承人往往是那些在文化领域具有一定话语权,但又不失“乡土气息”的文化层领袖。社区教育是以社区内所有成员为教育对象,通过节日、礼仪、丧葬等集体性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社区教育主体离不开基层民众,教育者通常是那些精通乡规民约,占有传统文化资源的文化层领袖。

第三,二者在发展目标上具有相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一个民族共同的心理基础,传承、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增强民族内部认同的需要。社区教育是为社区建设服务的,而社区建设终极目标又在于形成一种基于文化、心理上的社区内部认同。因此,在社区教育中充分利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神于内”的价值效用来增强本族群内部认同,也是少数民族社区教育的目标所在。

(二)传统教育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文化的变迁

教育一直是文化传承的主要手段。传统的教育传承模式主要包括“家庭教育传承”和“学校教育传承”。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变迁,传统的教育传承模式已远不能适应当代文化传承的需要。因而,这也为“社区教育传承”模式的探索与推广提供了契机。

首先,作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方式——“家庭传承”面临现实冲击。现代市场经济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蔓延不仅催化了传统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且也导致了少数民族传统家庭结构的变化。人们不再满足于以传统生产方式获得的收入,而更多的选择走出相对封闭的村寨,外出谋求更好的发展。由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空巢家庭”、留守儿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为了适应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发生相应的变革,家庭的功能也随之受到影响。”[4]57孩子因缺乏传统文化内涵的熏染和父母文化行为的榜样作用,而出现文化传承的断层。

其次,学校教育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学校教育作为一种有计划、有组织、针对全民性的教育活动,对一个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但这种保护与传承更多的是针对官方认可的主流文化或是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汉族文化而言的。尤其在当今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学校教育所采用的教材大多取材于主流文化,而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所积淀下来的那些优秀的、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很少被人们重视,也很难融入主流文化。因而被囿于偏僻的农村乡间,更是很少登入学校课堂这“大雅之堂”。于是在学校教育中,少数民族学生本已获得的本民族文化不再得到强化与发展,而日趋淡化。由此,“文化断层”现象便理所当然地出现在了学校教育中,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强化,传承后继无人。[5]57

三、加强社区教育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几点建议

在认清社区教育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逻辑基础之上,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教育“民族特性”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是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多元化间共赢的有效途径。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正确认识社区教育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与作用

在过去的大半个世纪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几乎与少数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相脱节,被排斥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以外,是政府以“他者”的身份进行的事业。因而,这种传承与保护只是一种来自政府或其他外部社会机构一厢情愿的某种形式的记录,而不是鲜活的文化生态的延续。与之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教育则是一种自发性、全民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它以本民族传统文化为教育内容,以社区内所有成员为教育对象,通过礼仪、节日、丧葬等传统文化活动来实现其教育功能。因此,社区教育在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

但遗憾的是,由于社区教育是现代都市发展的产物,学术界在社区教育研究方向上更多的趋向于城市化取向。农村或是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教育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它在文化传承方面的实践价值也很少被人们关注。因此,正确认识社区教育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与作用,是实现社区教育文化传承效用的第一步。

(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社区教育文化传承场的现代化建设

在传统少数民族社会里,寺庙、节日活动及相关仪式场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比如藏族地区锅庄表演的场所、侗族的鼓楼等。不可否认,即使是市场经济无孔不入的21 世纪,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相对固定,文化生态相对独立,这些传统的文化传承场依旧发挥着一定的功能。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寺庙、仪式等开展的文化活动附带着一些与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发展不相符的内容,需要加以改造和规范,以促进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因此,积极促进少数民族社区教育文化传承场的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创新,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都市社区教育发展的经验,结合少数民族社区教育发展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符合时代需求的社区教育文化传承场:鼓励并支持那些记忆着民族历史、神话故事、民族工艺的村寨“长老”或民间艺人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学校;依托学校及政府设立社区学习中心,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6]123

(三)注重发挥民族知识精英在社区教育中的作用与功能

民族知识精英在社区教育中有着特殊的作用。一方面,自觉的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知识精英一种普遍的行为倾向,他们“通过本民族的符号、象征、神话、传说、典礼仪式和信仰等文化形式,通过强化、总结、传播、升华其中颇具鼓舞和象征意义的部分,向人们传达其所独有的重要信息和情感,以此使人们形成共有思想方法,拥有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典礼仪式,发展自己特有的符号和象征”[1]7;另一方面,民族知识精英具有多元文化的认知结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同时实现着民族文化的重构。因此,大力培养民族知识精英,并引导其参与社区教育文化传承,对民族文化的创新及不同文化间的调适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讲,民族知识精英包括那些拥有现代高等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背景的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及其他专业人士。而那些占据传统文化资源、拥有一定宗教话语权的传统“知识分子”,如“村寨长老”、宗教领袖等,并不属于民族知识精英范畴。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对于文化传承有着历史基础,对他们进行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并适当引导他们进入依托学校及政府设立的社区学习中心,也有利于民族文化传统性与现代性的调适。

(四)加强规范少数民族社区教育管理者的权限划分

与都市社区教育相比,少数民族社区教育管理者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比如行政系统中的地方干部、学校教师、宗教领袖以及在处理日常村务中具有最高话语权的村寨“长老”等,在社区教育参与过程中,都具有管理者的身份。但他们权力赋予主体不同,代表着不同文化发展的诉求,在社区教育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不同管理者的权限划分,必须用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少数民族社区文化的发展。

民族地区行政干部在管理教育资源、召集社区民众参与集体活动以及与来自社区外部多种力量协调的过程中,具有政府赋予的权力合法性。他们是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在民族基层传播的终端执行者,也是推动少数民族文化重构的重要力量。因此,在社区教育现代化传承场进行的文化活动中,民族地方干部理应成为主要的管理者,而且在一些社区教育传统传承场进行的文化活动中也应适当的参与其中,起到文化引领的作用。

[1]赵学义,关凯.政策视野中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

[2]刘瑶瑶,杨文法,施玮妮.全球化背景下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0(3).

[3]程世岳.论社区教育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J].成人教育,2012(12).

[4]苏慧.困境与突围——以社区教育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J].教育研究与评论,2011(3).

[5]申茂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及其实现途径[J].教育文化论坛,2009(1).

[6]曹能秀,王凌.试论以教育促进民族文化传承的方法[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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