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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 讓「屌絲」們也做一次「天使」?

2014-11-03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4年8期
关键词:監管時間資金

謝宗明+史繼紅

案例重現

當全球眾籌平台老大美國Kickstarter在2014年3月宣佈從全球570萬人處得到融資達10億美元時,大陸的眾籌鼻祖「點名時間」也獲「經緯中國」、英特爾投資數百萬美元的A輪投資。最近,「京東」也推了「湊份子」進軍產品眾籌,周鴻偉通過眾籌首發新書,「天使匯」、「原始會」、「大家投眾籌」專案,「幫扶微創企業」如火如荼。連房地產電商也策劃著「眾籌買房」,讓更多人出得起錢,買得起房。

眾籌,即大眾籌資,台灣稱「群眾募資」,即籌資人通過眾籌平台對創業專案、創新產品、創意的介紹宣傳吸引公眾關注,並通過網路平台的協議機制使籌資人獲得來自不同出資人的融資款,從而獲得資金支持。眾籌模式分為四類,其中,產品(或服務)眾籌指通過網路平台對看好的專案及產品進行投資,獲得產品或服務,有點類似於預購、團購的模式;股權眾籌是支持者對專案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一定比例的股權。另外兩種眾籌(債權眾籌其實類似於P2P借貸平台;捐贈眾籌,類似於公募基金)不在本次討論範疇之列。

看上去,一改傳統的投融資活動中投資人都是高大上的投資機構與人士,「屌絲」們只要在這平台上追捧某個專案,就可插上翅膀做一回「天使」投資人,實際上真有那麼容易及樂觀嗎?

產品眾籌、股權眾籌方興未艾

產品眾籌方面,大陸最成功的模式就是「點名時間」。依筆者觀察,「點名時間」能夠成功,和以下幾個因素有關:首先,「點名時間」並非短時間內簡單搭建平台介紹產品或專案來「圈錢」,它起初是從智能硬體產業專業平台起家,經長時間運作,整合了多地甚至全球硬體團隊、投資機構、線上線下媒體、銷售管道、數十家代工廠供應鏈資源,在業界樹立了一定的口碑後,深度挖掘粉絲口味,驗證產品定價定位,逐漸發展眾籌平台,讓支持者用預購方式投入到創新產品的研發生產中去。

建立一個平台是容易的,運營一個平台是很不容易的,現有模式的成功是其在早期專業平台上穩紮穩打,適時進行模式轉型而成就的。其次,專案發起人享有對專案100%自主權,不受支持者控制,完全自主,降低了與每個投資人溝通的成本。之所以如此強勢,筆者認為這與其長時間運營獲得業界與投資人認可,形成專業而嚴謹的專案認證及專案管理是分不開的。再次,模式對支持者具有合法性保障,平台運作規定,若專案在規定時間內支持金額未達到100%,所支持的款項將全額退回;若成功,在專案完成後將得到事先約定的回報。回報只可以是產品或服務,不涉及現金、股票等金融產品,與法律灰色地帶絕緣。

股權眾籌方面,大陸也不乏成功的案例。舉兩個典型的案例「天使匯」與「大家投」,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科技或模式創新企業將需要融資專案發佈在網站上,若能吸引足夠數量的小額投資人並募得所需資金,就將投資人裝入目前合法的投資實體,入股專案發起公司,專案運作成功,平台可抽取一定比例的融資資金作為傭金。但「天使匯」對所有的投資人要經過嚴格的審核,要求投資人具有天使投資的經驗,特別是領投人甚至要具有成功退出的經驗,「天使匯」更像是一個專業投資人圈子裏的平台社區,投資者較有慧眼識別專案潛質,決定跟投時更側重於看重這個圈子及領投人的口碑。筆者倒認為類似於「草根亦能介入」的「大家投」,與其他雨後春筍般紛紛建立的類似平台,在大陸現有的法律體制和信用體系下,門檻低,平台審核監管流於泛泛,對投資者保護力度不夠,發展的空間是有限的。

法律風險不可忽視

目前眾籌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還是比較大的,一不小心「屌絲」們就會成為折翼的「天使」。

首先,眾籌平台退款機制並不健全,籌資人和出資人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出資人處於資訊的弱勢地位,權益易受損害。雖然眾籌平台承諾在籌資人籌資失敗後,確保資金返還給出資人,但沒有規定籌資人籌資成功但無法兌現對出資人承諾時,對籌資人如何制約及懲罰,對出資人權益如何救濟。而在產品(服務)眾籌中,出資人雖像個花錢體驗新產品的嘗鮮者,但若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是否可以適用如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予以保護還是個問題。

其次,籌得資金的使用缺乏監管。眾籌模式通過網路平台彙集資金,在一個虛擬環境如何保證誠信,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由於眾籌領域缺乏成型的規範,缺乏監督資金安全使用的標準,這也是制約眾籌發展面臨的最核心的問題。雖然眾籌行業內普遍規定眾籌平台有對資金運用監管的義務,甚至引入銀行來實施資金監管,在大陸現實條件下難以完成對整個資金鏈運作的有效監管,籌資人有可能運用一些方法來規避監管。

再次,股權眾籌平台容易觸碰非法集資的紅線。產品(服務)眾籌模式說穿了是一種對產品(服務)預購付款的性質,不符合非法集資的要素,但常見的股權眾籌模式(未經審批、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固定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在形式上似乎已經滿足了大陸《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構成非法集資的四個要素,易觸發非法集資的底線。

亟待監管規範

與其他國家一樣,大陸發展互聯網經濟與金融是大勢所趨,筆者認為,對於眾籌大陸要提倡引導又要積極建法立制進行規範。

1.大陸政府應賦予相關立法及相關機構的監管職責,這可以效仿美國專門通過的眾籌立法,對於相關行為合法與否予以界定,對眾籌行為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予以規定,賦予類似銀監會的機構對眾籌融資進行行業監督,設置行業的准入機制,出台相應的制度,既將眾籌規範成合法投資行為,亦引導眾籌平台健康有序發展。

2.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強化籌資人的資訊披露義務。由於出資人處於資訊弱勢地位,因此,需要籌資人在一定的時間週期內向籌資平台公佈資金使用、專案執行情況及突發異常狀況,可以有效監督籌資人的資金運行,保障投資人的知情權。

3.須有效規避非法集資。比如「天使匯」的客戶以機構投資者及有天使或PE投資經驗的自然人為主。每次客戶進入平台前有一個篩選和認證的過程,並且要經過一系列測試,每個專案的投資人的數量也嚴格控制在一定數量以內。無論是平台還是籌資者都未以任何形式承諾固定回報,客戶與資金組織完畢後,集中股份代持或者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對投資專案或創新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從現有大陸的法律規定來看,這些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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