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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014-10-28王欢

当代工人 2014年17期
关键词:申诉人公益性合同法

个案急呈:

申请人于某系某企业失业人员,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被当地政府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由于其已经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有关部门通知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时,于某认为自己符合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条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部门告知其不能签订,于某请求仲裁机关裁决有关部门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诉人:

我这个年龄也没什么奔头了,就希望能有个稳定的收入。我非常感谢政府给我的机会,也非常珍惜,所以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如果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我来说就是天大的好事。我已经连续签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咋还不符合条件呢?

被诉人:

申诉人工作很认真,也确实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为是政府安排的公益性岗位,所以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从表面上看,申请人连续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政府部门为了解决再就业困难的特殊群体,出台了许多利民政策,包括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向部分群众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受到全社会的称赞。但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方面还是有特别规定的,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也是理所应当。W

责编/王欢

wh@lnddg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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