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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启示

2014-10-27任雅彤李晓明

北方经贸 2014年9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启示澳大利亚

任雅彤 李晓明

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发展至今,在解决“三农”问题上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澳大利亚十分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在其农业快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等分析,结合其成功经验,提出了今后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利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启示;澳大利亚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9-0035-01

一、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857 年,澳大利亚成立了第一个消费合作社,至今已有 140 多年历史。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场主合作社。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 19世纪末 20 世纪初发展迅速,且比较规范并具有一定的经营实力。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排在前 6 位的均是以经营农产品的合作社形式存在,如澳洲奶牛集团、大米种植者合作社、西方农民合作社、棉花合作社等。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四类:加工合作社、市场合作社、供给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网络合作社。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与公司运行机制相似机制,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农民集中解决生产困难,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从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澳大利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经验

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显著特点是大多围绕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组织的。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和挑战,澳大利亚合作社呈现出明显的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趋势,而且运作模式更趋于公司化。无论是科技、政府政策、还是支持体系方面都比较健全和完善。一是政府直接干预很小。政府主要利用利率和税收杠杆进行政策引导,并不直接介入。二是持续不断科研投入。政府对农业科研非常重视,农业研发资金的一半左右由政府承担。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 70%至80%。三是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社利用网络为农民提供期货套期保值、 远程拍卖交易等业务,政府对合作社在信贷、税收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完全市场化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澳大利亚没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全部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农村金融服务。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干预过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农民应是最大的受益者,在农民有能力成为兴办主体的情况下,政府应尽量少干预。鉴于农民素质较低和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由政府引导扶持创建合作社是很有必要的, 但在以后的运作中,应该把自主权还给农民。

(二)法律法规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合作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得较晚,发展较缓慢,制约因素较多,法律缺失和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不仅给其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而且使其合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

利益链接机制不健全,链接不紧密,多数组织与农户的关系是松散的买断、供应或契约关系,仅仅起到解决本地农产品的卖难和生产资料买难以及技术服务难的问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四)人才稀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运行, 离不开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各类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熟练掌握、领会和灵活运用合作社原则的人才,以减少内部磨擦和运作成本。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需要熟练的市场营销人才、交易谈判人才、市场信息收集和处理人才。现阶段,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缺乏上述人才,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四、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干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经济组织,只有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基本组织原则,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不断发展壮大。所以,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规范各级政府行为很重要。政府应根据“多予、少取、放活”和国家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多渠道增加投入。

(二)确立合作社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制,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发展,但在近两年的发展中,也暴露出很多不完善之处。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合作社的融资、资金互助等功能,这是目前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瓶颈,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只是处于维持或停滞的状态。因此,建议根据近两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修订,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政府支持开展专项研究和培养专门人才

组建专业队伍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在生产、贮藏、运输、营销、信息等环节需给予支持。同时培养一批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帮助理顺合作组织建设过程中的农户思想、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利益分配、市场细分等诸多技术和体制问题。

(四)完善利益机制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了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其本质也是利益共享分配方式,但是在很多合作社中并没有完全依照规定进行分配。 因此,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为合作社提供思想辅导服务,强化利益共享意识,让社员充分认识利益共享对合作社生存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余艳锋.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及运行机制[J].东方城乡报,2007(2).

[2] 郑 丹,王 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1(2).

[责任编辑: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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