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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2014-08-15

焦作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酒驾守法驾车

王 刚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2)

近年来,“酒驾”案件频发,危害严重,特别是孙伟铭、张明宝等案件更是令人震惊,发人深思。因此,研究“酒驾”的成因,采取有效对策防治“酒驾”十分必要。

1. “酒驾”的成因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对1792人进行“酒驾”原因调查显示,有70%的人认为是“司机有侥幸心理”,69.8%的人认为是 “违法成本过低”,64.1%的人表示“公众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薄弱”,59.2%的人表示“公众普遍缺乏尊重生命的责任意识”,22%的人认为是“代驾市场没有形成规模”。[1]笔者以为,“酒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行为人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个人原因

1.1.1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2]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前提和关键。守法作为一种有意识的行为,是人们在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过程与结果。法律意识的有无、高低及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是否守法以及守法的状态和程度。一般而言,法律意识的缺乏、淡薄、错误会导致行为人不守法或不能积极主动守法,守法状态层次及守法程度较低;法律意识的具备、浓厚、正确会导致行为人守法或能积极主动守法,守法状态层次及守法程度较高。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3]“酒驾”的原因之一就是司机缺乏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不知法、不懂法而“酒驾”;二是知法、懂法而“酒驾”。无论是不知法、不懂法而“酒驾”还是知法、懂法而“酒驾”都体现了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那些知法、懂法以及因“酒驾”受过处罚的行为人“酒驾”更是如此。

1.1.2 道德修养不高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称。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除非由于精神病态或智力发育迟滞,几乎人人都可以感知到道德规范和道德强制的存在,即使是再凶恶的犯罪人,在其内心深处也仍然存在着对道德规范的认知。许多善行的发生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收敛,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道德情感的成熟。[4]道德发展理论认为,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其道德发展水平低造成的。由于道德发展水平低,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理解有偏差,对个人行为的道德控制力较差,因而进行违反道德准则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5]法与道德相互渗透,法要以道德为基础,需要贯彻道德精神,许多法律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和规范制定的,行为人道德修养不够,违反道德,就往往会违反法律。“酒驾”者明知自己酒后驾车可能会给自己、他人以及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足见其道德发展水平低,道德修养不高,因此难以抑制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道德与法律规范要求,不仅违反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

1.1.3 安全意识缺乏

众所周知,饮酒会导致行为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发生视觉障碍以及疲劳等,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资料显示,少量饮酒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几率比没有饮酒的大2倍;100毫升血中乙醇含量80毫克,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比血液中不含乙醇的大3.5倍;100毫升血中乙醇含量100毫克,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比血液中不含酒精的大4.7倍。认识问题是前提、是关键,行为人之所以酒后驾车是与其缺乏安全意识有关,没有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酒后驾车对安全性的危害。据调查显示,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0人当中,有40%的酒后驾车人自信过高,以酒后驾车炫耀自己的技术;有27%的酒后驾车人不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19%的酒后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没出过事。从表面看,以上三种情况各异,从深层次看,异中之同是因不知道酒对驾车的危害而胆大妄为。[6]

1.2 社会原因

1.2.1惩罚力度不足

美国犯罪学家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因素缺乏的结果,是对推动和引诱进行犯罪的驱力和拉力缺乏遏制(检查或控制)引起的。[7]惩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过低是“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酒后驾车是犯罪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行为,酒后驾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往往会被判处监禁刑,同时附加财产刑和吊照的资格刑,对“酒驾”所采取的刑事政策也较为严厉,多设置为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相反,按照我国2011年修订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只有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并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才能给予刑罚处罚,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能处以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2011年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规定对醉酒驾驶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酒后驾驶仍然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2011年新修订的《刑法》也只是把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也没有把饮酒驾驶规定为犯罪,并且处罚也偏轻,只能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处罚。“酒驾”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高度危险的行为,“酒驾”人主观恶性较深,已接近间接故意,对于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只给与行政处罚,其违法成本较低,对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对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也相对偏轻,都会造成对“酒驾”打击不力,威慑不足。我国交通肇事罪没有规定附加财产刑和资格刑,危险驾驶罪只规定附加财产刑,没有规定附加资格刑,行政罚款、吊照处罚是行政处罚而非刑罚惩罚,处罚相对偏轻,威慑力有限,也不能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所具有的犯罪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另外,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为0.2%,相比瑞典的0.02%,德国的0.03%,日本的0.05%,起点较高,对“酒驾”的打击与治理也显然不利。

1.2.2 社会环境不佳

犯罪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指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犯罪当时犯罪人周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这就是所谓犯罪原因的二元论。李斯特更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社会原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是社会环境造成的一种现象。[8]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环境的好坏对人们心理是否健康具有决定作用,社会环境提供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等对犯罪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塑造作用,犯罪心理的产生以及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与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消极因素消极影响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变革较快,但思想文化建设却没有相应跟上,人们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混乱,道德水准下降,导致社会失范以及社会联系弱化。社会违法犯罪剧增,犯罪率较高,为社会树立大量犯罪榜样,引发大量的模仿性犯罪行为,这势必会对“酒驾”产生消极影响,导致“酒驾”行为滋生蔓延。在“酒驾”治理工作中,说情风普遍存在,使一些“酒驾”者由于地位身份特殊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不仅助长了这些人的侥幸心理,也使一些受到处罚的人产生不满,在一定程度会造成他们继续违法甚至犯罪。

1.2.3 法律制度不全

制度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治理“酒驾”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无法发挥综合效应,防治效果不佳,也是“酒驾”产生的重要原因。查处“酒驾”执法环节过于复杂,执法成本较高,难以执法,执法程序缺乏明确具体规定,难以操作,执法机关进退两难。治理“酒驾”缺乏长效机制,不能持久开展,“酒驾”行为反弹较多。查处“酒驾”只在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集中警力开展,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滋生“酒驾”侥幸心理。相关部门没能把“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社会防治功能没有充分利用。社会媒体监督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对“酒驾”行为没能及时有效揭露曝光。酒后代驾行业发展不力,也没能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驾驶培训市场不规范,培训过程不严格,学生缺乏道路安全法规知识,上不上课无所谓,考试中违规操作等,也给学员树立了不尊重法律的坏榜样。

1.2.4 传统文化影响

美国犯罪学家塞林指出,作为文明生长过程的一种副产品,社会中必然存在文化冲突,这种文化冲突是不同社会价值、利益、规范和文化准则的冲突。因而,文化冲突易造成个人行为规范的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文化冲突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9]“酒驾”是现代文明和传统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交通文化的核心是“安全”,饮食文化核心则是“享受”与“交际”,当饮食文化与交通文化冲突时,交通安全文化理应优先于饮食文化,应该树立“安全”优先的文化原则。然而中国酒文化渊源流长,中国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不醉不成欢”的说法,无论是婚丧嫁娶、悲欢离合、亲朋团聚等都离不开酒,对于饮酒甚至醉酒,社会具有较高的容忍度,在安全与享受和交际之间冲突时往往选择后者而不是前者。马克思指出:“在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传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10]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得饶人处且饶人”、“忍为上”、“和为贵”、“以无讼为道, 以诉为耻”等传统,受这些传统的消极影响,许多被害人对“酒驾”有较高的宽容性,被害人被害后往往不报案,同“酒驾”人私了,减轻或甚至放弃对“酒驾”人追究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这对“酒驾”人势必会起到鼓励和纵容作用。

2. 防治“酒驾“对策

2.1 加强宣传教育

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有效防治“酒驾”,首先必须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司机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以及安全意识。积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加强法制和道德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树立法律信仰,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以“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为主题的安全教育,让广大驾驶员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交警部门要结合日常执勤执法、事故处理等工作,对被拘留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员进行集中强化教育,加强以案说法。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群众自觉参与到抵制酒后驾驶行动中来。大力推进现代文化宣传和教育,培养提升广大民众的权利意识、义务观念、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感、诉讼观念等,消除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

2.2 加大处罚力度

基于“酒驾”危害严重,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抑制酒驾犯罪发生,应加大对酒驾犯罪的处罚力度,建议适当降低酒驾和醉驾标准。设立“危险驾驶罪”,不仅要把醉酒驾驶纳入进去,也要把饮酒驾驶纳入进去,也即只要行为人酒后驾驶,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而言,“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11]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较低,对后果特别严重的“酒驾”行为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处罚,往往会造成行为后果与刑罚之间极不相称。这既不利于对犯罪分子打击和教育,也不利于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建议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确保对“酒驾”行为惩罚做到罪刑均衡。另外,对因酒驾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除判处主刑外,建议附加财产刑和资格刑,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

2.3 强化制度建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 “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严格执法,从严处理,要建立“酒驾”防治长效机制,经常开展专项整治,要异地用警,交叉执法,杜绝说情风。立法机关应修订相关执法程序,使执法程序更加科学合理。文明委、保监会、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把“酒驾”与单位、个人评先评优、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取消“酒驾”人评先评优资格,提高“酒驾”人的车辆保险费率,把“酒驾”行为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对“酒驾”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依法处罚外,要一律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社会媒体应加强监督,及时对“酒驾”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扶持和发展代驾行业,发挥其作用。规范驾驶培训市场,严格培训过程,杜绝考试中违规操作,提高驾驶人的职业修养和职业素质。

3. 结语

“酒驾”是一种社会公害,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刑罚在防治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具有决定作用,运用刑罚手段防治“酒驾”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手段。正如菲利强调指出,刑罚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手段,医治犯罪病患的手段应当适应导致犯罪产生的实际因素。普林斯顿也认为:“对于社会弊端,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12]“酒驾”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治理“酒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法律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才能奏效。

[1]钟碧伊.试论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及防范对策[EB/OL].交通安全宣传网,2009-9-14.

[2]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4]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8.

[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0.

[6]酒后驾车诱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对策[EB/OL].新华网,2009-8-24.

[7]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02.

[8]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3.

[9]单勇,侯银萍.犯罪的文化冲突论-基于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2):16.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3.

[1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5.

[1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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