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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承担多少?

2014-07-25

现代家长 2014年6期
关键词:下车时责任人出租车

问:今年初的一天,我乘坐出租车外出办事,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司机示意我到了,可以下车。我将右侧后门打开准备下车时,恰巧孟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车门碰到了她,造成她倒地受伤。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孟女士将我和出租车司机一起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孟女士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连带责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究竟怎样划分?

李万长(辽宁铁岭)

律师意见: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有利,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在本案中,您不应当与出租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您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而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显然,您与出租车司机的责任大小是能确定的,因此您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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