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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
——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情况

2014-07-20张旭良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12期
关键词:列支工资总额置业

张旭良

审计案例
——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情况

张旭良

近期,某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委托本事务所对投资集团所属的置业公司2011年至2013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置业公司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面存在多处不规范。

一、被审单位基本情况

置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3日,现为投资集团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24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装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置业公司2013年末在职职工40人,内设办公室、财务部、工程部、销售部、开发部等5个部门。

国资委制定了《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会计年度内的员工工资总额和员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国资委已按规定,对置业公司2011年至2013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清算。

二、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工会发放货币27.5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置业公司“管理费用——工会经费”科目发生额刚为按国资委核定工资预算总额的2%,经抽查凭证,发现置业公司在“管理费用——公司经费”科目明细中划拨工会活动经费34.67万元。置业公司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该34.67万元工会活动经费纳税调增。经延伸审计工会,2011年初工会结余现金6,139.63元,2011年至2013年,累计取得收入551,251.81元,其中:会费收入174,956.83元、行政补助收入34.67万元、利息收入1,094.98元和变压器变卖收入2.85万元(此收入计入工会也是违规),累计支出508,964.70元,其中:业务活动支出233,964.70元、发放职工过节费支出27.50万元。期末结余现金10,066.74元。置业公司通过补助工会形式发放过节费27.50万元,应计入工资总额。

(二)发放通讯费20.56万元

2011年至2013年,置业公司“管理费用——公司经费”科目列支通讯费20.56万元,凭证后附移动、联通定额发票,未计入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时已经提出应计入工资总额,置业公司认为后附有发票,不能认定为工资收入,最终未计入工资总额。

(三)发放车改补贴13.93万元

置业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了车改,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车改补贴,2012年至2013年,发放车改补贴13.93万元,未计入工资总额,置业公司解释系国资委同意,经与国资委核实,确实不计入。

上述(二)、(三),与《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规定不符。

(四)发放劳保用品、工作服62.69万元

2011年至2013年,置业公司“管理费用——劳保用品费”科目列支劳保用品14.54万元和工作服48.15万元合计62.69万元,凭证后附超市发票和服饰公司发票,经向经手人询问,实际为发放购物卡。未计入工资总额。

(五)在销售费用中直接列支加班费7,040.00元

置业公司2012年11月28日支付商品房销售工作加班费7,040.00元,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未计入工资总额。

(六)在教育经费列支资料费113,735.00元

2012年至2013年,置业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科目列支资料费113,735.00元,凭证后附新华书店发票,经向经手人询问,实际为发放购物卡。未计入工资总额。

(七)个税手续费10,031.10元返还、使用未确认收入与支出

置业公司2012年7月16日收到市地方税务局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10,031.10元,账列“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2012年7月,在“其他应付款——其他”列支资料、会务费10,031.10元。经询问报销人,实际为将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作为办公室与财务部扣税的奖励。与《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六、(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不符,并应将奖励款计入工资总额。

置业公司发放的上述(一)至(七)项合计1,377,606.10元,为超过预算总额发放,根据《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应核减置业公司2014年度工资总额指标。

(八)个人部分社保169,201.19元计入损益未扣回

经统计,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置业公司代员工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合计169,201.19元计入公司损益,未扣回,与《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为员工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不符。置业公司应及时扣回代垫款项。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规制度不完善

1.行政补助工会条件不明确。2.工会经费支出范围限制不具体。3.国资委未对工资列支渠道进行规范。4.工资总额核算口径不规范。

(二)企业自身也有多发工资的冲动

公司规模不大,近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多,但拥有老市区多处商铺、写字楼、住房以及股票,每年的租金和分红,足以养活职工,经营风险低,所以,企业内在是有多发工资冲动的。

(三)监督检查不力

国资委在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进行清算时已经发现发放的通讯费未计入工资总额,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反而让企业觉得发了也是正常的。

四、改进建议

(一)完善工会法规

明确行政补助工会的条件,从源头规范行政补助工会行为。具体限制工会经费支出范围,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对工会经费开支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八不准”,通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完善国资监管制度

修改《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并按财政部和统计规定口径核算,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和列支渠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

国资委应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企业,视情况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指标、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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