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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利弊比较

2014-07-20李家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12期
关键词:母子公司所得税筹划

李家媛

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利弊比较

李家媛

作为我国大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两大主要形式,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模式在企业税收筹划上各具特点。本文在简要介绍两种模式差异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两种模式各自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优势,从而为现代企业通过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节税目的提供参考。

组织形式;总分公司;集团公司;税收筹划

一、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介绍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讲,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与母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甚至跨行业经营。集团公司即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不同的税收待遇。分公司一般与总公司税收政策保持一致,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税收特点执行纳税任务,可以享受与母公司不同的税收政策或优惠。因此,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两种不同的组织模式下,企业的税收筹划不尽相同。

二、集团公司模式税收筹划优势

(一)所得税筹划优势

1.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各自不同的税率政策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当子公司税率低于母公司时,集团公司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子公司在法律和税收意义上都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及区位特点享受其独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低于母公司的税率。而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税收只能被动的按照总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因此,集团公司可以将整体业务适当剥离,将能够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业务独立出来,据此设立子公司。

2.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彼此间交易以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由于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纳税义务分离,因此母子公司、不同子公司间可以采取适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合理降低税负,如转移定价、租赁减税、转移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

3.不同主体可以通过适当合并与重组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并购亏损企业达到低成本扩张的目的,实现产业重组,享受盈亏抵补。集团公司各主体之间往往业务不尽相同,盈利状况有好有坏,在不能实行合并纳税的情况下,集团公司为了实现集团内部不同主体间的盈亏抵补可以进行并购,由盈利的子公司并购亏损的子公司,一方面增加了原有公司的资产数量,提高了其生产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也利用被并购方的亏损实现了自身利润的抵减,从而可以合理有效的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

4.不同主体可以通过调整业务配置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由于不同子公司可能享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集团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在不同子公司间的合理配置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标。例如,集团下有A、B两家公司分别位于不同地区,其中A公司负责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整个过程,而B公司只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A公司由于其技术研发业务而获批成为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在此情况下,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业务重新配置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具体做法如下:让A公司在B公司所在地设立销售部,接管原B公司的销售业务,从而使集团在B公司所在地的销售业务统一按照A公司较低的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税,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二)消费税筹划优势

集团公司模式下,不同主体间可以通过降低内部交易价格实现集团整体消费税减税目标。我国消费税大多征收于生产阶段而非销售阶段,因此生产产品的子公司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卖给集团内部从事销售的子公司从而减少消费税数额,其后再由负责销售的子公司对外进行销售,此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总分公司模式税收筹划优势

(一)所得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企业实行合并纳税,彼此间盈亏互抵,能够有效降低应纳税额。而集团公司模式下,母子公司分别缴税,彼此盈损不能抵消。例如,集团内部有母公司A及子公司B、C,母公司A亏损500万,子公司B盈利1600万,子公司C亏损200万。在集团公司模式下,母子公司只能独立纳税,B公司盈利的1600万需全部缴纳所得税;而在总分公司模式下,A、B、C公司将进行合并纳税,A、C公司的亏损可以用来抵减B公司的盈利,其整体只需对900万缴纳所得税即可。由此可见,总分公司合并纳税的模式对于不同主体间盈利状况差异较大的企业更为适用,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营业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企业不同主体之间有息借款成本较低。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总分公司间借款产生的利息视为同一主体自身内部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导致集团内部分支机构间及母子公司间产生的借款利息收入等服务性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母子公司模式下各分支机构彼此间的借款成本较低,有利于集团内部资金有偿流动。

(三)财产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另一的税收优势体现在财产税方面。由于总分公司对外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彼此间财产转移视为企业内部活动,不征收财产税。而集团公司不同主体间财产转移为对外经济活动,属于财产税征税范围。

四、结语

母子公司及总分公司,二者不同的法人地位,使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而这也就为企业在经营中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以实现税负最小提供了条件。应该说明的是,集团公司与总分公司的组织模式之间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企业在不同经营阶段面临的问题重心不同,适合的企业组织模式也就各异。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应该做到依据投资地不同的税法规定,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以实现合理的节税目的。并且,现代企业选择其组织形式,在衡量税收利弊的基础上,也还要兼顾资金、人才、信息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因此,企业在确定其组织模式时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最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的方式,从而在实现企业的纳税筹划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企业整体的发展目标。

[1]饶明晓.合理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基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比较[J].现代商贸工业,2011,(02).

[2]张志勇.大型企业汇总与合并纳税管理研究[J].税务研究,2007,(05).

[3]付广军.企业集团发展及税收政策刍议[J].税务研究, 2008,(05).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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