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环节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

2014-04-17李三平柏纯洁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刑诉法辩护律师执业

李三平 柏纯洁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郴州 423000)

检察环节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

李三平 柏纯洁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郴州 423000)

在检察环节,辩护律师主要处于职务犯罪侦查和刑事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由于侦查、批捕、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在这个阶段保障律师权利,对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强化检察环节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以求使刑事辩护制度的积极作用在检察环节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检察环节;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律师制度是评价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杆。在检察环节,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自由职业者,通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诉讼活动,对检察机关形成了一种制约机制,不仅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助于法律正义的实现,推动了国家法治的进步。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予以了重视,但是,在当前的检察实践中,受执法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的权利并没得到充分的保障,使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处于不对等的位置,最终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鉴于此,笔者拟对检察环节下律师权利保障问题作以具体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刑诉法修改后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改善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诉法,检察环节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了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有助于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查环节的诉讼职能。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话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二,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也明文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三,明确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范围。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四,更加注重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调取。第五,更加注重律师意见,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多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有利于更好保护律师辩护权。

二、当前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当前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尽管立法者提出了很多突破性的理念,由于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权滥用,导致理念与实践存在很大差距,刑事辩护仍然是很多律师难以言说的痛楚。

(一)检察环节辩护律师的权利难以实现

立法者对辩护律师在检察环节诸多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缺乏针对性强的理论性条款等因素,导致保障律师的诸多权利难以实现。

第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难以展开。虽然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环节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当中,这些法条却显得苍白无力。检察机关取证权的实现由国家权力做后盾,辩护律师的取证权则受到诸多限制和阻碍。

第二,救济权难以实现。救济权是辩护律师在受到不法侵犯后,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进行救济的一项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阻碍时的救济方法,但是这种救济方法威慑力甚小。此外,在实践当中也有一些辩护律师企图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权利救济,但胜诉率极低,且时间和及金钱成本极高。

第三,检察机关提供给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条件有限。大部分检察机关都没有设置专门供律师阅卷的地方,虽然有些检察机关设置了“律师阅卷室”,但从未开放过,辩护律师要阅卷,必须忍受极大的不便,在书记员办公室站着拍照甚至在走廊进行,这样不仅降低了辩护律师阅卷效率,也是对辩护律师的一种不尊重。此外,很多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收取高额复印工本费,这在无形当中也增加了辩护律师的阅卷压力。

(二)检察人员执法权滥用

长期以来,诉讼文化就呈“重实体、轻程序”之态,加之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无疑助长了检察人员对辩护律师的轻视以及敌对情绪,从而致使辩护律师在检察环节难以发挥其辩护职能。即使在法治化进程飞速和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这种观念也一直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自侦案件中,有些侦查人员担心辩护律师介入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改变证供,不仅不支持律师工作,而且排斥律师介入。如超范围定密,侦查人员以涉及国家秘密为借口,不同意律师会见。第二,在刑事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不按时甚至不告知辩护律师案件进展情况,在案卡中不记录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保障了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与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机构的沟通协调。

三、检察环节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完善建议

针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两大问题,笔者提出下列建议:

(一)完善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检察环节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立法上的缺陷,鉴于此,笔者提出应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1.完善调查取证权

将现行法律中对辩护律师取证的诸多限制予以取消,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时,不仅要求在证人、被害人的同意下进行,在检察环节还要受到检察机关的限制,导致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以实现。因此,应直接赋予辩护律师调查权,不应过多地设置障碍。此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调查的权利应进行简化,检察机关只对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无须再做内容的具体审查。

2.完善辩护救济权

首先,应当完善检察机关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部监督机制,给辩护律师提供一个辩护救济的平台和窗口。其次,可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妨碍辩护律师行使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律师用法律的威信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完善阅卷权

目前检察机关缺乏对阅卷程序的同意规定,这样势必会造成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时,从主观利己的角度出发,罔顾辩护律师的权利,不提供相关设备等便利条件。所以,应对检察机关的阅卷程序进行统一规定。首先,禁止限制辩护的阅卷时间,不得无故限制或打断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其次,检察机关应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打印机,可按市场价收取费用,并开具收费凭据;提供阅卷室,以便与辩护律师查阅资料;简化阅卷程序,无须规定阅卷须经多部门同意,避免出现辩护律师阅卷找人难的局面。

(二)完善检察机关基本工作规范

针对检察人员执法权的滥用,除应端正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基本工作规范,以使得检察环节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到真正地保障。

1.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

明确辩护律师提供的一切书面意见、口头意见等材料,侦查部门应该整理入卷,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和侦查终结后提出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的案件,侦查部门在移送案卷材料时,应将辩护律师的意见及提供的材料一并进行移送。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环节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工作实务当中,笔者时常发现由于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时未将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一并移送,从而影响了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此类问题应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所以,应在移送案件时将辩护律师材料一并进行移送纳入到具体的规定当中,以解决实践中此类问题。

2.在审查逮捕阶段

应当将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作为受理案件重点审查的内容。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在实践当中,很多时候侦查机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告知甚至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此项权利,虽然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会聘请辩护律师,但既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侦查机关(部门)就应当执行,若不执行将会造成司法不公,严重地将会引起当事人上访等问题。此外,如前文所述,审查逮捕部门还应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将辩护律师意见等材料一并移送,以保证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3.在审查起诉阶段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首先,明确受理案件的时间问题,以确定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点。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即有阅卷权。但在实务当中,如何界定“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侦查机关(部门)将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检察机关五日以内审查认定案件属于本院管辖后。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公诉部门在收到审查起诉的案卷后应对案件管辖问题、证据等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受理,另外从常理来看,公诉部门还未对案件进行初审,辩护律师便行使阅卷权,检察人员拿什么来与辩护律师沟通呢?其次,应当明确规定若案件改变管辖、延期审查、中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采用电话告知或书面告知方式皆可。再者,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时,也应将辩护律师意见等材料附卷移送至法院,以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

此外,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尤其应当注重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在科室讨论、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中亦应突出辩护律师意见,以为最后的案件决策提供参考;在案卡设置中,应设置各个环节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并将辩护律师意见予以录入,为办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1]马文娟.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夏璐,张锋.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研究[EB/ OL].正义网,2014-3-10.

[3]吕杰,谭怡军.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析[J].法学教育,2013(08).

The rights of defendant lawyer in the prosecution process

Li San-ping, Bai Chun-jie
(Chenzhou Beihu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enzhou Hunan, 423000, China)

In procuratorial tache, and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primarily in duty crime investigation review of arrest, examination and prosecution stage, due to the investigation, arrest and prosecution is the basis of the proceedings, protect the rights of lawyers in this phas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realiz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law.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our procuratorial tache practicing rights of defense lawyers, in order to make the positive role in the prosecution of the criminal defense system is the most sufficient play.

procuratorial tache; a defense lawyer; pacticing rights

D925

A

1000-9795(2014)09-000116-02

[责任编辑:鲍 雨]

李三平(1963-),男,湖南郴州人,本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2014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课题编号:XJ2014C30。

猜你喜欢

刑诉法辩护律师执业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禁毒刑诉法适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医师多点执业松绑
说说护士多点执业
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实施刑诉法实践调研
医师怎么看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2014再升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