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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特根斯坦与冯·赖特的观点看理解与解释

2014-04-17刘小山

技术与市场 2014年3期
关键词:赖特维特根斯坦表达式

刘小山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0 引言

哲学与科学的研究离不开概念,而不管是在哪门学科的研究中,人们对概念的把握都要依靠自身的理解,对概念的表达则依靠解释与说明。那么自然也就产生了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人们在对知识的把握过程中,需要的是正确的,或者说合理的理解,而关于理解的正确性与合理性要如何判断?对一个知识的解释与说明要达到哪些要求,才能说是正确的或是合理的?对于这类问题的解答,我们需要首先明确理解、解释与说明这些概念的意义。

1 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理论与说明理解

维特根斯坦在他的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对“说明”与“理解”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一番论述。这两个概念与“意义”这个概念紧密相连,因为在理解或说明任何一个表达式的时候,就是要理解或解释这个表达式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坚持认为哲学不是理论,而是活动。在他后期的思想中,他认为哲学的任务不是说明命题的意义,而是描述命题的功能与目的。

维特根斯坦用“用法”这个概念取代了“意义”这个概念,而词句的使用,则构成了语言游戏。理解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是明白它是怎么使用的,而要明白一个语言表达式的使用,可以从研究它在某种恰当的语言游戏中的使用入手。相应的,当我们用语言表达出我们对一个表达式的理解时,也就是在对这个表达式做解释与说明,而如何表达出我们的理解,维特根斯坦认为可以参考孩童的学习过程,他把孩子学习语言的那种方式称为一种“原始的语言游戏”。那是一种对语言表达式用法的记忆与模仿,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解释某个概念的意义时,就是在试图让对方掌握这个概念的某些或是全部正确的用法。相应的,如果试图让对方掌握那些错误的用法,则是在欺骗与误导。

维特根斯坦希望表达出这样的思想:不要把理解作为一种内在心灵状态的图象。一个人对某个表达式的使用,只与他的生活结构有关,这种生活结构一直在其过去行动的形式或模式中同化他,然后赋予了该表达式以意义。这种意义只是为了他与其他人的沟通才产生的,而心中所想的任何概念必定会以某种语言描述出来,其间用到的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也是如此产生的,人们在心中想事情时相当于同自己进行交流,以自己来模拟在社会中的人。然而,维特根斯坦的这种理解并不纯粹是行为上的,他只是想让我们明白,理解并不是与某个内在图象所对应,而应该将其与我们的生活形式相联系。

2 冯·赖特论人的举动与说明理解

冯·赖特是维特根斯坦的教授席位继承人,他从解释学与科学论方面出发,结合人的举动与社会因素对说明与理解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在他之前,有一种被他称为“伽利略传统”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科学的最重要的成就在于提供说明,而科学说明的一般模式是普遍的,对某一个过程的说明,只有当成功的将该过程包摄在一般法则之下时,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冯·赖特认为这样的做法并不完善。在他看来,这样的说明模型对自然科学来说是适合的,但是在关于人的科学中,这种说明模型是不适合的。他认为不论这种解释的细节可能怎样,说明的包摄模型在任何情况下都证明是不合适的。在此他借助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三段论,并希望准确解释建立在实践三段论观念上的说明模型,而这种关于人的科学的模型所做的事情就是包摄模型在自然科学中所做的事情。

冯·赖特的观点中有两个基础,其一是对因果关系的解释,其二是对人的行为和人的举动这两个概念的一种新的分析。关于因果关系,冯·赖特认为,如果我们没有“做某事”和“有意地参与到自然过程中”这两个想法,我们就没办法理解“原因”,也不能理解合乎规律的联系与偶然的规则性之间的区别。这个观念被称作是干涉论的或实验主义的因果观。这一类因果联系只能存在于事件的类型或事件的种类之间。关于行为和举动这两个概念,冯·赖特的解释是,“人的行为”这个概念是当做基本概念使用的。能构成可能的目的性说明对象的行为方式称作举动。可以把举动规定为既有内在方面(意向性)又有外在方面(肌肉活动、引起的事件等)的行为。举动所引起的东西分为举动的结果和举动的效果。

冯·赖特把对个人举动的理解与涉及“社会的”举动的理解区分开。如果将规范压力和行为的外部决定因素包括进来,就使得对人的举动的说明与理解从另一方面(实际上就是时间方面)丰富了。同时这表明,更好更透彻地说明如何采取加深理解的方法,因为我们能够理解的那些现象都是人的行为的最广泛的决定因素的组成部分。比如我们沿着时间扩展来看,按照冯·赖特的观点,当试图把意向论的说明模式用于预言的时候,由间隔时间中可能的意愿改变或对形势判断的改变引起的那些事实,是这类预言的唯一假定因素。这里说一下,对一个人将要做什么的预言,它的可靠性依赖于时间的间隔。举例来说,如果没有特定安排的话,预测明天中午12 点某人的行为理论上比预测20 天之后中午12 点的时候他的行为要准一些,因为这20 天时间里有可能会发生影响这个预测的事情。另外,如果有特定安排的话,比如中午12 点开某个会,要预测某人在会上的举动,那么按照常理来看,明天12 点开会的这种情况,显然比20 天后的中午12 点才开会这种情况,更好预测,因为20 天时间内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变故。

3 冯·赖特关于个人意向的说明与解释

以上就是冯·赖特从解释学出发所得到的理解与说明。和维特根斯坦一样,冯·赖特的观点重视人的生活与社会环境。与此同时,他更多地考虑了个人意向上的更内在的理解,特别是在解释与说明个人的意向以及产生意向的原因时,冯·赖特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假如人们在预测时使用法则,那么他们除了必须假定法则有效之外,也必须假定法则的边界条件的稳定性。同时人们可以把意向论预测的失效归结于变化着的边界条件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某时刻所具有的意向是一种暂时的倾向,不会持久不变。这样一来,原来被当作说明举动的实际原因的意向,现在成了原因问题的对象:人们为什么有他实际上有的意向?冯·赖特指出了四类因素:需求和愿望、义务、能力和机会。

需求和愿望很容易理解,一个人为什么打算去听音乐会,因为他想听其中一首交响乐。义务这个词,在这里更多的是时候的广义的义务,它包括所有被人们称作社会义务的东西。由于社会规则对社会成员都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决定着个人在社会内部的角色,人们对作为角色承担者的他所期待的一切都算作他的义务。能力与愿望和义务不同,是消极的规定人的举动:它标示人的举动的自由的水平与范围。最后,如果没有举动的机会,那么意愿和能力就没有任何用处。能力是个人的一般特征,相反,机会是某一具体情况独有的特征;另外,愿望、义务和能力是比较稳定的成分,而机会却在不断流动。冯·赖特称行动的机会、意向、愿望和义务在变化着的情况中的复杂的配合为事件的逻辑。

冯·赖特所进行的这种操作显然与我们进行自然科学的研究时进行的说明有很大区别。首先,对人的举动的说明在其逻辑结构方面实际上常常与自然科学的说明不同,因为“说明”这个词在这里是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采用的。其次,在说明与获得理解之间有某种紧密联系,要说明的人的活动作为一种复杂现象构成出发点。这种说明和理解总共包括至少五种不同的成分:意向的深层分析(对细节进行意向的说明)、逻辑的理解、假设的正当性证明(如果涉及的不是人的个别举动,而是社会举动)、规范的理解(对举动者与规范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以及前4 种理解方法合起来所获得的一种功能的(总体的)理解。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允许把这种获得理解的过程称作说明,不论他是意义的说明(前三种情况)还是规范的正当性证明含义上的说明(第四种情况),还是功能说明含义上的说明(第五种情况)。这也就是冯·赖特对个人意向的说明进行的解释。

维特根斯坦与冯·赖特从不同的方向分析了“说明”与“理解”这两个概念,并提供了正确认识这两个概念的方法。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维特根斯坦还是冯·赖特,他们的讨论始终围绕着人的交往与社会生活。可以说概念正是在人的活动中产生的,而对于哲学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一旦脱离了人的生活,那么这种哲学活动所得到的产物对于人来说也就无法产生价值。如果我们想挖掘更多关于“理解”与“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哲学问题,不妨多从人的生活本身开始考虑。

[1]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M].王炳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1.

[2]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M].吴牟人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

[3]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维特根斯坦. 哲学研究[M]. 李步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涂纪亮.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研究[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6]麦金.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M]. 李国山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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