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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

2014-04-17周昌发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6期
关键词:微调宏观经济行使

周昌发

1.注重程序规范的价值。宏观经济预微调涉及的市场经济主体多、影响面广,关系到社会生活的稳定与质量,法律须注重在授予调控机关权力的同时应为权力的行使设定程序,所设定的程序规范要围绕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来展开,一方面为调控行为的行使提供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为做出调控决定和执行决定设定必须的步骤。一旦调控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层意义上,程序规范在宏观调控中是一个重要的控权机制,具有弥补实体规范不足的特殊价值。

2.建构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权力制约机制。政府拥有强大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一旦调控权力被低效行使或滥用,将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遭受“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风险。在政府宏观经济预调微调中,可能出现调控机关未能适时对经济进行“预调”;或是调控机关疏于注意而“大调特调”,没有真正根据经济情势做到“微调”,两者都是不当行使调控权力的表现。因此,对宏观经济预调微调风险法律规制的重心应放在对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有效控制上。一方面要为调控机关合理配置调控经济的权力,强化对调控权力的制约,做到权力和责任的对等;另一方面要赋予受控主体有力而广泛的监督、参与和异议权利。具体在调控权力行使过程中,可建立预调微调决策听证制度,让广大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听证,对何时调控、调控的方式、调控的力度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行使经济主体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建立听证制度使调控机关走近“民情”,避免唯数据为真的“传来信息”,使调控机关更能有效地行使调控权力。针对调控机关的责任设定问题,笔者认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配置轻重不同的责任,具体在我国,可通过细化行政处分来设定不同程度的责任档次。

3.建立宏观经济预调微调复议制度。“比起其他制度来,复议制度的效率更高,而且复议机关更熟悉业务从而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纠错作用,能及时地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情势,对具有明显重大瑕疵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调控行为宣布无效或撤销,对存在一般瑕疵的调控行为予以补救。另外,通过这种复议制度可以落实调控机关的法律责任。

在宏观经济预调微调中,调控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本着复议机关高一级的原则,此复议制度应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复议机关,即国务院;另一类则是针对国务院的复议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机关。就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行为和财政部的财政政策行为由国务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复议审查,对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是否违法进行复议。复议的提起可通过几种方式来完成,如复议机关依职权而主动发起等。当然也可由其他机关提起申请而复议,如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保护者”来提起等。就国务院宏观经济预调微调的决策行为的复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关来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由其来复议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依据,因为《宪法》第92条规定了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具体在专门机关的设立上,全国人大现在设立的法律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都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只需要赋予他们复议的权力即可。

(李摘自《经济问题探索》2013年第10期《中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的法律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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