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侦查逻辑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2014-04-16马前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逻辑学语句预设

马前进

一、侦查逻辑的研究对象

要想弄清楚侦查逻辑的研究对象,必须首先弄清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逻辑学是研究什么的。笔者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的逻辑学方面的相关文献,关于逻辑学研究对象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科。《普通逻辑》以及其他名称类似的逻辑学教材都持有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问题之一,它并没有真正指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很明显,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是所谓的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不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学不仅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简单逻辑方法,也研究定义理论、论证理论。而定义理论和论证理论则很显然不属于形式逻辑的内容。问题之二,它存在着“同语反复”或者“循环定义”的嫌疑。正如《普通逻辑》所言,思维形式就是推理、判断的逻辑结构形式。按照这个思路,可以替换为:逻辑学就是研究推理、判断的逻辑结构形式、思维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科。定义项“研究推理、判断的逻辑结构形式、思维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科”已经包含了被定义项“逻辑学”。这违反了“定义项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规则。问题之三,它存在着定义过宽的嫌疑。思维一般可以粗略地划分为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和直觉思维。不仅抽象思维有自己的形式和规律,而且形象思维和直觉思维也有自己的形式和规律。很明显,逻辑学至多研究抽象思维的形式和规律,不可能也无必要研究形象思维和直觉思维的形式和规律。这样,定义项的外延(范围)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范围),违反了“定义项外延必须等于定义项外延”的规则。因此,不能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逻辑学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学科。这种观点抓住了逻辑学的一些基本问题,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问题之一,推理和论证涉及的范围很广,逻辑学显然不可能也无必要研究推理和论证的所有方面。该观点对于逻辑学的界定过宽了。问题之二,逻辑学不仅研究推理和论证,也研究与推理和论证有关但是不同的诸如词项和命题等问题。该观点对于逻辑学的界定又过窄了。问题之三,该观点对推理和论证进行了不尽恰当的区分。该观点认为,推理和论证除了具有很多方面的联系外,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同,如对前提要求不同、思维进程不同,等等。推理和论证确实有联系,也有不同,但两者的不同并非该观点所说的这些不同。因此,不能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推理和论证。

第三种观点认为,逻辑学是研究推理(和/或论证)有效性的学科。这种观点抓住了逻辑学研究对象中的主要问题和核心问题,但同样存在界定过窄的问题。众所周知,根据是否断言前提真时结论也必然真,推理或者论证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确切地说是演绎推理形式的评价标准是有效性即是否有效:如果演绎推理形式能够保证从真前提得到真结论,那么该演绎推理形式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归纳推理,确切地说是归纳推理形式的评价标准是归纳强度。也就是说,有效性仅仅是演绎推理(形式)的评价标准,不是归纳推理(形式)的评价标准,更不是所有推理(形式)的评价标准。如果坚持这种观点,那么逻辑学仅仅研究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就被排除在外了。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学的理论和现实的。因此,不能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推理(和/或论证)的有效性。

第四种观点认为,逻辑学是演绎研究“必然得出”的科学。根据著名学者王路先生在其《逻辑的观念》一书中持有的该观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必然性推理。王路先生给出的理由很多,其中一条就是认为逻辑学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持有该观点。该观点一经提出就引起不小的争议。先不论亚里士多德是否真的持有该观点,就算亚里士多德持有该观点,也不意味着该观点就是正确的。退一步讲,就算亚里士多德当时持有的该观点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该观点现在依然正确,毕竟逻辑学与其他各门学科一样,也是发展的,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该观点,归纳推理就被排除在逻辑之外,至多只能侧身于演绎逻辑的羽翼之下,这无疑对于归纳逻辑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利于归纳逻辑乃至整个逻辑学的发展的。此外,就整个科学发展史和逻辑发展史而言,归纳逻辑地位不容忽视,作用不可低估。所以,不能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演绎推理(或者演绎论证)。

第五种观点认为,逻辑学是研究构建和评价论证的原理、标准和规则的学科。西方逻辑学界最流行的两本权威逻辑学教材《逻辑学导论》第11版和《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版都持有这种观点。这种观点也是西方逻辑学界普遍认可或接受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个论证是一个命题、陈述或者句子序列,其中一个被断言为真,其余呈现为相信该断言为真的证据或者理由。该定义并未包含推理。也就是说,该观点认为,推理并非逻辑学的研究对象。这一点也正是西方逻辑学界与我国逻辑学界在逻辑学研究对象问题上的最大不同。根据笔者不成熟的观点,西方逻辑学界之所以不把推理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基于多方面的因素。因素之一,推理是心理学、脑科学和思维学的研究对象,不应该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因素之二,推理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逻辑学不可能也无必要研究推理的所有内容,只研究推理的结果即论证;因素之三,逻辑学研究论证是借助于语言进行的,而论证就是用语言表述的推理,是推理的语言化和外在化,而推理本质上是一个内在的心理过程,不必借助于语言;因素之四,推理涉及如何从现有前提得出尽可能真实甚至必然真实的结论,涉及得出什么样的结论等诸多问题,而论证涉及到到如何构建和评价的问题。以上四个方面才是推理和论证的真正区别所在。

笔者赞同第五种观点,认为逻辑学是研究构建和评价论证的原理、标准和规则的学科。也就是说,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构建和评价论证的原理、标准和规则,简单地说,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论证。为了构建和评价论证,必须研究词项的定义理论,必须研究命题,因为论证的前提和结论都是命题。

既然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那么侦查逻辑的研究对象自然就是侦查论证。这里有必要对侦查论证进行界定。侦查论证就是侦查中形成的论证。具体而言,一个侦查论证是一个关于刑事案件某个要素的命题、陈述或语句序列,其中一个被断言为真,其余用于相信该断言的证据或者理由,即从关于某刑事案件若干要素的信息、知识推出关于该刑事案件其他要素的信息、知识。其中,被断言为真的关于刑事案件某个要素的命题、陈述或者语句被称为侦查前提,其余用于相信该断言的证据或者理由的命题、陈述或者语句被称为侦查结论。

二、演绎侦查论证的有效性界定

如前所述,逻辑学是研究如何构建和评价论证的,而论证可以分为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因此,构建和评价论证就是如何构建和评价演绎论证和如何构建和评价归纳论证的问题。就演绎论证的构建和评价而言,内容的真实性与形式的有效性是两个缺一不可的标准,而形式有效性又是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方面,因此,构建和评价演绎论证主要关注演绎论证形式的有效性。

演绎论证形式是指将演绎论证中的变项用英文字母替换,并且保持常项不变后得出关于该演绎论证各个组成部分或者变项之间关系的结构框架形式。关于演绎论证形式有效性的定义,国内外逻辑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一个演绎论证形式是有效的,是指如果该演绎论证形式代入真前提,那么必然得出真结论,或者说不可能出现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情形。该定义看似严谨有理,但是经不起仔细深入的推敲。

一个语词的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在外延上应该是全同关系,而一个语句的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在外延上即真值上也是应该是等值关系,即被定义项和定义项构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据此,上述定义可以改写成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一个演绎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如果该演绎论证的前提真,那么其结论也真。

设P:某演绎推理论证的前提真实;Q:该演绎论证的结论真实;S:该演绎论证的形式有效,则上述关于演绎论证有效性的定义可以表示为:S↔(P→Q)。

根据实质等值律,S↔(P→Q)≡(S→(P→Q))∧( S←(P→Q))。

先看该式的左半部分。根据联言推理分解式,上式可以推出:S→(P→Q)(1)。(1)式的意思是说:如果某演绎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那么如果其前提都真实,那么其结论也真实。根据实质蕴涵律,(1)可以推出:﹁S∨(﹁P∨Q)(2)。

根据选言结合律,(2)可以推出:(﹁S∨﹁P)∨Q(3)。根据德摩根律,(3)可以推出:﹁( S∧P)∨Q(4)。根据实质蕴涵律,(4)可以推出:S∧P→Q(5)。根据联言交换律,(5)可以推出:P∧S→Q(6)。(6)式的意思是说:如果某演绎论证的前提都真实并且形式有效,那么该演绎论证的结论必然真。

根据选言结合律,(2)可以推出:(﹁P∨Q)∨﹁S(7)。根据双重否定律,(7)可以推出:(﹁P∨﹁﹁Q)∨﹁S(8)。根据德摩根律,(8)可以推出:﹁( P∧﹁Q)∨﹁S(9)。根据实质蕴涵律,(9)可以推出:P∧﹁Q→﹁S(10)。(10)式的意思是说:如果某演绎论证的前提都真实但是结论假,那么该演绎论证的形式是无效的。

根据选言结合律,(2)可以推出:(﹁S∨Q)∨ ﹁P(11)。根据双重否定律,(11)可以推出:(﹁S∨﹁﹁Q)∨﹁P(12)。根据德摩根律,(12)可以推出:﹁(S∧﹁Q)∨﹁P(13)。根据实质蕴涵律,(13)可以推出:S∧﹁Q→﹁P(14)。(14)式的意思是说:如果某演绎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但是结论假,那么该演绎论证的前提不都是真实的。

由此可见,该式的左半部分没有问题,是合乎逻辑的。也就是说,(1)式S→(P→Q)成立。

再看该式的右半部分。根据联言推理分解式,(S→(P→Q))∧( S←(P→Q))可以推出: S←(P→Q)(15)。根据实质蕴涵律,(15)可以推出:S∨﹁(P→Q)(16)。根据否定蕴含律,(16)可以推出:(P∧﹁Q)∨S(17)。根据分配律,(17)可以推出:(P∨S)∧(﹁Q∨S)(18)。

联言推理分解式,(18)可以推出:P∨S(19)。根据实质蕴涵律,(19)可以推出:﹁P→S(20)。(20)式的意思是说:只要某演绎论证的前提假,那么其形式就是有效的。这很显然是很荒谬的。因为事实上,很多前提假的演绎论证,其论证形式未必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

联言推理分解式,(18)可以推出:﹁Q∨S(21)。根据实质蕴涵律,(21)可以推出:Q→S(22)。(22)式的意思是说:只要某演绎论证的结论真,那么其形式就是有效的。这也很显然是很荒谬的。因为事实上,很多结论真的演绎论证,其论证形式未必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 S←(P→Q)会导致很多诸如(20)和(22)那样的荒谬推论。根据归谬律,该式不成立,而S→(P→Q)是成立的。根据联言命题的真值条件,(S→(P→Q))∧( S←(P→Q))不成立,进而 S↔(P→Q)也不成立。也就是说,上述关于演绎论证有效的定义是不能成立的。换言之,该断言并未给出有效的定义。

那么何为有效呢?这里笔者给出一个也许不太成熟的观点:一个演绎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是指该演绎论证遵守了该演绎论证所属类型的论证的所有的相关论证规则。由于演绎论证类型繁多,比如直言直接论证、直言三段论、联言论证、选言论证、假言论证、二难论证以及其他各种等价论证等,各自的论证规则也不同。因此,判定某演绎论证形式是否有效的标准就是该演绎论证是否遵守了该演绎论证所在类型的所有论证规则。演绎论证有效是可以判定,但是不可证实的,至多可以确证;而演绎论证无效不仅是可以判定的,也是证实的。这种有效的可确证性和无效的可证实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珀所说的确证和证伪的不平衡性。

三、侦查逻辑中的语用问题

如前所述,论证是借助于语言表达的推理,或者说是语言化的推理;不仅如此,抽象思维的其他形态诸如概念、判断也是分别借助于语词和语句表达的,被分别称为词项和命题。论证既然是以语言为外在表现形式的,那么论证的评价势必涉及到语用问题。遗憾的是,在笔者目前所接触的关于法律逻辑或者侦查逻辑的论著乃至教材中,鲜有专门论述语用问题的。而笔者有鉴于语用问题在侦查论证构建和评价中的不可忽略的作用,在此将对语境、预设和隐含等主要语用问题进行探微。

(一)侦查论证中的语境

语境一词最初是语言学的一个概念。语境的研究是适应意义研究的需要发展起来的。较为严格意义的语境是指确定语句含义及其真值的相关事物的集合。这里所说的相关事物,既可以指前言后语(上、下文),也可以是社会环境,还可以使交流双方已有的关于当前客观环境的知识和经验。语境对于构建和评价侦查论证的意义在以下方面:

1.只有借助于语境才能确定论证所含语句所表达的命题。自然语言的语句是依赖语境的。一个语句表达什么意义,不仅取决于其中所使用的语词的一般意义,而且还取决于说出该语句的语境。语境不同,同一语句表达的意义和命题就不同,解读出的论证及其评价也不尽相同。这主要表现在语境有助于解决索引词的指谓问题。一句话中如果含有这样那样的索引词,它的指谓是什么,只有结合语境才能确定。自然语言中的很多表达式特别是索引词,它的含义或所指(内涵和外延)是模糊的,只有借助于语境,才能明确其含义和所指。从这个意义上看,语境能够明确话语中索引词的含义或所指。

2.只有借助于语境能够消除语词或语句的歧义。由于结构等因素,自然语言中的许多表达式又是有歧义的,借助于语境,表达式中的歧义可以得以消除;也只有同语境联系起来,才能消除歧义达到确定的理解。语境能够消除表达式(语词和语句)的模糊性、歧义性,克服多义性带来的不确定性。此外,自然语言中的很多表达式,无论语词还是语句都可能是多义的,但是借助于语境能确定其意义是确定的甚至是唯一的。

3.语境能够补充话语中的省略信息。出于思维经济原则、保密要求甚至共识性因素,在特点语境下,人们总是倾向于使用较少的话语符号来表达信息。这时,如果结合语境,就不难补充省略的信息,使得论证的评价顺利进行。

4.语境能够揭示话语中的隐含意义(即言外之意)。交际中的话语除了具有表面含义之外,有时还具有隐含意思,这就需要借助于语境正确理解。当然,这种隐含意义的揭示是通过语用推理得出的。这种推理与形式推理不同,是一种非形式推理或实质推理,从语用的角度即内涵和外延的双重角度进行推理。

5.语境能够判断一个表达式的外延真实性性和内涵恰当性。一个表达式无论是语词还是语句,其外延的真实性和内涵的恰当性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取决于相关的语境。语境不同,表达式的真假不同,内容也不同。借助于语境,可以判定一个语词的内涵的表述和一个语句含义的陈述是否恰当,可以判定一个语词的外延的表述和一个语句真假的断定是否真实。在论证评价中,为了确定一个语词或语句的含义,人们使用语境定义,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论证是由表达命题的语句构成的话语,因此,借助于语境理解语句的意义、区分论证性语段和非论证性语段(比如解释性语段)、识别论证的前提和结论、揭示论证的结构关系对于分析和评价论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侦查论证中的预设

弗雷格(Friedrich Ludwig Gottlob Frege)1892年在他的论文《含义和所指》(Meaning and Reference)中首次将预设作为一个逻辑概念加以认真讨论。需要明确的是,预设是一个语用现象而不是语义现象。预设是指暗含在语句中的一种预先设定的信息,在交际中表现为双方都可理解、均可接受的那种背景知识。这是对预设内涵的一般概括。从内涵上看,预设具有如下特征:

1.从语言信息的传递特点来看,话语的信息通常分为预设和信息两个部分。就其在话语中的表现来看,预设是没有明确地、直接地表达出来的信息,它通常蕴藏在现存的话语之中。

2.就成功的交际而言,预设总是表现为一种无争议信息。这种无争议信息也就是交际双方都可以理解、均可接受的背景知识。这一点是预设最本质的特征。在日常交流中,理想的表达和有效的理解往往需要双方有共同的预设。如果交际的一方不能理解或接受对方的预设,那么对方就得对预设作出分析和解释,从而把预设这种隐性的前提信息转化为显性的断言信息。这就要求在侦查论证评价中,看对象说话,因人而异,该说的就说,该多说的就多说,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多说的就不多说。

3.如果把句子直接表达于外的命题称为显前提,那么预设就是蕴涵于内的隐前提。从命题的真值方面看,预设为真是确保显前提具有真值的必要条件,也是保证语句获得真结论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预设为假,则显前提没有真值可言:它既不能取真值,也不能取假值,只能取无意义值。这一点正是命题与预设的差别所在。命题只有真假二值,而预设则有真、假、无意义三值。

4.从预设与它所依附的语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看,由于在语言交流过程中,预设总是表现为对话双方共同的背景知识,因而在正常情况下,交流双方所使用的语句尽管形式上很不相同,但是它们预设的语句则往往是相同的。

预设可以借助于否定检验法来确定:语句s’是语句s的预设,当且仅当s’可由s和非s共同推出。即使某些形式不同的语句不能直接使用这种方法来确定预设,但是它们仍然可能具有共同的预设。

在侦查论证中,预设通常表现为省略的前提,如果预设这种省略的前提为假,那么其结论就不能保证真实,甚至论证也难以理解和分析,遑论评价了。因此,识别和填补预设对于侦查论证的评价同样重要。虽然预设在交流中运用很广泛,但是预设是语用的,具有可消除性。因此,在要求十分严格明确地表达思想的侦查场合,尽量不要使用预设;如果使用了预设,要适时地将其补充至论证中并向论证双方确认其恰当性,进而为评价侦查论证服务。当然,有些侦查论证的成立依赖于一些不恰当的预设,比如未经证实的信息、明显虚假的信息、无关的信息等等,由此而导致的谬误称为不当预设,这在侦查论证的评价中要特别注意。

(三)侦查论证中的隐涵

格赖斯(Herbert Paul Grice)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系统演讲中首次提出了隐涵理论。在他看来,在人们的谈话中,说话者的话语所传达的意义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话语的言说内容,一部分是话语的隐涵内容,即所谓的字面意思和暗含意思。他把隐涵分为约定隐涵和非约定隐涵:前者是根据话语包含的语词和语句的约定意义得出的隐涵;后者是指话语的约定隐涵之外的隐涵,就是那些不是由于语词或者语句的约定意义而得出的隐涵。非约定隐涵可以分为谈话隐涵和非谈话隐涵。很显然,谈话隐涵是最普遍的和最常用的隐涵。

在交际语境中,S说出话语U(FA)时的隐涵,不是抽象语句A所表达的命题,也不是语句FA所表达的命题态度,也不是话语U(FA)所表达的意谓,而是话语U(FA)加上合作准则或者再加上语境C才能推出的命题态度和意谓。这是隐涵的根本性质。

隐涵可以使人们的语言表达和传达精炼化,还可以表达和传达许多不便明说或者直说的意义。但是隐涵具有可消除性,依赖于合作原则和语境。因此,在那些要求明确性和准确性的场合,如侦查论证中,尽量不要应用隐涵来传达和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也不应当通过隐涵来理解对方所传达和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直接明确准得表达自己的观点,直接询问对方话语的真实意思。

在侦查论证的评价中,从语句的字面意义推出其暗含意义的推理称为衍推。当然,从语句的字面意义衍推出其暗含意义也是要结合上述的语境和预设的。

隐涵和预设的区别是:S隐含S’,S真则S’真,S假则S’可真可假。S预设S’,S真则S’真,S假 S’也真。

预设和隐涵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对语句意义的进一步分析。预设是语句S及其否定式都能够推导出来的语句。也就是说,预设是交际双方共有的背景命题,无论双方观点如何对立甚至矛盾,它总是能够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东西。预设能够经得起否定的测试,而隐涵经不起否定的测试。

在侦查论证特别是省略了结论的侦查论证中,要特别注意隐涵,因为隐涵很可能是论证所要推出的真正结论;在补充了隐涵之后,要向论证双方确认隐涵,然后再分析和评价侦查论证。

在语境、预设和隐涵三个要素中,语境与侦查论证的识别、理解和解析有关,预设与侦查论证的前提有关,隐涵与侦查论证的结论有关,三者共同影响着侦查论证的评价。研究语境、预设和隐涵的逻辑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就是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

猜你喜欢

逻辑学语句预设
浅析《逻辑学》的教学方法
重点:语句衔接
杰文斯逻辑学思想及其在中国的传播
《简单的逻辑学》
国内逻辑学教育普及理论模型的建构研究
问题是预设与生成间的桥
论幽默语境中的预设触发语
如何搞定语句衔接题
预设留白 生成精彩
作为预设触发语的重动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