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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关于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合作研究

2014-04-08

河池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逮捕令东盟国家犯罪

蒋 巍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 南宁 530023)

国际有组织犯罪危害范围和程度远远超出了单个的单位和国家,给国际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在使得商贸、留学、旅游、交通等跨国活动大幅增加的同时,也为国际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便利。他们利用自身财力和技术的优势,借助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差异,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中国和东盟处于较为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国际犯罪的发生频率高且影响范围大。作为亚洲重要国家的中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东盟在刑事合作上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为了稳定双边合作,中国和东盟应尽快加强打击该类犯罪的法律合作,为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一、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共同特征

(一)与合法行为相混合

国际有组织犯罪经常和各种合法行为混合在一起,不仅极大地增加了辨别难度,而且使得打击活动受到限制,最终导致犯罪组织逃脱法律制裁。目前国际有组织犯罪和合法行为混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在进行合法国际贸易的同时存在经济违法行为。从2010年的《法治蓝皮书》来看,约50%的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以合法企业的身份从事跨国犯罪活动,其中从事物流行业的占23.1%。这一类企业被俗称为“白黑红”,是我国最典型的犯罪组织形态之一。它们往往以某一正当行业起家,逐渐发展甚至垄断该行业,进而利用合法企业和行业来掩护其经济违法行为。二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以进行违法犯罪为主。这些企业可能从事的犯罪活动包括: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逃税、走私和洗钱等。三是没有获得合法营业执照的组织以“合法企业”的名义开展犯罪活动。该类组织的查处、打击难度相对第一、二类组织来说较低,但其危害性更大,往往给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带来沉重打击[1]。

(二)组织内部高度联合

国际有组织犯罪比一般组织具有更高程度的“联合性”。这一类组织不仅有十分强烈的经济利益作驱动,而且还有政治利益和宗教信仰等因素,使得组织内部成员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忠诚度。实际上,“高度联合”正是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它们有严密的组织和精密的分工,甚至建立起一套稳定而具有权威性的内部制度,呈现出“企业化”的倾向。在这一基础上,组织还会以暴力手段管理和控制成员,进一步提高组织的联合性。管理的有组织性、成员分工的精细程度、行动的计划性使得国际犯罪的成功率更高,危害性更大。而目前中国-东盟虽然有国际公约作为依据,但各种协商机制和合作活动仍缺乏法律保障,存在不确定性而影响了打击、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效率。

二、中国-东盟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合作机制及运行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和东盟为了促进双边贸易的稳定发展,把展开刑事合作追查和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列为双边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和东盟在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刑事合作上建立了法律机制和协商机制。

(一)法律机制

一是国际性及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是《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这是中国-东盟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刑事合作的基础;其他公约中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条款,如在2001年颁布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此后,中国-东盟还陆续签订了其他公约,如签订于2002年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2]。二是中国和东盟共同缔结的条约。这些条约主要签订于21世纪。如2002年11月签订的《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在该宣言中,中国和东盟各国将共同联手追查、打击国际贩毒、武器走私、非法移民、恐怖主义和洗钱等跨国际犯罪,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在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刑事合作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两年后,中国-东盟签订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公安部划拨了专门经费,并根据备忘录中的要求,制定了五年规划和2004年合作计划,以期更好地实现与东盟组织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三是中国和东盟组织共同缔结的双边引渡和司法协助条约。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为了与东盟各国实现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刑事合作,分别跟泰国、老挝、柬埔寨等东盟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在该条约中,中国和这4个东盟国家相互明确了引渡的义务、可引渡的犯罪以及财产移交、过境等一系列的细节问题[3]。

(二)协商机制

中国和东盟为了提高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还建立了以下协商机制:一是区域性刑事合作部长会议制。这一机制最初是由中国在2002年11月提议的,之后经过多方的交流和协商,最终得到了各方的认可,于第七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中确认执行。该机制是“10+3”合作框架下建立的新机制,目前在打击和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二是区域性刑事合作部长非正式会议制。该机制自2005年制定以来,目前已经成功召开了两届。经过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努力,在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合作上有了较大的成果,如加强了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执法合作,中国承诺在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中投入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求在5年内培养900名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优秀执法人员,提高东盟国家的执法效率。三是中国-东盟国家间和次区域的禁毒合作机制。这主要包括了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和次区域合作这两个方面:前者开始于1993年,中国、缅甸、老挝、越南、柬埔寨、泰国与联合国禁毒署共同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标志着该禁毒合作机制的成立;后者始于1999年,中国陆续跟越南、柬埔寨、泰国等东盟国家签署《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等联合声明,条约补充和发展了未来中国和这些国家在禁毒合作上的内容,使得国际禁毒合作具有更高的效率,在更高层次上提高双边禁毒合作水平,为有效打击国际有组织贩毒奠定了基础。四是打击区域性海上犯罪合作机制。南海是海盗活跃度最高的海域之一,时常发生走私、偷渡和海上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中国和东盟海上安全运输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针对这一情况,中国和东盟各国开展密切的刑事合作,建立了一系列打击海上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机制。例如,2006年8月,中国和东盟国家代表针对加强执法合作基础和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等问题,召开了海上执法合作研讨会,进一步强化海上刑事合作。

中国-东盟在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刑事合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应看到这些机制背后存在的不足。当前已经成功建立了各种合作机制,然而这些机制只是宏观层面上的多边协商机制,而没有针对具体的国际有组织犯罪活动进行探讨和合作。此外,这些会议和机制严重受到国家意愿的影响,只能发挥总体性的指导作用,缺乏实际的法律效力[4]。可见,中国和东盟在追查和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合作上仍有待加强。为了促进区域的稳定和发展,各国的检查机关应加强代为调查取证方面的合作,借助各类合作机构共同追捕和引渡逃犯,并确认赃物的追缴和返还等,从而建立全面有效的抗制措施。

三、中国-东盟未来刑事合作的建议

(一)完善和落实合作条约

鉴于国际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中国和东盟国家应进一步落实《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使国际合作从传统程序法方面转化为实体法方面的合作,进而使打击和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合作具有更坚实的法律机制。尽管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有组织犯罪”术语进行阐明,但刑法通过对犯罪集团、组织和领导等方式进行了罪名的规定。中国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特点和国情,尽可能符合公约要求。此外,中国和东盟还应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双边合作和司法协助条约。近十年以来,中国-东盟逐渐建立了多边协商机制,并加强了技术合作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国际有组织犯罪。但与此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人员流动性更大,国际有组织犯罪将成为阻碍经贸发展的一大因素。为此,有必要加强对区域性刑事合作部长会议制、区域性刑事合作部长非正式会议制、中国-东盟国家间和次区域的禁毒合作机制等协商机制的重视,以“平等协商、真诚合作、循序渐进、灵活务实”原则为基础,在会议中加强双方对于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刑事合作的共识,扩大合作领域和合作深度,提高打击效率。

(二)建立统一逮捕令制度

国际有组织犯罪组织高度联合使其抗打击能力远远高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国家与国家之间只有进行刑事合作才能有效开展打击活动。然而目前中国-东盟不管是国家、地区之间的合作还是国内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其联合性和凝聚力比国际犯罪组织要低。为了提高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力度,中国-东盟应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次区域统一逮捕令来提高打击力度。目前在该类制度的建设上做得较为成熟的是欧洲逮捕令制度,开始执行于2004年1月1日。在这一逮捕令生效后,成员国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令状的途径来要求另一个成员国在90天时间内把逮捕的本国犯罪嫌疑人移交给签证国。这一制度避免了传统的引渡机制和临时逮捕证的不足,是欧盟各国及时追查和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有力措施之一。欧洲逮捕令制度执行后,成员国取消了政治审查,提高引渡审查司法性,使得欧盟组织内的引渡合作的效率大为提高。同时,该制度还引进了欧盟公民籍制度,改变过去“国民不引渡”的做法,使得各成员国内的公民都成了“欧洲公民”。此外,欧洲逮捕令制度还把以往的特定性原则和双重犯罪原则取消了,使得欧盟引渡合作机制出现了极大的变化[5]。

借鉴欧盟制定欧洲逮捕令制度的做法,中国可以尝试和与我国接壤或邻近的国家,如老挝、越南、柬埔寨、泰国、缅甸等签署统一逮捕令。这一做法将提高区域内引渡合作的效率,强化打击和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力度。和这些国家建立统一逮捕令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的考虑:1.中国和东盟次区域合作框架已经逐渐成型,在联合禁毒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合作经验,能提高统一逮捕令的实际执行效率;2.在过去的16年里,中国受地理位置的影响而和这些处于湄公河流域的国家开展了稳定而长期的合作。其合作领域广泛,不仅包括交通、环境、旅游、农业等,还囊括了电信、投资和人力资源开发,有了相当成熟的次区域合作经验。统一的逮捕令制度的建立对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其意义在于,如果任何一个国家发出了国际追捕令,其他有合作的国家发现该嫌疑人,可以对其进行拘捕,进而移交给发出逮捕令的国家。为了更有效地落实统一逮捕令制度,强化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中国和东盟各国应执行以下的做法:一是把优先打击的犯罪清单列出来,使逮捕令更明确;二是快速地把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发布了逮捕令的国家,提高引渡合作效率;三是准许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就逮捕令提出异议,保障其合法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三)建立区域执法合作机构

建立具有高度联合性的执法合作机构是中国和东盟有效开展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刑事合作的基础,能强化对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和惩治。中国和东盟可以对欧美等区域的犯罪合作经验进行借鉴,增强合作的统一性,通过联合执法机构完成罪犯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对主要犯罪组织及嫌犯建立起详细的档案,方便各成员国查询。此外,该执法合作机构还应协助成员国准备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文件,提供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使打击犯罪更有效率[6]。在合作机构的设计上可借鉴其他区域合作组织的做法。例如,上合组织打击恐怖主义的方案就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从而实现有效的反恐合作。欧盟国家所建立的“犯罪情报机构”也值得借鉴,促进国际有组织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信息的搜集和交流,方便进行犯罪分析,以期更快更准确地追查犯罪嫌疑人。借鉴欧洲司法协同组织的做法,加强对犯罪形态的调查,推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司法机构的相互合作。此外,中国-东盟刑事合作还应提高所使用语言的多样性,方便开展打击毒品交易、武器走私和非法移民等工作上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打击和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基础。

(四)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目前,中国和东盟各国不仅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水平高低不等,而且在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缅甸仍处于军政权统治下,柬埔寨经济落后且现代化水平低。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追查和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效果。为了更好地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中国-东盟应积极加强彼此之间的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尤其是强化现代信息的交流合作。在实践上可考虑以下的做法:一是优先考虑现代信息管理技术上的培训和合作,协调当前中国和部分东盟国家之间的技术水平,提高抗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合作的实际效率;二是中国与东盟的法律及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区域性执法人员熟悉及掌握,并加强对引渡条例的了解,互相交流刑事方面的经验,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三是由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来承担和组织人员培训及技术合作等活动,此外也可出资聘请中国-东盟以外的有成功经验的国家来组织,以期提高人员培训和技术合作的专业性和有序性;四是由中国-东盟组织中具有较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国家提供现代化设备和培训方案,从而提高培训、合作的效率。开展有效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能够为打击和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基础,提高跨国捉获犯罪嫌疑人的成功率[7]。

四、结语

国际有组织犯罪性质特殊,不仅与合法行为相混合,而且组织内部具有高度的联合性,对区域安全的危害甚大。中国和东盟应加强对该类犯罪的重视和打击,强化彼此之间的信任程度,并借助机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在原有法律机制和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强化合作机构的联合性。通过建立统一逮捕令制度、成立区域执法合作机构及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全面对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抗制效果。

[1]王文华.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及抗制措施[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7):112-117.

[2]李芳晓.跨国有组织犯罪防治的国际合作对策[J].国外社会科学,2011,(3):74-80.

[3]蒋人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9,(8):37-39.

[4]王君祥.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探析[J].河北法学.2008,(12):81-83.

[5]蔡霞.浅析中国与东盟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趋势[J].东南亚纵横.2011,(12):84-86.

[6]莫洪宪.全球化视角下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对策[J].法学论坛.2004,(5):102-103.

[7]克劳斯·冯·兰佩,林少伟.跨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的最新趋势[J].犯罪研究.2013,(3):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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