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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素质民族和谐
——第七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综述

2014-04-0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高层论坛论文集

张 超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公民素质民族和谐
——第七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综述

张 超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第七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公民素质民族和谐”,于2014年4月19日至20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现代化大都市上海市召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本次论坛从创新社会治理对犯罪学研究的需求出发,响应这一号召,主办者和参加者积极认真体现犯罪学学者的责任和担当。在筹备本次论坛之际,昆明发生了令人发指的“3·0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不仅给国人的心理带来了巨大冲击,也为犯罪学研究带来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主办者决定在此次论坛既定主题“公民素质与越轨(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增加“暴力恐怖犯罪研究”,将论坛主题命名为“公民素质民族和谐”。

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办。50多位与会专家学者,来自包括香港中文大学在内的国内30多所综合性大学、政法大学、警察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多家政法实务机关。

本次论坛收到论文30多篇,在论坛发言和探讨交流中,既有论文内容的提炼和更进一步阐发,又有学者们厚积薄发、即兴发挥、形散神聚展开的自由发言,更丰富着挥斥方遒、中流击水、浪遏飞舟般的热烈讨论,加深了不少认识,达成了更多共识,增加了一些求同存异,形成了更好的研究合力。本次论坛收到的论文和学者们的发言,主要围绕下列五个方面展开:

一、犯罪学基础理论

犯罪学及其研究的包容性、多层次、全方位特点带进了论坛,与会学者从不同层面和视角,对犯罪学基础理论展开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热烈探讨。

有学者多角度综合分析犯罪之源,从“法律之则、道德之罪和行为之轨”之“三位一体”说“犯罪”,认为犯罪是自古以来和人类社会以降一个永恒的争论不休的话题,提出了在法律学的范畴之下,“违反规则即为罪”;在犯罪学的范畴之下,“悖德行为即为罪”;在社会学的范畴之下,“越轨行为即为罪”等观点。并最终得出结论:违反规则是犯罪之骨,背离道德是犯罪之血,越轨行为是犯罪之肉。因此,正是因为有骨有血有肉,才构成了人类社会之完整意义上的犯罪概念[1]。

有学者聚焦犯罪原因理论,认为,犯罪原因研究是中国犯罪学的发端,推动着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的繁荣发展期,提出许多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观点,为中国犯罪学奠定了基础。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发展态势变得缓慢,犯罪原因研究遇到了一些困境,一些基本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也造成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陷入停滞。因果关系问题,决定论与概率论的关系问题,直接因素与间接因素的效力问题,理论观点的解释力与指导力问题,这些是新时期中国犯罪原因研究需要特别注意的重点问题[2]。有学者针对王牧的《根基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以及此后的系列文章(即对“犯罪存在学”的论证)提出商榷。认为,“犯罪存在论”是作者在理论研究中的一次勇敢的探索,对于厘清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核心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者力求言他人所未言,坚决不炒剩饭、拾人牙慧,坚持学术创见,这是值得高度赞赏的。但是,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理论核心,现象永远是原因的前提条件,原因是对现象存在的本质性应答,是制定和实施控制对策的理论依据。对原因论的倚重,本非一个“根基性的错误”。由此提出建议:一方面进一步厘清上述相关概念(现象、本质、存在、原因、前提、核心等)的内涵和相互关联;另一方面建议展开“论证犯罪现象论科学性”的讨论,对犯罪现象论或是犯罪存在学的提法重新加以审视,更为严谨地提升这一观点的理论张力和解说能力[3]。

有学者把犯罪学提高到哲学的研究高度,认为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在犯罪学研究中究竟是认识事物的本质还是认识事物的现象,事关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方法问题。“犯罪原因说”是自犯罪学建立以来犯罪学家们透过犯罪现象认识犯罪本质,进而制定犯罪对策的犯罪学说。被称为科学犯罪学或者是新犯罪学的“犯罪现象存在论”,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发现“犯罪现象的本质、产生、存在形态、发展和变化规律等”。问题的关键是,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并没有超出“犯罪原因说”的范畴,最终又回到犯罪学研究的原点[4]。

有学者从公民信仰的角度辩证分析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关系,认为任何刑法对犯罪的威慑性过度追求的唯一结果,就是犯罪的畸形化发展。积极预防论主张强化公众的规范忠诚,即刑法机能的发挥不能单纯依靠强制,更应立足于保障公众信仰及规范的有效性。人情对法律规则的驱逐孳生了个体的不平等境遇,削弱了规范的控制力,部分公民感觉的异化促成了犯罪。规范信赖的建构要以公平正义为依托,否则可能招致极端的反抗与攻击反应。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传统,故应重视公众的刑事守法教育。威慑预防论与规范预防论并非对立,犯罪控制的实现应力求使两者相辅相成[5]。

有学者从人性和制度二维分析犯罪根源,认为在由来已久的犯罪根源讨论中,形成了人性恶与制度恶两大分野。从犯罪之恶推演人性之恶,将人性恶作为犯罪根源存在方向性的错误,很容易将犯罪预防引入歧途;同时,将人性恶视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这种先验性的论断一方面强调人性恶的本源性,另一方面又认可制度可以控制人性之恶,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无论是多由社会下层人员实施的传统犯罪与新型的仇恨社会犯罪,还是由社会管理层实施的白领犯罪都表明,制度之恶才是犯罪的真正根源。现实犯罪的存在样态、规模乃至发展趋势,最终都可以归因于相关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缺陷。同时,确认制度之恶是犯罪之源,不仅是尊重基本人性的必要要求,更是有效预防犯罪的根本之所在:唯有不断夯实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良性制度基础,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减少[6]。

二、公民素质与犯罪

本届犯罪学高层论坛是第六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的延续和发展。上次论坛以“社会生态安全及治安管控”为主旨,提出了一些新概念、新范畴,如“道德生态”、“私德与公德”、以“越轨学”作为犯罪学的基础或前置学科等。有学者认为,“道德生态”是社会结构中一个具有贯穿性的有机组成部分,道德生态如果出了问题,其他生态就会有危机了。有学者认为,越轨的中心议题就是道德生态。

有学者认为,把道德生态与越轨行为紧密联系了起来,说明本次论坛的总体意向与走向,就是将传统犯罪学向前犯罪学推进,为从源头上、苗头上、基础上治理犯罪、打击暴力恐怖主义和核恐怖主义拓宽道路。这次论坛从更广阔的地平线上——公民素质研讨起,就是这种意向的反映和表现。皮艺军教授在其新作《越轨》一书中开宗明义:“越轨是口大锅,什么都可以放在里面煮。”可见本次论坛纵深度之深,涉及面之广,容量之大,已远非传统犯罪学的理论框架所能涵盖。因此,冯树梁老先生的发言题目是“公民素质与越轨(犯罪)行为——从传统犯罪学走向前犯罪学的一个新标志”。冯老先生重点谈了犯罪学的转名与转型涉及的名实关系,家风家训、民规乡约的意义,认为不管是“越轨学”还是“前犯罪学”,与治国方略是密切相联系的,归根结底,还要提到“三律”并用、德治法治双翼齐飞上去[7]。

有学者首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诸如中国人为什么缺乏公德?为什么信奉道德的人未必高尚,也未必有利于社会?崇尚“天下大公”的中国人为什么有那么多“不公”?为什么中国的商品经济严重缺乏现代的商业伦理?认为儒学是私德的母体,儒学的性质就是私德的性质。私德是导致中国现实社会对外封闭、经济停滞、价值失范和人格退化的最重要的文化根源。私德的功能可以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传媒多个层面展开,也可从中国人的世界观、德性教养、信仰、宗教、人际交往、家庭亲情等多个角度得到验证,是打开中国文明之门的一把钥匙,也是观察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矛盾的一个视角。中国所面对的现实冲突就是现代理性与传统私德的冲突,对私德的扬弃是一个关键性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国人价值重塑的起点[8]。

有学者从素质、教育、违法犯罪预防等角度谈公民素质与违法犯罪,认为公民素质与违法犯罪之间有没有关联,有些什么样的关联,这些问题既不好探讨,更不好回答。素质不是本质,不是本性。素质应该是加工之后的产物,在人来说,素质应该是教育培养后的产物。人的素质是教育培养的产物。素质教育这个词语已经广泛应用了许多年了,但至今依然有这样一种感觉:从幼儿教育到博士教育,并没有解决好素质培养的问题。以公民素质预防违法犯罪,既是有效的,又是有限的。假如教育真正重视起了对公民素质的培养,真正把对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能力、法律习惯的培养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使全体公民具有成为真正的公民的意识、规范、能力和习惯,同时具有作为人民的国家主人意识和社会主体意识,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减少,应该是很有希望的[9]。

有学者认为,公民素质包含有多个维度的素养与知识蕴含,但是从历史发展上看,总体上是从野蛮走向文明,是在不断发展、不断提升的。在历史长河上宏观观察,公民素质提高与越轨(犯罪)下降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更为重要的是促使犯罪形式与形态变得“文明”些。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历史的积淀以及犯罪学的发展,对于犯罪问题的专门知识积累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这种专门的知识渐次不同程度上被公民所了解与掌握,一定意义上也是现代公民素质的一个部分。因此,在我们国家由于犯罪学发展得晚,犯罪学学科建设不成熟,民众对于犯罪学知识理解与掌握尚少,国家尚没有确定为提升公民素质的一个部分[10]。

三、越轨(犯罪)行为高危阶段——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是我国从1979年以来一直关注的高危犯罪群体,也是当前社会治理需要给予更多关爱和研究的重点对象,青少年犯罪是历届论坛中学者们都比较关注的议题,认为应该给予青少年更多的关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更扎实地做好防控。

有学者在广州的32所公立及民办初中进行了大规模抽样调查,分析了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ing Theory)是否能够解释中国城市中移民和本地青少年之间在越轨行为模式以及形成原因方面的差异。学者调查结果表明,社会键理论在本研究中基本得到支持,进一步的分析也揭示了移民青少年越轨行为较高的原因在于移民带来的独特风险。这种风险破坏了他们的传统社会纽带(特别是对家庭的附着),而且迫使他们面对与乡村生活完全不同的道德标准。政策制定者因此需要整合多机构的资源去修补他们的社会纽带,并积极帮助农民工子女理解和内化现代公民规范。他们的父母也需要有渠道学习这些规范及对现代家庭的认知以改善亲子关系[11]。

有学者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突出,与他们没有接受良好的法制教育有很大关系。在我国,虽然法制教育在15年前就正式进入中学课堂,但效果十分有限,严重辜负了被国家赋予的普法主阵地、主渠道的地位。中学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制教育变成政策教育,导致法制教育大而全与碎片化;而急功近利的预防犯罪教育,导致学生不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学生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从长远看,想要提高国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国民的法律素质,进而真正建立起法治国家,就必须认识到在中学切实落实法制教育将是战略性的任务。而课堂是普法教育的第一渠道,这个渠道若不畅通,后果将非常严重[12]。

有学者基于网络媒体在2004~2014年间公开报道的弑亲灭门犯罪案件,通过弑亲灭门犯罪的数据来展示其现状与特征,认为当前的弑亲灭门犯罪动机主要为情感需求、心理需求和物质需求;犯罪类型分为情感驱动型、蓄意谋害型和杀人灭口型;犯罪原因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婚姻情感问题和经济纠纷。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要侵害对象的关系主要是夫妻关系和女婿与岳父母关系。希望引起预防和干预弑亲灭门犯罪对策的建立[13]。

有学者以2011至2013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外来未成年犯罪人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就业是社会化的重要路径和评价标准,个体社会化程度低易产生越轨行为,有效就业能够提升个体社会化水平,有效就业能够降低个体越轨行为的可能。有学者具体分析原因,提出了对策建议:一是对于年龄劣势的机制性缺陷,建议调整最低就业年龄;二是对于教育和技能劣势的弥补,建议加强义务教育,提供技能培训;三是对于认知不协调的介入帮助,建议提供就业指导规划;四是对于特殊预防下的社会观护,建议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管护帮教体系[14]。

有学者总结自己几十年的公安工作实践,认为,青少年在犯罪者中占了大多数,特别是众多暴力恐怖犯罪、网络犯罪的酿造者、参加者;预防是控制犯罪的基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最应该做的是抓好青春期教育。

四、犯罪类型研究

由于犯罪具有多种属性、多种类型,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派、不同的学者,会从不同的方位做出对犯罪之不同的解释,而只有从科学的起点出发,多角度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才能更深入地研究犯罪现象及其成因,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

有学者以2013年互联网上可检索的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101起为实证研究基础,分析个案、统计归纳,描述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状况、事件的诉求与起因,剖析国家的治理结构。调查结果显示,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位列前三位的分别是涉及劳动者加薪、加班费、拖欠工资、年终奖、养老金、工龄等职工劳动权益(35.6%),涉及征地拆迁及补偿(21.8%),因行政管理引发纠纷(13.9%)。学者分析了国家治理结构,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建议:一是认真分析“强组织→缺基层联动机制→勤出警→弱社会组织”的现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二是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国家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上,应强调政府的“中立性原则”;三是科学剖析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加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群体性事件诉求是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诉求符号不是一成不变的。四是群体性事件喷发路径选择与制度化管理[15]。

有学者通过对国内外近10年媒体报道的70起滥杀案件的收集与分析,认为滥杀犯罪大致可分为报复性滥杀、精神异常滥杀、表达性滥杀。因社会矛盾冲突引发的滥杀案件数量居首,因生理或遗传导致精神异常的滥杀也相当严重,而早期情感创伤引起的表达性滥杀西方国家更为多见。以夺取他人生命为目的的杀人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而滥杀则是杀人案中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这种犯罪不仅伤害到许多无辜的生命、给众多家庭瞬间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也极易引发社会恐慌,甚至极易唤起已具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人效仿作案的连锁反应。但是,我国近年来这类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这类案件每次发生都引起社会较大的影响和强烈的不安,所以,这类案件几乎每次都有媒体的报道。虽然媒体报道的案情具有不完整性,但仍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分析价值[16]。

有学者认为,“健康所系、生命相托”,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相互信任、和睦相处的关系。然而,随着社会变迁,医患关系由平稳和睦到紧张激化,直至近两年来冲突不断,血案频发。究其原因,政府医疗卫生政策、社会文化、法律制度等都是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当需从机制入手,建立政府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推广人民调解机制和协商解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预防暴力违法犯罪的防御机制;加强并完善医院内部管理机制[17]。

有学者认为,当前,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大量存在,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种行为有其特点,其存在有其特殊的原因。人民检察院查处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惑。为了加强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人民检察院应该注意收集、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要采取多种方式,完善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监督的工作机制[18]。

有学者洋为中用,认为,俄罗斯腐败是系统性的,具有转型期特征,同时与历史上和原苏联时期的腐败具有延续性。集权文化传统和转型期法治文化缺失是俄罗斯腐败的重要原因,它们决定了政治体制制度的特点,直接制约着法治的实现,也影响着俄罗斯腐败的发展与反腐败的成效。俄罗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腐败行动取得了一定效果,也存在诸多问题,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19]。

五、暴力恐怖犯罪研究

目前国内安全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就是暴力恐怖主义。中国首部国家安全蓝皮书《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5月6日在北京发布。报告指出,在国际恐怖活动呈反弹之势的背景下,2013年中国境内恐怖活动再次呈高发状态,并呈现新特点。2014年开春以来,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在国内频频发生——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的特大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导致29人遇难、130多人受伤;4月30日乌鲁木齐火车站爆炸案,导致3人死亡;5月6日,广州火车站又发生了暴徒持刀袭击过往乘客的事件……严峻的反恐形势下,基层民警装备升级,重点场所提高安保级别,反恐利剑高调“亮剑”。同时,暴力恐怖犯罪研究成为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有学者认为,打铁先要自身硬,警察自我防护意识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警察的伤亡率,世界很多国家都将警察安全教育作为警察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新疆地区非法宗教问题日渐突出,暴力恐怖案件频发,民警伤亡时有发生。目前民警安全教育存在着教育培训欠缺体系,针对性及实战性较差、法律制度不完善,培训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等不足和缺陷,应该从民警安全教育培训理念、教官队伍建设、立法等方面加强新疆公安民警应对暴力恐怖袭击的安全教育,提高民警自身素质、强化民警防范意识[20]。

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多个角度对近期发生的“暴恐”事件进行分析。“暴恐”既可能带来新的挑战,也可能带来机遇,应该辩证地看待当前的“暴恐”问题。频发的“暴恐”事件可能带来的挑战是:“暴恐”犯罪被害恐惧感增大。建议化解“暴恐”犯罪被害恐惧感的措施:一是事后坚决对暴恐犯罪活动实施最严厉打击——刑罚威慑,包括重新审视两少一宽政策,对恐怖主义活动及其支持者应零容忍。二是事前加强各公共场所的安保防患于未然——犯罪情境预防,包括加强情报收集、加强电子监控、加大警察巡逻力度。三是事中、事后要坦诚、公开、透明,包括官方在微博等网络平台及时发声,媒体进行理性、真实、客观的报道。频发的“暴恐”事件可能带来的机遇是:“暴恐”被害人想象共同体形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进而找回社会上已经失去的凝聚力,能够树立政府的权威[21]。

有学者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危害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当代社会罪恶与灾难的祸根。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特征有:主体多元化、动机多样化、手段科技化、活动全球化、后果严重化等。国际恐怖组织按照形成的原因、政治主张和主要侵害对象,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极左派恐怖组织、极右派恐怖组织、民族主义和宗教性的恐怖组织、国家恐怖主义组织。个人极端恐怖活动属于报复性的犯罪类型。诱发恐怖活动犯罪原因极其复杂多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领域,需要从强化反恐意识、建设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反恐法律体系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等方面入手,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以保护公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22]。

有学者认为,反恐要作为国家安全战略核心,对付暴力恐怖活动应快速果断处置。预防为主,整合资源力量,广泛开展合作,实行综合治理。为此要建设专业力量,破案于预谋之中,摧毁恐怖组织于行动之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发动群众严密防范,构筑铜墙铁壁[23]。

有学者分析了昆明“3·01”暴力恐怖事件中恐怖势力在昆明活动的几个环节。首先,是图谋实现组织存在。恐怖势力试图通过各种活动在昆明获得组织活动的长期据点或组织的存在。其活动形式包括以事业活动的名义、以文化活动的名义、以亲友活动的名义。其活动的目标是企图在昆明建立一些长期的联络点、向昆明及云南的一些地域渗透,建立组织、招募成员、募集资金、获取恐怖活动的工具等。活动的目的是企图将昆明作为恐怖活动的一个基地和桥头堡,建立全国范围的恐怖活动网络。其次,是图谋打通通道环节。以昆明面向西南国际性开放的公共通道、跨境历史通道、一些非传统安全环节、地缘便利条件,将恐怖势力的一些分子从通过云南越境,到境外参加恐怖培训等活动,或者将恐怖分子从境外向境内渗透。再次,将昆明作为恐怖袭击的目标地。通过对昆明火车站等场所的了解,策划各种恐怖活动,制造恐怖氛围。云南是中国多民族聚居、民众团结进步共同繁荣的示范区,是和谐边疆的示范区。恐怖势力试图在云南制造恐怖袭击扩大恐怖效应,让这个内地城市处于恐怖袭击的压力之下[24]。

有学者认为,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事件、喀什暴力砍杀事件等暴力恐怖犯罪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新问题。应当完善我国暴力恐怖犯罪的预防机制、加强应对暴力恐怖活动专业队伍建设、处罚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法律对策,协调做好预防、打击、惩治等全方面的工作,遏制和减少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的发生,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5]。

纵观本次论坛热烈淳朴的会风和务实丰硕的成果,被学者们归纳为主要有四个特色和亮点:一是关注前沿,是从传统犯罪学走向前犯罪学的一个新标志;二是批判性,有支持、有分歧,是平等的、认真的、有价值的研讨;三是文风更新,聚焦热点,用更多实证研究完善研究方法;四是成果分享,平等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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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

:A

:1008-2433(2014)04-0045-06

2014-05-20

张 超(1975— ),男,河南鲁山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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