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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促进林农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探索
——《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评介

2014-04-03杨学成

关键词:财产权利资本化财产权

杨学成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271018)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促进林农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探索
——《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评介

杨学成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271018)

由张菡冰博士撰写,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一书,以产权资本化理论为指导,对集体林权的界定、估价、转让、入股、抵押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现将书中的一些主要学术观点简介如下:

一、明晰界定产权是林农财产(本文仅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实现的制度前提。明晰界定集体林权,就是要明确界定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历史地看,集体林权的主体演变与国家“三农”政策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在目前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下,集体成员以户为单位,对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拥有承包经营权。因此,所谓明晰集体林权实际上就是重新规范国家、集体、林农三者的权利关系。从产权的客体和内容来看,一方面,森林资源资产含不动产土地和动产林木,并且从生态功能上看它还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另一方面,集体林权是森林资源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等的集合体,所以,集体林权的客体、内容较为复杂。综上,欲明晰界定集体林权,赋予林农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切实实现国家、集体与林农三方共赢,须在实践中高质量完成森林资源的勘界确权工作,并坚持长期稳定。只有这样,林农财产权的实现才具备基本前提。

二、合理评估集体林权资产价值是林农财产权实现的技术基础。森林资源资产丰富多样,且受林种和立地条件等自然因素和社会资本收益率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科学公平计量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收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市场价值是实务操作中的难点。要做到评估结果的合理公正,不仅需要评估人员具备丰富的林学、评估学等专业知识,而且(也许是更重要的)需要防止评估人员的主观评估偏离森林资源资产客观价值的舞弊行为。本书运用纳什均衡博弈理论,对集体林权估价的三方利益关系主体,即委托方、评估中介、监管方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并基于纳什均衡点,找出缩小违规空间和扩大监管空间的因素,进而提出优化集体林权估价的校正策略。这些研究结果对提高集体林权估价质量,保障林农的财产权利在更加公平合理的价值区间实现很有价值。

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林农财产权实现的重要平台。建立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确保农民财产权利实现的重要平台。本书对我国的林权交易市场做了对比研究。通过归纳处理林权交易所的交易数据,总结场内交易的特点,比较个体转让、间接收购、征购和划转等特殊场外交易方式的优、缺点,进而提出规范我国现阶段集体林权交易的建设性意见。特别是本书提出的防范林权交易风险的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当市场竞争发展到投资者抢占和控制资源的阶段以后,在林业领域引入工商资本的行为,在为当地林业发展带来生机的同时,也增加了当地林农利益受损的风险。因此,应该积极防范各种形式的恶意或低价的收购,尤其是应该严格监管大公司、大创投、大基金的林业资源收购行为。

四、林农财产权的实现方式可以多样化。林农财产权可以通过抵押、担保、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本书重点探讨了集体林权的转让、入股及抵押。通过文献检索和实地调研,获得大量素材,为林农财产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值得一提的是,本书介绍的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用实例说明了这种灵活的产权资本化方式,可以“盘活”大量山林,有助于林农增加财产性收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1条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张菡冰博士撰写的《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一书,适应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时代趋势,契合了国家农业大政方针的基本取向,兼具理论探索性和现实应用性,是林业经济研究领域的一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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