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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执法思想研究

2014-04-03李春华

关键词:公检法刘少奇法制

□赵 林 李春华

刘少奇执法思想研究

□赵 林1李春华2

执法是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执法保证法律的实施,是法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刘少奇重视执法工作,在执法中坚持群众路线,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执法思想。文章介绍了刘少奇执法思想的主要内容、特点,并探讨了刘少奇执法思想的价值,以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刘少奇;群众路线;执法思想

刘少奇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他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群众路线,因为“我们的法制是这样地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所以它也就无隔阂地反映了人民的意见。”[1]法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法制应该也必须维护人民的权益。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因为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包括司法)和守法三大内容。其中,执法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紧密,对法律实施的效果起决定性作用,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最能集中体现党的群众路线。刘少奇结合实际情况,坚持和发展群众路线,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执法思想,促进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刘少奇执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执法与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做好执法工作,要求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一切从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全国人民及各党派的爱国分子,必须抛弃过去对于国民大会和制定宪法问题的冷淡,而集中力量于这一具体的带着国防意义的国民大会运动和宪法运动,严厉地批判当权的国民党,推动和督促国民党放弃其一党派一阶级的独裁,而执行人民的意见。”[3]刘少奇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群众路线观点和执法思想,强调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执法思想。

(一)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做好政法工作必须处理好各种矛盾。因此,刘少奇明确提出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是做好政法工作的前提。同时,不同的矛盾须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

“这几年的政法工作,就问题方面来说,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4]就是说随随便便,马马虎虎,没有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清楚地、严格地、细致地区分开来。“同时,又没有严格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两种不同的方法。”[5]刘少奇高度重视矛盾问题,经常强调针对不同的矛盾要采取不同的办法去解决。政法工作中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但在工作中却没有很好地区分这两种矛盾,以致冤枉了许多好人,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好政法工作,首先承认矛盾的客观存在,不能否认、忽视矛盾。这是解决矛盾的大前提。其次认识矛盾,对矛盾进行具体分析,认清矛盾的性质,不要混淆两类矛盾。最后对症下药:如果属于内部矛盾,采用民主的方法,即通过批评、自我批评进行说服教育;如果属于敌我矛盾,则采取专制的方法,即通过强制力量进行压服。承认矛盾的存在,分清矛盾的性质,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办法,做好政法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公检法既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合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关。为了更好地行使职权,维护民众的权益,公检法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要相互合作,正如刘少奇所说:“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6]

一方面,公检法依照法律的规定各自行使职权,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互相代替,不能滥用权力,同时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扰,保证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公检法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时,又必须与其他机关互相合作,共同完成执法活动。在合作中,对其他机关违反法律的决定或行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其改正或重新做出。互相合作、制约,有助于维护执法活动的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民众的权益。但是,合作必须讲原则,制约不是彼此抵消力量,而是为了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分工负责是合作、制约的前提,合作、制约是为了预防、减少错误,做好执法工作,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缺一不可。

(三)公检法加强自身建设

公检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刘少奇“十分关心公安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公安队伍的建设,强调要便利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好农村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7]检察院、法院也是如此:“有了三万多(检察)干部,如何教育提高是个很大的问题”,[8]“没有经过彻底改造和考验的旧司法人员原则上不应担负法院审判工作。”[9]为此,“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同时调集和训练新的司法工作人员。”[10]公检法通过不断的改造和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在思想方面,加强理论学习,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做一名坚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工作方面,定期进行培训,重视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奖惩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刘少奇鼓励执法人员勇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勇于承担责任,不要害怕犯错。“提错了也是工作中的错误,不会判罪的。如果当时有意见而不提出来,事后出了错误,你也是有责任的。你们有权利提意见,这是法律规定给你们的职责,提错了可以改正,不提是不对的。”[11]刘少奇通过上述措施,加强公检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四)区别对待罪犯并坚持教育和改造相结合

唯物主义方法论要求我们在分析、解决问题时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也是如此。处罚必须与罪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大罪重罚,小罪轻罚,根据罪犯的表现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以宽大的处置。”[12]刘少奇根据毛泽东“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13]的主张,对罪犯进行宽大处理,利于他们早日改过自新。但对待犯罪的党员和干部必须严惩不贷。

对罪犯进行处罚的同时,刘少奇提出教育和改造罪犯,使他们重新进入社会、服务人民。惩罚只是一种手段,教育、改造才是主要目的。“要把犯罪的人改造成为新人,这是我们的方针和目的。不要越改越坏,变成坚决的反革命分子,这样是不好的。这是第一条标准。另一条标准是生产,首先是第一条要把他改造好。因此,要把劳改犯人的‘教育’、‘生活’、‘生产’三者正确地结合起来。只有把教育工作搞好了,生活上有一定的保证,才能更好地发挥犯人劳动生产和自我改造的积极性。”[14]关心罪犯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激发他们改造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尽早回归社会,成为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人。

(五)加强法律监督

权力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天然的扩张性,因此,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的制约。执法权作为一种权力,同样必须得到约束。法律监督是约束执法权的有效方式。

“我们的国家这样大,机关这样多,绝大多数的干部是好的,但也有少数不好,这是事实。同时,好的干部如果没有经常的监督也可能变坏。因此,对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实行监督。除了广大人民的监督以外,还必须加强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真实行国家的监督。”[15]刘少奇提出,首先是人民的监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主体。公检法不按法律办事,损害人民利益时,人民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人民监督之外,国家监督也是必要的。国家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的监督,它具有强制力,是最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此外,刘少奇鼓励新闻工作者反映真实情况,做好新闻工作。

(六)坚决制止破坏法制的行为

“无产阶级法制,就是人民民主的法制,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16]“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17]法制代表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为人民服务的国家,不允许破坏法制的行为存在,必须坚决消除这种行为。

当时,有些单位自己搞拘留、劳动教养,有些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有些公社、工厂、工地等也随便捕人,而不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消灭任何机关团体都能捉人的混乱现象。”[18]面对这些违法行为,刘少奇明确提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19]执法为民是法制的根本特征。一切执法机关都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执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维护法制的程序正义,促进执法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执法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制的实质正义,促进法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坚决制止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二、刘少奇执法思想的特点

刘少奇执法思想包含丰富的内容,具有如下特点:

(一)秩序性

从哲学角度来讲,秩序指事物处于一种稳定的、规则的、有规律的状态之中,它是哲学的基本范畴。英国社会学家科恩(P.S.Cohen)认为秩序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它与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限制、控制等密切相关。第二,它说明社会生活中相互性关系的存在。第三,在社会生活中,“秩序”包含着某种预言、某种重复的因素。第四,它也说明社会实践生活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统一性。第五,“秩序”表明社会生活具有稳定性这一特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长期维持某种状态。注重维护秩序是刘少奇执法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所谓秩序性,即遵从事先制定好的规则、制度等有条理、有组织地进行某项活动或工作,确保团体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及关系的稳定性。

刘少奇是一个做事讲究原则的人,很注重维护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执法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最为紧密,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最大,因此必须做好执法工作,维护秩序,否则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强调秩序性,首要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定。建立适应国家需要的权力体系和规则体系,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与合作,保证国家权力正常、高效运行。强调秩序性,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保障民众权益。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秩序,秩序促进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人民群众的安定生活需要秩序的保障,秩序确保民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明确民众的权力和义务,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纠纷。刘少奇的执法思想注重对秩序的维护,促进了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人民性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对历史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群众观点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向人民群众负责。群众路线要求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刘少奇的执法思想具有明显的人民性特征,即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作用,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来解决问题。

人民群众蕴藏着巨大的能量,创造了无尽的财富,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变革者。刘少奇十分重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主张执法工作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正确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并根据不同的矛盾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不要把内部矛盾当做敌我矛盾来对待,以防打击面过宽,冤枉一批好人;公检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对于罪犯,根据犯罪程度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进入社会;严惩犯罪的党员和干部,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却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必须严惩以示警戒;坚决制止破坏法制的行为,法制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法制就是违背民众意志、损害民众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刘少奇的执法思想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

(三)独立性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意识虽然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但它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也有自己发展的历史,有自身发展的规律,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刘少奇的执法思想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即执法机关明确自己的职能和机构划分,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执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刘少奇提出执法机关保持独立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职能方面,公检法明确分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机构方面,公检法各有一套完整、独立的系统,非经法定程序,上级机关不能随意干涉下级机关的工作,各个机关的内部部门不能干涉其他部门的工作;工作方面,执法人员具备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维护执法活动的独立性,保证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是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

(四)制约性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没有监督和制约,容易产生腐败。刘少奇指出,公检法不仅要独立行使职权,而且要相互制约、相互合作。所谓制约性,就是执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彼此牵制,防止滥用权力,维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保障公民权利。

权力的正当行使离不开制约,制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刘少奇要求执法机关必须贯彻互相制约的原则。制约最好的手段就是监督,监督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机构的上下级机关之间、机关内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这是制约体系的核心力量;社会组织对执法机关进行监督,这是制约体系的重要力量;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理所当然享有对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这是制约体系的基础;舆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利用舆论进行监督,这是制约体系的有效形式。通过上述各种形式,对权力进行制约,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

三、刘少奇执法思想的价值

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八大)指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刘少奇的执法思想一方面推动法制建设,另一方面积极落实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借鉴刘少奇的执法思想,贯彻群众路线,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全体人民要共同努力,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以权利、机会、规则、结果为内容的保障体系,营造公正、文明的社会环境,保证每个人都可以公平地参与、平等地发展,实现自身价值。

公平正义是一种美德,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理想。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公平正义是国家和法律的起点,也是终点。坚持公平正义,有助于妥善协调各方利益,正确解决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现实生活却存在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阻碍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所有人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政治方面,党和政府虚心听取群众的呼声,尊重群众的意见,全面维护群众的利益;经济方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方面,发展教育,提高民众素质,并发挥新闻、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健康文明的环境;法律方面,各级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坚持合法合理、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原则,维护公民权利平等,制止腐败。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全社会持续、共同的努力。

(二)促进执法队伍建设

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指出:坚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执法者在执行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享有自由裁量权。执法行为的公正与否主要取决于执法者素质的高低。有些执法者可能因为业务水平不高判断失误而滥用执法权,或者为了不正当利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制正常运行,损害法制威严,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思想与时俱进,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拥护党的领导;注重理论学习,虚心向同事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依法办事;重视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正不良工作作风;生活中严于自律,勤俭节约,关心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公开、透明执法,认真听取民众的意见和批评,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促进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保护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加强人权保障

十八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是根本,人是目的。社会发展应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落实“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加强人权保障。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启蒙运动催生了人权,人权是人的价值体现。所谓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般的权利形式,是每个人为了“生活得像一个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20]简言之,人权就是人自由、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一般认为,人权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实有人权和法定人权。人权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尊重、保障人权,就必须做到自由和平等。完善民主,使人民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真正当家做主;发展经济,增加居民收入,改善民众生活,实现共同富裕,提早建成小康社会;弘扬中国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实体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有效改善民生和推动社会进步;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刘少奇重视执法工作,促进法制建设。他提出一系列重要执法思想,促进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他在执法中坚持群众路线,要求执法机关时刻牢记群众利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刘少奇执法思想以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刘少奇的执法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群众路线思想。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积极借鉴刘少奇的执法思想,在执法中认真落实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以人为本,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1][17] 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11,418.

[2]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42.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57.

[4] [5] [6] [12] [16] [19]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50,450,253,254,452,451.

[7] 《缅怀刘少奇》编辑组.缅怀刘少奇[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348.

[8] 《人民检察》编辑部.人民检察选编1979、1980年[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52.

[9]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74,311.

[11] [14] 闵钐.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859,858.

[13]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5.

[1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七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55-156.

[18]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68.

[20] 程荣斌.刑事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3.

2014-07-08

1.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西运城,044000;2.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赵 林(1986- ),男,山西临汾人,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研究;李春华(1964- ),女,山东莱西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教授委员会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研究,文章通讯作者。

D920.4

A

1008-8091(2014)04-0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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