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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学说中的动物伦理思想

2014-04-03□郭

关键词:仁慈道家庄子

□郭 欣

道家学说中的动物伦理思想

□郭 欣

随着生态危机问题日益突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人与天地万物的关系是刻不容缓的任务。环境伦理学是许多哲学家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动物伦理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中国传统的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动物伦理,其中道家“克欲、无为”倾于自然的思想十分有代表性,本文旨在梳理道家思想中有关动物的生态伦理观。

道家思想;动物伦理;生态伦理观

道家贵“自然”尚“无为”,这种思想不仅体现在道家的政治哲学中,也体现在道家对待自然以及万物的态度中。道家思想不同于儒家“仁民爱物”的人类中心主义观,也不同于佛家“不杀生、不食荤”刻意的清规戒律,道家思想中的动物伦理强调“知常道、克欲、无为”,顺应自然与万物的本性。庄子在《齐物篇》中提出了“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命题,老子在《致虚极,守静笃》中说道:“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庄子强调物我齐一,老子认为不遵守自然规律必然导致混乱。道家的核心伦理中都蕴含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思想,将这种思想推及至人与动物的关系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早期道家思想中的自然观与价值观

早期的道家学说强调相对性,强调顺遂自然,并且表现为一种对自然的理想化。道家的自然观表现为:“道生万物,物我为一。”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认为“道”是万物统一的根基,世界万物是一个整体,整体展现为阴、阳二气,阴阳二气的交流形成阴、阳、和三气,这三气再产生万物。这里老子展现了一种整体主义的自然观。这种自然观相似于西方罗尔斯顿所提出的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无论从微观还是从宏观的角度看,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都是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正确的重要因素。当人类改造大自然以便建设其文化时,作为‘有道德的捕食者’,他们应当具有一种以整体意识为基础的责任感,尽量维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丰富与美丽。”[1]

庄子思想中将人为与自然做了对比,强调顺应自然,并且对人为持否定态度。河伯曰:“何谓天?何谓人?”北海若曰:“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故曰:‘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2]庄子把顺归自然看作是获得幸福的最终途径,人为会破坏自然,服从于人为是痛苦和邪恶的由来。“龁草饮水,翘足而陆,此马之真性也。及至伯乐,曰:‘我善治马。’烧之,剔之,刻之,雒之。连之以羁馽,编之以皁栈,马之死者十二三矣!”马有自己的天性,但是人为的控制它驯化它让马承受了痛苦,造成了马匹的死伤,这正是因为人为的干涉破坏了自然天性。所以人应当顺遂天务,不能妄自行动。

早期的道家思想还强调了万物的内在价值,否认了人类中心思想中“万物以人为目的”的思想。《列子》中有一则故事:“齐田氏祖于庭;食客千人。中坐有献鱼雁者,田氏视之,乃叹“天之于民厚矣!殖五谷,生鱼鸟,以为之用。众客和之如响,鲍氏之子年十二,预于次,进曰,‘不如君言。天地万物,与我并生,类也。类无贵贱,徒以大小智力而相制,迭相食,非相为而生之。人取可食者而食之,岂天本为人生之?且蚊蚋嗜肤,虎狼食肉;岂天本为蚊蚋生人,虎狼生肉者哉?’”[3]类无贵贱表明了道家的“齐物观”,万物本质无差别,只是类别的不同而已。这段话中,鲍氏否认了鱼鸟等动物是为人所用而生,认为万物都有自己存在的道理,并不是因人而生。这与西方的“天赋价值”观相一致,泰勒和雷根是天赋价值观的代表人,所谓天赋价值就是指一个存在物只要把自己当做一个目的本身来加以维护,它就拥有天赋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一个存在物从他存在的那天起就拥有的。动物显然是一种存在物,所以动物本身有其内在的价值,不能以人为尺度去衡量动物。

早期的道家思想主要是“道生万物,物我为一”的自然观,以及“类无贵贱,万物平等”的价值观,还强调“万物非为人生”,承认万物的内在价值与天赋权利。

二、庄子学说中的动物感知观

西方动物解放、动物权利思想的基础是认为动物拥有道德身份,而是否有道德身份的判断标准是有无感知痛苦或快乐的能力。持动物感知观,认为动物有道德身份的西方哲学家有很多,其中有代表性的为西方动物保护伦理的思想先驱是边沁与洛克。洛克早在1693年《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中质疑了笛卡尔那种认为动物是没有感觉的“自动机”的思想,并且他认为动物是能够感受痛苦的,毫无必要地伤害动物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边沁则在1789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明确指出:“一个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取决于它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的多少;动物能够感受苦乐,因此在判断人的行为的对错时,必须把动物的苦乐也考虑进去。皮肤的黑色不是一个人遭受暴君任意折磨的理由;同样,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脊骨终点的位置也不是使有感觉能力的存在物遭受同样折磨的理由。”[4]进化论提出以后,达尔文论证动物与人同样具有思维,人与动物的精神器官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程度的不同,这也为动物具有感知能力提供了科学依据。这种动物感知的学说不仅在西方存在,在中国早期的道家思想中就已经存在了。

庄子曾与惠子在濠上对话。庄子曰:“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之矣;子固非鱼也,子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之鱼之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吾知之濠上也。”[5]庄子在这里表达了他的“物化”思想,认为鱼与自我心意相通,自我能感知鱼的快乐。庄子喜欢拿动物做比喻,庄子梦蝶的故事十分经典,在故事中庄子化作蝴蝶,庄子认为既是我化成了蝴蝶,亦是蝴蝶化作了我。“物化”的思想既表达了万物齐一的自然观,又通过人的感知承认了动物的感知,认为非人的动物存在感知的能力。庄子认为鱼在水中从容地游是因为鱼感到快乐,庄子就是承认了鱼能感知快乐。这其实与西方的动物感知观有异曲同工之妙。道家承认了动物具有感知快乐与痛苦的能力,认同了人要关心动物的痛苦与快乐,负有避免使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的责任,这便要求在人在与动物的关系中持平等态度,保有仁慈之心的观点。

三、道家思想中的“仁慈”观

西方有“残酷-仁慈”观,认为我们对动物负有仁慈的对待动物的直接义务以及不残酷对待它们的直接义务。[6]这种观点较为激进。在西方思想史上,康德跟洛克提出过较为温和的“残酷-仁慈”理论,他们认为人类对动物却是负有义务,但是这种义务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是指向人的而非指向动物本身。康德曾说过:“对于可怜的动物的温柔情感能够发展成对人类的仁慈情感。那些对动物成年人的人在与他人交往时也会变得心狠手辣。”[7]虽然康德跟洛克认为人对动物的义务是间接的,是为了他人的权利,是为了人能够对他人怀有仁慈之心,防止人因残酷对待动物而残酷对待他人。否认了动物拥有“道德身份”,但是却强调了人对动物及自然应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道家思想中的“仁慈”观与这种间接义务观不谋而合。

道家强调仁慈,强调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不能只一味索取,而是应该维持自然与生态的本性,不去破坏自然的平衡,人应保护动物。道教的教义中有许多描述仁慈对待动物的思想。如:不应“无故杀兔打蛇”,禁止“射飞逐走,发蛰惊栖,填穴覆巢,伤胎破卵。”[8]“慈者,万物之根本。从欲积德累功,不独爱人,兼当爱物,物虽至微,亦即生命。人能慈心于物命之微,方便救护,则杀机自泯,仁心渐长矣,有不永享福寿者乎!”[9]“妇人怀妊,鸟兽含胎,已生未生,皆得生成。”[10]可以看出,这种仁慈对待动物的思想,也是以人为目的的,正如康德所强调把“权利”和“道德身份”限制于“主体”与“目的”。但是道家的思想中的仁慈观点在整体上强调人对自然及万物的义务与责任。《道德经》中写道:“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人与自然是一体的,人在自然中要遵循自然本有的规律,要符合“道”。这就否认了人定胜天的思想,人处于万物之中,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不能妄行,而应谦和与顺应自然。这种思想对于审度目前的环境危机,重新审视我们与自然以及万物的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四、新道家学说的温和生物平等主义

道家思想发展到魏晋时期,成为一种玄学,冯友兰先生称其为“新道家”,这时期的道家思想表现出豁达率性的风格。这种率性的风格在动物伦理思想中表现为一种温和的生物平等主义,将自己视为宇宙万物的同等,不分高下,没有异类之别,但这不等同于绝对地否认人的主体性。《世说新语》中有两则涉及名仕与小动物的故事,明显的体现出了“万物与我同一”的平等观。

“支公好鹤,往往剡东峁山,有人遗其双鹤。少时,翅长,欲飞。支意惜之,乃铩其翮。鹤轩翥,不复能飞,乃反顾翅,垂头,视之如有懊丧意。林曰:‘既有凌霄之姿,何肯为人作耳目近玩!’养令翮成,置使飞去。”[12]这段话的大体意思是支遁喜欢鹤,朋友送了两只鹤给他,他怕鹤长大了飞走于是剪短了它们的翅膀,但是小鹤因为不能飞而垂头丧气,支遁看出了小鹤的懊恼,于是等鹤的翅膀在长长的时候,就让它们自行飞走了。首先表明了支遁肯定了仙鹤感知痛苦的能力,其次也说明了支遁对仙鹤的同情,以仁慈的态度对待仙鹤。并没有因仙鹤是别于人类的动物而剥削其自由的权利。

还有一则故事:“诸阮皆能饮酒,仲容至宗人间共集,不复用常杯子斟酌,以大瓮盛酒,围坐相向大酌。时有群猪来饮,直接上去,便共饮之。”[13]阮氏一家对于猪靠近酒坛饮酒不以为意,除了表达魏晋时期名仕的豁达不羁之外,也表明了一种“同于万物”的思想,否认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强调了“齐物”的平等观以及“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冯友兰先生说早期的道家学说是以“私”为起点向外推及的,而后期的道家思想则达到了“忘我”完全抛弃了“私”。这两则故事就很好的说明了,在新道家思想中名仕们“忘我去私”的品格,并且回归到庄子所强调的:“夫天下也者,万物之所一也”,承认宇宙万物本为一体,这种思想蕴含了人与动物的平等关系。

五、结语

近几年来,动物福利在中国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一方认为“人的福利都还没有实现,不应该考虑动物的福利”,另一方认为“动物福利可以实现人畜共赢,应当提倡”。据2013年的调查,只有三分之一的中国公众听说过“动物福利”,但是就对工厂化养殖方式的评价、进行动物福利立法和为改进动物福利而支付较高价格的意愿来看,动物福利理念在中国有一定的民意基础。[13]借助中国传统文化中动物保护的思想,能更好地传播动物福利思想。中国传统思想源远流长,关于动物伦理的思考也十分丰富。道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部分,其崇尚自然无为的观念能为我们重新认识自然提供思路。并且道家学说中蕴含了很多动物伦理的学说,比如人与动物平等、人对动物负有义务、以及动物有感知能力等,这为动物福利的传播提供了理论依据。

梳理传统思想中的动物伦理,提倡为动物立法福利,有利于提高国人内心道德水平,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也有利于反观目前的生态危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人与万物的关系,促进生态重归和谐状态。

[1] 常纪文,(英)利特菲尔.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7.

[2] 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中国视野[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228.

[3] 《列子》卷八.

[4] 《庄子·秋水》.

[5] 《老子》第二十五章.

[6] 《世说新语·任诞》

[7] 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M].商务印书馆,2000:349.

[8] 陈晓聪.动物保护立法的伦理思想源流[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1:169-177.

[9] 莽萍.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中国古代生态与动物伦理概观[J].社会科学研究,2009,3:153-158.

[10] 崔鸿,汪亮.简论我国古代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11(52):149-150.

[11] 赵英杰,聂国东.善待生灵——英国动物福利法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J].科教文汇,2007,5:158.

[12] 杨静.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概况及启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4:59-67.

[13] 严火其等.中国公众对“动物福利”社会态度的调查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3):99-105.

[14] 杨旻.中国动物福利立法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14] 纪洪江.中英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6.

[15] 张征珍.论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D].重庆.西南大学.2008.

2014-07-08

南京农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南京,210095

郭 欣(1990- ),女,山东泰安人,南京农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动物福利。

B223

A

1008-8091(2014)04-0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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