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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具体领域的行政法

2014-04-01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总论行政法

面向具体领域的行政法

【专题导引】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早期在弘扬理念、提出原则、指导立法方面贡献甚大,近些年在比较法上着力较多,行政法解释和社科行政法的研究也已逐步展开。经过几代人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一体系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相伴而生,也受到外国行政法学的影响。行政法学今后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本土化。这就需要使其研究面向具体领域。

行政和行政法是混杂的、变动不居的,行政法学认识它的体系则是条分缕析、相对稳定的。这一体系中超越具体领域而具有一般意义的构成部分通常被称为行政法学总论。目前,行政法学总论的基本架构和内容主要建立在近代行政的基础上,现代行政所带来的行政组织的多元化、行政活动领域的扩大和行政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既要求行政法学研究的精细化,又提出了行政法学总论提炼的必要性和革新的任务。我国行政法学者就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做过不少研究。但是,总体而言,经由特定领域的问题研究,探讨其对行政法学总论的意义,这样的研究还比较少见。

行政法学总论确实需要宏观性的把握。但是,在我国的行政法学总论已经基本形成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之时,试图对其进行宏观建构的课题任务既不是那么急切,也不是那么可行。今后,对于总论及其本土化的研究,需要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有具体领域问题研究的支撑,这样,主要基于移植形成的我国行政法学概念、理论和体系,在应对具体领域问题的挑战时可能得以调整甚至重构。否则,很容易流于泛泛而谈,无法做出真正的贡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需要就部门谈部门,把具体领域的问题研究透,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程度,就更多地属于政府法制或决策咨询部门的工作方式,行政法学者的研究需要从具体领域研究中发现问题并探究其对于行政法学总论的意义。基于对具体领域的逐个深入研究,可能渐次整合形成我国行政法学的本土体系。

正是基于上述目的,本刊策划组织了“面向具体领域的行政法”专题。其中,金自宁教授的论文着眼于风险社会和风险行政的出现对于传统行政法提出的问题,重点关注风险行政法的前提问题;骆梅英教授以公用事业领域为例,从人权的高度讨论公用事业服务权建构的可能性;宋华琳教授以药品监管领域为例,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讨论国务院在药品监管中的角色定位;高秦伟教授则从行政活动方式的角度,探究第三方义务制度的表现及其意义。今后,本刊还会陆续刊出与此主题相关的论文,希望行政法学研究在迈向具体化的过程中积淀和凝炼本土行政法学智慧,并以此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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