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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合同违约金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审批

2014-03-02吴香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定金违约金

支付经济合同违约金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审批

问:我公司于2012年9月通过公开拍卖竞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当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价8亿元。按照公告要求,我公司缴纳了5000万元竞买保证金。后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公司未能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支付其余款项,国土局多次催告亦未能履约,因此,国土局于2014年4月通知解除成交确认书,取消我公司竞得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5000万元。我公司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归还竞买保证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出具了裁决书,驳回我公司请求。请问,我公司因违约而被没收的竞买保证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被没收的竞买保证金的税前扣除是否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香

答:首先,被没收的竞买保证金属于违约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责任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由于是你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

其次,被没收的竞买保证金允许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税法明确的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该案例中的支出款项,是企业支付的保证金,因违约被没收而造成损失,对此有人认为,该支出与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企业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根本目的是为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而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此,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分析,该支出与取得收入相关,并且定金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最后,违约金税前扣除不需要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由此可见,支付违约金不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不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也不需要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任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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