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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遭受重大损失经审批确认是否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014-03-02温玉斌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重大损失税务机关幅度

地震中遭受重大损失经审批确认是否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问:近日,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发现以下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请问,这是不是一项新政策?纳税人该如何享受?是否有范围限制?要注意哪些政策规定?

重庆鼎杭实业公司 温玉斌

答:根据你所提问题,现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回复如下:

一、减征政策税法中早已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就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之一,所以,财税〔2008〕62号文重申,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可见上述税收优惠并不是什么新政策,但根据税法规定,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所限定

财税〔2008〕62号文虽然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但并未明确在地震中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地方。不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的规定,5月12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同时,国税函〔2008〕40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号)主送机关均明确为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因此,从行文背景和目的来看,应当只有上述七个省、直辖市范围内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才可享受此次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

三、各省减征幅度和期限或将不同

财税〔2008〕62号文规定:个人在地震中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12366坐席员通过百度搜索发现上述涉及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尚未出台有关专门针对这次地震灾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规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规定:对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甘肃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规定》(甘政发〔1994〕52号)规定: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取得的:(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核,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应纳税额减征50%至80%的照顾。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17号)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给予两年减征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的幅度为10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规定: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主管地税机关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从上述政策可知,各省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而各省受灾程度及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因此各省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或将不同。比如在2007年底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中,广东省规定:因遭受冰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而江西省规定: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这其中也包含了对个人所得税定额优惠照顾。也就是说,根据财税〔2008〕62号文的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要注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等。

四、税收减免要通过税务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也规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对不合政策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依法纳税或补齐有关资料。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纳税人享受减税照顾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对享受减征照顾的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与此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照顾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对享受减征照顾的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所以,因地震中遭受重大损失要及时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五、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要提供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纳税人,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办法,但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出台了本省具体管理办法。如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2006〕26号)规定: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应由纳税人本人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2.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一般包括权威机构的损失确认证明、取得保险赔款的有关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取得的劳动所得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取得的其他劳动所得,则应提供取得收入的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减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具体请以本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

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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