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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2-03陈英鹏山东省新泰市司法局局长

中国司法 2014年5期
关键词:社区服务矫正司法

陈英鹏(山东省新泰市司法局局长)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参加的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具有强制性、矫正性和公益性的必要服务活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补偿,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既起到惩罚作用,也在行为上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正,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从社区服务的作用来看,这是矫正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助于培养社区矫正人员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有助于社区矫正人员将功赎罪、改过自新,有助于充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生活。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仅能使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而且能使全社会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是矫正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各地在这项工作中的做法各不相同。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的做法,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新泰市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基本情况

新泰市现有在册矫正人员801人,针对人员分散、集中开展社区服务难组织的困难,近年来,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管理新模式,推进社区服务人性化、制度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社区服务的强制性、规范性和公益性,有效发挥了社区服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惩戒、教育和转化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以人为本,推进社区服务人性化。一方面,按照“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力所能及”的原则,全市20个基层司法所普遍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环卫所、社区公益事业等单位建立了社区服务劳动基地,由司法所每月集中组织开展一次社区服务活动,专人监督、考评、登记;另一方面,各司法所指导下属村(居)、社区自主组织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日常服务,如参加创卫“清洁家园”行动、志愿者集中服务、社区义务巡逻、社区法律知识课堂等,由各村(居)、社区综治主任负责监督、考评、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服务或者日常服务,都被记为参加社区服务。

(二)严格程序,推进社区服务制度化。一是制定社区服务实施办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泰安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新泰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办法》,下发各村、各有关单位执行,并发放给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使其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地点和任务要求等,为社区服务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二是严格社区服务考核机制。根据社区服务劳动基地和各下属村(居)、社区提供的社区服务记录和考评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矫正人员该月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有效实现了社区服务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

(三)完善管理,推进社区服务规范化。市司法局与社区服务劳动基地签订《社区矫正社区服务基地协议书》,与下属各村(居)、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社区矫正监管安全责任书》、《社区矫正帮教志愿者协议书》等,将社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每月对社区服务劳动基地和各村(居)、社区开展社区服务工作进行督查;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集中会议;每年组织各村(居)、社区的综治办主任或帮教志愿者、社区服务劳动基地工作人员研究分析社区服务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落实,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表彰。

二、当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人员明显不足,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难度较大。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基层司法行政九项职能,任务极为繁重。而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3人,有的司法所仅1人,人员力量明显不足。另外,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管辖的社区矫正人员人数不一,像我市青云司法所目前在册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194人,要组织如此多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其难度可想而知,更何况社区服务只是社区矫正这个系统工作中的一部分,还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走访、矫正个案的实施、思想教育、心理矫正、奖惩考核等一系列大量的工作要做。

(二)社区服务的项目设置较为单一,服务基地缺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目前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项目设置来看,多以打扫公共卫生、敬老助残、植树造林等为主,所建立的社区服务基地也大多在民政或园林部门,由于项目较为单一,使得社区服务程序化,这就容易造成社区服务实效性较差、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因为社区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培养社区矫正人员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所以就应该做到因人因地而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体、技能状况,设置更多的社区服务项目,这样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人员的自身特长,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更好地将功赎罪、改过自新。从这一方面来看,目前的社区服务的项目设置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社区服务的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社区服务的实际效果不好判断。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多数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还不了解,传统的报应主义心态使他们认为社区服务就是让社区矫正人员付出一定的代价来弥补所犯的罪错,这就造成了对社区服务目的认识上的偏差。有些人目前从思想上对社区矫正这项工作还认识不够,不愿接触矫正人员,不能接受矫正人员;另外矫正人员也不愿在社区内参加服务,认为有伤他们的自尊心,对在社区从事劳动服务从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劳动时应付的多,效果不好。而社区服务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部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评价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情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社区服务完成情况与考核奖惩之间结合不够紧密,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保证。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对犯罪人的矫正手段,要求矫正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服从安排,参加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但目前我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考核中,对社区矫正人员完成社区服务的奖惩力度不大,社区服务的强制性体现不够,对拒绝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强制措施。同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态度和社区服务完成的情况这两个重要方面没有一个综合的评价体系,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态度与思想改造情况不能通过社区服务体现出来。

三、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首先要大力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积极贯彻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实基层司法所力量,保证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的落实,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建立一支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协助司法所组织好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为这项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提高社区服务效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作为司法所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率的高低至关重要。建议尽快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既能给矫正人员提供参加劳动服务的场所,也能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和“三无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由于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服务具有重复性、长期性,司法所与某些单位、场所的合作也是经常性的,因此,通过协议与有关单位、场所确立长期合作关系,建立社区服务劳动基地是必要的。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区服务劳动基地时,可以由司法所、社区服务场所、社区矫正人员三方签订社区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区域、服务纪律、服务场所的管理职能、司法所的教育职责以及违反协议应负的责任等。通过基地的建立,不需要司法所在每次组织社区服务时都要与服务场所进行沟通和安排,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体现以人为本,拓宽社区服务项目。要进一步明确社区服务的目的,做到既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又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社区服务的项目设置上,要根据各地实际,按照符合公共利益、注重可操作性、利于增强矫正效果、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进行设置。建议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调整思路,将社区服务的项目设置扩充到非公益事业的部门,如计算机操作、机械维修等方面,把劳动服务果实奉献社会公益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向社区矫正人员公布社区服务项目,由社区矫正人员根据自己的身体、技能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另外,对年龄较大、长期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可酌情减免社区服务时间。

(四)注重结合实际,灵活安排社区服务。很大比例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正常工作或学习,而不使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受到太大程度的干扰恰恰是社区矫正的优势之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具体情况,可在劳动的时间、地点等方面进行灵活安排。否则,容易造成社区矫正人员的抵触甚至抗拒,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在社区服务的组织形式上,既可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体参加社区服务,也可允许社区矫正人员单独劳动。另外,社区矫正人员因暂时身体健康问题或经批准同意请假外出等原因不能参加社区服务的,建议将社区服务的时间规定为矫正期内总的小时数,社区矫正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在有较大时间空间选择的情况下完成社区服务。比如,在几个月内总共完成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任务。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评议。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深刻认识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目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这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评价社区服务完成情况的有效途径。笔者建议,在社区居民中定期发放社区服务测评表,对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表现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在测评中满意度达不到要求的社区矫正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或相应延长思想教育时间。可聘请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为社区服务监督员,加强对社区服务这一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可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建议和意见,以更好地改进工作。

(六)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确保社区服务顺利实施。要使社区服务落到实处,配套的监督检查措施必须到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社区服务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劳动服务基地,检查社区服务落实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每一次社区服务,从时间、地点、参加人,到服务量、服务效果、监督检查人等,都要记录、存档,并作为重要的考核、奖惩的依据。落实社区服务,还要制定相应的强制条款,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社区服务的,可采取强制措施,如警告直至撤消社区矫正转为收监执行。对在社区服务中消极怠工、损坏劳动工具的社区矫正人员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可直接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收监处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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