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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江河源水及城市供水水质监管问题的探究

2014-01-01钱聿星吕天翔郑益群

环境与生活 2014年6期
关键词:水质标准水源饮用水

钱聿星 吕天翔 郑益群

(钱江水利赤山埠供水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13)

1 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的问题及成因

1.1 水质监管机构和供水企业的关系

长期以来,城市供水的检测机构是企业自身建设成立的,没有应有的独立性。缺少独立性的检测就会使得检测结果加上人为改变的可能性风险。从检测机构的执行部门及营运资金的流动情况分析来看,供水企业和城建公用部门都不是独立中介机构,检测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属于自检,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不一定达到合格的要求。由此可见,供水企业的质量报告检测正处于垄断的阶段中,人们的生活用水质量得不到保障。

1.2 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平台欠缺,水质的需求性不能够被体现

水质监管机构的各部门之间对水质监测的相关信息缺少系统的记录与传递方式,也没有一定的方法对水质监测的结果进行评价。水厂是水质利益最直接的关系人,水源如果污染的严重则会造成饮用水质量的下降,也会增加污水处理的成本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但是比较严重的实际问题是检测部门对监测的水质结果无法做到信息的大量共享,使得涉及面没有那么广。

1.3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分配模糊

1.3.1 江河源水水质的监管。饮用水源水质监管机构部门众多,包括城建公用部门、地质矿产部门等等,水资源的分类及其属性也比较纷繁,再加上监管部门监管体制的模糊不清使得权利分配不明显,责任也承担不分明。目前很严峻的问题是饮用水水源标准的设定没有特定的检测标准来做依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为检测标准提供法律的保护,饮用水水质主管部门不明确,也缺乏专业的研究认识。

1.3.2 饮用水水质的监管。卫生部门对于水质的检测与管理也是比较笼统的,操作性也比较弱。一些病原体很多时候都是依据公共饮水源来进行传播的,在卫生部门进行监测检查时,发现一些传染病,可以采取关闭公共饮用水的补救措施,但是供水企业水质的检测并没有关于病原体污染的检测项目。

1.3.3 水源水质标准与饮用水水质标准不统一。目前评价水源水质和饮用水水质的两个主要标准分别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两者相比较共有54项指标相同,其生活饮用水标准限值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水体相当(部分数据见表1)。但在生活饮用水标准中有41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有44项,是另一标准所没有,也就是说各自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标准无法找到对应的参考值。另外还有11项指标,两个标准的限值也不同。若是其他的水源标准,如地下水的标准与生活饮用水标准相比,相差更大。

1.3.4 监管无法体现产品水的需要。生活饮用水的售后服务不像生活中的其他用品可以实行“三包”,水的质量检测没有比较具体的检测机制。虽然人们可以简单地从水的色泽、味道来作出片面的判断水质,但是人们很难发现水中所含微量元素的情况,比如重金属的含量或者其他对身体有害的成分。为了人们能够饮用比较健康的水,需要存在一个独立的监管机制来对水质进行检测,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3.5 关于供水的经营主体众多与水质监管的不严谨。供水的经营主体比较多元化,水质监测的指标界定也比较模糊。产业经营多元化是相对于那些独立工艺生产过程而言的,原水的来源及后面的制造水、配水、用户服务等等都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经营者,这就说明了不仅要求各个企业要具有类似的自来水质量监管的机制,还要求有精密合格的测定技术来监测各经营主体的水质指标是否达到标准。水质的污染很多时候是由积累产生的,在前一工序的水质还是合格的,到了下一工序水质就可能不达标,变成了不能饮用的水。对于每个环节的水质应该加大水质监测的力度,建立提高水质的激励机制。

2 供水水质监管对策措施分析

2.1 理顺水质监测机构与供水企业关系,实行水质监管的独立

针对供水水质监管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要理清监测机构的所属部门,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及水质监管的范围。要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的优势,重在原水、出厂水、末梢水和水处理工艺结合检测,不仅检查水质,更重要的是分析论证预测水质问题,提供水质处理方案,向政府提供监督及决策信息,发布水质量通报。要强化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职能,慢慢实现监督的独立,在必要的时候实践跨地区的检查,完善信息沟通的平台。

表1 生活饮用水和地表水指标及其限值

2.2 明确职责的分配及建立信息沟通平台

与各个水质监测部门齐心协力,配合自身所拥有的职责处理好水质的相关信息,及时地在信息共享平台作出反馈,进行沟通,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检测的完美结合,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各地的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管,政府可以在某些地方设立城建部门主要建设环保、卫生防疫等等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达到整个用户水质的系统化管理。水资源的产权是具有完整性的,要明确水权的权责和义务分配,进行合理的水质产权化管理,有权利就有义务,监测的不达标的水质,相对应的负责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缺陷产品”。明确了水资源所有者相应的责任及义务,就能确定直接的管理对象,这样的情况下,有益于加强监管的力度。

2.3 建立公众水质综合指标体系

结合相关政策实现企业自律及政府监管,建立一些比较方便的水质指标检测参数,使水质消费要求得到满足。建立水质考核体系,使得水质和水价能够实现对等,交易双方都比较公平。对一体化经营的供水企业也要经过相似的质量考核及监管机制的监督,使得水质得到保障。要把握好水生产的终端监管,建立卫生及城建部门相关的评价体系,定期的进行信息的交流,对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标注,使得城市的供水达到良好的整体状态。并且要考虑到人们的不同需求,建立对应的指标体系,建立多层次的水质信息发布平台。加大政府的投入并对供水监管机制进行优化二次供水的水质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政府投入的加大能够提供更好的信息交流平台,能够更好地利用城市现有的水质监测机构的力量,实现制度化的管理。

2.4 增加财政费用的投入,完善二次供水监管的制度

增加财政费用的投入,加强对二次供水监管制度的建设。利用现有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检测能力,实施制度化监管,定期公布水质信息。

2.5 统一不同的水质标准

统一饮用水和水源的水质标准,将分属各个部门的水质标准,统一到一个水质标准体系下来。做到饮用水标准可以全面反映水源水质,水源标准可以全方位保障饮用水水质。现阶段,可以将双方缺失的指标补齐,下一步则应建立同步修改、提高、发布和实施的机制。

结语

综上所述,若想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涉及的比较多,不仅关于社会问题,还与一些技术问题相挂钩,我们需要结合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安排,针对每个涉及水资源分配的环节进行适当监测,另外还要考虑到相应的政策及社会环境,统筹兼顾,建立高效率高品质的水资源保障制度,使得整个城市的用水都处于安全的阶段。

[1]巩波,王少丹,李勇.如何开辟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一体化企业经营新途径[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4,(03).

[2]张颖.论城市供水的发展前景[J].内蒙古石油化工,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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