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结果评价新方法研究
2014-01-01张朋
张 朋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 300191)
引言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目前在我国各大城市逐步建立运行,但现在我们的评价方法依然停留在以手工监测为主的“达标率”评价方法。本文结合现行标准与长期自动监测结果提出新的评价方法。
1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现状及重要性
1.1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现状
据统计全国有近40个城市建立了500台套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用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常规监测。大量的监测数据用于表征城市功能区的长期变化状况,为声环境质量的改善奠定了基础。
1.2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重要性
声环境质量监测由“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声环境监测”三部分组成。“区域”和“交通”噪声全国一片“形式大好”,似乎各城市声环境质量已然处于不错的状况。事实上这里面存在诸多问题,监测方法是最主要的问题,这里面包括原理适用性、点位代表性、监测时段、数据溯源、质量保证等诸多问题,需另文撰述。
目前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监测,采用代表性点位24小时连续监测,可实现长期连续监测,有效把握城市声环境质量时间变化规律,季节变化规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避免人为因素干扰,为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改善提供科学依据。相比“区域”和“交通”更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2 目前结果评价存在的问题
各标准中仅规定了“点次达标率”,是围绕标准限值仅仅是日昼、夜均值的规定,但达标率往往容易掩盖声环境质量的现状,例如某功能区的年达标率为50%,而造成超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季节(夏天蝉鸣)、天气状况(风、雨的影响)等外因,在其他季节及天气状况较好时声环境质量不仅达标,而且质量较好。这时用达标率来表征声环境质量显然不能正确的反映声环境质量状况,且使自动监测的数据结果浪费严重,应使每天的昼、夜均值参与评价,更具有科学性。
对于系统公司得出的对不同阶段(周、月、季、年)的统计结果,由于我国的GB3096 中仅规定了日昼、夜标准限值,对于长时间的平均值对标评价并没有标准依据,因此很多监测机构还需进行达标率的自行统计,降低了工作效率。声环境质量与代表性点位的声环境常态状况有关,也与季节变化噪声的人为活动、自然活动变化、突发噪声事件密切相关。天与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宜做长时间的均值,即使做长时间平均值也仅有参考意义,不具备评价意义。
表1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水平等级划分单位:dB(A)
图1 典型2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7个月)
图2 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结果评价等级划分(实例)
3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结果评价新方法研究
前面我们确定了监测结果评价方法应以“达标率”及“日昼、夜均值”相结合参与评价的新方法,下面我们结合具体实例来研究。
3.1 自动监测实例分析
我们以某城市2类区7个月(6月-12月)监测数据为研究对象,时间历程数据见图1。
数据表明:(1)该监测点位长期的均值为昼间5 5.1d B(A),夜间46.4 dB(A),符合2类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特征,甚至更靠近1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该现象在全国各大城市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样本间极差、离散度、标准偏差很大,昼间波动范围在44.3dB(A)-72.5 dB(A),夜间波动范围在36.3dB(A)-57.2 dB(A),每日的声环境质量昼、夜均值均为客观事实。(3)7个月间昼间达标率为86.2%,夜间达标率为80.6%。可以说日均值达标是该点位的主要声环境特征,但在达标的天数中还存在114天昼间小于55dB(A),68天夜间小于45dB(A)的情况,这是仅用达标作为唯一的判据,对这些声环境质量较好的天数是种淹没,因此需对每日进行单独评价才更加合理。
3.2 监测结果新评价方法
关于我国最早提出声环境质量评级的1995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朱建平在《城市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之四噪声评价指标》一文中提到利用NPI指标体系,另外上海市每年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评价采用PNI指数分级体系,这些方法都将声环境质量分为“很好、好、一般、污染、重污染”。这些方法虽然值得借鉴,但对声环境的定性评价为“污染”,是目前噪声法尚未赋予的,噪声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对声环境质量的描述不能用“污染”的定性描述。
HJ640-2012中对“区域噪声”、“道路交通噪声”中明确了五级定量与定性分类,描述“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我们可按这个思路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进行量化及等级描述,分类方法见表1。
按照这个方法对应前面的实例,我们可以将不同的日期按照昼、夜等效声级进行分类,见图2。
按照表2中的评价方法,该点位7个月间昼间有114天处于“优”,55天处于“良好”,24天处于“轻度超标”及“中度超标”,3天处于“严重超标”。夜间68天处于“优”,90天处于“良好”,32天处于“轻度超标”,6天处于“中度超标”。
3.3 新评价方法的优势
相比“达标率”的评价方法,分级评价方法具有如下几点优势。
(1)明确以“日”为评价基准,以每日昼、夜等效声级作为最小评价单位,提高自动监测数据利用率。(2)评价描述紧紧围绕标准,有利于提升声环境质量评价的地位。(3)更有效表征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常态”,促进声环境功能区的合理规划。(4)更明确的突出“超标率”,严格控制超标率的发生,才能有效控制声环境质量。(5)该方法不仅适用于自动监测结果评价,也可应用于手工进行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的结果评价。